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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參與式預算下社區營造政策網絡之執行成效分析

第一節 個案網絡關係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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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參與式預算下社區營造政策網絡 之執行成效分析

在臺北市政府的參與式預算的提案中,多數提案主要結合社區營造進行,一方 面主要是過去社區營造工作者,較難有管道向政府反映與取得經費,因此參與式預 算政策的出現,無疑提供了社區營造一股新的氣象,並有機會推動社區營造做法的 革新;另一方面為參與式預算的核心價值,係期望促進審議式民主,就現階段而言,

多為對社區營造有理念者較願意利用時間來進行學習這些公民參與的知識,也因此 提案會以社區營造類型居多。雖然參與式預算政策推動之初,並非將提升社區營造 成效作為施政目標,制度設計中也無刻意連結社區營造,惟卻在政策執行後漸漸與 社區營造連結,也因此對政府而言更應該檢視此部分政策外溢效果的成效性,瞭解 是否對執行目標產生影響。

本研究針對參與式預算於社區營造成效的分析中,係對個案政策網絡行動者本 身對參與式預算的預期成果為主軸進行探討,並了解政策網絡是否能有所延續,根 據社區營造文獻探討,已歸納出政策網絡的發展下,如能有效促進公民參與及豐厚 社會資本,則有助提升社區營造成效。據此,透過第四章網絡現狀和網絡關係的分 析,再進一步進行兩網絡關係之特質比較,續從訪談資料中取得網絡行動者,對參 與式預算對社區營造之預期成果與延續效果等資訊,探究網絡互動過程中行動者的 目標與角色如何影響參與式預算在社區營造上的推動。

第一節 個案網絡關係比較

從前章兩個案之行動者及網絡關係分析中,可歸納出錫口廊道翻轉案與公有空 地活化案兩者之政策網絡有以下 6 點相似之處:第一,兩提案政策網絡的行動者皆 具有方向一致的目標,主要以完成提案的規劃內容做為階段性目標;第二,政策網 絡中的提案單位皆展現主動積極度,參與各項參與式預算的課程與推動程序,提案 的審議、規劃設計皆主動投入其中;第三,松山區公所作為主要的參與式預算推動 機關,除了努力行銷參與式預算及鼓吹提案外,也扮演著提案單位與其他局處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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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中協調角色;第四,網絡中主要的資源提供者關係相同,有關參與式預算的課程、

時程及辦理程序皆由松山區公所提供,提案的設計規劃、與執行上的專業建議、設 計圖說等則為主辦機關提供;第五,兩提案的網絡決策關係皆是由提案單位與主辦 機關進行決策,提案單位皆是提供大方向的理想與概念,細項的施作項目與是否具 有可行性則皆由主辦機關說明決定;第六,兩提案透過參與式預算所形成的社區營 造政策網絡在分類上皆屬府際網絡,由地方政府及地方代表性組織所組成,行動者 不具流動性,並以水平性溝通為主。

不過在網絡分析中可發現,在同樣的參與式預算制度推動下,兩個案的執行狀 況與順利程度卻不同,因此本研究從兩提案政策網絡的組織狀況、提案階段及執行 階段進行分析,共歸納出以下差異:

壹、網絡於「組織狀況」上之差異

兩提案的組織狀況主要有兩點不同,首先為「主要行動者數量不同」,錫口 廊道翻轉案涉及的行動者數量有 6 個,多於公有空地活化案的 4 個,經由訪談資 料及前節的網絡分析,可發現當網絡涉及的行動者愈多時,複雜性也隨之提高,

尤其當提案人的訴求尚未明確具體前,容易產生公部門行動者職權劃分的問題,

而統籌機關是否有能力及足夠的資源也會影響到執行的主動積極性。在錫口廊道 翻案中,原主辦機關觀傳局因業務性質與會計科目等法令上之問題,無法有效主 導及統籌提案進度與執行;其二為「組織成員性質上的差異」,錫口廊道翻轉案 的工作分配上有協辦機關,公有空地活化案則僅有主辦機關,明顯可看出錫口廊 道翻轉案的執行層面較廣且複雜性高,公有空地活化案職權單一,協調溝通作業 也會因此而減少,較容易推動提案。另外有關組織成員中陪伴學校的涉入性質也 不同,錫口廊道翻轉案的提案單位部分為社區大學社團成員與公民參與課程學員,

因此有關意見諮詢上,會較主動尋求社區大學的協助,公有空地活化案則因主要 受松山區公所的驅動而產生,因此諮詢上較不會主動與社大聯繫。

貳、網絡於「提案階段」上之差異

在提案階段上之差異有二:第一,兩提案政策網絡的「提案發起關鍵者不 同」,促成錫口廊道翻轉案的成形,主要由提案單位發起,係綜合了住民大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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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住民對社區不同的想法,最後經過討論形成一個全面性的提案,並推選一位 提案代表人。而公有空地活化案則是由松山區公所帶領里長與里民共同巡視社區,

檢視有哪些社區問題是能夠運用參與式預算來提案,並推派里長與一名社區住民 為提案代表人,雖然後續的提案是由提案單位自行構想,但如果沒有松山區公所 的推動,提案則不會透過參與式預算產出,甚至可能不會有此項社區營造工作的 產生;第二,兩提案政策網絡之「提案單位組織形成狀況不同」,錫口廊道翻轉 案的提案單位,是由一群社區大學學員與一般社區住民透過住民大會所組成,因 此許多提案參與成員彼此在住民大會前並不認識,而公有空地活化案的提案單位,

則是由里長與一群對社區有熱誠的里民們共同組織而成,而里長又作為主要提案 代表人,代表社區住民參與各項提案的會議,與為社區住民發聲或是代表公部門 溝通協調,在里長本身對公部門溝通管道、運作方式較清楚的情形下,提案的各 項工作也會進行地更順暢。

參、網絡於「執行階段」上之差異

有關於兩提案政策網絡在執行階段上之差異,分為三點說明,第一,兩者的

「目標共識程度不同」,錫口廊道翻轉案在初成案時,發生主辦機關指派的問題,

原主辦機關觀傳局在業務上並無適合統籌全案的團隊及工作項目,且在會計科目 上,也無相對應科目可編列設計與施工經費,因此原應當主動積極的主辦單位在 執行上卻呈現消極被動,使提案進程受阻,而經協調後更換主辦機關為水利處後,

行動者對於目標才展現了共識與一致性;第二,兩者的「溝通時間不同」,錫口 廊道翻轉案因涉及局處多且問題較複雜,因此開會、會勘的次數與會議所用時間 皆多於公有空地活化案;第三,兩者的「經費確立狀況不同」,錫口廊道翻轉案 在主辦機關為觀傳局時,受限觀傳局會計科目以至於無法編列,而更換機關為水 利處後又因錯過預算編列時程,直至 2018 年方確定所編列的經費可執行,而公有 空地活化案本身為產發局原有業務,因此於提案當年度即已確立有可執行經費;

第四,兩者的「執行期長短不同」,錫口廊道翻轉案因推動狀況問題多且複雜,

直至 2018 年已三年卻仍未結案,而公有空地活化案則於提案當年度即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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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個案網絡差異比較表

錫口廊道翻轉案 公有空地活化案

組 織 狀 況

主要行動者數量 6 4

協辦機關 有 無

陪伴學校介入程度 稍多

(主要在諮詢面上) 較少

提 案 階 段

提案發起關鍵者 提案單位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提案單位組織形成 社區大學學員與社區住民 於住民大會中組織而成

里長帶領社區居民組織而 成

執 行 階 段

目標 多元且複雜 單一且單純

目標共識程度 經協調確立主辦單位後

始目標一致 自始自終目標一致

溝通時間 次數多;時間長 次數少;時間短

經費確立狀況 至 2018 年確立經費來源 當年度即確立經費

執行期 至 2018 年已超過 3 年 當年度結案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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