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借名登記契約與物權登記之互動關係

第三章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實務爭議研討

第三節 借名登記契約與物權登記之互動關係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架空規範之效果。

第三節 借名登記契約與物權登記之互動關係

第一項 借名登記財產之所有權歸屬

關於借名登記之財產所有權之歸屬情形,應區別內部關係及外部關係,分別 觀察之89

首先,於借名人及出名人間之內部關係觀之,仍應以借名人為借名登記財產 之真正權利人,始符合借名登記契約之本旨,維護借名人之正當權益,同時亦無 損害出名人利益90。舉例而言,甲將其所有之土地借名登記予乙,嗣該地遭政府 徵收並發放徵收補償金時,應由甲享有該所有權之終局利益。實務上最高法院著 有 99 年度台上字第 2448 號民事裁判可參:「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尌 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 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91可認於出名人與 借名人間之內部關係觀之,借名人方為真正所有權人及權利享有者,應屬無疑。

89 詹森林,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448 號判決評析,引自司法院智識庫。

90 詹森林,前揭註 89。

91 相同實務見解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上字第 564 號判決:「許老有(及借名人)生前 與上訴人(及借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且許老有生前並未終止該項契約,已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自外部關係觀之,討論出名人逕行處分借名登記財產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分自內部關係及外部關係討論完畢後,始得進一步討論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關係 及外部關係,是否產生矛盾,並有無解決之道。

故於後開章節,本文將一步步解析借名登記契約之類型,討論存在於借名登 記契約內部權利歸屬之問題,以及出名人於取得借名登記財產權利之登記後,對 外逕行處分借名登記財產之行為,應如何評價?實務及學說對於借名登記契約迄 今之討論,是否已於契約當事人內、外部關係及彼此之權利義務劃分,發展出適 當之帄衡關係?均詳待後述章節內容深入討論之。

第二項 以移轉登記之過程區分契約類型

第一款 概說

有關借名登記契約,依前所述,其性質上屬不要物契約,其契約之成立及生 效,並不以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間,必然有借名登記財產之物權移轉行為為其 要件,換言之,於借名人直接指定由出賣人將借名登記財產直接移轉登記與借名 人之情形中,借名人與出名人雙方間,顯然並無物權之移轉行為,然而實務操作 下,此種情形仍無損於渠等成立有效之借名登記契約,基此,本段章節即欲以此 基本思想出發,討論借名登記財產移轉登記過程之不同類型,並區分不同情形下,

借名登記財產所有權之不同歸屬。

借名登記契約,除依標的物之不同,可分為不動產借名登記及動產借名登 記之類型外,亦可以出名人係自借名人處取得登記名義,或是直接自第三人(通 常為出賣人)處直接取得登記名義而區分不同類型,均如前述。本文認為,依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出名人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方式不同,於判定借名登記財產之物權歸屬時,可能產 生不同之認定結果,故特別提出此種區分方式,並說明借名登記財產之權利歸屬 應如何判斷。

按一般實務及通說均認為,於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關係中,因借名人僅係單 純借用出名人之名義登記為權利人,然而實際上之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均仍由 借名人為之。換言之,借名登記契約成立時,借名人並無將實質所有權讓與借名 人之意思93,故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借名人除得依據民法第 179 條、第 541 條之規定,請求回復借名登記財產之登記名義外,亦多見借名人另主張依民法第 767 條中段侵害排除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出名人回復登記之名義94

然而,因我國民法對不動產物權之移轉係採登記生效主義,故於借名人直接 指定第三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出名人之情形,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

借名人得否自居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對出名人主張民法第 767 條中段之侵害排除 請求權,即為值得討論及深思之問題,故本文以借名人是否於借名登記前,先取 得所有權登記為條件,區分借名登記契約之二種類型如後。

第二款 借名人先行取得借名登記財產所有權登記

於此種情形,係借名人先行取得借名登記財產所有權登記後,再辦理移轉登 記予出名人,此種情形下,筆者認為,此時雙方當事人間僅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關 係,借名登記財產之所有權並不因借名登記而移轉。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物權

93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424 號民事判決。

94 如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65 號民事判決、102 年度台上字第 493 號民事判決、102 年度台 上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 1918 號民事判決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行為,除應有登記之形式外,亦應有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存在,此物權行為方能生 效。然而,於此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物權之情形下,借名人顯然僅有借用名義登 記之意思,而無實際移轉借名登記財產之所有權予出名人之意思。故當事人間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因雙方當事人間並不具有移轉及受領財產所有權之合 意,該移轉登記所有權之物權契約,自始即因欠缺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不成立,

僅有形式上完成登記之外觀而已,當然不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因此,該借名登 記財產之所有權,應仍然屬於借名人,出名人並不因借名之登記而取得借名登記 財產之所有權,換言之,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係屬無效,借名人仍為借名 登記財產之所有權人,故借名人除得依據民法第 179 條、第 541 條之規定,請求 回復借名登記財產之登記名義外,尚可主張依民法第 767 條中段侵害排除請求權 之規定,請求出名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名義。

第三款 借名人未曾取得借名登記財產所有權登記

前述情形中,借名登記財產之所有權歸屬,因無有效之物權行為存在,而仍 屬於借名人所有,然而於借名人未曾取得借名登記財產所有權登記之情形時,又 應如何看待借名登記財產之所有權歸屬問題,則有討論空間。舉例而言,此種情 形最常出現於借名人直接指定第三人辦理借名登記財產所有權之登記予出名人 之情況,上開情形,亦可謂係實務上最常見之借名登記情形。

蓋一般人採用借名登記之目的,無非以其個人可能因身分問題(例如不具自 耕農身分、原住民身分),而無法取得借名登記財產之過戶登記,抑或基於各種 理由不願以其名義顯名為所有權人,甚至為避免將來移轉不動產與子女,可能產 生額外之贈與稅、遺產稅,而預先為借名登記之孜排,均有可能。於上述情形,

均難以期待借名人可先行取得所有權登記後,再行移轉登記與出名人,有時係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令之限制而無法為之,於其他法令未設限制之情形中,預先登記與借名人後,

再行移轉登記與出名人之行為,亦不僅使借名人無法達到避免顯名之效果,更易 因反覆之過戶產生額外之稅賦及費用,顯為捨近求遠之途,而難為當事人所採行。

是以,於實務上最常見之借名登記情形,往往發生於「借名人直接指定第三人辦 理借名登記財產所有權之登記予出名人」此種情形。本文第四章實際案例分析之 情況,亦係借名人因囿於農地過戶之法令限制於,而直接指定登記所有權予他人 之情形,應可與後段論述交互參照之。

按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

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準此,有關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若非 經登記程序,應不生物權移轉效果。然而,於甲向乙購買房屋,而要求乙直接將 房屋所有權登記移轉予與甲有借名登記關係之丙時,房屋之所有權究竟歸屬何 人?

參照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1722 號民事判決見解:「民法第 767 條係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 外之物權,準用之。故非所有人或得準用之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權利人,即無此項 物上請求權。被上訴人係以陳信宏名義承受系爭土地,並以陳信宏為登記名義人,

陳信宏嗣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 上訴人既未曾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則能否謂其得行使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即不無研求之餘地。」

由前述實務見解可知,法院係認定,甲因從未與乙完成物權移轉之登記手續,而 不得主張其為所有人,故房屋之所有權並非歸屬於甲。然而,甲既為實際買受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及借名人,且為乙丙所明知,若執意仍認定甲非所有權人,是否反而將產生更多 問題?另一方面,而乙於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予丙時,若明知丙僅為借名登記之 出名人,實際上之買受人為甲,似應無使丙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意思,若此,則該 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若謂該物權行為因乙欠缺移轉所有權予丙之意思而無效,

並認定所有權尚歸屬於乙,焉能謂之妥適?又或者應認為不論丙是否僅為出名人,

均認為乙有移轉所有權予登記名義人之意思?若採此見解,則出名人丙將取得房

均認為乙有移轉所有權予登記名義人之意思?若採此見解,則出名人丙將取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