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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上市監理規則

第六章 我國借殼上市監理規範之分析

第一節 借殼上市監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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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國借殼上市監理規範之分

第一節 借殼上市監理規則

基因國際公司涉及之內線交易及炒股案,引發各界對借殼上市問題之關注,

借殼上市如能兼顧股東權益,對經營困難公司或有助益,惟該等公司因組織重新 調整及營業範圍變動,尚須建置完善之公司治理、會計及內部控制制度以符合相 關法令規章之要求,故而產生對於借殼上市監管之動機。證交所參酌英國金融管 理局、美國證管會及香港證監會針對反向收購(借殼上市)採行之相關措施後,

於 2013 年 12 月增訂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下稱營業細則)」

等相關規定240,目的為加強借殼上市之監理及兼顧股東權益。

一、借殼上市定義

證券交易所於臺證上一字第 1020025278 號函增訂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 第十四款:「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應由本公司依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停止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由該上市 公司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申請終止上市。…十四、經營權異動且異動前後 一定期間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事者。」故「經營權異動」以及「營業範圍重 大改變」將被視為借殼上市的兩項重大指標,符合這兩項條件,被借殼公司之上 市有價證券將被停止買賣六個月。

(一) 經營權異動

「經營權異動」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 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係指 1.全體董事變動二分之一以上者;2.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

240證交所通函增訂「藉由經營權移轉入主上市公司」(另稱借殼上市)監理規範,2013 年 12 月,

http://www.twse.com.tw/ch/about/press_room/tsec_news_detail.php?id=13180(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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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取得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或未持有超過上市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但足以任免董事會過半董事或足以掌 握董事會過半表決權者;或 3.其他特殊情況經本公司認有經營權異動者。

(二) 營業範圍重大改變

「營業範圍重大改變」依照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係指上市公司有 1.增加 主要經營業務241且來自該增加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2.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 本期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該期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3.本期前十大進貨 廠商及銷貨客戶變動達進貨廠商變動達二分之一及銷貨客戶變動達二分之一者,

或新增進貨廠商進貨淨額占當期進貨淨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及新增銷貨客戶銷 貨淨額占當期銷貨淨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本款規定於上市公司於經營權異動 前後皆為建材營造業者,得不適用之;4.本期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 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達百分之百者;5.取得供營建 用不動產、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或非原經營業務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金 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本款規定於上市公司於經營 權異動前後皆為建材營造業者,得不適用之;或 6.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 特殊狀況經證券交易所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之情形者。

二、停止買賣六個月

上市公司符合經營權異動且前後一定期間內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應停止買 賣六個月,六個月後,如符合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款恢復普通交易的 六項標準,並出具承銷商評估報告後,方能恢復有價證券之買賣。此六項標準分 別是:

(一) 最近四期242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稅前淨利合計數占

241 指該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該公司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242 依金管證審字第 1000055872 號函:「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除本 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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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處以變更交易245,被列為變更交易的有價證券依照營業細 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五款,在二年內最近四期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之稅前淨利合計數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三以 上且符合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款第二至六目規定者246,則恢復普通交易,若無 法達到恢復交易標準,將再次停止買賣六個月,若始終無法改善,將終止上市。

另證交所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建置「經營權異動資訊」專區,於 2013 年 12 月 10 日上線,供投資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