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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美國法之必要性及美國刑事法概覽

第三章 美國法之參考-醉態抗辯

第一節 借鏡美國法之必要性及美國刑事法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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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法之參考-醉態抗辯

第一節 借鏡美國法之必要性及美國刑事法概覽

第一項 借鏡美國刑法之必要性

在第二章中,本文綜整我國實務及學理對於原因自由行為長久以來之思考脈 絡及處理方式,我國既已對此議題有長久及深厚之研究基礎,本文何以要再借鏡 美國法之處理模式?

從第二章我國實務及學理上對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理模式中可發現,其中固 然有不同論證模式,但我國實務及學理皆係以釋義學之角度,從實體法罪責能力 層面切入,嘗試處理原因自由行為所存在罪責能力與結果行為脫鉤之解釋困境。

實則綜觀我國學理在原因自由行為領域,進行為期數十年之研究中,對此議題之 研究從不脫對於歐陸法系相關理論之探究,以及聚焦在罪責能力與同時性原則之 爭議問題處理。然而酒精此種物質對於人體中樞神經之影響並非呈現單一結果,

是以酒精影響下之醉態下犯罪行為,反應在法學研究領域中是否應包含更多切入 及研究之觀點?在我國長期重視演繹過程之釋義學角度以外,應該還有更多可茲 思考之切入角度。

法律是生活經驗的產物,是人與人衝突時的處理規則,正是大量生活經驗的 積累,才讓吾人意識到應有如何之法律加以因應,普遍的生活經驗是法學思考不 可或缺的構成因子。植基於此,法體系上以無數實務案例為基礎之英美法系,是 吾人嘗試在既有領域開創新思考方向時,一個相當重要的比較法參考依據。而承 如前述,美國社會上普遍之飲酒風氣,美國法學因應此一社會背景在醉態下犯罪 行為之犯罪類型中,實務上應會累積相當之案例,而被控相關之罪之被告及其辯 護人,應該也會以酒精對於中樞神經造成多變之生理影響,嘗試從各種可能角度 提出多元之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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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以「原因自由行為」或「醉態下犯罪行為研究」為關鍵字搜尋相關期 刊文獻,會發現我國對於美國法在此議題上之相關研究,幾乎是付之闕如。然而 關於醉態下犯罪行為之研究,亦為美國刑法探討之核心問題之一,美國法在此議 題上累積之相關實務見解、期刊文獻亦為可觀;又美國刑法體系與我國通說所採 之犯罪三階層論間,實則有其相當之類似性,是以美國刑法之於我國法學,並無 差異性過大以致無法比附援引、相互參考之疑慮。美國法在此議題之研究,有相 當值得我國借鏡之處。

本文鑒於美國法與我國法體系有其根本之不同,美國法採取重視歸納法則之 之普通法系,可為我國學理長久以來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之研究領域,提供不同 於以往之思考契機,且美國法在此議題中之相關討論,向為我國學理所忽略,然 而我國法脈絡下之原因自由行為在美國刑法中,亦為其重點研究之議題,又美國 刑法於其架構上與我國通說所採之犯罪三階層理論間,亦具相當之類似性,從而 具一定之參考性。綜上本文認為,美國法對於我國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之相關研究,

具有相當可貴之參考性,而有援引、介紹美國法以茲為借鏡之必要性,於本章中,

本文將嘗試深入說明美國法係如何處理我國法脈絡下原因自由行為之議題。

然而我國刑法承繼自歐陸法系,又美國作為具有多層政府結構之聯邦制國家,

既有聯邦法各州間又有獨立之刑法,甚而審判體系亦有其特殊性,此一運作模式 實為我國制度難以理解,從而本章會先花相當篇幅說明美國審判體系、聯邦刑法 及州刑法間之關係等,而後聚焦美國刑法之概念及架構,最後再進入本章之重點 -介紹美國法對於醉態下犯罪行為之處理模式。

第二項 美國審判系統

在介紹美國實務見解對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見解時,會看到印地安納(Indiana) 州最高法院判決、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等之法院名稱,此一審判系統之相互關係為 何,對於理解該判決之拘束力甚屬重要,然而美國法制下之審判系統與我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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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相去甚遠,故有必要對於美國審判系統先予簡略說明。

美國法院系統包含聯邦法院系統、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系統以及其餘共 50 個州法院系統,美國法院系統係採平行雙軌制,一邊為聯邦法院系統,一邊 為州法院系統,二者相互平行直至聯邦最高法院,故聯邦最高法院雖為美國最高 法院,其決定對於各級法院亦具拘束力,然而聯邦最高法院與州法院間並不具隸 屬關係。在刑事管轄權上,聯邦法院係審理違反聯邦法律之犯罪案件,而法律未 明確授權予聯邦法院之刑事案件,則一律歸由州法院管轄。

聯邦法院及州法院皆採三級模式,聯邦法院系統下分之三級法院分為,第一 級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s),美國共有 94 個聯邦司法管轄區,一個聯邦司法管轄 區就會設有一個聯邦地區法院,而聯邦司法管轄區之劃分係依據美國各州之人口 數量、地理環境及案件數量予以決定,故紐約州有 4 個聯邦司法管轄區,阿拉斯 加州則只有 1 個,地區法院之職責係負責轄內應由聯邦法院審理之民、刑事案件 之初審;第二級巡迴上訴法院(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共計 13 個巡迴上訴法院,

其中第 1 巡迴上訴法院到第 11 巡迴上訴法院係按數字順序排列分別管轄若干州 之地區法院,另外 2 個巡迴上訴法院,1 個係專為哥倫比亞特區設立之上訴法院,

1 個則係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負責審理聯邦專門法院之上訴案以及全國各地區 法院要求聯邦政府賠償損失之上訴案件;第三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其係審理巡迴上訴法院之上訴案件、各州最高法院之上訴 案件以及少數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為一審審理之案件。州法院系統同樣採 取三審制,第一級稱為審判法院(Trial Courts),然而不同州對於第一級法院的名 稱亦有不同,第二級稱為上訴法院(Appellate Courts),第三級則稱為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84

第三項 聯邦法與州法之互動關係

84 何家弘,當代美國法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頁 30-36,2011 年 6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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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所述,美國作為一個具有多重政府結構之聯邦制國家,其特徵為聯邦政 府及各州政府在各自權力範圍內係對等而獨立。美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將政治權力分配予聯邦及各州行使,然聯邦政府所能行 使之權力,以憲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85,從而憲法未明文規定者皆保留予各州政 府行使。然依據美國憲法第 6 條第 2 項86所揭示之最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

即聯邦法為全國最高法律,若聯邦法與州法律發生牴觸,每個州之法官都應受聯 邦法之拘束。

而由美國參議院及眾議院通過之美國聯邦法律,在提交與總統批准後就成為 法律,當法律一經通過,眾議院便會將法律的內容公布在美國法典(Code of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上。所謂美國法典,其源起於 1926 年美國將其建 國兩百多年以來國會所制定之所有法律加以編纂並彙編入美國法典中,而在此之 後,每當國會頒布一部法律,除了發行單行本之外,同時會由設在美國國會眾議 院的法律意見修訂委員會(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將該部法律分解為 若干部分,並將之放入相對應之卷內,每隔 6 年重新編纂頒布一次。目前美國法 典全部共分成 52 卷,每一卷各係一個獨立的主題,例如第一卷是總則、第二卷 是國會、第三卷是總統等等,其中第 18 卷便是針對刑法與刑事訴訟法(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除了該卷第 1 章第 1 條至第 27 條涉及刑法原則性規定 (General Provisions)外,其餘 123 條皆係針對個別刑法分則條文所為之規定。然 不僅如此,除了美國法典外,美國 50 個州及哥倫比亞行政特區各自亦有獨立之 刑法,從而美國內部存在多部刑法典。

第四項 美國模範刑法典

雖然美國各州存在各自獨立之刑法典,但其中超過三分之二刑法典之制定皆

85此一概念即為 Enumerated powers。

86 原文「This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be made in Pursuance thereof; and all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and the Judges in every State shall be bound thereby, any 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of any State to the Contrary notwithst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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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參考美國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模範刑法典係由美國法學會

(American Law Institute)於 1962 年完成。美國法學會從 1953 年便開始嘗試編纂 一部模範刑法典,其中幾經修正,直至 1961 年一部完整包含責任能力、量刑及 刑事處遇模式之模範刑法典便逐漸成形。於 1962 年美國法學會再於其中加上註 解後,影響美國各州刑法典制定深遠之模範刑法典便正式問世。美國模範刑法典 共包含四個部分,各為第一部分原則性規定(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特殊 犯罪之定義(Definition of Specific Crimes)、第三部分刑事處遇及矯正(Treatment and Correction)以及第四部份刑事矯正組織(Organization of Correction)。

如同美國模範刑法典於前言所述,從伊利諾(Illinois)州於 1962 年採用模範 刑法典作為州法立法參考開始,接續有 34 個州之刑法典,皆係參考美國模範刑 法典而為立法87,然各州於適用之範圍及程度並不全然相同。

由此可知,美國模範刑法典固然係由非政府組織之美國法學會所編纂,理 論上不若州法具有法律效力,然美國法學會係由當時備受敬重之學者、法官及 律師所組成,故美國模範刑法典常成為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及法官適用法律之權 威見解88,影響所及包含美國多數州刑法典之制定方向以及數以千計之法庭見 解。從而以下對於美國法原因自由行為之探究,本文將以相當篇幅說明美國模 範刑法典對於原因自由行為之立法例擇取方向。補充說明,固然聯邦政府曾訂

由此可知,美國模範刑法典固然係由非政府組織之美國法學會所編纂,理 論上不若州法具有法律效力,然美國法學會係由當時備受敬重之學者、法官及 律師所組成,故美國模範刑法典常成為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及法官適用法律之權 威見解88,影響所及包含美國多數州刑法典之制定方向以及數以千計之法庭見 解。從而以下對於美國法原因自由行為之探究,本文將以相當篇幅說明美國模 範刑法典對於原因自由行為之立法例擇取方向。補充說明,固然聯邦政府曾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