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於偵查階段,隨著不斷的證據蒐集與資料累積,相關資訊
第四節 偵訊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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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小結
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因偵查犯罪,發現真實之必要,對當事 人實施訊(詢)問,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讓當事人瞭解其應 有之權利,以適時行使其抗辯權。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除對案情內容不予公開外,應如何避免不當的偵訊,除了提升偵訊 者之專業素養,執法人員應具備尊重個人尊嚴的理念與態度。因為 在秘密原則之下,被偵訊者如果受到不當的偵訊。當事人確實難以 舉證,這是偵訊讓一般民眾最為疑慮的問題。偵訊者如何在秘密偵 查原則下,又能消除民眾的憂慮,是偵訊實務上必須思考的重要課 題。
第四節 偵訊歷程
偵訊係一專業性之工作,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對偵訊工作須具 備專業之知識,除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訊(詢)問之規定外,偵訊工 作究竟是如何進行,偵訊者如何開啟與被偵訊者的對談,其涉及整 體偵訊的計畫,包括偵訊策略、偵訊準備、偵訊目標、先溝通在做 筆錄、偵訊者溝通風格、偵訊問題設計、偵訊訊息會商、偵訊技巧 等歷程。
第一項 偵訊策略
偵訊正如各種科學性的工作般,有事前的計畫、主體部分,以 及如何完整地結束整個偵訊工作。161
161Weston, P. B. & Wells, K. M. 1997.Criminal Investigation Basic Perspectives. New Jersey:
Simon & Schuster Viacom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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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係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案件,所發動的偵查手段之一。
故偵查必定係依據有關案情的需要,對於案情過程內容,需要當事 人親自說明和釐清。因此,偵訊有其目的性,偵訊者會在偵訊時設 定好目標,並事先擬妥其想要獲得之主要訊息、次要訊息。偵訊工 作既然具有明確之標的,在實施偵訊時,就必須先有完整的準備工 作。例如,對蒐集被偵訊者背景的完整資料、擬定周延之偵訊策略、
建構偵訊技巧方式、如何與被偵訊者建立合作關係等。都是偵訊時 須建立的整體架構。從偵訊的準備至結束獲得結論,整個偵訊歷 程,如圖 4-1 所示。
圖 4-1:偵訊歷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2015。
偵訊策略
偵訊準備 偵訊目標
偵訊溝通風格 偵訊問題擬定
偵訊問題設計 獲取主要訊息 瞭解次要訊息 綜研獲得訊息
偵訊結論會商 完成偵訊筆錄
偵訊權利宣告
偵訊心理原則
印證偵查資料
新偵查方向 犯罪過程詳情
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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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偵訊準備
偵訊工作能否順利達到預定的目標,與事前準備的周全與否,
有著密切的關係。偵訊的準備時間愈長愈完善,偵訊進行的時間就 會愈短愈順暢。如果偵訊者能夠事先充分掌握案情,深入瞭解被偵 訊者的背景資料,涉案的情節程度、與共犯的交往關係、蒐獲的證 據與待證事實等,偵訊者能夠在事先掌握被偵訊者愈多的資訊,則 達成偵訊目標的可能性就愈高。
偵訊者如果無法事先掌握被偵訊者涉案的情節內容,對其背景 陌生,沒有足夠的資訊可供偵訊者運用。偵訊者僅能藉偵訊過程逐 步地摸索,當然偵訊的時間會拖延較長。而偵訊所獲得的訊息,也 較難判別真偽,更容易被不正確的資訊誤導,進而影響案件的偵查。
偵訊的事前準備工作,可說關係著偵訊的成敗。偵訊除了要做 物證、偵訊地點、後勤支援方面的準備之外,偵訊人員的選擇也十 分重要。尤其在多元化社會,講求專業分工的時代。偵訊人員本身 所具備的專業背景,亦各有不同。因此,須依據不同受偵訊對象,
適切地安排偵訊人員,因為並不是每位偵查員都適合偵訊,所以人 員的遴選,是偵訊準備的重要工作。
第三項 偵訊目標
偵訊依不同案件類型、不同之涉案對象,或基於兩性考量,偵 訊須擬定不同之策略目標;被偵訊對象在涉嫌案件中係主謀、共犯 或其他關係人。偵訊者都必須在偵訊前充分掌握相關資訊,才能依 既定計畫,逐步達成偵訊事先設定之目標,偵訊之策略運用即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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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偵訊目標為最高指導原則。
偵訊的目標必須務實而明確,不能盲目一昧地追求被告、犯罪 嫌疑人認罪之自白。偵訊者必須審慎檢視目前所蒐獲的各項證據,
如人證、物證等,並依據所蒐獲的證據,綜合判斷全案可能發展,
據以提出有助發現真實之偵訊對策,擬定每個偵訊個案的偵訊目 標,再由個別的目標,彙整為全案之整體目標。偵訊工作如能在這 種目標取向,妥善規劃下進行,可以有節奏性地推展,順利達成偵 訊的策略性目標。
第四項 先溝通再作筆錄
偵訊係透過當事人對事實之陳述,以之印證蒐獲證據關連性,
並藉以追查共犯,為達偵訊目的,負責偵訊之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往往在正式偵訊前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先進行溝通,即是未 正式觸及偵訊主題前之溝通。偵訊者藉泛談來瞭解被偵訊者的背 景、應訊態度,進而決定將採取之偵訊策略。
當代刑事偵查強調科學辦案,不應過度依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之自白,惟自白在刑事偵查實務上,往往係破案之關鍵。有關犯罪 動機、過程,犯罪者決定犯罪行為之各種狀態因素,都必須透過行 為者自我陳述,始能了解其全貌。故自白之重要性與科學辦案應並 行不悖,惟犯罪者基於自身利益,通常堅不吐實,美國法律遂承認 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有其實際上之需要。美國及日本在偵查實務 上,執法人員偵訊被告時,常使用甚長之時間用以勸服被告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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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據實陳述。162依正當程序獲取之犯罪者自白,仍係檢察官、司 法警察官應盡調查能事之應有作為。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對司法調查往往存有抗拒心理,而
未能配合調查,甚至故意迴避關鍵性問題,偵查人員若將傳喚或通 知到案之被告或證人到案後即開始製作筆錄,有時無法獲得其友善 之合作。因此,偵查人員常有先進行勸說、溝通之必要,使其明瞭 供述結果之利害關係或取得其對偵訊者的信任後,再開始製作筆 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先與被告或證人溝通後再開始製作偵查筆 錄,乃合法行使偵查職權,並不影響其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163最 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3577 號判決謂:「按訊問被告或證人,應 當場製作筆錄,記載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證人如未具結 者,其事由及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等法定事項,並應命受訊問 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4 項固定 有明文。惟倘訊問時未依上開規定製作筆錄,充其量僅得認該次受 訊問人之陳述並非合法存在,法院不得資為裁判之依據,尚難憑以 推論其後依法製作之訊問筆錄,均無證據能力。」164
第五項 偵訊者溝通風格
溝通者的風格(Communicator style)概念,為「一種語言的 或非語言的方式以及類似語言的相互作用的解釋、過濾和理解的顯 示,以及如何理解語言的意義。」其認為有九種溝通風格,不僅豐 富了資訊的意義,而且也建立了個人的同一性。一個人的溝通風格
162吳巡龍(2003),以不實方法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月旦法學雜誌,89 期,頁 161。
163同註 24,頁 68。
164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3577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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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支配型、演劇型、好鬥型、活躍型、印象深刻型、從容型、
注意型、開放型及友好型。165
由於每個案件的構成要件,事實內容不同,偵訊者與被偵訊者 也有個別差異,偵訊者會採取何種方式來偵訊,則又與偵訊者本身 的溝通風格有關。
偵訊者與被偵訊者在溝通時,偵訊者往往為了掌控偵訊流程主 導權及突破案情疑點,通常係以「支配型」形式出現,支配被偵訊 者引導其往自白的偵訊目標趨進。亦有部分偵訊者不容許被偵訊者 挑戰或質疑其所詢問的問題,當被偵訊者提出質疑時,其會立即進 行駁斥,此屬「好鬥型」之偵訊者。另偵訊過程,必須從被偵訊者 供述的疑點與不合常理之處,予以拆穿其不實的陳述。因此,偵訊 者大都會注意傾聽被偵訊的陳述,所以大部分偵訊者皆具「注意型」
之特質。由於偵訊者溝通的風格不同,偵訊要能順暢進行,對偵訊 者本身溝通的風格也是偵訊工作須考量的問題。
第六項 偵訊問題設計
偵訊目標確定後,則須依據目標設計擬定進行訊(詢)問之 問題,通常案件會有主謀、共犯或幫助犯,且案件之偵查,除了針 對主要犯罪嫌疑人外,仍須對共犯、關係人、證人進行追查,以發 現真實。因此,實務上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在案件發動偵查 時,通常會針對同一個案,對多名不同的涉嫌對象,以隔離方式,
同時進行偵訊。換言之,會有多名偵訊者分別參與偵訊工作,故偵
165李燕、李浦群(1998),人際溝通,臺北:揚智文化事業,頁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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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人員事先設計之訊(詢)問之題目設計,攸關能否順利達成偵訊 目標,偵訊題目之擬定,在計畫性偵查案件時,係一必備之重要偵 查事項,其主要目的有如下:
一、由多位偵訊人員同時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實施偵訊,必須讓參 與偵訊之成員都夠瞭解案情內容,並瞭解偵訊的整體目標。
二、瞭解各個被偵訊者在本案中涉案之程度,在個案中其扮演之角 色為何,俾從個別對象與全案的牽連關係能夠完整串連,除釐 清個別責任要件外,並能印證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之犯罪事 證,以發現案情真實情況。
三、完整的偵訊策略,須事先模擬被偵訊對象可能採取的防禦作
三、完整的偵訊策略,須事先模擬被偵訊對象可能採取的防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