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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臺灣農地政策規劃時重要農業問題與另類媒體角色定位

第二節 傳媒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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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權益。其後農村再生條例二讀總共跨越第七屆第三會期、第四會期,一直到2010 年 7 月才在國民黨團主張刪除土地活化專章的提案下,完成二讀。

雖然最後三讀通過的農村再生條例已經沒有土地活化專章,但在二讀時國民黨團透過增訂 條文的方式保留了「農村再生發展區」的設計(立法院,2010:94),現為公佈實施的農村 再生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也因為這樣的增訂,民間及民進黨團認為刪除土地活化專 章並沒有實質效益,只是把相關設計打散於各章節條文中而已。

土地活化的設計,從農村再生條例的草案階段一直到形式上的刪除專章,才讓爭議暫告段 落。期間不管是民間與在野黨團的質疑,或是執政黨團最後以刪除專章的方式應對,都反 應對於土地活化設計侵犯私人財產權的疑慮。而代表府院的農委會在這場爭議中,則是強 調土地活化的設計是帶給農村計畫性發展,是必要的規劃。

質疑土地活化設計,與贊成土地活化規劃的府方,在農村再生條例立法過程形成了兩股對 立。

以上三點農村再生條例制定當時所應重視的農業問題,以及過程中的對立爭議,提供本文 檢視媒體報導的基礎。

第二節 傳媒的社會責任

1956 年伊利諾大學出版了《報業四種理論》(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一書,由美國三位 新聞傳播學者分別以四篇文章討論四種不同社會政治制度下的媒體形態,並稱其為報業的 四種理論,分別是威權主義理論、自由至上主義理論、社會責任論、以及蘇聯共產主義理 論。四種理論的提出,直接影響並指導了後續新聞學研究的內容與方向,甚至到半個多世 紀後的今朝,討論者仍然許多,重要性不減。

其中社會責任論濫觴於1942 年由《時代》雜誌創辦人魯斯(Henry Luce)捐款成立的新聞自 由委員會所進行一系列當代傳媒表現的研究報告,最後調查集結成《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 報業》總報告,並於1946 年出版,強調傳媒在把持著言論自由的同時應當相應承擔一些 社會責任。

如此自由與責任相伴的觀點提出,源於20 世紀時傳媒在自由至上主義下所呈現的腐化。

當時對於傳媒的批評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別(siebert, Peterson & schramm, 1956/ 戴鑫譯,

20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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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媒運用其巨大的權利來為自己謀福利。傳媒的所有者只傳播他們自己的觀點,尤其 是有關政治經濟的問題,他們同時也損害了反對者的意見。

(2)傳媒屈從於大公司,讓廣告客戶控制社論政策和內容。

(3)傳媒抵制社會變革。

(4)傳媒的時事報導關注的通常是煽情、膚淺的東西,而不是重大事件,其娛樂節目常常 缺乏實質內容。

(5)傳媒危害了社會公德。

(6)傳媒無需任何理由就可以侵入個人隱私。

(7)傳媒由一個社會經濟階層控制,籠統的說就是「商業階層」,後來者很難進入這個行 業,因此傳媒危害了自由而公開的觀點市場。

批評的聲音開始轉而要求傳媒在擁抱言論自由的同時,亦應付出相對的責任。根據《報業 四論》,社會責任論基本上認同傳媒有以下六種功能或說被賦予的六項任務:(1)為政治 制度服務,提供有關公共事務的信息、觀點和討論;(2)啟發民智,使之能夠自治;(3)監 督政府,保障個人權利;(4)為經濟制度服務,利用廣告溝通買賣雙方的商品和服務;(5) 提供娛樂;(6)保持經濟自立,不受特殊利益集團的壓迫(siebert, Peterson & schramm, 1956/

戴鑫譯,2007:62)。

雖然社會責任論大致認同以上六項傳媒應具有的為政治服務、啟發民智以及保護個人自由 的任務,但其認為傳媒對這些任務的履行是不夠的。於是新聞自由委員會繼而對傳媒提出 五項要求(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 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

(1)傳媒應提供一種就當日事件在賦予其意義的情境中真實、全面和智慧的報導。

(2)傳媒應當成為一個交流評論和批評的論壇。

(3)傳媒要投射出社會組成群體的典型畫面。

(4)傳媒有責任呈現和闡明社會的目標與價值。

(5)充分接觸當日訊息。

新聞自由委員會雖然提出四項對於傳媒社會責任的要求,但其也提到,若傳媒在要求和實 踐之間仍存在很多差距的話,便需求諸媒體自律、公眾以及政府的力量。然而此部分的琢 磨不多,成為社會責任論空為願景而無法真正落實於傳媒環境的致命點。

社會責任論在訴諸媒體應自律的同時,並沒有充分將私有、以利潤為營運動力的傳媒所能 盡到的有限社會責任進行探討,沒有體認到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傳媒終究無法違逆社會主 流的需要(馮建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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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社會責任論是承認傳媒商業化的存在的。新聞自由委員會在《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 報業》總報告第四章中便清楚陳述了傳媒產業在私人企業的經營邏輯下所呈現的情形,包 括尋求更大受眾群所導致的搶新聞與煽情化、傳播機構業主與廣告商的意見偏向性。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 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32-42)。

對於新聞界如此的「表現」,新聞自由委員會提到遏止的方法有:公民進行定期評估、新 聞界自身與非營利機構發起專門施惠於專門受眾的新活動、敦促報紙和其他機構將自身視 為信息和討論的共同載體、以及政府對於壟斷進行控制等等。在這些方法中,新聞自由委 員會特別提到,雖然法律和公眾輿論能以各種方式制約新聞界的不良表現,但良好表現只 能來自於運作傳播媒介的人們(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 展江、王征、王濤譯,

2004:61-62)。

言下之意,新聞界的「自律」,是新聞自由委員會提出最重要的手段。然而,社會責任論 以「傳媒自律」作訴求,其實是淡化了傳媒生產的經濟基礎與產品表現之間的關聯性。以 營利為目標的結果是,任何有財的勢力都可以透過廣告成為媒體的恩主,並顯著的存在於 新聞產品表現中(顧佳欣,2009:61)。而在不違逆社會主流的需要下,即便是負責的傳媒 所提供的資訊與議題,也很有可能僅是與社會優勢意識形態相互吻合(馮建三,2006)。同 時在追求受眾最大化的情形下,迎合大眾口味的傳媒產品將會充斥並取代符合公共利益的 資訊,造成新聞內容同質化(homogenization)、感官主義(sensationalism)、瑣碎化

(trivialization)、以及在地主義(localism)的消失(顧佳欣,2009:61)。

除了過於淡化傳媒生產的經濟基礎對於新聞內容的影響之外,社會責任論還忽略了傳媒與 權力(國家)的共存性其實大於抗衡性的事實(Altschull,1984: 304,轉引自顧佳欣,2009:

59)。傳媒和國家、權力相輔相成且相互需要的情形,使社會責任論對於監督國家的原則 受到了挑戰。

社會責任論認為傳媒應當承擔監督政府的任務,透過自身掌握論述工具的權力,提供全 面、真實的報導,保障個人權利。然而事實上,在傾向於維護社會現狀與優勢的價值系統 之報導習慣上(Tichenon, et al, 1980),傳媒逐漸傾向以官方消息作為報導的主要消息來 源。臧國仁(1999:83)歸納學者的觀察指出,因為官方消息來源較為固定、好找,且官方 發言較具「權威性」,使得記者樂於接受官方所界定的事實。而且相對企業而言,記者傳 統上認為官方立場較「客觀」且無利益糾葛,因此習於將引述官方立場視為專業意理的表 現,或視為是新聞可信度的重要表徵。

新聞媒體過度依賴官方消息來源的結果,常使新聞報導過分支持現狀秩序(established order),或成為政府的御用管道(handmaiden),失去了新聞媒體監督政府的責任,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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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視創新想法,甚至鄙視異議團體(臧國仁,1999:84)。

社會責任論對傳媒與權力關係的輕忽,以及對於商業勢力的低估,都使其對於傳媒所建構 出的功能、任務與要求,有如空中樓閣,難以僅依靠「媒體自律」落實。

不過,傳媒如此以利潤動機及私人佔有的營運規律,也在環境的變動下遭遇一些挑戰,其 中一項就是無償傳媒內容的提供,規模大者如維基百科全書,規模小者如小眾電影與紀錄 片,某種程度如此基於分享的非營利資訊提供,蠶食了營利傳媒的利潤空間,使多樣的傳 媒內容與文化可以更被接近使用(馮建三,2006)。

而另一種更直接的,對於傳媒內容同質化、瑣碎化的抵抗,則是如西雅圖獨立媒介中心的 創辦口號一樣「不要恨媒介,成為媒介吧!」,不管是透過有線電視的公共開放頻道,還 是以網際網路作為平台,對商業媒體的不滿,「與其批評痛罵大眾媒介的不實報導,不如 創造另一種可行的替代性媒介」23

傳播研究者羅慧(2012:106)考察了西方另類媒體的傳播行動,這些媒體像透過公共開放 電視頻道24播出節目的紙老虎電視(Paper Tiger Television)、或是溫哥華一座人們可自由進 入訪問並參與節目製作的合作廣播電台(Co-op Radio)、抑是源於西雅圖最後隨著反全球化 運動在四地成立的獨立媒介中心(Indenpendent Media Center),它們透過自創媒介來陳述訊 息與觀點,以此打破主流商業媒體的話語霸權。

作為一種修正主流商業媒體弊端的機制,另類媒體並不以取代主流商業媒體為目的,而是 期待透過每日自主傳播的實踐,挑戰媒介商業集中化這個符號現實(羅慧,201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