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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媒體報導了什麼,為什麼這樣報導

第二節 為何如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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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使用,聯合報僅在2010 年 7 月使用三張圖表傳達農村再生條例通過之後地方特色產 業得以活化再造的意象。自由時報則是在調查報導下,以大量圖片呈現各地農村現實情 形。

整體而言,雖然農村再生條例議題鮮少在主流商業媒體登上焦點版面,然而自由時報在小 地方新聞網的溢散效果影響下,相對於聯合報,呈現了大量的調查報導與圖表內容關注農 再議題。消息來源引用上,也不同於聯合報以官方消息為主,自由時報還大量呈現了個別 農民、社會團體與專家學者的意見。

至於聯合報則是循同主流商業媒體的運作機制,在新聞判斷上以「事件取向」為主。不過 在以政府資訊為主要報導內容的情況下,聯合報所刊載一定數量的讀者投書,相對展現了 官方以外的聲音。

第二節 為何如此報導

從第一節的內容分析可知,聯合報對於農業發展條例修訂議題的報導關注,多於自由時 報。反之,2008 年農村再生條例制訂時,自由時報的關注明顯多於聯合報。延續此一結 果,本節繼續透過文本分析,深入探討兩報在農業發展條例與農村再生條例的關注與報導 取向,是否因對於土地的不同利益,或是對於政府支持態度的不同,而產生差異。

壹、2000 年農業發展條例

在正式進入分析之前,有必要先整理農業發展條例的修訂沿革與重要媒體事件,以此作為 解析與理解文本的架構。

一、修正沿革

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於2000 年 1 月 4 日三讀通過之前,其實經歷了好幾個版本,審議 過程更是質疑聲浪不斷,橫跨兩個立法會期才完成審議。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主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草擬規劃,從民國七十八年起進行研修,於 八十五年八月將第一個版本的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稱「初版農發條例修正草案」) 送交立法院審議。修正目的主要係在經濟自由化的影響下,規劃逐步開放農業相關資源,

解除以往對於農業用地繼承分割、買賣、移轉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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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版農發條例修正草案雖然為了回應經濟自由化而設計逐步開放相關農業資源,但在以確 保農地農用為首要原則的規劃下,其所採取的小幅度、漸進式放寬移轉限制的作法仍遭受 開放幅度過於保守的質疑(立法院,1996 年 9 月 20 日),如共有農地的分割仍限制最小分 割面積、農地繼承約束仍過於嚴苛等等(立法院,1996 年 11 月 19 日)。

面對這些全面開放農地自由買賣的強烈主張(立法院,1998 年 5 月 5 日),行政院農委會在 認同「放寬農地移轉承受人身份與資格限制」為時勢所趨的情形下,再修正農業發展條例 草案(以下稱農發條例再修正案),於八十七年二月及四月送交立法院審議。

農發條例再修正案雖然刪除了漸進放寬農地移轉限制的設計,不過在落實農地農用的基本 原則下,另新增了「重要農業生產用地」、「保育用地」及「次要農業生產用地」如此

「分區管制」的農地管理方式,重要農業生產用地的用途及持有者將受到較為嚴格的限 制。加上農地開放後買進的農地將嚴禁興建農舍、違規使用的農地禁止轉移,被視為三道 農地農用的防弊措施(立法院,1999 年 10 月 22 日)。

農發條例再修正案並沒有因為取消了土地承受人需為能自耕者的限制而順利通過立法,分 區限制管制的設計馬上引來重要農業生產用地與次要農業生產用地農民將面臨農地價格漲 價不均之不公平現象的質疑,嚴格限制興建農舍也被視為對農民權益影響甚大(立法院,

1998 年 3 月 27 日)。其他異議還包括農地分割限制不合理、並要求農地應做更多用途的釋 出等等。

爭議不斷的農發條例再修正案,經由經濟、內政及邊政、司法等三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多 次,最終未能於第三屆立法會期間完成審議。期間農發條例再修正案不僅在國民黨立院黨 團進行協商時被推翻,行政院長蕭萬長更在自家黨籍立委的強大壓力下做出政策性宣示,

表示重要農業生產區將得有條件進行移轉、現有農民仍維持得以興建農舍的規定、共有耕 地的分割將不再予以面積限制等等。其後,農委會又在層層壓力下,放棄分區管制的農地 利用設計,採回總量管制方式。

於是,在做了諸多退讓之後,農委會重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稱三版農發條 例修正草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送交立法院於第四屆會期進行審議,並在多次朝野黨團 協商之下,決定農發條例第一條至第二十條逐條討論表决、第二十一條至第七十九條則依 協商條文通過(二讀,逐條討論),並附帶決議表示農地分割方式兩年後再行檢討(三讀)。

幾項爭議最後通過的版本為:

(1)刪除農地承受人僅得為自耕農的限制,凡舉自然人均得承受農地。

(2)採行總量管制方式釋出農地。

1997/1/23

國民黨中央政策會行政、立法部門協調會決議,農地自 由買賣兩年內開放

1997/3/20 官方懷疑能否及時完成農地自由買賣相關修法 1997/4/4-5

1997/8/6 1997/8/18 1997/10/5

農地開放配套措施規劃:農地分類管制(重要農地、次要 農地管制規定不同)、徵稅手段、專責監管農地農用

二 1997/12/17-19

1、蕭萬長裁示農地開放暫緩 1999/12/9

1999/12/13-14 1999/12/16-18

農發條例初審

十四 2000/1/5-6 農發條例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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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時報再現分析

從內容分析的結果得知,自由時報將一定數量的新聞報導刊載於財經新聞相關版面。雖然 只是形式上的版面安排,然而如此呈現亦顯示對於農業發展條例修訂議題的歸類上,自由 時報仍一定程度從財經角度進行處理。

本研究接著透過文本分析,進一步查看自由時報對於農業發展條例修訂議題的報導取向,

是否因著對於土地或政治的不同利益,而有所偏向。

農地開放自由買賣所涉及的土地利益,其一是透過直接買賣、轉移而獲取利益,不管是持 有農地的個別農民所進行的農地出售,或是擁有大量農林用地的財團如台鳳、農林公司、

各地農會等等。尤其大量持有農林用地的財團,透過早期低價買進再趁高賣出,一買一賣 之間,即獲得了大量利差。

第二種農地自由買賣所涉及的土地利益,則是在廉價購入農地之後,透過土地變更,將農 地轉用為價值更高的建築或工商業用地。

然而面對農地大量釋出進入交易市場,從經濟學上的供給需求平衡理論所預測的大量供給 造成價格下跌,特別在1996 至 2000 年房地產低迷時期,也為農地釋出所必定帶來的龐大 利益添上一點風險。

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所屬的三重幫,早以持有大量農地進而變更為高價建築用地的運作 手法聞名於房地產世界26。自由時報是否因為如此背景而在農地自由買賣報導上有特定偏 向,本文將透過檢視自由時報對於農地開放自由買賣的立場、比對聯合報對於「財團炒 地」的報導,進一步彰顯自由時報是否在農地自由買賣的議題上呈現哪些意見、或忽略哪 些討論。

初步檢視相關文本,自由時報對於農業發展條例修訂議題的報導,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分別是早期報導、李登輝表態支持農地農用之後、以及李登輝表態贊成農地興建農舍之 後。

26天下雜誌報導,林榮三地產之多,被建築業形容為「每年蓋一千戶,可蓋二十年」。民國七十六年當林 榮三買下汐止瓏山林現址十八甲(約五萬多坪)林地,每坪公告現值不過二、三千元,這塊土地在變更地目 後,身價飛漲,而瓏山林社區推出後,每坪以十五萬元(建坪)出售,當地人士估計,這塊地「起碼為林榮三 賺進一百億」。林文玲(1992)。〈左擁資金 右抱土地〉,《土地 財團 選舉》土地之怒:財團篇,臺北:天 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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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報導:支持農地開放自由買賣

在1998 年 9 月 11 日李登輝表達支持農地農用之前,自由時報關於農業發展條例修訂的報 導共有28 則新聞。

首先在1996 年 12 月 12 日的新聞報導(表 4-12 階段一),當官方對於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表 達出可能會因為配套方案不齊全,而有土地集中於少數人手中經由變更得利之時,其實自 由時報並沒有特別避免引述官方如此說法。1996 年 12 月 12 日出現於自由時報十四版財 經快訊的頭條標題,即是以官方所擔心的「農地開放買賣 應防農地大量流失」進行下 標。

其內文更不諱言的提到:

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可使財團名正言順購買農地,但是農民不一定因此而受益。官員 說,農民是否會受益要看農民是否有足夠的知識和技術來投資土地,但是以過去台 灣土地炒作的經驗看,……農民在變更土地之後會發現,依然買不起房子和土 地。……熟知現行土地利用情況、並參與國土開發計畫的經建會高層官員得知這項 決定後十分憂心。……官員說,執行上最困難的就是在於管理如何落實,在現實面 上,很多有力人士在取得農地後,會向有關單位施壓要求變更為商業使用,因此若 無法落實土地管理,將會導致農地大量流失,而變更所帶來的龐大利益,更會導致 土地炒作,加深社會的不公平(自由時報,1996.12.12,〈農地開放買賣 應防農地大 量流失〉)27

不過在同條標題之下,自由時報另安排了一篇報導,由專門從事土地變更的建築師提供看 法:

專門從事土地變更的建築師昨日表示,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將有利於土地的併購與開 發,也將間接有利土地變更。……大多數開發商並不是自耕農,依法不能購買農林用 地。造成大部份的業者千方百計取得自耕農的身分,或以人頭的方式購買農地。據 了解,以這種方式購買的農地所在多有,不論是開發住宅區、智慧園區、墳墓用 地、高爾夫球場、設置大專院校、工商綜合區等等,都不免要經歷過這一道手續。

專門從事土地變更的建築師昨日表示,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將有利於土地的併購與開 發,也將間接有利土地變更。……大多數開發商並不是自耕農,依法不能購買農林用 地。造成大部份的業者千方百計取得自耕農的身分,或以人頭的方式購買農地。據 了解,以這種方式購買的農地所在多有,不論是開發住宅區、智慧園區、墳墓用 地、高爾夫球場、設置大專院校、工商綜合區等等,都不免要經歷過這一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