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傳媒與維穩政治的發展
第三節 傳媒、維穩與群體性事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2
第三節 傳媒、維穩與群體性事件
壹、維穩成為傳媒主導思想
就如前述,在實行「黨管媒體」的中國,存在著兩種控制傳媒的機制:一 種依托行政體系,從組織、人事和採編進行規訓;另一種依賴市場力量,行輿 論導向或引導之責。
兩種機制都認定,傳媒的內容採製必須得到控制,因為傳媒是社會傳達意 識形態的核心系統(Gitlin, 1980),不同意見或聲音博弈並影響公眾認知的管道
(Cox, 2006);最重要的是它會干擾甚至威脅中共威權政體的穩定。趙紫陽主政 時期,中共高層內部曾有過關於新聞自由和新聞法如何確立的討論,也曾讓媒 體在支持改革的情況下擁有較大自主性。但 1989 年「六四」事件以及蘇東陣營 的崩解,中共若說從中吸取了教訓,那麼其中一個便是:永遠不能讓媒體脫離 控制。22
在此背景下,「穩定壓倒一切」成為傳媒為確保「政治正確」而必須遵從的 基本準則。事實上,「六四」事件過後不久,1989 年 11 月 25 日,取代胡啟立主 管宣傳與政治思想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環便在全國省、市、自治區 黨報總編輯新聞工作研討班上發表長篇講話,強調從「穩定壓倒一切」大局著 眼,新聞工作必須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具體地說,新聞宣傳必須緊密配 合「穩定經濟、穩定政治、穩定社會」這一要務,有利於穩定、有利於鼓勁,
只能幫忙不能添亂,「造成一個有利於穩定局面的輿論環境」。即,一切威脅或 有害社會穩定的言論或敏感問題,「不該報的堅決不報」(李瑞環,1989 年 11 月 25 日)。
在長達 14000 餘字的講話中,李瑞環進一步提出新聞宣傳「十二條」原則,
22 1987 年至 1989 年學生運動時期,中國官方媒體試圖擺脫國家控制以便正面報導學生運動。1989 年 5 月 初媒體反抗高峰時期,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趙紫陽以及政治局常委胡啟立,認為西方媒體的開放事實上有 助政治穩定,於是下令放開管制。結果是,中國媒體迅速脫離了控制,官方媒體對學生絕食抗議的正面報 導動員了成百上千的北京市民參與和支持學生運動(Zhao, 2001, 2004)。相關訊息也可參見 1989 年 11 月 25 日,「六四」以後主管宣傳與意識形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環發表的長篇講話《堅持正面宣傳為 主的方針》。蘇聯的情況大同小異,戈巴契夫主政時期實行經濟改革,媒體被賦予一定自由,被鼓勵揭露腐 敗和其他社會問題以助改革的推進。但獲得自由的蘇聯媒體迅速擺脫政府控制,獨立報導自身感興趣的議 題,特別是原來的一些政治禁區。中共當局認為蘇聯政府喪失控制媒體的能力,是蘇聯垮台的一個重要原 因(Brady, 2007)。
‧
正確輿論監督,以及加強黨委對新聞工作的領導等。何川(1994,頁 44)指出,中國沒有新聞法,所以有關新聞傳播的政策,基本上藉助「中共高層領導人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正能量。與此相應,「輿論鬥爭」一詞在許多黨報上 升溫;錢鋼(2013 年 9 月 27 日)發現,《人民日報》自「1946 年創刊以來首次」
以「人民日報編委會」的署名方式提出「輿論鬥爭」口號,而它「完全針對國 內思想領域」。這些舉措表明中國新聞自由嚴重倒退。
由此看來,中共對新聞媒體的角色定位,只能而且必須是「有助於政權穩 定的資訊過濾機制」(周翼虎,2011,頁 214)。
從鞏固中共威權統治的實際需要出發,中國在思想文化管制方面強調統一 思想和標準,事實上遵從吳偉光形容的「控制制度-控制人-控制思想-控制 內容」的審查方式(李泳春,2012 年 7 月 11 日)。這意味著,一切從體制、結 構、組織人事等方面所做的管制,最終都會體現在內容終端。除卻相關行政法 規或文件,如《出版管理條例》(2011 年修正)明確規定出版物不得含有違憲、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 結」、「宣傳邪教、迷信」、「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內容外,中共通 過行政手段下發的新聞宣傳通知(中國傳媒人俗稱新聞禁令),是維穩的最大助 力。新聞禁令本質是隱形的維穩,因其僅供傳媒單位內部掌握,一般讀者無從 得知。
從筆者於 2011 年 3 月底至 8 月 15 日收集的廣東省新聞宣傳通知來看,184 則禁令涵蓋了 191 件事項,其中 97 項與廣東省有關,約佔總數 50.8%;另外,
絕大多數禁令屬於對新聞報導個案的管控,涉及宏觀層面或原則性問題的只佔 少數。新聞禁令實際反映了對既得利益者的保護。他們是改革開放的最大受益 者,包括公權力部門及官員、部分壟斷國企特別是央企、大型外資與民營企業、
與上述利益集團存在利益關聯的專家學者等。在新聞禁令中被具體列出的「敏 感」事件、話題或現象,或與公權力部門或國企的具體行為有關——如官員腐 敗、公權力部門濫權或執政失誤、央企豪奢作風等,或因公權力違法行為而引 發。這些事件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有損黨政形象,顯然危及政權合法性。
新聞禁令涉及範圍廣泛,大至與宗教或民族問題相關的政治敏感性事件、
突發事件、官員貪腐、公共安全等,小至農民工工資結算支付或基層選舉中個 別村民的過激言行。為幫助進一步瞭解,筆者將此粗略地分成正面宣傳、官員 腐敗、外事(含台灣)、文物保護、司法案件、選舉、教育、事件/事故、經濟、
非法組織、環境健康、軍隊、大運會、政府改革或政務、國企、工程以及其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17 個類別(圖三)。需要說明的是:一,很多事項其實無法根據互斥原則確定類 別,比如正面宣傳中包含的事項就涉及多方面;按領域劃分的經濟、教育、環 境健康等,與根據個案劃分的事件/事故、工程等類別有部分交叉重合,本研 究依據的原則是靜態的或宏觀的歸領域;二,部分事項收到的新聞禁令不止一 條,比如廣東增城事件共有 7 條禁令,湖北武鋼職工徐武「被精神病」有 5 條,
重慶李庄案有 4 條,在這裡都按 1 起事件計算。
圖三:中共新聞禁令分佈
資料來源:作者製圖
從圖三可知,突發事件或事故共 48 起,在所有新聞禁令中的比重最高,佔 25%;其次是正面宣傳,共 16 起,佔 8%;再次為外事、官員腐敗、司法案件、
經濟、政府改革或政務和深圳大運會 6 類,所佔比例相近,為 7%或 6%。
文物保護、非法組織與工程這 3 類所佔比例雖小,但在中國都屬維穩的對 象。不被正式承認的教會組織自不必說;文物保護與工程,前者往往與城市拆 遷(舊城改造)有關,後者或為項目未批先建或為違法佔地,是群體性事件的 主要促因。
48
16 14 13 13 13 12 11 10 9 7 7 5 5 3 3 2
0 10 20 30 40 50 60
數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突發事件或事故涉及私人矛盾與社會矛盾,有個人或家庭糾紛、村莊糾紛、
故意傷人案、意外或非正常死亡案、爆炸案等。事件或事故的當事人多為弱勢 群體,有些是弱者針對更弱者的暴力行為,手無縛雞之力的小學生成為主要受 害者,比如山西原平市一婦女砍傷學生、雲南紅河州紅河縣發生的襲擊小學生 案件等。突發事件中有 6 起爆炸案,部分屬於針對政府的人為襲擊,如江西撫 州連環爆炸案,當事人因被剋扣徵地拆遷款、維權無望走向玉石俱焚式的抗爭。
民間輿論認為,此一事件標誌著上訪者從自焚式抗議到暴力攻擊的轉變。另外,
事件/事故類別中至少有 16 起可確認為群體性事件,禁令中往往用「非法聚集」、
「停運」、「停工」、「靜坐」、「圍堵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聚眾滋事」、「聚集 堵路」、「聚集上訪」、「鬧訪」、「群體性抗拒拆遷」等詞加以標籤。它表明,威 權政府害怕任何小範圍的群體性事件演變為公共事件,因而極力將其扼殺於萌 芽時期。新聞禁令甚至直接將個別事件與維穩掛勾,如 4 月 20 日廣東肇慶市一
(現金)押運公司因福利待遇問題發生押運員和業務員停工事件,廣東省委宣 傳部指示這一事件「涉及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各媒體不要自行採訪報導。
正面宣傳類的新聞禁令通常與宏觀問題有關,如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國有 企業利潤和上交紅利、食品安全、廣發銀行上市等。不過,與環境健康風險有 關的 2 條禁令值得重視:一是 2011 年 4 月日本海嘯引發福島核電站事故後,廣 東省蔬菜檢出放射性物質,二是湖南岳陽臨湘特大泥石流災害。禁令要求正面 引導,顯然擔心媒體如實報導後會引發民眾恐慌。另外,要求對 CPI 數據正面 引導,其實與 2011 年中國出現嚴重通貨膨脹有關。在另一條新聞禁令中,中宣 部嚴令媒體報導用「社會漲價預期」一詞,以「避免誤導群眾,引發不穩定因 素」。同樣為了「維護我省經濟社會和金融穩定大局」,2011 年 4 月 5 日廣東省 委宣傳部下發禁令,提出「根據有關部門意見與我部領導指示,請各媒體近期 對機動車輛保險『高保低賠』情況暫不再作跟蹤報道」。
Brady(2007)認為,正面宣傳或正面引導,某種程度上是一種轉移焦點的 政治策略,當局利用它使民眾注意力從政治表達、通脹、失業、腐敗和災難等 麻煩事上移開,進而使政府解決問題的舉措成為關注熱點,它有助於增強增強 政府合法性。
從新聞禁令的具體內容來看,對可能引發不穩定現象的各類社會矛盾,宣 傳系統自上而下報導口徑相當一致。禁令的標準格式往往有以下幾種:1. 不渲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染炒作,淡化處理;2. 不做猜測性報導和(指責性)評論;3. 一律或嚴格採用 新華社通稿(有時進一步規定傳統媒體不得轉載新華網信息)或政府新聞通稿;
4. 不採訪、不(自行)報導、不評論、不轉載(其他媒體或網上消息);5. 不
4. 不採訪、不(自行)報導、不評論、不轉載(其他媒體或網上消息);5.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