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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分析:開明維穩與人民內部矛盾

第四章 開明維穩:群體性事件的框架與話語

第二節 框架分析:開明維穩與人民內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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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自治〉(個論)、〈公民政治參與是一種天然法理〉(個論)、〈村官腐敗是誰的 尷尬〉(個論)、〈「烏坎轉機」範本意義不可低估〉(社論,轉載黨報《學習時報》),

對烏坎事件揭露的社會矛盾以及基層治理失措做出深刻反思。另有《南方週末》

發表評論〈汪洋烏坎問答的啟示〉;《21 世紀經濟報導》則在 2012 年兩會專題中,

以專訪于建嶸的方式談及這起事件。

什邡事件發生後,《南方都市報》曾在第一時間派出記者去現場,但記者出 發當晚就收到禁令,且措辭嚴厲。2012 年中國密集發生環境類群體性事件,《南 方都市報》在評估報導風險後主動召回了記者。以「什邡」為關鍵詞檢索慧科 大中華新聞網可知,該報從事發日至當年底僅發稿 7 篇,其中 1 篇直接報導什 邡事件,5 篇為事發後的人事任免,另有 1 篇社論〈需要公民理性,更需要政府 透明〉涉及此事。

第二節 框架分析:開明維穩與人民內部矛盾

本研究以「開明維穩」來形容本章所列的 5 起群體性事件。

開明維穩框架沿襲高壓維穩的思路,區別是程度不同。這意味著,它仍然 強調報導上的黨性原則與正面輿論引導,綜合而言媒體依然呈現出一副替上位 者思考的立場。不過也要承認的是,媒體自下而上的抗爭有所體現,其標誌是 在 5 起群體性事件後期出現了少量深度報導與為數不少的評論。

在這個媒介框架底下,群體性事件的價向依然為負。這從事件定性上可見 一斑:瓮安事件是「起因簡單,但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員煽動利用,甚至是黑 惡勢力人員直接插手參與的,公然向我黨委、政府挑釁的群體性事件」(南方都 市報,2008.7.2: A15),通鋼事件乃「極少數擔心既得利益和別有用心者製造的 一起嚴重群訪事件」(南方都市報,2009.7.31: A31),增城事件是「不法分子聚 眾滋事」(南方都市報,2011.6.15: A13),烏坎事件則有黑惡勢力滲透、操控,

是少數村民聚眾滋事故意毀壞財物事件。什邡事件只有 1 篇簡要消息直接涉及 事件,未見定性,但報導中也出現「部分市民擔心」、「個別群眾過激」等字眼,

可見對事件持否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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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之所以用「開明」來形容,在於相比高壓維穩框架,政府在群體性 事件的處理上有所進步。一則當局並非一味鎮壓(或可說明中共黨內對是否一 味鎮壓並未達成共識),而是隨著衝突升級妥協退讓,甚至與抗議者協商談判,

儘管官方態度轉變完全是因為上級政府的介入;二則當局公開承認群體性事件 發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即承認問題根源是基層政府公信力缺失、執政失誤、

官員濫權,民眾合法權益受損卻又長期得不到解決。換言之,群體性事件的發 生是社會矛盾累積、激化的結果。

評論也大都著眼於此。不過,媒體對群體性事件的報導也暴露了中共體制 之弊端——官員對上負責而非對公眾負責;另外,儘管官方在事態平息後都有 反思,甚至總結出「瓮安模式」、「烏坎模式」、「什邡模式」等,但這些經驗教 訓未能形成制度並在體制內獲得足夠重視,否則無法解釋相似事件在不同地域 頻繁上演。

由此可見,2006 年 10 月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四個 機制——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成為 群體性事件解決方案之路任重道遠。

具體而言,結合 5 起事件在不同階段的新聞論述與語彙選擇,開明維穩的 框架呈現出非常明顯的特徵:框架並非固定不變,而是隨著群體性事件的進展 發生轉變,即從敵我矛盾轉向人民內部矛盾。促成這一轉變的主要因素是上級 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的介入。敵我矛盾論述與人民內部矛盾論述既有一脈相 承之處,也因官方態度改變而產生差異。

壹、敵我矛盾論述

在省級高官代表上級政府介入之前,5 起事件皆由基層政府著手處理,此一 階段的框架化論述,全盤複製了高壓維穩框架。

其一,政府是正義的化身,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利益。政府正面形象得以建 構的關鍵,在於新聞審查制度下媒體通常只能刊登政府通稿或新華社稿。新聞 論述主要突出兩點:一是強調政府高度重視,以示政府之負責任與高效。它具 體表現為報導中愛用「迅速」、「及時」等詞,如迅速趕至事發現場/控制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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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局面)/組成工作組(領導小組或專案組)/啟動機關幹部整頓/(派出 警力)到場/組織開展工作等;二是強調政府依法處置、保持權力的理性與克 制。如:

(瓮安事件)在處置過程中,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保持了最大的忍 耐和克制……整個過程中沒有與群眾發生直接衝突,更沒有死一個人,

事態已得到基本控制,大局已恢復穩定,處置過程是克制和有效的。

(南方都市報,2008.7.2: A15)

(增城事件)沒有造成任何人員死亡,公安、武警沒有攜帶任何殺 傷性武器,沒有開一槍一彈,沒有一間商鋪被搶被砸被燒,沒有發生警 民衝突,沒有出現當地人與外地人的對立衝突。

(南方都市報,2011.6.17: A26)

(烏坎事件)在此過程中,當地政府繼續耐心地向群眾做說服工作,

公安幹警和工作組人員始終保持冷靜克制,沒有造成群眾傷亡。

(南方都市報,2011.9.23: A22)

增城事件中,為了澄清謠言、證實確無人員傷亡,廣州市政府特意在臨時 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播放了增城市委書記徐志彪去醫院探望當事人(孕婦王聯 梅)的視頻,王聯梅之夫唐學才還被動員在發布會現場露面,「看著手上的一張 小紙條」念了一段話,無非強調妻子和腹中胎兒都平安。這一舉動背後的政府 意圖昭然:宣示自己持身立正、仁民愛物、有理有節。

其二,新聞論述複製了「少數別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眾」這一維穩 公式。它與高壓維穩框架的唯一區別,在於拉薩「3·14」事件與烏魯木齊「7·5」

事件中的「境外分裂勢力」,在此處被「黑惡勢力」取代。35

黑惡勢力屬於社會學範疇的政策性用語,而非法律概念。在中國,它是黑 勢力與惡勢力的通稱。其中,黑勢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惡勢力是指以暴 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一定區域內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 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犯罪組織。陳興良(2002)指出,

35 2011 年烏坎事件中,趕赴現場報導的國際媒體曾被當地官員斥為「境外勢力」,但官方在讓步之後不再 提及,此外這一定性在《南方都市報》的報導中亦未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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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是對社會的非法控制,具有一定的反社會性和反政 府性。中國目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泛化,很大程度上與黑惡勢力相提並論有關。

與拉薩「3·14」事件、烏魯木齊「7·5」事件相似,本章 5 起群體性事件中,

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或不法分子往往與下列詞語搭配在一起:挑撥、煽動(利用)、 衝擊、趁機打砸、公然挑釁、借機擾亂、趁火打劫、惡意阻止、起哄等。這套 詞語組合使政府對群體性事件的解釋變得「義正辭嚴」,不僅僅給人一小撮人確 實居心叵測的錯覺;更重要的是,它恰恰可以坐實政府對事件組織者與帶頭人 的指控——黑惡勢力插手參與或操縱。在官方事件處置過程中,背負組織者或 帶頭鬧事者之名的參與者毫不意外地都被刑拘,部分被起訴判刑。烏坎事件是 例外——被抓的組織者或村民代表最終被開釋。但他們之所以能被「平反」,一 來憤怒的烏坎人因村民領袖薛錦波猝死看守所高度團結,更是村民通過數月抗 爭迫使政府退到談判桌上的結果。

這一經典維穩公式的使用,預示了一種極其危險地維穩政治化與擴大化趨 勢。一方面,5 起事件的參與者涉及人群包括農民、農民工、國有企業工人、學 生、城市居民等,在中國人口結構中佔了絕大多數,如果不分地域不分階層不 問緣由一律否定,相當於把整個國家的大多數人民趕入對立陣營,政權合法性 基礎亦會相應地流失;另一方面,「別有用心」其實是一種「動機論」,即不管 對方言語、行為與所談問題為何,一味指責對方的動機和目的,上綱上線。根 據這套邏輯,民眾只要上街便是與政府作對。而在新聞論述中,5 起事件的參與 者因為始終處於「被失聲」狀態,完全無法反駁政府「蓋棺定論」之語。查閱 新聞禁令更不難發現,即便是進入司法環節,為所謂帶頭鬧事者和不法分子辯 護的聲音只能出現在法庭,絕不被允許進入公眾視野。

對媒體來說,這套思維亦是司空見慣。新聞禁令時常提醒媒體「嚴禁渲染 炒作」、「不得炒作渲染」,可見在政府眼中,正常的採訪活動都可以被懷疑為動 機不純。

其三,5 起群體性事件凸顯了階級鬥爭的意識形態。與高壓維穩框架下的武 斷型民族主義話語相似,它同樣存在有明顯敵意的「他者」,就如「油水關係」、

「水火關係」這一隱喻的暗示,反映了敵我之間的二元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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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民內部矛盾論述

根據黨性原則,作為宣傳機器的媒體需按照宣傳指示運作,即上級告知什 麼就是什麼,而非是什麼說什麼。因此,當省級高官在中央政府督導下空降基 層處置群體性事件、新華社和《人民日報》重定論述基調之後,《南方都市報》

等市場化媒體亦相應調整,框架論述從敵我矛盾轉為人民內部矛盾。

毛澤東(1957 年 2 月 27 日)認為,敵我矛盾是原則與立場問題,人民內部 矛盾是是非問題。這一階段代表上級政府介入事件處置的省級高官尤其務實,

毛澤東(1957 年 2 月 27 日)認為,敵我矛盾是原則與立場問題,人民內部 矛盾是是非問題。這一階段代表上級政府介入事件處置的省級高官尤其務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