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兒少保護限制言論自由之論理與實證
第三節 傳播媒體與兒少發展之關係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指出,立法者對於兒少保護及親權保障之預防性措施,
原則上毋庸實證或經驗科學檢證某種危險情狀的存在96。縱此,誠如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大法官 Oliver W. Holmes 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
97法釋義學雖以規範為分析對象,然其最終任務仍在於社會事實涵攝於規範之過 程,故正確地瞭解社會事實,乃法釋義學不可或缺之實證(經驗)內涵,此亦包 含於 Robert Alexy 所提出法釋義學的三個面向——分析性(analytical)、經驗主 義(empirical)和規範性(normative)98。國內學者引證德國學說普遍承認立法 者就色情文書物品所產生之負面效應完全是基於一種假設,此等資訊或物品究竟 會不會妨礙兒少身心、觀看其內容後就會引發攻擊行為,並無確切之實證統計證 明99。
因此,法學以外的其他部門科學,乃為輔助或支持法制建構與釋義之重要領 域,是以本章節在兒少保護限制言論自由之法學論理後,將就醫學、心理學和社 會學等面向探討兒少與媒體互動之相關研究與論證,其意義在於拉近法律與現實 之距離,藉由法學演繹與事實歸納,巨觀證立並藉此強化兒少保護限制言論自由 之正當性。
第一項 醫學面向 第一款 生理因素
從生物性的觀點,幼小兒童注意力較不能集中,主要理由是在幼童階段,腦 神經傳遞介質,如多吧胺、腎上腺素與正腎上腺素的釋放不足,極易受媒體聲光 色影刺激的吸引,故兒童缺乏相關的監控認知能力,確有其生理發展的原因100。
透過大腦核磁共振圖的實驗,得知行為與人格的相關性,人的大腦有很大的 可塑性 cycle:大腦產生觀念,觀念引導行為,行為產生結果,結果改變大腦101。 注意力又與學習的關係密切,沒有注意就沒有辨識、學習與記憶,而注意力的提 高,與外在環境是否有趣、是否刺激有直接的關聯,復以人的大腦中有專司模仿 的鏡像神經元,它會自動模仿,甚至有時會陷入模仿而不自知102。生活常見者,
媒體人物常成為兒少認同或仿效的對象,或是模仿時下偷拍之風,在課堂上偷拍 老師言行等,不一而足。
96 BVerfGE 83, 130(140);另參 BVerfGE 108, 282 ff.,譯文請參楊子慧譯,「頭巾案」判決,德 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12),司法院印行,2006 年 11 月,頁 116。
97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Common Law, Cosimo, Inc., 1 (2009).
98 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6.
99 參黃榮堅,同前註 42,頁 60-61。
100 參鄭昭明,認知心理學——理論與實踐,桂冠,2006 年 6 月,增訂 3 版,頁 386。
101 參洪蘭,理所當為 成就公平正義的社會,遠流,2011 年,頁 32。
102 洪蘭,「模仿與抄襲 不可混為一談」,人間福報,5 版,20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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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縱貫性研究
美國小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AAP)2010 年 4 月出版的
「小兒科期刊」中,一份「媒體對兒少健康之影響」(Health Effects of Media o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報告指出,媒體會對兒少的侵犯傾向、性行為、物質 成癮、異常飲食習慣與學習障礙等問題造成相當的影響,此係研究團隊檢視逾 50 年之縱貫性研究資料所得,範圍包含「舊」媒體即電視、電影、書刊,以及
「新」媒體即網際網路、社群網站、電腦遊戲、手機。同時指陳者,媒體對兒少 影響所及也可以是正向的、趨近社會和教育功能的,例如藉由傳播內容產生的移 情、同理作用與楷模認同,以及多元智能、社會學習與群性精神的促進與發展,
以是晚近的研究認為父母、媒體經營者與政府應致力於強化媒體的正面影響,同 時降低其對兒少身心發展的傷害。該期刊進一步引證研究報告:半數以上的青少 年在 10 至 17 歲會透過網際網路接觸情色資訊,對其在中學時期性行為的初探 與模仿具有影響力,至於社群網站如 Facebook,在既有的研究資料下尚無定論。
2005 年,美國兒童與青少年平均每日花 7 個小時以上的時間在各種新、舊媒體 上,已有 2/3 的兒童與青少年在臥室中擁有電視,半數擁有錄放影機或電腦電玩 設備,父母從而較無法掌握孩子的使用習慣。神經醫學研究者指出,媒體科技將 影響下一代的腦部發展,尤其是暴力內容的暗示與呈現;媒體雖非造成兒少問題 的主力原因,然觀看暴力節目與日後暴力傾向之關聯性在研究統計上,乃具正相 關之顯著性103。該期刊嗣於 2013 年 12 月出版的「電影槍枝暴力風潮」報告中指 出,美國電影分級制度中,未滿 13 歲不適合觀看的等級(PG-13–rated films)出 現槍枝暴力情節持續增長,自 1985 年以來增加逾 2 倍,2012 年 PG-13 電影中出 現槍枝暴力的數量,甚至超過未滿 17 歲必須由家長或成年監護人陪同觀看的電 影(R-rated films),而電影中開槍等暴力情節可能會促成青少年在現實世界的 攻擊行為104。
第二項 心理學面向 第一款 認知發展
1930 年代,納粹和共產主義悄然地從歐洲漫延至美國,加上經濟大蕭條,
大眾傳播理論與文化之發展進入了所謂「宣傳」時期——「毫無限制地應用傳播,
鼓吹特定信仰和期望」,抱持傳播影響力之極端觀點者認為運用媒體接觸或說服 閱聽人實屬易事,此時乃深受行為主義與佛洛伊德主義二大心理學派之影響105, 心理學領域隨之扮演引領傳播學者開展媒體與個人互動研究之重要角色;1960 年代晚期,有關媒體角色在美國造成社會不安和暴力的論辯達到最高峰,新的有 力媒體—電視—普及迅速,嗣聯邦政府投入廣泛的電視效果是否影響兒童行為之
103 see Victor C. Strasburger, Amy B. Jordan and Ed Donnerstein, Health Effects of Media o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Pediatrics,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n.4, v.125, Apr. 2010, P.756-757.
104 see Gun Brad J. Bushman, Patrick E. Jamieson, Ilana Weitz, and Daniel Romer, Gun Violence Trends in Movies, Pediatrics,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n.6 v.132, Dec. 2013, P.1014-1018.
105 有關宣期時期媒體理論的興起,請參 Stanley J. Baran & Dennis K. Davis 著,楊志弘、周金福 譯,大眾傳播理論基礎、發展與未來,4 版,華泰文化,2006 年 9 月,頁 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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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106。我國現行兒少法以兒少身心發展為核心法益,所謂「發展」是一種終身 持續的過程,20 世紀有關個體發展最具影響力,且為支持發展觀點的傳播學者 據以研究運用之發展心理學派,首推瑞士心理學家 Jean Piaget 的認知發展論。
Piaget 認為心理結構必須與兒童發展階段或外界環境相適應,發展過程中的不平 衡導致了發展和變化,兒童本身具有一定的基模(schema),在與外界接觸中,
因新異刺激而產生了不平衡,此時兒童會主動地同化外部刺激於原有基模中,如 果同化失敗,則原有基模會順應新刺激產生新基模,展開認知結構的建構107。
第二款 研究調查
行為主義論者認為,學習是經由刺激與反應的連結;認知學派則主張,學習 是經由記憶、觀念或期望的連結。現代兒少是伴隨媒體成長的一群,透過媒體刺 激—連結—反應而學習,甚而成為生活本能;隨著媒體文化遍布,透過媒體來認 知世界,成為兒少重組、建構世界樣貌的重要來源108。以發展迅速的網際網路為 例,國內曾於 1998 年針對 12 所公私立大學 1200 位學生做調查,將網路上癮程 度分為三類,初期為「上網時間增長型」:剛接觸網路,但上網路時間不斷增加;
中期症狀為「問題出現型」:上網時間越拉越長,逐漸發生人際、課業、健康等 現實問題;最後則為成癮嚴重,時刻無法擺脫上網的慾望。2003 年另針對 1326 名台大學生進行研究,發現網路成癮者會出現耐受性、強迫性上網與戒斷性反應 的症狀,造成人際關係緊繃與時間管理失當109。
2008 年美國傳播法學者 Calvert 認為,若能將媒體與重要資訊、以及個人興 趣產生連結,媒體對於兒童也有促進學習的幫助,因為幼兒欲瞭解媒體上的訊息,
必須能夠對媒體上的符號系統加以解碼,而解碼本身就是是一種文法系統。至於 從媒體上學習的主要方式可大別為兩種,一是知覺搜尋模式,二是理解模式;從 認 知 心 理 學 的 觀 點 , 兒 童 觀 看 電 視 的 認 知 結 構 過 程 至 少 包 含 資 訊 處 理
(Information Process)、解讀(Interpretation)及評估(Evaluation)。故兒童從 媒體所習得者應包含各種正、負面之複雜影響,並無導向負面之必然性110。
第三項 社會學面向
媒體自律是否可行?溯及 1974 年台灣第一個全國性新聞自律組織—中華民 國新聞評議委員會成立111,1988 年開放報禁112,1993 年通過有線電視法(嗣修正 為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打破多年來停止受理新電台之申請禁錮,1994 年新 聞局(2012 年裁撤)開放第四家無線電視頻道,1999 年出版法廢止;台灣迎向
106 同前註,頁 223-226。
107 參陳烜之,認知心理學,五南,2007 年 1 月,頁 544。
108 參錢玉芬,傳播心理學,威仕曼文化,2007 年 2 月,頁 138。
109 同前註,頁 140-141。
110 參徐振興、歐姿秀、周佩華,同前註 12,頁 12 及 21。
111 該會(簡稱新評會)嗣於 2001 年改組納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
112 所謂報禁:限證、限張與限印,依當時國民黨中央青年工作會所做的解釋,係指限制新聞紙 申請登記、限制其篇幅、以及限定新聞紙應在申請登記時載明所在地印刷出版。參王天濱,
台灣報業史,亞太圖書,2003 年,頁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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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管制之全球化風潮後,媒體業者、民間團體或由政府挹注扶持之媒體自律組 織相應繁茂遍地,蓋各類傳播內容日益尺度大寬,社會意見更趨多元開放。然而,
對於不適或不實之傳播內容,屢見業者以競爭壓力回應時下媒體亂象,高倡言論 與新聞自由援引免責,動輒持媒體自律之大纛以為對策。自由經濟市場原係植基 理性經濟人之假設,如此看來,理性思維顯已陳義過高;然法令管制效能有限,
逕以高權干預亦憚及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113,恐反致管制失靈之害。
第一款 兒少使用媒體概況
2012 年 NCC 舉辦之兒少通傳權益論壇指出,目前影響兒少最重要的媒體仍 為電視(佔 58.4%),網路次之(佔 33.2%),有 5 成的兒少每天收看 1 至 3 小 時的電視節目,兒少頻道與節目數量相較於兒少人口數佔全國總人口數為 15%
2012 年 NCC 舉辦之兒少通傳權益論壇指出,目前影響兒少最重要的媒體仍 為電視(佔 58.4%),網路次之(佔 33.2%),有 5 成的兒少每天收看 1 至 3 小 時的電視節目,兒少頻道與節目數量相較於兒少人口數佔全國總人口數為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