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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匯流之發展與困境

第三章 多元平台下傳媒內容之申訴機制

第二節 數位匯流之發展與困境

在匯流法案部分,不論是採一部或多部、一階段或多階段修法方向,就管制 之本質而言,恆存在現況規制不足與前瞻爭議有餘之兩難,復以政治與業界之質 疑或反對聲浪未曾或歇,其中帶有理性及專業之批判、非僅為一己之利者難予分 辨。此外,現行廣電三法與電信法本為相異之規範設計,而政策與立法之啟動至 落實,變數萬端難測,新舊法繁複更迭交替,在評鑑、換照、裁罰等干預行政上 屢生變動,要與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等憲政原則難無背離;加上政治、財團之糾 葛操控,縱舉法令與時俱進之大旗,不可諱言者,其間所引發之爭議與社會成本,

在台灣社會已呈常態,而此等近乎耗時空轉的氛圍環境,自 2006 年成立 NCC,

以開啟我國資通訊、電信、廣播電視產業領域數位匯流為重點目標以來,似仍游 走於既未見林、亦未見樹之荊棘邊緣。

第一項 服務整合與跨業經營 第一款 匯流的背景與意涵

數位滙流的趨勢代表過去以傳播媒介類型垂直區分的管制模式,因科技文明 的變革發展,走上各類媒介滙流一體的新型態,平面媒體與各種電子媒體已能融 合互用,提供當代人類社會有別以往傳統通訊傳播的多元服務。匯流(convergence)

一詞在牛津字典的解釋為一彙集、會聚、趨整之過程或狀態211,一般認為社會學 家 Ithiel de Sola Pool 乃創新使用此概念來討論傳播科技產業者,Pool 在 1983 年 將其定義為:「過去由電線、電纜、電波等不同物理方式,個別提供的單一服務 媒介—廣播、媒體、電信,而今顛覆以往地,可由幾種不同的物理方式,同時提 供在同一種媒介服務上。故傳統運用於媒體服務的一對一關係已幡然轉變212。」

第一目 科技導引經濟效益

1998 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政策圓桌論壇中指出,匯流的背景乃「由於基礎科技的 革新,達到了由單一企業同時生產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產品和服務的成本,比分別 由專業廠商生產的成本更低廉的程度,增加了範疇經濟的效益213。」匯流在此變 革下的經濟意涵有四:一、帶來了市場結構的改變,例如壟斷、投資與併購、以 及產業人力供需的調整;二、造就了匯流業者間競爭門檻的改變;三、導致現有 規管制度與監理機構的壓力;四、最為典型的影響為新產品與新服務——包括原 有與新興服務的結合。範疇經濟對於傳媒產業而言也就是多元化發展帶來的獲利,

以台灣第一個中文報聯合報系為例,除既有的聯合報,另垂直發行有聯合晚報、

經濟日報、Upaper 免費報及海外美洲世界日報、泰國世界日報等多份報紙,此

211 see http://oxforddictionaries.com (last visited Jul. 31, 2014).

212 see Roxanne Hovland and Joyce M. Wolburg,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Competition, Advertising, Society, and Consumer Culture, M. E. Sharpe Inc., 2010, P.150-151.

213 see OECD Policy Roundtables, 1998, Regulation and Competition Issues in Broadcasting in the light of Convergence, DAFFE/ CLP (99), Apr. 1999, P.1,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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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產業的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在平行發展的部分,有聯經、聯合文 學、寶瓶及歷史智庫等新聞紙以外之出版事業,在電子媒體則成立聯合線上(股)

公司,項目廣泛地包含了新聞、人力、購物、理財、專業論壇平台等。

第二目 人力市場變革

事實上,傳統平面媒體除少數小型報業外,無不朝向多樣化經濟發展,乃匯 流環境下產業永續經營之必然趨勢。另一方面,產業人力供需結構也有了明顯的 變化;2014 年美國最佳職業報告(CareerCast,人力資源研究網)指出,數學專 才排名第一,科技分析、軟體工程、統計精算等亦名列前茅,而新聞記者則成為 倒數第二(第 199 名)。由於電子化產品與人類生活已然密不可分,與電子科技 產業相關的需求亦快速反應在人力市場上;數學專才受雇於網路產業,主要是由 於產業數據分析、建立模型、平台服務與系統安全等大量需求,進而與整體市場 產生了連繫214

美國獨立性民調機構「Pew Research Centre」提出的 2014 年最新報告指出,

約 1/3 的美國人會在網路上觀看新聞影片,與看有線電視新聞的人數相當;而在 18 至 29 歲的族群中,約半數會在網路上看新聞。市場結構影響了產業人力,新 聞編輯室的人力不斷減少,許多地方報紙關閉,導致地方新聞報導減少,但數位 媒體公司崛起並無法有效增加地方新聞。2013 年,三大有線電視新聞的黃金時 段觀眾總計減少約 11%,其收視群或許已移至網路,但新聞產業整體仍舊處於重 力下拉的景況215

第二款 範疇經濟之隱憂 第一目 市場結構

我國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第 51 條有關市場之界定規範於「通訊傳播市場之 管理」章,其立法理由乃範疇經濟與匯流之相互影響:「由於一服務可由數個業 務提供,為使匯流業務無縫接軌,乃以先以一業務定為一市場。復再考量範疇經 濟之運作,致使通訊傳播業者之營運範圍,不再侷限於特定業務,握有多數服務 提供所需之共同基本設備之事業,將逐漸打破業種間之藩籬,市場界線愈來愈模 糊,終至相互整合,而或因市場競爭態樣變化,導致業務分離。……」前述 OECD 所指匯流變革之經濟意涵與該草案第 51 條之立法理由,恰呼應了本文第二章節 有關「匯流下之憲法挑戰」議題。網路時代的來臨,消費轉向數位媒介,帶來了 市場結構的改變,例如現下許多年輕族群已不太看傳統電視,各種替代性媒體以 行動客製化、成本低廉、廣泛快速等特色攻占年輕人的目光。國內無論是媒介平 台或內容頻道的數量不勝枚舉,媒體實務界認為市場已存在過度競爭的白熱化景 況,產業生存面臨匯流後的經濟難題,並強調由單一媒體或事業去控制或壟斷言 論市場並不容易,故「政府在規制的政策上實應朝向開放的作法,例如德國的邦

214 see http://www.careercast.com (last visited Jul. 31, 2014).

215 參 2014 年 4 月號經濟學人雜誌,「數位新聞將重振新聞產業?」,http://www.cw.com.tw(最 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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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條約(Staatsvertrag),其受管制的面向大別為頻道、內容與市場覆蓋率,台 灣的媒體法規管制密度過嚴,加上其他如金融控股、公平交易等相關法令,以系 統平台來講,頻道上下架須經過重重把關」,所以台灣欠缺的不是防壟斷集中,

而是正向的輔導與協助產業多元發展,在國際上才有競爭力216

第二目 規管面向

在現有規管制度與監理機構面向,所謂範疇經濟下之隱憂,意指原有之法規 範及傳媒監理制度,其拘束力因而被削弱,各種憲法原則的安定性與公平正義遭 受挑戰,現行法規與政策存在許多扞格的問題。縱使公私合作管制的興起乃為因 應此社會發展並提高管制效能,法學實務界卻有認為公私合作可能會出現兩種惡 果:當企業守法聽話,卻因為法律架構的缺陷及公私合作契約可能不盡完善,政 府會欺負老實企業,反之遇到不講理或不守法的企業,政府卻沒輒,難以管制217。 故而國家在傳媒監理的規管思考上,如何兼顧傳媒產業的發展締造雙贏,往昔對 於言論自由在意識型態上之態度,是否更應有改弦易轍、多元寬容之思維,乃管 制者須重新審視衡判的方向。

第二項 匯流法案之發展

第一款 2012 年確立兩階段修法

現行法規對於傳媒的管制仍係以過去垂直分治為監理方式,亦即載具類型分 類,主要規範為廣電三法與電信法;在全球數位匯流環境下,此垂直分類已不符 匯流邏輯,然須進一步確立者,究係採一部或多部匯流法案,以因應產業及市場 的劇烈轉變。NCC 原於 2007 年間擬訂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採「新法日出,舊 法日落」合一整併模式,希以「中高度匯流原則,水平監督管理架構」將廣播電 視與電信的法規齊一化。此整合廣電三法與電信法之匯流法規,其中有關傳播內 容監理部分為草案第 146 至 165 條,主要係規範內容應用服務提供者之責任歸屬 原則,並建立頻道內容管制之相關機制;草案第 166 至 172 條則建立行政調查及 檢查之必要程序,期落實人權保障。惟各界對該草案多認為應更充分與各界討論 及意見徵詢,有必要以更長時間作全面性探討,故 NCC 捨棄了跨越基礎網路及 傳輸平台的整合立法模式,改依管制實務現迫切需要之既存問題,分次推動「電 信廣電化、廣電電信化」之多階段調整,優先修正現有電信法及廣電三法,以分 階段方式調整匯流發展上之實際需求,再推動整體性法制改革218。以是 2012 年 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重新修正確立了兩階段修法之法規調和方向,而將 原區分基礎網路傳輸平台、服務平台及內容應用平台層級化管理之通訊傳播管理 法草案暫且擱置。

216 參 2014 年 2 月 18 日 NCC 舉辦「匯流修法架構下是否應防制廣播電視壟斷與維護多元」相關 議題公開說明會會議紀錄,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發言,http://www.ncc.gov.tw

(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217 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法學中心主辦「公私合作與法律治理」研討會(黃日燦發言),同 前註 178,頁 276 及 286。

218 參 NCC NEWS 月刊,第 7 卷,第 9 期,2014 年 1 月,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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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2013 年改逕擬匯流大法

七年多來,一部或多部、一階段或多階段之紛擾,難道真為核心問題所在?

從匯流法案之原地踏步現況看來,已不言而喻。目前 NCC 雖已完成廣電三法修 正草案及廣電壟斷防制法草案,然電信法修正草案卻經行政院審查退回;吾人檢 視廣電三法修正草案之脈絡,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確立之層級管制架構並未真 正啟動,而廣電與電信跨業經營衍生之議題亦混沌未明。姑不論通訊傳播管理法 草案內容是否周延妥適,首先,NCC 第 2 屆委員決議有別於第 1 屆而改採「二 步到位」,嗣 2013 年 7 月行政院與相關機關召開電信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會 議結論就數位匯流相關法案之整體立法策略及時程再行研議,考量是否應就目前

從匯流法案之原地踏步現況看來,已不言而喻。目前 NCC 雖已完成廣電三法修 正草案及廣電壟斷防制法草案,然電信法修正草案卻經行政院審查退回;吾人檢 視廣電三法修正草案之脈絡,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確立之層級管制架構並未真 正啟動,而廣電與電信跨業經營衍生之議題亦混沌未明。姑不論通訊傳播管理法 草案內容是否周延妥適,首先,NCC 第 2 屆委員決議有別於第 1 屆而改採「二 步到位」,嗣 2013 年 7 月行政院與相關機關召開電信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會 議結論就數位匯流相關法案之整體立法策略及時程再行研議,考量是否應就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