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架構
第四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架構
對於兒少之定義,本文依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多所肯認之 1989 年聯合國「兒 童權利公約」第 1 條所定標準21,為 18 歲以下之自然人。在設定研究架構前,對 於本研究所稱兒少「保護」共管機制之定義與範圍亦須釐清說明,蓋國內、外法 制規範多有使用「福利」、「權益」與「保護」、「促進」之詞彙,如我國憲法 第 156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95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22、歐盟 於兒童保護與權利促進之政策宣示23等。就兒少最佳利益之視點,此區辨雖無實 益,惟傳媒監理議題誠值探討者繁浩,基於前述研究背景與動機,復以現行兒少 法將有關媒體管制規範於「保護措施」章而非「福利措施」章,且為使本研究不 致廣泛失焦而質量受限,本文所稱兒少保護共管機制係指傳媒內容危害兒少保護 之「後門」規制而言。至於積極促進兒少福利與權益、包括預防性保護措施與培 養認知監控之自主、自決能力等國家保護義務,以相對廣義之兒少保護概念視框,
乃關乎國家有限資源之分配與立法形成自由之決定,諒非本研究之核心範圍,本 文稱之為「前門」規制,相關命題則適時夾敍論述以為充實。仍須強調者,為致 傳媒監理之整體最大效益,各種管制手段之相輔相成——內容、結構與技術面等,
方能相得益彰,洵屬當然。
在研究方法的部分則以文獻分析與比較法分析為主軸,復考量共管模式乃盛 興於歐盟,而英、德為其主要暨指標性會員國,是以參考範圍主要為德國釋憲實 務見解,以及英、德兩國之傳媒內容規管措施。在論述步驟上,首要闡述者乃應 確定兒少保護之法益價值,是否與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同為憲法規範地位,而為國 家應予保護並免於第三人危害之基本權利;準此,本研究對於成人言論自由之保 障,乃植基於一般性法律保護之管制思維,蓋成人乃有別於兒少,理應具有自我 負責與保護之能力,進而享有完整資訊接收之權利。再者,論理基礎究為法學釋 義之邏輯辨證,法學者通常是以「法律規範」本身為研究對象,重視的是法規範 體系的「內在」——解釋及適用;然而,從法規範體系本身以「外」來研究法制 與社會其他體系間的互動、或是從「經驗事實」的角度來研究法制,其必要性實 不容忽視24,故而本文另輔以實證科學研究支持並強化兒少保護與言論自由之關 係。在共管機制部分,首就其濫觴——新聞紙開展,深入探討其規範與運作、審 議與評價、機制下之相關問題、並鳥瞰數位匯流之發展與新興視聽平台之類型,
以利第四章數位匯流下整合共管機制各命題之開展——傳媒內容之水平式監理、
外國模式之本土省思、強化自律組織之充分條件,以及未來性議題:消費轉向數 位媒介之挑戰與因應,進而依第四章之命題脈絡提出建議,於第五章扼摘前三章 論述歸結。下圖為本研究之架構示意。
21 該公約譯文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http://www.sfaa.gov.tw(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22 即 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前言:「兒童之身體和精神都在未成熟狀態,因此在其出生前 後應獲得包括適當之法律等特別保護與養護條文,並應留意有關兒童保護與福祉之社會與法 律原則之宣言條款」。
23 http://www.eesc.europa.eu/?i=portal.en.children (last visited Jul. 31, 2014).
24 參劉宏恩,「書本中的法律」與「事實運作中的法律」,月旦法學雜誌,第 94 期,2003 年 3 月,頁 287。
9 圖表 2 本研究架構圖
共管模式 共管模式
傳媒內容危害兒少保護申訴機制共管之研究架構
本文繪製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文 獻 與 比 較 法 分 析
研 究 步 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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