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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兒少保護限制言論自由之論理與實證

第四節 規管模式之選擇

從上一章節吾人已確立傳媒內容對於兒少身心的影響是存在的,在某種程度 上也回應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指立法者有權評估危害狀況及危險,並決定其是 否採取措施。所以接下來要探討的,就是應該要採取如何的規管措施來保護兒少,

才不致於對言論自由帶來過多的限制。

第一項 管制趨勢與模式

從自由主義經濟學的角度,各種產業中的需求與供給建構了市場,有謂市場 機能(market mechanism)是一隻看不見的手(an invisible hand),指的便是供 需雙方自願性、非外力強制下的調整。就傳媒內容而言,各供需方透過市場機能 反映了現實的供需結果,但從整個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另外也包含了間接的、

隱晦的成本:它可能是權利公義的催化或犠牲、社會視聽風氣乃至國家政治、經 濟、文化面向等影響,經濟學上稱為「外部性」或外部效果(external effect)。

然傳媒內容的外部性問題並沒有相應的「市場」來處理,社會大眾更無法從中要 求回饋或補償,此時便有賴業者負起社會責任,透過媒體自律加以匡正。質言之,

市民社會所受的影響,並沒有適當的市場以資調節,這也就是市場機能的侷限,

經濟學上稱為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市場失靈為政府之管制者角色提供了 充分的理由;政府對經濟市場的干預主要有兩大面向:直接干預和間接干預120。 然從市民社會部門運用的宏觀面來看,當不僅止於「市場」與「政府」兩種面向,

若以管制主體區分經濟活動之管制,大致可分為公、私部門及第三部門之管制121, 工、商業團體即為常見之第三部門,介於國家與市場經濟的角色;國家採行之管 制模式復與國際脈動、政治情勢與經濟潮流息息相關,本文以下先就管制趨勢變 遷作一時間序列之觀察,進而為管制手段之類型探討。

第一款 管制趨勢之流變

回溯至 30 年代全球性經濟大蕭條,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經濟學理論咸 以凱因斯學派(Keynesian school)為主流,主張國家干預主義,國家為實現特定公 益目的,以立法與行政措施介入私經濟活動而為規範、管制及其他影響手段,曩 時各國政府普遍採行福利國家體制122;80 年代經濟學理論轉向自由主義,在美國 與英國興起管制革新風潮而形成新經濟123,國內學者將此趨勢歸納為解除管制、

民營化和注入更多的競爭,此時政府的管制不是為了替代競爭,毋寧是謂引進競

120 直接干預是以法令或行政措施直接介入市場的活動,間接干預則是透過法律規定間接影響。

參熊秉元等四人合著,經濟學概論,2003 年 5 月,2 版,頁 237。

121 參林明鏘,同業公會與經濟自律—評大法官及行政法院相關解釋與判決,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第 71 期,2009 年 9 月,頁 47。

122 參王志誠,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台灣經驗—思潮發展及法制因應,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5 期,

2004 年 9 月,頁 5。

123 參蔡秀卿,從行政之公共性檢討行政組織及行政活動之變遷,月旦法學雜誌,第 120 期,2005 年 5 月,頁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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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0 年代「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立後,自 由化、民營化與解除管制已走向熯天熾地之境,台灣為加入 WTO,亦著手降低 關稅、開放產業、公營事業民營化、實施公平交易法125、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計畫 等,終在 2002 年元旦正式成為 WTO 的會員。

第一目 媒體產業之解除管制

在解除管制風潮推動下,台灣的媒體產業也逐漸邁向解除管制之路,90 年 代前後,包括報業及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媒體,在政策上陸續解禁:台灣 繼解嚴後,1988 年開放報禁126;1993 年通過有線電視法(嗣修正為現行有線廣 播電視法),打破多年來停止受理新電台之申請禁錮,自此第四台業者就地合法,

日益普及;1994 年新聞局(2012 年裁撤)開放第四家無線電視頻道,翌年台灣 第一家民營無線電視台由民視雀屏中選;1999 年出版法廢止,發行報紙、雜誌 已非特許行業,毋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出版事業登記證﹚,而係回 歸一般商業登記,亦即公司法人或獨資、合夥事業發行報紙、雜誌,依公司法或 商業登記法相關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記,即可發 行。

第二目 解除管制與再管制

由於傳統的國家干預主義在處理現代行政的紛雜任務時,產生了管制失靈的 現象127,在自由化的全球趨勢下,法制面的自治與管制,相應形成了原則與例外 的關係128,在此發展脈絡下,國家對市場機制的干預已走向解除管制的光譜端。

然市場機制之侷限已如前述,人類社會自有國家型態形成以降,終不存在「完全 脫離國家管制」之自由經濟,質言之,解除管制並非真正地、完全地放棄管制。

在解除管制後,或是為執行民營化、自由化政策之相關法規範領域,如金融、媒 體、電信、運輸、能源產業等,國家仍會以某種再管制的方式去填補真空129,進 而著重在建立社會自我調節的機制,提供健全的產業環境,俾供市場自我管制或 私法自治,故謂政府的管制不是為了替代競爭,而是引進競爭,國內學者稱之為

124 蘇永欽,經濟憲法作為政治與經濟關係的基本規範—從昔日德國的爭議來看今日台灣的回應 之道,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2002 年 9 月,頁 146。

125 該法第 1 條宣示:「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26 所謂報禁:限證、限張與限印,依當時國民黨中央青年工作會所做的解釋,係指限制新聞紙 申請登記、限制其篇幅、以及限定新聞紙應在申請登記時載明所在地印刷出版。參王天濱,

同前註 112,頁 153。

127 參詹鎮榮,德國法中「社會自我管制」機制初探,政大法學評論,第 78 期,2004 年 4 月,頁 82。

128 參蘇永欽,私法自治與公平法的管制—公平法第 24 條的功用與濫用,月旦法學雜誌,第 70 期,2001 年 3 月,頁 41。

129 參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從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規範的類型與立法釋法方向,走入 新世紀的私法自治,元照出版,2002 年 5 月,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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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調節的組織化社會」概念130。是以再管制毋寧為管制與解除管制之再調和,

在民主法治國之憲法原則下,渠等在行政管制運用上並非壁壘分明。

第二款 管制手段迭相為用

NCC 自 2006 年成立後,不次強調三律共管(自律、他律、法律),希從他 律強化自律、法律規範自律兩方面著手,要求媒體自律為先,以公民參與進行傳 播內容監理,建立民眾參與監督媒體機制,引進公民團體參與申設、評鑑、換照 等審查作業131;復依 NCC 提出之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第 33 條立 法說明,「鑑於民主多元化社會,政府僅扮演媒體多重監督環節角色之一,觀諸 歐美先進國家,係由媒體先行自律,其次為公民社會之他律機制,最後方為政府 規範」。從而可知,NCC 所稱他律係就公民團體監督媒體機制而言,自律則為 傳媒自我管制,傳媒管制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法律。

第一目 管制模式

通訊傳播內容的管制模式,國內學者有依公權力介入的程度大別為他律、共 管與自律而為相異上述之闡釋:他律係政府管制(regulation),國家「以法規或 行政行為,命令或禁止規範對象的行為,以達成管制目的」;自律則係自我管制

(self-regulation),「特定行業自行制定行為守則或規範,建立執行機構,甚至 對違犯者施以某種處罰的制度」;共管則是共同管制(co-regulation),「以法 規授權或由國家機關協助執行,結合自律規範而形成的管制體系」,進而認為以 他律稱作公民團體參與監督媒體之方式實有不妥132。本文就管制模式的定義區分 從其論點,蓋公民社會的他律監督,究其實質亦為媒體自律,故在其定義範圍上 有先予釐清辨異之必要。

他 律 或 政 府 直 接 管 制 為 德 國 學 界 所 稱 「 高 權 命 令 式 之 管 制 」

(hoheitlich-imperative Regulierung),亦即國家以禁止或誡命規範做為管制之手 段;國內學者將其闡述為「國家規範社會事務的傳統模式,其特徵在於國家以法 規或行政行為(如附帶許可保留發給執照等),命令或禁止規範對象之行為,以 達管制之目標。」133例如:已廢止之出版法規定發行出版品事先應經登記,如未

130 參蘇永欽,同前註 124,轉引註 33,頁 146。

131 參何吉森,參考各國機制實踐三律共管之「民主參與式」——共同管制政策的落實,NCC NEWS,

第 6 卷,第 11 期,2013 年 3 月,頁 1-5。另參 NCC 2010 年 3 月 18 日「匯流政策發展」系列 座談會(傳播及內容監理議題—匯流下的不法內容認定與行政分工)管中祥教授發言:「從 第 1 屆委員不斷強調三律共管開始,這些都是可以讓自律更有效的方法。」會議紀錄網頁:

http://www.ncc.gov.tw(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132 吳永乾,通訊傳播內容管制的重要課題—論媒體問責機制與當事人回覆權,法令月刊,第 61 卷,第 1 期,2010 年 1 月,頁 28-29。

133 參陳耀祥,論國家對於通訊傳播之管制—從德國之規範取向論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之基本議 題,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 2 期,2004 年 6 月,頁 51。氏著特別援引 Wolfgang Hoffmann-Riem 教授曾提出為尋求更妥適的管制應用,而將管制形式的基本模式分類,包括

hoheitlich-imperative Regulierung, private Selbstregulierung 及其中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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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登記不得出版,且申請登記證,並不一定獲准134;同法第 32 條規定出版品 不得記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 秩序罪、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等。國家居於管制者地位對於管制對象直接為 高權命令式的他律手段。

自律或自我管制乃相對於國家高權命令式管制,「自律」一詞,可見於我國

自律或自我管制乃相對於國家高權命令式管制,「自律」一詞,可見於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