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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者需求與汽車險商品設計

第二節 傳統商品-規章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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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傳統商品-規章商品

目前我國的汽車保險傳統商品,一般可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 及任意汽車保險兩大類別(陳伯耀、葉聰煌,2006),其主要規章商品約 有下列幾項(詳圖二):

圖 二:汽車保險主要規章商品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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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汽車強制責任保險

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是一種依法必須投保的保險,目的在使交通事 故之受害者,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政府特別 立法通過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未依法投保被路檢查獲車輛,

依情況不同將開立$1,5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之罰單。

一、保障內容: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 萬元。

殘廢給付:每人最高150 萬元。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150 萬元。

二、保障範圍:

保障對象包含所有因交通事故所導致之受害人(包括對方 駕駛人、乘客、及第三人),但單一交通事故(例如撞到護欄、

電線桿、路燈、路樹...等固定物)所導致汽車駕駛人自己之體 傷、殘廢或死亡,則不在承保範圍內的,此類單一交通事故需 有投保駕駛人傷害險或乘客責任險者才予理賠。

第二項 任意汽車保險 一、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汽車車體損失險分甲式、乙式及丙式,甲式承保範圍涵蓋 一般行車事故或意外所致之損失,乙式則將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如惡意破壞或不明刮損除外不保,丙式只賠償與車輛發生碰 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詳表十二)。不論甲式或乙式,被保 險人發生事故申請理賠時,每次均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 自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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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十三:汽車折舊率計算表

自用車 營業車

本保單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

時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 折舊率(%) 賠償率(%) 折舊率(%) 賠償率(%)

未滿一個月 97 92

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95 10 90 滿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93 12 88 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91 14 86 滿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11 89 16 84 滿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13 87 18 82 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15 85 20 80 滿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17 83 22 78 滿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19 81 24 76 滿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21 79 26 74 滿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23 77 28 72 滿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25 75 30 70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本保險可由被保險人(車主)自行選擇投保,保險金額亦有 相當多種組合,可由被保險人視需要自由選擇,以彌補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的不足。由於社會環境變遷,人命無價,保險公司 一般會建議車主投保高額型的第三人責任險,以減輕車禍事故 發生時的財務負擔。本保險承保範圍分為二部份。

(一) 傷害責任險:

用來保障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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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保 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金額以上的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 財損責任險:

本保險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未涵蓋的,用以保障被保險 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 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 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四、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汽車強制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障被保險汽車發 生單一交通事故時,導致駕駛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 司依規定給付保險金。

五、其他附加險種

附加險是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以補充主契約不足的地方。附 加險無法單獨出單承保,必須先有一個主保險契約後才可選擇 附加方式投保,僅列舉數種為例(詳表十四)。

此刻也正是發展自有品牌(Private Lable)的最佳時機,產險業苟能應用 新思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從消費者及競爭者身上找出消費者尚 未滿足的需求,並以創新為出發點,讓商品結構更加健全,提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