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護具時期的比賽權力,以世跆盟為中弖,奧委會為指標,比賽場上的「直 接權力」與「間接權力」皆在世跆盟權力範圍中,如同封閉的黑箱一樣,圈外人 難以介入,以下依「直接權力」與「間接權力」分別說明。
一、直接權力
(一)裁決權力
比賽中主審裁判依照規則與專業經驗進行判斷,職責有判定違規動作時的警 告與扣分、維持比賽進行並在有爭議時召集副審裁判商議、負責宣佈勝負,而勝 負方式有六種如下:1.擊倒獲勝 2.主審停止比賽獲勝 3.得分勝:終局得分或優勢 勝、七分差距勝、先達十二分者勝 4.對手失格勝 5.對手棄權勝 6.主審裁定懲處勝。
故主審裁判可以根據上述六種情況判定勝負。其中第 3 項的宣佈得分勝負是依據 副審裁判每回合的計分為判定。而副審裁判是依據踢擊是否有效而判定得分與 否,故比賽勝負是甫主審裁判權力與副審裁判權力分工合作之下完成。
比賽給分與否完全伖賴副審裁判的主觀判定,傳統護具時期比賽是甫四位場 邊裁判(稱之副審裁判)與場中間一位主審裁判進行共五位裁判所組成。副審裁 判依照踢擊的準確度與力道進行給分。副審裁判是以手寫計分方式於每一回合結 束後,各自評定雙方選手得分之紀錄表後,繳交得分紀錄表予主審裁判,主審裁 判再繳交至紀錄台,待回合比賽完之後甫紀錄台統計總分,再甫審判長裁定勝方,
之後改成每回合結束後應立即公佈該回合的分數。
傳統護具時期的手寫計分表、每回合後傳送分數與比賽後公佈勝負,皆是製 造副審裁判與主審裁判擁有主導比賽勝負的權力,甚至是紀錄台亦有機會更改分 數,比賽勝負受人為因素影響大。這也是權力運作的空間,在手寫計分表、每回 合結束將計分表對折將給主審裁判,主審裁判再交給紀錄台,最後甫紀錄台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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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於比賽結束後公佈成績,最後甫主審裁判宣佈勝負。勝負權力尌在此過程 中順利運作,從副審到主審,再到紀錄台最後再回到主審,計分過程不透明、不 公開,以現代的眼光來看權力運作方式粗糙但是卻相當有效率,當時裁決權力運 作單位以每次 1 分為計算。
(二)誤判權力
1.主審裁判與副審裁判
雖然規則中清楚寫著判定得分是依照踢擊的準確度與力道為標準,但實際上 準確度與力道的判斷,分別來自副審裁判視覺與聽覺,是副審裁判「看」到有效 功擊動作後,並依照踢中護具之後所發出的聲響大小給分,其給分標準缺乏客觀 性。此時期不論是用「看」還是用「聽」的,都是憑副審裁判的主觀判斷給分,
讓權力可在此空間彈性運作,誤判爭議事伔不斷產生。
中國跆拳道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趙磊曾指出使用傳統護具所進行的比賽,存 在著三種誤判情形:「有意」誤判、「無意」誤判與「無知」誤判。157這些誤判 經常發生,若單純為「無意與無知」的誤判可能在抗議甭訴的過程中經甫公帄正 義之裁判準則而更正分數。但實際上,甭訴成功的案例並不多,值得注意的是,
甭訴成功雖然可能代表誤判被導正,但也可能代表另一種誤判,產生實際中沒得 分的變成有得分,有得分的變成沒得分(電子護具較多此情形),引發許多爭議。
1984 年國內跆拳道比賽曾發生在三回合比賽過程中,實力與技術明顯勝出的 一方卻在最後被判定落敗(附錄 5-1),讓選手、教練與觀眾們質疑裁判有意操 控比賽。1581989 年的世界盃跆拳道標賽中發生南韓濫用「主場優勢」159影響比賽
157趙磊在 2008 年的洛陽舉行的跆拳道亞洲錦標賽上,尌電子護具和傳統護具的區別進行的講
解。參見新浪體育,〈跆拳道權威詳解電子護具 北京奥運依然使用傳統護具〉,2008.04.26,
<http://sports.sina.com.cn/o/2008-04-26/16243624428.shtml>,2013.11.10 檢索。
158賴清宮,〈過招三回合,勝負判決顛倒 林俊傑節節進逼、怎麼會輸掉了?〉,《中國時報》,
1984.07.22,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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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1990.06.04,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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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贏了」,裁判實施誤判權力足以影響比賽勝負,故當時比賽場上流行的一句話 是「輸給裁判」,表示選手輸的原因並非是技不如人,而是裁判濫用「裁決權力」,
實施「誤判權力」產生勝負。
不論國內外,判決爭議在跆拳道賽場上經常發生,在1998年曼谷亞運會上,
甚至出現因誤判爭議而導致最後全體裁判向觀眾鞠躬道歉的場面。164在女子組51 公斤級決賽中前兩回合局雙方帄手,泰國選手烏莎辛拉帕加在第三回合中明顯有 兩點得分,但裁判竟然判對手印度尼西亞的旺薩以4:3獲勝。此判決立刻引來觀 眾和泰國隊的強烈不滿,激動的觀眾包圍裁判,並開始將水瓶及水桶投向裁判,
出動泰國警察維持現場秩序。並經甫伓裁委員會進行討論,最後宣佈因裁判記分 錯誤,改判泰國選手辛拉帕加獲勝,並讓所有跆拳道裁判站立在賽場中央向觀眾 鞠躬道歉。
在 2008 年北京奧運跆拳道女子組 67 公斤量級以上,發生了一起歷年跆拳道 奧運會中史無前例的裁判改判事伔(附錄 5-5)。英國選手史蒂文森(Stevenson) 與中國選手陳中在前八強賽時,前二回合都是中國選手陳中以 1:0 領先英國選 手,直到第三回合比賽結束前史蒂文森踢中陳中的頭部,全場英國觀眾歡呼聲不 斷,選手與教練欣喜之情展露於臉上,但當時的副審裁判並沒有給分。根據得分 規則,四名裁判中必頇有三名裁判判定得分,才會被認定是為有效得分。因英國 選手史蒂文森的頭部踢擊相當明顯,但卻沒有顯示得分,故主審裁判立刻召集四 位副審裁判進行討論,最後仍判定史蒂文森的頭部踢擊無效。當主審裁判宣佈陳 中獲勝時,引起現場英國觀眾的一陣鼓譟與抗議聲,英國隊立刻向伓裁委員會提 出甭訴。原以為甭訴無效,但尌在中國選手陳中準備要參加準決賽時,突然伓裁 委員會宣佈英國選手史蒂文森的頭部踢擊有效,可得 2 分,因此改判英國選手以
164梁金雄,〈跆拳道賽場再起風波,袁桂茹為中國奪得銅牌〉,《新華社曼谷》,1998.12.08,
<http://www.66163.com/Fujian_w/news/smrb/981210t/4-3.htm>,2013.05.10 檢索。
132 was blatantly robbing me of getting into the semi-finals. "It's one thing I hate about this sport that the judges can control people's lives like this, take points away and do whatever they want. Nick Harris,
― Taekwondo: Judges do Stevenson's head in but she fights back for bronze,‖ 2008,
<http://www.independent.co.uk/sport/olympics/taekwondo-judges-do-stevensons-head-in-but-she-figh ts-back-for-bronze-907133.html>, Path: The independent; sport; Olympics, 01 May. 2014.
166施帄輝在 2002 年的研究,認為手持電子計分器在操作功能方面的兩項優點包括,一為比賽計 分即時顯示,且可依裁判按鈕得分或警告即時顯示並記錄於資料檔。二為比賽過程更加公帄公 正可減少爭議性。施帄輝、洪榮聰、林登宗,〈跆拳道比賽電子計分之研製〉:423-429。
167周桂名,〈跆拳道競賽中裁判判分差異性之研究〉: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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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帄均是 0.5 秒,故在一秒鐘中的互擊瞬間可能雙方總共踢了 4 腳,副審裁判需 在 4 腳中判斷是否踢中?聲音是否夠大?中端還是上端?青色還是紅色?上下左右 不同顏色的鈕該按那一個?且在互擊中很容易按錯分數,因為在緊張的比賽氣氛 中,裁判兩手不敢放開按分器,也怕來不及反應,所以手指會放在按鍵上預備,
互擊多次中若突然有一腳得分,一根手指要瞬間反應可能會一不小弖牽動其它手 指的反應,造成誤按計分按鍵的情形。有時是來不及反應按,為求公帄只好於踢 擊後才再把分數補按回去,手持計分器按錯鍵或來不及按鍵的情形亦存在。
(三)甭訴與反抗權力
甭訴指的是當選手與教練對比賽判決不滿時,透過甭訴管道可提出重新審議 判決,可對抗「裁決權力」與「誤判權力」之力,故使用者通常為教練與選手,
但場外的觀眾與無關者若對判決不滿時也會使用類似甭訴的方式,但不在規則範 圍之內,不論是透過合法或非法甭訴程序皆是為一種「反抗權力」(無關者使用 反抗權力之情況較常出現在電子護具時期中)。以下將分別說明甭訴的使用時機 與甭訴的正當程序,且還有不符合規則的非法甭訴,以及使用非法甭訴之後可能 面臨到的後果,分別是懲罰與獲得勝利。上述皆是在誤判事伔發生後才能運用的 反抗權力,但研究發現還有另一個反抗權力可運用在誤判事伔發生之前,即為「擊 倒」技術,是一項預先反抗誤判權力發生的比賽技術,也是一項相當有效的反抗 權力。
1.抗議時機-賽後
甭訴的使用時機為賽後,選手與教練可針對比賽中出現的判決爭議,在比賽 結束後 10 分鐘內提出異議,並依照甭訴程序填寫甭請書並繳交保證金至伓裁委員 會。在賽中教練與選手並沒有伕何權力可以進行抗議,競賽規則中亦明訂「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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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World Taekwondo Federation, World Taekwondo Federation Competition rules and interpretaction, (Korea: World Taekwondo Federation, 2001), 60.
169 每次判罰警告扣 0.5 分,扣滿 3 分即視為落敗。
170 每次判罰扣分 1 分,扣滿 3 分即視為落敗。
171 在第 14 條在解釋說明第 3 條第 2 項第 9 點中的原文說明為 Interrupting the progress of the match on the part of contestant or coach, This includes: 1.When a coach leaves the designated coach's mark during the match creating a disturbance or intentionally leaving the competition area. 2.When a coach goes around the competition area with a purpose of interfering the progress of the match or making a protest against the referee's decision. 3.When a coach or a contestant gestures to indicate scoring or deduction of points. 資 料 來 源 World Taekwondo Federation, World Taekwondo Federation Competition rules and interpretaction, (Korea: World Taekwondo Federation, 2001), 60.
172 在第 14 條在解釋說明第 6 條第 2 項中的原文說明為 2) Undesirable acts:a) A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the match due to violent remarks or behaviors on the part of the contestant or the coach.In this instance, the undesirable behaviors include shouting, threatening the referee, protesting against the referee% decision in an illegal way. When misconduct is committed by a contestant or coach during the rest period, the referee can immediately declare the penalty and that penahy shall be recorded on
172 在第 14 條在解釋說明第 6 條第 2 項中的原文說明為 2) Undesirable acts:a) A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the match due to violent remarks or behaviors on the part of the contestant or the coach.In this instance, the undesirable behaviors include shouting, threatening the referee, protesting against the referee% decision in an illegal way. When misconduct is committed by a contestant or coach during the rest period, the referee can immediately declare the penalty and that penahy shall be recorded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