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優勢觀點運用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
Olmsted County Visitation and Family Access Guidelines 指出探視是為了兒童 的福祉,對於兒童維持家庭關係具有其重要性。工作人員可分享親職資訊給家長 了解兒童的需要;可提供機會讓家長學習新的親職技巧,提昇家長改變的動機和 資源,藉此改善親子關係。Smith 等人(2014)提出以優勢為基礎的模式運用於 監督會面服務是目標導向的,能藉由系統性的評估,將環境作為重要資源,透過
提供家長互動與行為改變的方法(Thoburn, 2003)。
監督會面中所有的參與者(同住方、探視方和兒童)皆帶著不同的情緒感受,
需要情緒上的支持,藉由第三方社工監督人員的協助,能傾聽他們於會面中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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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並關注孩子在其中的感覺(Tilbury and Osmond, 2006)。當社會工作者能處理 父母悲傷或憤怒的情緒,就能將更多的時間著重在親職技巧的重建,以及正向且 愉快的親子探視時間(Beyer, 2008)。為了使監督會面具有治療性,並提昇監督 會面的品質,會面期間需要所有參與者一起參與,以兒童為焦點,並確保每次探 視的目標是明確的(Nesmith, 2013)。
Smith 等人(2014)研究提出與父母進行復原力會議 (resilience meetings)
的概念。此會議的目的即是讓父母有參與的機會,於會面過程討論孩子的優勢、 2008)。Smith 等人(2014)的研究係以優勢為實務基礎的主要原則,提供監督會 面服務。最終研究發現工作者行為的正向改變會影響家長的行為,能促進兒童復 原力。
「復原力」為邁向終極目標「復元的過程」。「復原力」(resilence,亦可翻譯 為韌性),是個人內在自我修復的一種能力。復原力是可塑性(plasticity)的一種 型態,可塑性是為適應而改變的潛力。復原力乃是個人發展歷程中逐漸成形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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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信念,而形成良性循環(宋麗玉等人,2006;宋麗玉、施教裕,2009)。以下介紹優點原則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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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的對象被標籤為非自願案主、婚姻失和 的家暴高衝突家庭,仍要採取「可行(can do)」的態度。藉由社工相信案主 具有的能力,引導激發案主的想望和動力,隨機示範與教導案主,並增強案 主的權能,鼓勵案主維持改變與持續成長(宋麗玉、施教裕,2009)。
二、焦點在於個人的優點而不是病理:
過去社會工作處遇往往陷入問題及看待服務對象的缺失,其優點反而因 此被忽視或掩沒。人傾向做自己喜歡且擅長的事,藉由肯定案主的優點,亦 可增強個人權能(empowerment),正如 Disraeli 所說:「你為別人所做最好 的事,不是分享你的豐富,而是讓他知道他自己的豐富。」優勢觀點的焦點 旨在增強案主的動機,工作過程不只是展現社會工作者擁有的專業,而是使 受服務者展現其本身所擁有且個別化的內外在資源(宋麗玉、施教裕,2009)。
社工在進行會面的過程中,從發掘與肯定做起,使案家成員的優點更具 象化、增強化、持續化,並喚回與重溫過去的正向經驗,對負面語言行動的 解構和重建正向的語言,致使高衝突離異父母能透過合作,讓子女獲得雙方 父母的愛。
三、案主是助人關係中的指導者:
此原則意指在處遇過程中,案主要為自己做決定,更深層的意義則是案 主的功能必須透過案主自己參與行動和決定的過程而重新發揮。行動的動力 則來自案主的意志、願望和覺醒。案主所需的(need)是其所要的(want), 案主有權決定和明白自己的人生(生命、生活、生存)要什麼和怎麼過。目 標與所要一致,即易達成。案主參與,可以說是促進和培養案主做選擇的能 力與習慣,亦即任何的決策都詢問案家的意見,讓他們知道自己可以和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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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選擇(宋麗玉、施教裕,2009)。
雖然監督會面服務須與父母雙方及兒童工作,並保持中立的立場及角色,
然而,兒童才是實際真正的案主。當兒童捲入在父母的衝突及爭奪子女監護 權之中,往往是最無聲的受害者,故在監督會面的服務過程,工作人員須協 助支持兒童,讓他們有機會參與有關監督會面的決策,且能有機會讓兒童的 聲音被傾聽,具有選擇和決定權(Fitzgerald and Graham, 2011)。Bullen(2015)
指出為兒童提供接觸與討論的機會,即讓兒童發聲,能部分解決兒童於會面 過程感受混亂和被孤立的感覺。會面的時間需確保不會干擾兒童生活中的活 動,需隨時間而變化,並應考慮到兒童的個人需求和想望(Hashim, 2009;
Morrison et al., 2011)。
四、助人關係是基本且為必要的:
建立信任真誠的關係,乃是激發案家改變的關鍵要素,意義治療大師 Victor Frankl 提到:「態度比方法更重要。」真誠可以感人,可以增強他人 自尊、可以給人力量。信任關係建立後社工員所表述的存在意義和生命體驗,
方能進入案家的內心,發揮影響效用。對此,優勢觀點可以說是建立友善的 專業關係之最佳潤滑劑和催化劑(宋麗玉、施教裕,2009)。
助人關係應是專業的友誼關係,在整體會面服務過程中,無論是家暴相 對人、家暴受暴者、目睹或受虐兒童,社工人員皆專注傾聽案主的聲音及相 信其敘說的故事,不指責、不批評,接納、尊重多元的真實與個別差異,且 社工可彈性運用不同方式連結與親近案家成員,並強調正向的人際互動經驗 與親子經驗,陪伴與支持案家一起經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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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展是較佳的處遇方法:
以外展方式與案主工作有助於評量和處遇,工作人員可以對案主有更真 實的觀察,並可發現案主週邊的資源。然而,由於監督會面的方案具有強制 於「監督會面交往服務中心」執行之性質,因此社工人員須以優點類型表、
優點評量與個人計畫表等輔助工具,了解和發掘案家週邊的資源。
儘管服務限定於監督會面服務中心執行,然而社會工作者亦可藉由加強 探視環境(enhancing the visitation environment)做到模擬居家環境及親子互 動示範的功能。Haight、Black、Manglesdorf、Girorgio、Tata、Schoppe 與 Szewczyk(2002)研究提出以提供舒適、居家式的環境監督會面一致。透過 製造一個友善的會面環境,包括乾淨、完整的家具、有趣的玩具,能發展適 當的活動,並促進親子互動的機會。舒適和溫暖像家一樣的環境,是為了減 緩焦慮緊張的氣氛,由工作者製造機會,增強兒童融入環境,並與父母連結,
於會面場所進行和參與有意義的互動。
六、社區是一個資源的綠洲:
這項原則有兩項假定,第一,個人的行為和福祉決定於其擁有的資源,
和他人對這個人的期待;第二,案主有權利運用週邊資源。工作人員可扮演 資源觸煤與統整者的角色,不過此模式強調的是運用社區的自然(非正式)
資源。由於非正式支持具有長久性、自然性、可及性之特性,故在運用上較 能有助於案家在原來所處生態中建構其長久穩定的生活脈絡。社工扮演的角 色是資源觸媒與統整者,案主有權利運用身邊資源,因此社工協助案主運用 社區的資源,並鼓勵案主分享及運用資源,進而增強案主自行運用資源的自 信與能力(宋麗玉、施教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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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確保案主的權利,增加案主的優勢(Rapp, 1998;引自宋麗玉等人,2006)所謂資源指的是金錢、物資、資訊、人(所運用的智慧、思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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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兒童逐漸成熟、自立,父母能溝通協調且正向合作,便能在適當時機引導 至獨立探視與接觸,期未來能在沒有社工員的協助下,讓子女仍能與未同住 父母持續維繫親子關係,由父母共同合作照顧子女。此階段就是當案家完成 目標或肯定自己,重新建立自我生活滿足感與意義時,社工員可將案家的狀 態做為評估結案的考量,而案家的中介目標與最終目標亦達成。
小結
「復元」是一條來來回回的旅程,不是完美的直線,然而透過社會工作者試 著內化優點原則,相信每個人皆有學習、成長和改變的能力,藉由會面服務過程 發掘案家成員的優勢,協助案主解構負向言語與互動,使案家成員重新學習以正 向言語溝通,亦促進正向親子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覺察彼此之優點,減少 父母之間相互指責,促進正向互動關係。
整體服務焦點從過往因暴力、離異等衝突,轉化為父母對子女的「愛」而邁 向合作、展現友善父母態度,坦然面對過往兩造衝突,並更期待未來生活,以及 能透過正向角度,化解兒童面臨離異家庭之忠誠議題。
整體處遇的過程皆以案家為主體出發,完成案家想望,並透過持續的支持與 關心,與案家建立良好關係,透過優點評量工具及個人計畫之使用,釐清案家的 想望,並增加其行動力。
基此,本研究期能探討社工員如何操作優勢觀點處遇模式,並了解社會工作 者如何促進案家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