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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勢觀點運用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優勢觀點運用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

Olmsted County Visitation and Family Access Guidelines 指出探視是為了兒童 的福祉,對於兒童維持家庭關係具有其重要性。工作人員可分享親職資訊給家長 了解兒童的需要;可提供機會讓家長學習新的親職技巧,提昇家長改變的動機和 資源,藉此改善親子關係。Smith 等人(2014)提出以優勢為基礎的模式運用於 監督會面服務是目標導向的,能藉由系統性的評估,將環境作為重要資源,透過

提供家長互動與行為改變的方法(Thoburn, 2003)。

監督會面中所有的參與者(同住方、探視方和兒童)皆帶著不同的情緒感受,

需要情緒上的支持,藉由第三方社工監督人員的協助,能傾聽他們於會面中的感

受,並關注孩子在其中的感覺(Tilbury and Osmond, 2006)。當社會工作者能處理 父母悲傷或憤怒的情緒,就能將更多的時間著重在親職技巧的重建,以及正向且 愉快的親子探視時間(Beyer, 2008)。為了使監督會面具有治療性,並提昇監督 會面的品質,會面期間需要所有參與者一起參與,以兒童為焦點,並確保每次探 視的目標是明確的(Nesmith, 2013)。

Smith 等人(2014)研究提出與父母進行復原力會議 (resilience meetings)

的概念。此會議的目的即是讓父母有參與的機會,於會面過程討論孩子的優勢、 2008)。Smith 等人(2014)的研究係以優勢為實務基礎的主要原則,提供監督會 面服務。最終研究發現工作者行為的正向改變會影響家長的行為,能促進兒童復 原力。

「復原力」為邁向終極目標「復元的過程」。「復原力」(resilence,亦可翻譯 為韌性),是個人內在自我修復的一種能力。復原力是可塑性(plasticity)的一種 型態,可塑性是為適應而改變的潛力。復原力乃是個人發展歷程中逐漸成形的一

之信念,而形成良性循環(宋麗玉等人,2006;宋麗玉、施教裕,2009)。

以下介紹優點原則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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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的對象被標籤為非自願案主、婚姻失和 的家暴高衝突家庭,仍要採取「可行(can do)」的態度。藉由社工相信案主 具有的能力,引導激發案主的想望和動力,隨機示範與教導案主,並增強案 主的權能,鼓勵案主維持改變與持續成長(宋麗玉、施教裕,2009)。

二、焦點在於個人的優點而不是病理:

過去社會工作處遇往往陷入問題及看待服務對象的缺失,其優點反而因 此被忽視或掩沒。人傾向做自己喜歡且擅長的事,藉由肯定案主的優點,亦 可增強個人權能(empowerment),正如 Disraeli 所說:「你為別人所做最好 的事,不是分享你的豐富,而是讓他知道他自己的豐富。」優勢觀點的焦點 旨在增強案主的動機,工作過程不只是展現社會工作者擁有的專業,而是使 受服務者展現其本身所擁有且個別化的內外在資源(宋麗玉、施教裕,2009)。

社工在進行會面的過程中,從發掘與肯定做起,使案家成員的優點更具 象化、增強化、持續化,並喚回與重溫過去的正向經驗,對負面語言行動的 解構和重建正向的語言,致使高衝突離異父母能透過合作,讓子女獲得雙方 父母的愛。

三、案主是助人關係中的指導者:

此原則意指在處遇過程中,案主要為自己做決定,更深層的意義則是案 主的功能必須透過案主自己參與行動和決定的過程而重新發揮。行動的動力 則來自案主的意志、願望和覺醒。案主所需的(need)是其所要的(want), 案主有權決定和明白自己的人生(生命、生活、生存)要什麼和怎麼過。目 標與所要一致,即易達成。案主參與,可以說是促進和培養案主做選擇的能 力與習慣,亦即任何的決策都詢問案家的意見,讓他們知道自己可以和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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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選擇(宋麗玉、施教裕,2009)。

雖然監督會面服務須與父母雙方及兒童工作,並保持中立的立場及角色,

然而,兒童才是實際真正的案主。當兒童捲入在父母的衝突及爭奪子女監護 權之中,往往是最無聲的受害者,故在監督會面的服務過程,工作人員須協 助支持兒童,讓他們有機會參與有關監督會面的決策,且能有機會讓兒童的 聲音被傾聽,具有選擇和決定權(Fitzgerald and Graham, 2011)。Bullen(2015)

指出為兒童提供接觸與討論的機會,即讓兒童發聲,能部分解決兒童於會面 過程感受混亂和被孤立的感覺。會面的時間需確保不會干擾兒童生活中的活 動,需隨時間而變化,並應考慮到兒童的個人需求和想望(Hashim, 2009;

Morrison et al., 2011)。

四、助人關係是基本且為必要的:

建立信任真誠的關係,乃是激發案家改變的關鍵要素,意義治療大師 Victor Frankl 提到:「態度比方法更重要。」真誠可以感人,可以增強他人 自尊、可以給人力量。信任關係建立後社工員所表述的存在意義和生命體驗,

方能進入案家的內心,發揮影響效用。對此,優勢觀點可以說是建立友善的 專業關係之最佳潤滑劑和催化劑(宋麗玉、施教裕,2009)。

助人關係應是專業的友誼關係,在整體會面服務過程中,無論是家暴相 對人、家暴受暴者、目睹或受虐兒童,社工人員皆專注傾聽案主的聲音及相 信其敘說的故事,不指責、不批評,接納、尊重多元的真實與個別差異,且 社工可彈性運用不同方式連結與親近案家成員,並強調正向的人際互動經驗 與親子經驗,陪伴與支持案家一起經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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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展是較佳的處遇方法:

以外展方式與案主工作有助於評量和處遇,工作人員可以對案主有更真 實的觀察,並可發現案主週邊的資源。然而,由於監督會面的方案具有強制 於「監督會面交往服務中心」執行之性質,因此社工人員須以優點類型表、

優點評量與個人計畫表等輔助工具,了解和發掘案家週邊的資源。

儘管服務限定於監督會面服務中心執行,然而社會工作者亦可藉由加強 探視環境(enhancing the visitation environment)做到模擬居家環境及親子互 動示範的功能。Haight、Black、Manglesdorf、Girorgio、Tata、Schoppe 與 Szewczyk(2002)研究提出以提供舒適、居家式的環境監督會面一致。透過 製造一個友善的會面環境,包括乾淨、完整的家具、有趣的玩具,能發展適 當的活動,並促進親子互動的機會。舒適和溫暖像家一樣的環境,是為了減 緩焦慮緊張的氣氛,由工作者製造機會,增強兒童融入環境,並與父母連結,

於會面場所進行和參與有意義的互動。

六、社區是一個資源的綠洲:

這項原則有兩項假定,第一,個人的行為和福祉決定於其擁有的資源,

和他人對這個人的期待;第二,案主有權利運用週邊資源。工作人員可扮演 資源觸煤與統整者的角色,不過此模式強調的是運用社區的自然(非正式)

資源。由於非正式支持具有長久性、自然性、可及性之特性,故在運用上較 能有助於案家在原來所處生態中建構其長久穩定的生活脈絡。社工扮演的角 色是資源觸媒與統整者,案主有權利運用身邊資源,因此社工協助案主運用 社區的資源,並鼓勵案主分享及運用資源,進而增強案主自行運用資源的自 信與能力(宋麗玉、施教裕,2009)。

標,確保案主的權利,增加案主的優勢(Rapp, 1998;引自宋麗玉等人,2006)

所謂資源指的是金錢、物資、資訊、人(所運用的智慧、思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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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兒童逐漸成熟、自立,父母能溝通協調且正向合作,便能在適當時機引導 至獨立探視與接觸,期未來能在沒有社工員的協助下,讓子女仍能與未同住 父母持續維繫親子關係,由父母共同合作照顧子女。此階段就是當案家完成 目標或肯定自己,重新建立自我生活滿足感與意義時,社工員可將案家的狀 態做為評估結案的考量,而案家的中介目標與最終目標亦達成。

小結

「復元」是一條來來回回的旅程,不是完美的直線,然而透過社會工作者試 著內化優點原則,相信每個人皆有學習、成長和改變的能力,藉由會面服務過程 發掘案家成員的優勢,協助案主解構負向言語與互動,使案家成員重新學習以正 向言語溝通,亦促進正向親子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覺察彼此之優點,減少 父母之間相互指責,促進正向互動關係。

整體服務焦點從過往因暴力、離異等衝突,轉化為父母對子女的「愛」而邁 向合作、展現友善父母態度,坦然面對過往兩造衝突,並更期待未來生活,以及 能透過正向角度,化解兒童面臨離異家庭之忠誠議題。

整體處遇的過程皆以案家為主體出發,完成案家想望,並透過持續的支持與 關心,與案家建立良好關係,透過優點評量工具及個人計畫之使用,釐清案家的 想望,並增加其行動力。

基此,本研究期能探討社工員如何操作優勢觀點處遇模式,並了解社會工作 者如何促進案家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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