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婚姻衝突與離婚對子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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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婚姻衝突與離婚對子女的影響
家庭是一個系統,夫妻一旦選擇離婚,以法律面來說,離婚訴訟與未成年子 女直接相關的議題便包含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人,俗稱的「監護 權」;還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 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也就是「探視權」;其他相關的還有如撫養費 等等的問題(陳美秀,2008)。
離婚的父母需同時擔負許多角色,除了處理婚姻關係的結束,亦需安撫親人 聽聞此事的衝擊、關照子女的心理壓力,並且為子女未來的生活做安排(謝未遲,
2014)。離婚所需面臨的壓力事件對於父母,不僅損及心理健康,進而影響到教 養行為;例如,壓力大的家長對孩童行為的接納包容程度便容易減低(陳婉琪,
2014);可想而知,倘若仍有尚未徹底解決的衝突及具有敵對態度時,會造成子 女很大的負擔,也會令子女陷入緊張的氣氛中,而危及到其權益(張婉儀, 2006)。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對象,大多為經歷離婚、家暴、爭奪子女等高衝 突的家庭,監督會面人員需面臨父、母與子女三方的互動關係,因此對於離婚與 婚姻衝突家庭成員的家庭動力應有所掌握與瞭解。本節將針對婚姻衝突與離婚對 未成年子女的影響做更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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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離婚後的親子關係
Kelly 與 Johnston(2001)的研究指出,離婚後親子之間的關係不適用好與 不好來區分,而是以光譜的概念,由正向到負向說明如下
圖二-1: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係光譜圖 資料來源:Kelly and Johnston(2001)
親子關係的正負向程度,由光譜的最左端向最右端遞減。最左側的「正向關 係」及「偏愛一方」的關係,相較其他類型,被視為對兒童發展有益且健康的關 係;即使父母離婚後,子女仍重視和喜歡父母,也希望能和雙方擁有充足的相處 時間。
光譜中間的親子關係類型為「與父母一方結盟」,子女不只是較偏好其中一 方父母親,也會出現與另一方保持有限的接觸和距離。這類型的親子關係中,孩 子不一定會完全拒絕或停止與某一方父母聯繫,但他們表現出來的感受常常夾雜 了生氣、悲傷、愛與抗拒等複雜的情緒。
最後,光譜最右邊的兩類型為「失和」和「離間」。「失和」是指子女有實 質上的原因而不喜歡某一方,通常是來自於該方的親職能力、教養風格、或曾有 虐待或疏忽照顧的行徑,致使孩子需與之保持距離。「離間」是指孩子對他方父 母懷有不合理的負向情感及信念,而此反應與實際經驗明顯不相符。
根據筆者在會面服務的實務現場中觀察,若親子關係類型為「與父母一方結 盟」、「失和」或「離間」,子女較容易出現焦慮、害怕、抗拒,甚至要學習在大 人面前假裝,照顧大人的情緒。
正向關係 偏愛一方 結盟 失和 離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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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子女的情緒反應
父母分居或離異後,大多數孩子,會將感受到的負面情緒,以不同方式表現 出來,如抗拒、哀傷、攻擊或是學業退步等。而有不少孩子,會再度回到人格發 展初期階段,變得更加依賴、尿床或者使用嬰兒時期的語言等。孩子年紀越小,
這種受到心理或精神影響所引起的反應就越頻繁(張婉儀,2006)。
徐儷瑜與許文耀(2008)研究發現,5 到 12 歲兒童,不論父母爭吵的議題或 衝突的形式為何,80%以上的兒童會產生害怕或難過的情緒。害怕與難過的情緒,
顯示兒童的生存安全受到威脅,因此他們呈現出本能的情緒反應以保護自我。兒 童在面對父母衝突時的難過情緒,也反映出兒童期望能引起父母的關心和注意,
這也是他們保護自我、免於受傷的方法。
Amato 與 Afifi(2006)研究呈現子女「在雙親之間成為夾心餅乾痛苦感受」
對心理健康與幸福感的損害。研究發現父母之間頻率高、強度大的婚姻衝突、讓 孩子卡在雙親之間左右為難、情緒拉扯,將形成一種無形且巨大的壓力,進而引 發子女焦慮、挫折、無奈等負面情緒(引自陳婉琪,2014)。
孩子和大人一樣,對於家庭破碎的反應是百感交集。在不同的生命階段裡,
這些感覺會一再出現,有些感覺在某個階段會特別明顯;有些感覺在這個時候不 出現,等到年紀大一點才會湧上心頭。孩子必須讓自己的情緒浮現出來才能獲得 紓解,父母應該幫助他們完成這項工作。如果孩子無法處理自己的感覺,以後還 是會有其他問題顯現出來,例如:憂鬱、焦慮、分離焦慮、精神不集中、或人格 出現問題,這些孩子在生活中需要大人更多的關注(張滿玲,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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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緒安全假說(emotional security hypothesis)
Davies 與 Cummings(1994)所提出的「情緒安全感假說」源自於 Bowlby
(1969/1973)的「依附理論」,認為兒童的安全感來自家庭系統,其中依附安全
Goeke-Morey 及 Cummings(2002)的研究支持兒童對父母衝突的情緒以害怕為 主,並非憤怒,且害怕情緒會隨著父母衝突的攻擊性增加而提高。當婚姻衝突越 多、越強、越無法解決時,父母親越無法撫育與保護子女,也難以協助子女的發 展(引自徐儷瑜、許文耀,2008)。
二、父母離間症候群(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
父母離間症候群(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縮寫為 PAS)是由美國精神 科醫師 Richard Gardner 在 1985 年提出,提出的背景脈絡鑲嵌在兒童處於監護權 訴訟的風波中。此種心理障礙主要是指孩子無故表現出抗拒父親或母親的態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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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或母親的探視(張婉儀,2006)。
離間,通常指父母親離婚或分手前後,對他方相互懷有仇恨(hostility)及負 面(negative)的感覺或感情,進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影響或引導未成年子女,以 拒絕與他方父母親之會面交往,甚至任何形式的接觸(contact),阻隔親子關係,
使離婚後父母親對子女會面交往或監護權行使等發生困難。而被離間的未成年子 女最常被定義為子女於自由意志下,對父、母親的一方會面交往或接觸,持續表 現出「不合理」負面的感覺及信念,例如憤怒、怨恨、拒絕、害怕等,且該不合 理的負面感覺與信念又與實際或事實上經驗顯不相符。離間,亦為一種精神上家 庭暴力行為,造成子女心理及情感失調。未成年子女遭受離間,拒絕與探視父母 接觸及會面交往時,會產生拒絕(rejecting)、恐懼(terrorizing)、漠視(ignoring)、 孤立(isolating)、墮落(corrupting)等社會適應不良的現象(洪遠亮,2010)。
Baker(2006b)研究長期追蹤童年曾遭遇離間的成人研究發現,許多參與者 長大後呈現低自尊、對自己和他人缺乏信任、憂鬱症、藥物酒精問題,與自己的 孩子疏遠和離婚,顯示父母離間對子女發展具有相關的多重創傷。
父母不應該在分居或離婚後將孩子當作傳聲筒或間諜,也不該將孩子引導入 一個精神上必須支援雙親的狀況,因為這分明是角色互換,反其道而行,同時也 很容易產生代理親職的狀況,這對孩子來說不只是被迫擔任一項超過他們能力所 及的角色,也等於是剝奪了他們當孩子的權利(張婉儀,2006)。
父母對分居或離婚的反應會大大影響孩子的反應,有監護權或與孩子同住一 方的心理調適情況,是影響孩子長期適應的重要因素。父母將離婚後的生活處理 得更好,孩子的心情就會越平靜;反之,父母越讓壓力打擊自己的生活,並影響 到孩子的生活,孩子的調適就會比較慢,而且比較困難(張滿玲,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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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溝通,孩子較能適應父母的分居或離異(張滿玲,1998;張婉儀,2006)。研究發現,兒童適應父母分居或離異是否損害其身心,主要造成差異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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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響(引自張婉儀,2006)。當父母越讓壓力打擊自己的生活,並影響到孩子 的生活,孩子的調適就會比較慢,而且比較困難;倘若父母將離婚後的生活處理 得更好,孩子的心情就會越平靜(張滿玲,1998)。
小結
本節嘗試從離婚後的親子關係、情緒安全假說以及父母離間症候群,從子女 的情緒與行為反應為焦點,說明離異及夫妻衝突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響,亦突 顯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在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性。
除了減輕未成年子女於會面過程能減少身心壓力與維護安全外,更希冀透過 社工人員介入服務後,使父母雙方能改善關係,以友善父母態度進行會面,學習 合作並釋出善意,進而建立正向互動關係,真正落實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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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2005a;戴東雄,2015)。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Supervised visitation services)源自於 1998 年我國三讀通過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其制定的依據主要參考美國家庭暴力模 範法典(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及彙整各州之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