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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勢觀點處遇模式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之實踐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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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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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優勢觀點處遇模式於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之實踐 政 治. 大. 立of Strengths-Based Treatment in The Practice. ‧ 國. 學.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gram.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n U. v. e n g c h i 博士 指導教授:宋麗玉 研究生:黃葆華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 七 年 六 月.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 謝辭 回憶我的研究所時代,首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宋麗玉老師。碩二有幸成為老師的研 究助理,從老師身上看見嚴謹治學的態度,對於教學和研究總是充滿熱忱且有感染力。 因為上了老師的課並擔任優點學會的助理,值遇許多優秀的實務工作者,讓我對優勢觀 點深感認同,更觸發了本篇論文。謝謝老師耐心的指點我方向,並給予明確又迅速的回 覆,讓我能順利完成論文。老師也非常關心我,總是給予溫柔和肯定的眼神,在當助理 期間,讓我能去北京大學學分班;在我未完成論文的情況決定去工作,也給予我許多支 持和論文上的建議,謝謝最溫暖的宋老師,能當老師的學生,葆華真的很幸福! 感謝我的口試委員張振成老師,雖然來不及讓老師看到我的論文成果,但是老師在 研究計畫書給予我的建議和鼓勵,我一定會謹記在心,也會更加珍惜身邊的每一個人。 感謝施教裕老師和劉素芬老師,在口試時除了給予我許多珍貴的建議和回饋,讓我 的論文能更加完整!謝謝你們的肯定和祝福,我一定會繼續努力! 感謝四位社工,沒有你們就沒有這篇論文的誕生!因為你們真誠和將優勢融合在生 命中的話語,讓我沉浸享受在閱讀文本的喜悅;讓我能快樂的完成研究,也成為我工作 時前進的力量,期許自己也能成為像你們一樣的助人者! 感謝政大社工所所有師長、學長姊和同學們,因為有你們的出現,讓我在研究所的 學習十分充實!也要謝謝郁芬助教在行政上各種給力的支援,辛苦了! 感謝憶純老師在實習期間給予的督導,讓我確立自己的未來方向,並且在充滿優勢 的環境中學習成長! 感謝慈涵總是和我分享研究生甘苦談,在我卡關時陪我討論,謝謝你這麼認真的看 待我的論文,給予非常具體的建議和回饋,有你真好! 感謝我的大學、研究所同學兼同事與前輩的好姊妹苡帆,你是我的貴人,謝謝你總 是不吝於分享自己擁有的,帶給人正面陽光的力量!相信你一定也可以完成論文!堅持 到底,加油!加油! 感謝湧泉的小頭、文彬、瑀婷、仙旅、念榆、宜惠、宗毅、姊姊、敏祝,沒有這群 好同事和好夥伴的支持與 cover,真的很難在全職工作的情況下完成論文!謝謝你們數 不盡的包容,你們是我心目中最強大的社工! 感謝高中時代不離不棄,永遠不會解散的益三友+1,怡欣、怡琪、LALA,定期的聚 會和小出遊,能擁有持續聯絡的珍貴友情真好,小葆愛你們! 感謝社工師傳說團陪我一起長大,無論有沒有當社工,社工魂都在我們心中。 感謝 2016 北大團,一起在長城立下的誓願與決意是我朝向 2030 的原點。 感謝音雯組合,你們總是在群組中帶給我無數個歡笑,你們最懂我奇特的笑點,是 我的快樂泉源,一起變得更幸福! 感謝政大大學和研究生會的所有夥伴,一起出綠島和彰化服務隊,真是美好的共戰 回憶,而每年的研究生研修都成為我再次鼓起勇氣完成論文的動力! 感謝國中部企劃室與我最愛的你逆團(阿瓊、阿甯、阿平、阿姵),與你們一起開 會討論和見面的每一天,都是我心靈充電的美好時光,我愛四人!廣布是一生的偉業! 感謝我的爸比和媽咪無條件支持我完成學業,還有數不清的各項贊助,我會好好加 油以回報你們的養育之恩! 在此,我想要特別感謝瑋倫,能與你相遇是我生命中最美好的意料之外,你總是在 背後默默地守護我、陪伴我、鼓勵我。一起在政大河堤散步、一起在圖書館、咖啡廳寫 論文的日子,每一個小小進度的前進,都有你的身影和陪伴,謝謝你一直都在我身邊! 接下來,我也要和你一起在工作上勇往直前! 數不盡的感謝,雖未能全部記載,但是每一個曾經幫助過我、給我加油打氣和祝福 的前輩與夥伴們,這些感謝和能量都會珍藏在我心中,並成為我前進下一個階段的力量! 最後,謝謝偉大的師匠,因為與您的誓願,我才能堅持到最後一刻! 請相信,擁有世界第一妙法和人生哲學的你,生命能持續創造價值!.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5)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社工員如何運用優勢觀點處遇模式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促 進案家復元。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法萃取四位社工員有效運用優勢,促進案家復元的實務 策略與方法,研究結果如下: 1.. 秉持優勢信念的社工「看見」案家運用優勢的契機,結合優勢觀點的服務策略,促 進案家的復元。. 2.. 運用優點模式的服務策略能帶給會面交往工作正向助益:優勢觀點作為綜融性的處 遇模式,社工員在實務上能結合每個原則和工具方法,以多元彈性運用優勢,不僅 能符合案家的需求,亦能夠突破現行實務工作者處遇上的困境。. 3.. 促進案家復元的錦囊:. 政 治 大 (1)促進復元的心態:因為相信才會看見優勢;允許與接納復元的歷程因人而異;在有 立 限的時間內創造精心時刻與高品質的親子互動。. ‧ 國. 學. (2)促進復元的策略方法包括:社工具親職知能與技巧,引導以遊戲為媒介,以子女為. ‧. 中心的會面;即時介入避免衝突,反映情境與正向回饋修復關係;重新架構為優勢. y. Nat. 言語,增強案家權能,適時以他人的經驗激發動機;讓案家看見例外經驗,善用節. er. io. sit. 慶祝福的力量促進改變;以案家的需求及預備未來的會面引發想望;以家族事件為 契機,多元溝通管道為媒介,傳遞正向溝通技巧,分享彼此的優勢,促進案家成為. n. al. 友善父母。. Ch. engchi. i n U. v. 最後,研究者依據本研究之結果提出本研究的限制與建議。 關鍵字:優勢觀點、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復元. II.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6) Abstract The study aimed to explore the use of strengths-based case management (SBCM) by social workers in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gram for the recovery of service users. The researcher used in-depth qualitative interviews record from four social workers as the analysis contents, analyzed their practical strategies and methods on improving the recovery of service users. The study findings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The strengths-based social workers can discover the opportunity of using SBCM and combine the service strategy of SBCM to improve the recovery of service users. 2. Using strengths perspective as the strategy of intervention brings forth positive advantages to the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gram: Strengths perspective could be used as a basis and combine every principle and method flexibly with other methods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different service user. Moreover, it breaks through the predicament of the practical work. 3.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recovery of service users, social workers must build a facilitating mindset: (1) Social workers must believe every service user has its strengths; the progress of recovery is different for each individual; social workers must strive to create quality time and highquality parent-child interaction in limited time. (2) This study found that the keys to improve the recovery of service users were: facilitate parenting knowledge and skills and create a children-centered visitation by playing games; intervene in any possible dispute in time and provide positive feedbacks to recover relationships; reestablish strengths-based words and facilitate the power of service users; take advantage of the needs of service users to create their expectation; take family events as an opportunity to enhance positive communication skills and to point out each other’s strengths; help service users to become friendly parents..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Finally, this study lists out the limitations of the study, and provide strategic suggestions on the work development in the future.. Key Words:Strengths Perspective, Supervised Visitation Program, Recovery. III.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7)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6 第一節 婚姻衝突與離婚對子女的影響 ................................................ 6 第二節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 ...................................................... 13 第三節 優勢觀點與復元 ...................................................................... 22 第四節 優勢觀點運用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 .................................. 27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7. 政 治 大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取樣 ...................................................................... 41 立. 第一節 研究參考架構與研究方法 ...................................................... 37. ‧ 國. 學. 第三節 研究資料蒐集方法 .................................................................. 43 第四節 研究分析方法與嚴謹度 .......................................................... 45. ‧. 第五節 研究倫理 .................................................................................. 49. sit. y. Nat. 第四章 研究分析 .......................................................................................... 50 第一節 處遇初期三方的服務樣貌 ...................................................... 50. er. io. 第二節 優勢觀點處遇模式之運用 ...................................................... 59 a. n. iv l C n 促進案家復元的錦囊 98 h e n.............................................................. gchi U. 第三節. 第四節 運用優點處遇的復元樣貌 .................................................... 119 第五章 研究結果與建議............................................................................. 131 第一節 研究結果 ................................................................................ 131 第二節 研究討論 ................................................................................ 138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 140 研究後記....................................................................................................... 143 參考書目 ....................................................................................................... 144 附件:研究同意書....................................................................................... 150. IV.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8) 表次 表三-1: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 42 表三-2:訪談大綱 ............................................................................................. 44 表三-3:訪談與討論次數 ................................................................................. 46 表四-1:研究發現 ........................................................................................... 117. 立. 政圖次治 大. ‧ 國. 學. 圖二-1: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係光譜圖 ........................................................... 7 圖二-2: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流程圖 ..................................................... 18. ‧. sit. y. Nat. 圖二-3:優勢觀點典範架構圖 ......................................................................... 25. er. io. 圖三-1:研究參考架構圖 ................................................................................. 37. n. al 圖五-1:研究結果 ........................................................................................... 137 iv Ch. n U engchi. V.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9) 第一章 緒論 壹、研究背景與動機. 「我已經快一年都沒有看到孩子了,對方都不讓我看!」 「他打人就算了!小孩都我在養,憑什麼讓他看?」 「阿姨!我不想要跟他見面!他是壞人」 上述的對白在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的場所相當常見,孩子即使於會面過程一. 政 治 大 邊和未同住的父母愉悅地互動;卻同時矛盾出現詆毀父母親的言語。三方各自有 立. ‧ 國. 學. 其立場及脈絡進入監督會面場所,讓筆者不禁好奇,身為監督者的社會工作者究. ‧. 竟該如何協助家庭,才能避免孩子捲入父母衝突的角力,身心健康的成長?. sit. y. Nat.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始於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後,. n. al. er. io. 各縣市陸續制訂「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辦法」 ,. Ch. i n U. v. 以作為提供家暴相對人依保護令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服務之依據。. engchi.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6)統計2015年台灣家庭暴力事件各類型件數, 其中因婚姻、離婚與同居關係暴力共有61,947件,佔了總件數53.06%,與2014年 相比增加1,131件。家庭暴力伴隨離婚案件逐年提高,導致許多未成年子女在父母 衝突或訴訟過程中成為最無聲的受害者。. 為維護處於暴力衝突家庭中子女之權利,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以兒. 1.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0) 童最佳利益為主要原則;以家庭為服務單位,由社會工作者或司法人員提供專業 且全程的監督,保障未成年子女得以在安全而中立的環境,和未同住的父母維繫 親情,減輕未成年子女的探視壓力,協助其身心正常發展,於安心、放心的環境 下成長。.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旨在安全維繫、促進親子關係,重視親職功能, 降低父母衝突對兒童之負面影響。然而,實務工作中,往往因家庭暴力、婚姻訴. 政 治 大. 訟與過往衝突等問題而使親子間的會面及互動關係顯得緊張,因此必須仰賴專業. 立. 人員以中立的立場居中協調,提供更安全、安心且專業的服務。. ‧ 國. 學. 筆者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中心實習與就職,亦同時擔任社團法人台灣. ‧. 復元與優勢觀點社會工作學會助理,協助辦理優勢國際研討會。研討會中,與有. sit. y. Nat. io. n. al. er. 效運用優勢觀點於監督會面服務的實務工作者進行交流,成為發想本論文的契機。. i n U. v. 根據筆者的觀察,從優勢觀點的角度,能不同於以往從困境角度看待監督會面工. Ch. engchi. 作,優勢觀點處遇模式可以提供監督會面社工人員從正向的角度思考案家成員的 需求與想望,進一步於監督會面工作中扮演促進父母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長、家庭 復元以及重建親子關係之角色。藉由優點原則的運用,社工員於會面期間潛移默 化,解構家長負向的認知與行為,正向重建家庭成員對彼此的認知。除了安全的 保障外,更應避免未成年子女成為父母權力拉扯的對象,即使父母分居或離婚, 仍能在安心的環境下擁有父母雙方的愛。. 2.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1) 基於筆者本身對優勢觀點的認同,實務經驗與優勢研討會運用於會面成效的 看見,希冀能透過本研究,深入探索監督會面社工人員如何運用優勢觀點於實務 場域,以系統化的方式了解此模式運用之狀況,進一步萃取此模式有助益於會面 服務的策略方法,促進案家復元。. 貳、研究目的. 有關國外對於會面交往服務的文獻,Birnbaum 與 Alaggia(2006)整理 1990. 治 政 年至 2000 年間有關監督會面方案的文獻,研究發現集中在轉介過程、描述監督 大 立 ‧ 國. 學. 會面流程,抑或是支持使用監督會面服務的經驗。也有文獻試圖建立和記錄服務 使用者人口統計、特徵、案例結果等類型,與執行方案過程. ‧. 中的阻礙;並探討服務使用者的滿意度。. sit. y. Nat. io. n. al. er. Rachel 與 Ramonam(2006)研究發現兒童與父母在分居或離婚後的持續接. i n U. v. 觸,有助於兒童社會情緒的調整,並與父母維持正向的關係。Smith、Shapiro、. Ch. engchi. Sperry 和 LeBuffe(2014)研究指出具有穩定性、一致性的監督會面,對於兒童 和父母是有益,且具治療性。Bullen(2015)亦呼籲進行更多方法論研究,例如 了解基於優勢的基礎,如何促進父母與子女之間進行最佳的探視和互動。. 目前國內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相關的研究,以微視面來看,多藉由深 度訪談理解各方置身於不同角度遭遇的情況。如以未成年子女角度了解父母離異 的影響(陳美秀,2008;許淑珍,2009;魏嘉眉,2011) 、探視方的角度理解使用. 3.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2) 服務維繫親子關係之經驗及阻礙(邱憶晨,2016、陳祈安,2016)、同住方的角 度理解受暴婦女使用服務之歷程(謝惠菁,2012);亦有相關專業人員,如家事 調解委員之調解成功經驗(顏桂英,2015)。鉅視面則以家庭系統觀理解離異家 庭子女拒絕探視之現象(謝未遲,2014)或整體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之現況 (李雪櫻,2014)。以社會工作人員角度探究監督會面文章僅一篇,惟著重於服 務之困境(李懿玲,2016)。. 政 治 大. 綜合上述既有的文獻可以了解,截至目前為止,國內外有關監督會面的服務,. 立. 仍缺乏特定介入模式的成效;會面服務在社工教育迄今仍是冷門議題,目前由各. ‧ 國. 學. 縣市家事服務中心或委託承辦單位各自發展會面服務的工作模式。基此,本研究. ‧. 希冀能建構台灣本土以優勢觀點進行介入對於案家的影響,以及有效的策略和方. y. Nat. al. er. io. sit. 法,期能於專業服務上跳脫困境的研究取向與服務思維,以優勢觀點作為理論基. n. 礎,探討社會工作者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歷程與樣貌,了解社會工作者. Ch. engchi. i n U. v. 運用優勢觀點執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之實務經驗,並藉由深度訪談法萃取 社會工作者有效運用優勢促進案家復元的實務策略與方法,希冀透過本研究提供 從事會面交往服務之專業人員參考。. 4.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3) 參、研究問題 根據前述的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社會工作者運用優勢觀點處遇模式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的實務 經驗為何? 二、社會工作者如何運用優勢觀點處遇模式促進案家復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婚姻衝突與離婚對子女的影響 家庭是一個系統,夫妻一旦選擇離婚,以法律面來說,離婚訴訟與未成年子 女直接相關的議題便包含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人,俗稱的「監護 權」;還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 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也就是「探視權」;其他相關的還有如撫養費 等等的問題(陳美秀,2008)。. 政 治 大 離婚的父母需同時擔負許多角色,除了處理婚姻關係的結束,亦需安撫親人 立. ‧ 國. 學. 聽聞此事的衝擊、關照子女的心理壓力,並且為子女未來的生活做安排(謝未遲, 2014)。離婚所需面臨的壓力事件對於父母,不僅損及心理健康,進而影響到教. ‧. 養行為;例如,壓力大的家長對孩童行為的接納包容程度便容易減低(陳婉琪,. sit. y. Nat. 2014);可想而知,倘若仍有尚未徹底解決的衝突及具有敵對態度時,會造成子. io. n. al. er. 女很大的負擔,也會令子女陷入緊張的氣氛中,而危及到其權益(張婉儀, 2006) 。. i n U. v.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的對象,大多為經歷離婚、家暴、爭奪子女等高衝. Ch. engchi. 突的家庭,監督會面人員需面臨父、母與子女三方的互動關係,因此對於離婚與 婚姻衝突家庭成員的家庭動力應有所掌握與瞭解。本節將針對婚姻衝突與離婚對 未成年子女的影響做更詳細的介紹。. 6.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6) 壹、離婚後的親子關係 Kelly 與 Johnston(2001)的研究指出,離婚後親子之間的關係不適用好與 不好來區分,而是以光譜的概念,由正向到負向說明如下. 偏愛一方. 正向關係. 結盟. 失和. 離間. 圖二-1: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係光譜圖 資料來源:Kelly and Johnston(2001). 治 政 大 親子關係的正負向程度,由光譜的最左端向最右端遞減。最左側的「正向關 立. 係」及「偏愛一方」的關係,相較其他類型,被視為對兒童發展有益且健康的關. ‧ 國. 學. 係;即使父母離婚後,子女仍重視和喜歡父母,也希望能和雙方擁有充足的相處. ‧. 時間。. y. Nat. 光譜中間的親子關係類型為「與父母一方結盟」,子女不只是較偏好其中一. er. io. sit. 方父母親,也會出現與另一方保持有限的接觸和距離。這類型的親子關係中,孩 子不一定會完全拒絕或停止與某一方父母聯繫,但他們表現出來的感受常常夾雜. n. al. Ch. 了生氣、悲傷、愛與抗拒等複雜的情緒。. engchi. i n U. v. 最後,光譜最右邊的兩類型為「失和」和「離間」。「失和」是指子女有實 質上的原因而不喜歡某一方,通常是來自於該方的親職能力、教養風格、或曾有 虐待或疏忽照顧的行徑,致使孩子需與之保持距離。「離間」是指孩子對他方父 母懷有不合理的負向情感及信念,而此反應與實際經驗明顯不相符。 根據筆者在會面服務的實務現場中觀察,若親子關係類型為「與父母一方結 盟」 、 「失和」或「離間」,子女較容易出現焦慮、害怕、抗拒,甚至要學習在大 人面前假裝,照顧大人的情緒。 7.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7) 貳、子女的情緒反應 父母分居或離異後,大多數孩子,會將感受到的負面情緒,以不同方式表現 出來,如抗拒、哀傷、攻擊或是學業退步等。而有不少孩子,會再度回到人格發 展初期階段,變得更加依賴、尿床或者使用嬰兒時期的語言等。孩子年紀越小, 這種受到心理或精神影響所引起的反應就越頻繁(張婉儀,2006)。 徐儷瑜與許文耀(2008)研究發現,5 到 12 歲兒童,不論父母爭吵的議題或 衝突的形式為何,80%以上的兒童會產生害怕或難過的情緒。害怕與難過的情緒, 顯示兒童的生存安全受到威脅,因此他們呈現出本能的情緒反應以保護自我。兒. 政 治 大. 童在面對父母衝突時的難過情緒,也反映出兒童期望能引起父母的關心和注意,. 立. 這也是他們保護自我、免於受傷的方法。. ‧ 國. 學. Amato 與 Afifi(2006)研究呈現子女「在雙親之間成為夾心餅乾痛苦感受」. ‧. 對心理健康與幸福感的損害。研究發現父母之間頻率高、強度大的婚姻衝突、讓. sit. y. Nat. 孩子卡在雙親之間左右為難、情緒拉扯,將形成一種無形且巨大的壓力,進而引. io. n. al. er. 發子女焦慮、挫折、無奈等負面情緒(引自陳婉琪,2014)。. i n U. v. 孩子和大人一樣,對於家庭破碎的反應是百感交集。在不同的生命階段裡,. Ch. engchi. 這些感覺會一再出現,有些感覺在某個階段會特別明顯;有些感覺在這個時候不 出現,等到年紀大一點才會湧上心頭。孩子必須讓自己的情緒浮現出來才能獲得 紓解,父母應該幫助他們完成這項工作。如果孩子無法處理自己的感覺,以後還 是會有其他問題顯現出來,例如:憂鬱、焦慮、分離焦慮、精神不集中、或人格 出現問題,這些孩子在生活中需要大人更多的關注(張滿玲,1998)。. 8.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8) 一、情緒安全假說(emotional security hypothesis) Davies 與 Cummings(1994)所提出的「情緒安全感假說」源自於 Bowlby (1969/1973)的「依附理論」,認為兒童的安全感來自家庭系統,其中依附安全 感來自於穩定的親子關係,而情緒安全感則從和諧的父母關係中建立。當父母之 間發生衝突,特別是破壞性的父母衝突,例如強烈、敵意高張、關係惡化、無法 解決的衝突,兒童的情緒安全感便受到威脅;反之,若衝突是建設性的,意指父 母能適度調控情緒,以和諧互惠的方式解決衝突,則兒童仍能維持其情緒安全感 (引自徐麗瑜、許文耀,2009)。. 政 治 大. 父母衝突直接威脅兒童的生存安全感,故引發兒童害怕不安的情緒,為了增. 立. 加安全感,兒童會出現介入或逃避行為,而非模仿父母的攻擊行為。Davies、Harold、. ‧ 國. 學. Goeke-Morey 及 Cummings(2002)的研究支持兒童對父母衝突的情緒以害怕為 主,並非憤怒,且害怕情緒會隨著父母衝突的攻擊性增加而提高。當婚姻衝突越. ‧. 多、越強、越無法解決時,父母親越無法撫育與保護子女,也難以協助子女的發. y. Nat. er. io. sit. 展(引自徐儷瑜、許文耀,2008)。 二、父母離間症候群(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 n. al. Ch. engchi. i n U. v. 父母離間症候群(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縮寫為 PAS)是由美國精神 科醫師 Richard Gardner 在 1985 年提出,提出的背景脈絡鑲嵌在兒童處於監護權 訴訟的風波中。此種心理障礙主要是指孩子無故表現出抗拒父親或母親的態度與 行為,而這種行為來自於透過父母一方的打壓或洗腦,使孩子在內心詆毀父母另 一方並出現敵對態度 (Baker, 2006a) 。強烈的排斥是一種保護機制,目的是為了 使精神不受到傷害,也就是說,孩子對父母一方表現出強烈的排斥感時,其實是 一種精神抵禦的功能,為了不讓自己在忠誠度衝突的漩渦裡沉淪下去,因此對父 母一方的態度頓時產生攻擊性,而出現了所謂的父母離間症候群,並強烈排斥父. 9.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19) 親或母親的探視(張婉儀,2006)。 離間,通常指父母親離婚或分手前後,對他方相互懷有仇恨(hostility)及負 面(negative)的感覺或感情,進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影響或引導未成年子女,以 拒絕與他方父母親之會面交往,甚至任何形式的接觸(contact) ,阻隔親子關係, 使離婚後父母親對子女會面交往或監護權行使等發生困難。而被離間的未成年子 女最常被定義為子女於自由意志下,對父、母親的一方會面交往或接觸,持續表 現出「不合理」負面的感覺及信念,例如憤怒、怨恨、拒絕、害怕等,且該不合 理的負面感覺與信念又與實際或事實上經驗顯不相符。離間,亦為一種精神上家. 政 治 大 接觸及會面交往時,會產生拒絕(rejecting) 、恐懼(terrorizing) 、漠視(ignoring) 、 立. 庭暴力行為,造成子女心理及情感失調。未成年子女遭受離間,拒絕與探視父母. 孤立(isolating) 、墮落(corrupting)等社會適應不良的現象(洪遠亮,2010)。. ‧ 國. 學. Baker(2006b)研究長期追蹤童年曾遭遇離間的成人研究發現,許多參與者. ‧. 長大後呈現低自尊、對自己和他人缺乏信任、憂鬱症、藥物酒精問題,與自己的. Nat. er. io. sit. y. 孩子疏遠和離婚,顯示父母離間對子女發展具有相關的多重創傷。 父母不應該在分居或離婚後將孩子當作傳聲筒或間諜,也不該將孩子引導入. al. n. v i n Ch 一個精神上必須支援雙親的狀況,因為這分明是角色互換,反其道而行,同時也 engchi U. 很容易產生代理親職的狀況,這對孩子來說不只是被迫擔任一項超過他們能力所 及的角色,也等於是剝奪了他們當孩子的權利(張婉儀,2006)。 父母對分居或離婚的反應會大大影響孩子的反應,有監護權或與孩子同住一 方的心理調適情況,是影響孩子長期適應的重要因素。父母將離婚後的生活處理 得更好,孩子的心情就會越平靜;反之,父母越讓壓力打擊自己的生活,並影響 到孩子的生活,孩子的調適就會比較慢,而且比較困難(張滿玲,1998)。 為了減輕孩子受到不斷地更換地點以及短暫停留等等的痛苦,並避免造成孩 10.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0) 子的負擔,必須在明顯出現「父母離間症候群」以前控制探視的頻率。而公權力 介入的第三人,能減輕存在於父母間敵意與對立的衝突,父母親必須接受第三人 的建議,雙方依舊是孩子的父母親,只有當孩子感覺到父母親的關係已逐漸好轉, 以及孩子不用在兩個極端的世界裡生活時,「離間症候群」的現象才會真正消失 (張婉儀,2006)。 三、子女的適應 Baker(2006b)指出離間並不總是完全內化在兒童心裡,研究發現許多研究 參與者內心深處仍持有對無監護權的父母有良好的感覺,惟可能是因為無監護權. 政 治 大. 的父母,沒有機會看到子女這個面貌;因此監督會面服務便有機會可以成為修復. 立. 親子關係及復元的契機。. ‧ 國. 學. 遭逢父母分居或離異之苦的孩子,並不會理所當然地成為問題兒童,或是不 斷地受到傷害。面對父母分居與離婚,孩子的反應深繫於他們生活的變動,以及. ‧. 父母之間的衝突是否持續。父母親應該要多幫助孩子,為他們解除那些因為分居. y. Nat. sit. 或離異而帶來的無形壓力,倘若父母能為孩子維持一個安定的環境,並且作理智. n. al. er. io. 的溝通,孩子較能適應父母的分居或離異(張滿玲,1998;張婉儀,2006)。. i n U. v. 研究發現,兒童適應父母分居或離異是否損害其身心,主要造成差異的因素. Ch. engchi. 在於第一,小孩和同住父母的關係品質;第二,父母發生衝突的程度及衝突的方 式;第三,離婚之後,小孩與家庭的經濟環境;第四,小孩和未同住父母的關係 品質(引自江淑琳,2002)。 林惠雅(2008)研究聚焦於夫妻面對婚姻衝突之因應策略,研究發現,如果 父母是採取爭執、消極回應、抵制對方教養方式等模式來處理夫妻之間的衝突, 對幼兒的社會能力會有負面影響。Thompson 與 Laible(1999) 研究指出,離婚 後的前兩年,在建立正面的親職模式上,是重要的階段。離婚父母兩個人的關係, 是合作或是互相以言語傷害對方,對於小孩子適應父母親離婚後的生活,有很大. 11.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1) 的影響(引自張婉儀,2006)。當父母越讓壓力打擊自己的生活,並影響到孩子 的生活,孩子的調適就會比較慢,而且比較困難;倘若父母將離婚後的生活處理 得更好,孩子的心情就會越平靜(張滿玲,1998)。. 小結 本節嘗試從離婚後的親子關係、情緒安全假說以及父母離間症候群,從子女 的情緒與行為反應為焦點,說明離異及夫妻衝突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響,亦突 顯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在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性。. 政 治 大 社工人員介入服務後,使父母雙方能改善關係,以友善父母態度進行會面,學習 立. 除了減輕未成年子女於會面過程能減少身心壓力與維護安全外,更希冀透過. 合作並釋出善意,進而建立正向互動關係,真正落實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2.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2) 第二節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 壹、 法源沿革 台灣最初提及「會面交往」之相關法規,需溯及至民國初年修訂民律第二次 草案,其中 106 條第二項載明「無監護權之責者,對於其子女有互為『相當往來』. 之權利」 (李麗珠,2006;謝惠菁,2012) 。 「會面交往」 ,通常係指父母離婚或分 居不能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之一方,與子女進行會面、通信、電話、甚至短暫 旅行等權利,俗稱「探視權」 ;德國法與瑞士法稱為「交往權」 (Verkehrecht) 、日. 政 治 大 權益,並無正式資源,如公權力或民間會面中心的介入,因此德國和美國開始以 立 本法稱為「面接交涉權」。過去傳統上,常將「探視」視為父母與生俱來的自然. 法律條文來規範之,期能滿足未成年子女對於親情的需求問題(戴東雄,2015) 。. ‧ 國. 學. 1996 年我國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確立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父母對. ‧. 子女權利行使及親權歸屬的決定標準(戴瑀如,2013;謝未遲,2014)。我國現. sit. y. Nat. 行與會面交往權有關之法令,其濫觴為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規定「法院得依請. er. io. 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 n. 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a v. i l C n hengchi U 此法明確指出父母一旦離婚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對該子女行使權 利與負擔義務;而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之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對該名子女行使會. 面交往。會面交往權乃基於血統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而為親權之一部分,具 有高度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其不僅為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陳業鑫,2005a;戴東雄,2015)。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Supervised visitation services)源自於 1998 年我國三讀通過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其制定的依據主要參考美國家庭暴力模 範法典(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及彙整各州之家庭暴力. 13.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3) 法規,欲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兒童人身安全,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發生(李 雪櫻,2014;李懿玲 2016) 。故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即載明「法院依法准. 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 針對會面交往服務限制須於特定安全場所、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 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等規範。 綜觀上述,原僅於民法親屬編中出現的「會面交往」亦於國內家庭暴力防治 法中出現。從國內民法親屬編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皆基於不牴觸未成年子女最佳 利益的前提下,以會面交往視為基於親子血統關係及生活照顧、情感依附而生之. 政 治 大 然生活關係,父母保護與教養未成年子女之天職,先於國家而存在的,具有必然 立. 自然權利(陳業鑫,2005b) 。此乃因親子關係係以「愛」與「血緣」為基礎之自. ‧ 國. 學. 的、自然的、決定的、宿命的本質,會面交往乃雙親對子女慈愛應予以尊重,而 受到父母關愛對於子女人格之健全成長也有助益(鄧學仁,2011)。若父母出現. ‧. 不當行使親權之情形,才會以國家公權力介入,並由第三人監督,透過未成年子. sit. y. Nat. 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中心,讓父母與子女能維繫親子關係。. er. io. 貳、 兒童最佳利益與友善父母原則:. al. n. v i n Ch 聯合國於 1989 年 11 月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正式承認兒童具有權利行使 engchi U. 之主體性,不再僅是受保護之客體而已,其主要內涵有二:第一,在親子關係上. 承認兒童有於家庭環境中健全成長之權利,此乃兒童之基本權利。亦即兒童具有 權利歸屬之主體性,故父母應負保護教養兒童之責任(公約 18);第二,否定父 母有親權上之絕對權威,改以強調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性質,故父母 應尊重兒童權利,且必須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第三,父母應尊重未成年 子女之意見,強調子女主觀意識之重視,藉以限制父母判斷之優先性(鄧學仁, 2011)。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9 條其中指出「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 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 14.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4) 在此限。」藉由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可以體現子女最佳利益之內涵,以及子 女與分離父母聯繫的重要性。 2013 年台灣三讀通過民法 1055 條之 1 修正案,增列第 6 款「善意父母原 則」,其中載明「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 行為」作為親權裁定之參考依據。期父母雙方必須由權力爭奪的立場,轉換為釋 放善意的角色。這個策略可使父母趨於冷靜思考對兒童合適的照顧計畫,有效減 少惡意親權爭奪,像是藏匿、拐帶與離間等行為(鄧學仁,2011;謝未遲,2014) 。 法律會有如此的演變主要在於父母親往往在親權酌定事件中,扮演互相爭奪. 政 治 大. 之角色,因此有時會有不當之爭取行為,例如以「先占為贏」先獲得子女共同相. 立. 處之機會,以符合所謂主要照顧者原則。為避免此情形,法官可針對父母所提之. ‧ 國. 學. 「會面交往方案」評估父母何方較為善意,以作為親權所屬之判斷依據。在會面 交往的安排上,行使親權之一方應盡可能讓他方協助或分擔教養子女之義務、交. ‧. 流與子女有關之訊息、不說他方之壞話、對會面交往保持開放之態度、減少孩子. y. Nat. er. io. sit. 與他方會面之罪惡感,才是符合善意父母之行為(鄧學仁,2011;謝未遲,2014) 。 參、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之服務內涵. n. al. 一、服務介紹:. Ch. engchi. i n U. v.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自 1980 年代末期開始,作為美國法院為回應 因家庭衝突造成離婚、分居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能與尚未取得監護權的父母具有 親子互動與連結的管道,監督會面方案便被視為一種「家外資源」,回應這類案 件家庭的選擇方式(Birnbaum and Alaggia, 2006) 。1990 年逐漸在北美州、英國、 澳洲及紐西蘭地區發展。監督會面在確保安全的前提,讓關係疏離的親子之間, 提昇親子關係及互動品質,同時也讓需要協助的高衝突家庭有正式資源介入的機 會(Crook and Ochme, 2007)。1998 年,我國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正式自. 15.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5) 國外引進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制度。 會面服務協助永久或暫時分居,且困難自行安排探視之家庭,維護遭遇親子 或父母關係變動家庭之未成年人權利,且服務過程皆有監督人員全程觀察和記錄 親子互動。Pollack(2014)的研究指出監督會面是一個重要的工具,除了降低兒 童或其他暴力受害者遭遇傷害的風險;更進一步試圖重建或維持兒童與探視父母 的親子關係。監督會面也可以作為社會工作者評估父母與子女關係的方法,以確 定持續及穩定的接觸是否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Saini, Wert, and Gofman, 2012; Pollack, 2014)。. 政 治 大.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由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第三方介入,故須遵守監督會. 立. 面服務中心的規範,例如探視環境、時間及頻率;相較父母自行安排探視,由中. ‧ 國. 學. 立角色的協助,監督會面較為結構化,能為孩子和父母創造安全感,提供一致性 和放心的環境進行會面(Smith, et al, 2014) 。當會面結束時,工作者能提出回饋,. ‧. 讓父母反思在會面進行的過程獲得了什麼,每次的會面父母都可以重新學習及增. y. Nat. sit. 進親職技能(Beyer, 2008)。因此監督會面的工作人員亦需具備正向親職技巧及. n. al. er. io. 角色楷模的能力,並於會面及會談過程提供非批判性的鼓勵、同理心和積極傾聽,. i n U. v. 並確保父母能遵守服務規則(Park, et al., 1997;引自 Bullen, et al., 2015)。. Ch. engchi.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的家庭,除了探視需求外,仍有其他需求(Crook and Oehme, 2007;Bullen, et al., 2015) ,例如法律、心理治療、目睹暴力兒童處遇 等,可透過其他方案資源協助,像是:法律諮詢、心理諮商、藝術治療或音樂治 療之團體活動,社工亦可協助案家進行資源連結,如與相對人處遇、目睹兒童服 務及自殺防治中心等,同時進行個案管理工作。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之挑戰性在於,具有法院強制與公權力介入夫 妻衝突的特性,因此可以說是融合「法」與「情」的服務。服務過程由於涉及法 律訴訟、親情及三方的情緒,導致夫妻因過往衝突的累積,對於監督會面及探視. 16.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6) 的認知有所落差。因探視議題不順利又無計可施時,常見採取法律途徑,如「改 定親權行使」或是「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的家事事件,以保持跟孩子的連結;此 舉常會引發同住父母的不滿。未成年子女夾在雙親之中,面臨對父母的忠誠議題 及親情需求,可能無法完全放心的與未同住父母遊戲與互動,也無法增進與未同 住父母之間的親情;若有暴力議題之子女,內心衝突更為劇烈,不僅考驗子女, 同時也考驗著同住父母對探視父母的矛盾心態與煎熬,對未成年子女很可能造成 二度傷害,故需要藉由一個第三方中立者角色,提供監督會面服務,以確保兒童 最佳利益。 二、服務流程:. 立. 政 治 大.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之服務對象來源,大多為 1.經法院審理,符合民事通常. ‧ 國. 學. 保護令或離婚裁判書上裁定提供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2.有家庭暴力史 之離婚裁判案件,於審理、調解期間提供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之個案;3.經. ‧. 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其委託單位轉介申請之案件;4.民眾自行申請,符合. io. sit. y. Nat. 各縣市政府訂定監督會面交往服務標準者。. n. al. er. 經由社工審核申請資料後,評估此案件有危及同住方之安全疑慮、曾有家庭. i n U. v. 暴力情事等安全議題或有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形,由社工聯繫父母雙方、子女分. Ch. engchi. 別面談,並針對會面進行危險評估後,安排適宜且同意會面規定並簽署同意書之 個案進行服務。 服務中止包括 1.保護令期滿;2.兩造約定探視時間期滿;3.未同住父母提出 中止服務之個案;4.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經社工處理後仍無法改善,經評 估已不適宜繼續會面之個案;5. 其他經委託單位或轉介單位提出停止會面服務 之個案。如下圖所示:. 17.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7) 法院裁判或轉介. 家防中心或相關單位轉介. 民眾自行申請. 當事人提出申請. 個管社工收案 符合. 不符合 聯繫失敗. 退件,並通知法院或 原轉介單位/必要時 轉介其他單位. 聯繫子女及同住父母 聯繫成功. 進行個別評估會談. 立.  個管社工與父母雙方、子 女分別面談. 政 治 大 評估不適合. ‧. ‧ 國. 紀錄表. 學.  會面評估表及相關文件  父母雙方簽署協議事項. 執行會面交往或交付. y er. n. al. sit. 表(所有資料及紀錄一律 保密) 基於中立立場,維護會面 過程順利及安全. io. . Nat.  監督人員填寫觀察紀錄. 保護令或約定期滿. Ch. engchi. 未同住父母 提出終止. 結. i n U. v. 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 經個管社工處理後仍無法改 善,經評估已不適宜繼續會面. 案. 圖二-2: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流程圖 資料來源:謝惠菁(2012)p.25. 18.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8) 三、服務目的: (一) 安全維護 進入監督會面的服務家庭,多因保護令裁定涉及家庭暴力議題或父母高衝突 導致無法自行進行探視,而由第三方陪同進行監督會面服務。故方案設立的初始 目的就是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得以在安全而中立的環境和未同住的父母會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即針對會面交往服務與其他安全措施有所規範,包 括:1.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2.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 政 治 大 條件。4.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5.禁止過夜會面交往。6.準時、安全交還子女, 立 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3.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 並繳納保證金。7.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 國. 學. 根據上述圖二-2 會面交往流程圖可以發現,每次會面的進行,監督人員皆須. ‧. 填寫觀察紀錄表,將所有資料及紀錄一律保密,並秉持中立立場,維護會面過程. sit. y. Nat. 順利及安全。. er. io. (二) 安全依附與親情維繫. al. n. v i n 監督會面服務係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主要服務原則,為減輕未成年子女的 Ch engchi U. 探視壓力,確保子女最佳利益,協助其身心健康發展。在安全維護的前提下,未 成年子女方能與探視父母維繫親情。. 需要維持或鼓勵孩子與探視父母維繫親子關係的原因,主要係因依附的需求 (Bullen, et al., 2015) 。父母離婚或分居對於成長中的兒童是一項重要的課題,其 中所延伸的監護權、探視權、子女生活照顧費用及財產問題,都易使兒童捲進父 母的戰爭中,以心理動力來看,孩子必須經歷「客體失落」 (object loss) ,即失去 一個主要的依附角色,孩子需要面對「夾在中間」 (put in the middle)的壓力,這. 19.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29) 種行為會使孩子產生忠誠度兩難的情緒困擾。顏桂英(2015)訪談家事調解委員 發現,對大多數處於父母離異的孩子而言,能夠不要失去任何一方、能夠去愛雙 方父母,是孩子與生俱來的需要,基於這樣的需求,維護探視的穩定是孩子固有 的權利。孩子需要和沒有同住的父母見面,倘若父母在離婚後就切斷與孩子的聯 繫,或是僅偶爾探望孩子,孩子會懷疑自己做錯了什麼而被父母遺棄(張滿玲, 1998)。 基此,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的目的為在監督會面期間確保兒童、成人和 工作人員的安全和福祉,使未有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能在安全和結構化的環境,. 政 治 大 模式的目的在於透過第三方工作人員的介入,降低父母衝突影響子女利益的風險, 立 藉由第三方中立的觀察,並促進親子互動(Crook and Ochme, 2007)。這種聯繫. ‧ 國. 學. 並於會面期間提供指導和正向回饋,促進親子關係朝正向發展(Thoburn, 2003) , 期能透過監督會面服務,提供子女安全感,滿足其安全依附與親情維繫的需求。. ‧. (三) 關係修復. y. Nat. er. io. sit. 監督親子會面並非永久性的服務,伴隨子女成長、安全危機解除、親子關係 重建,父母得以合作,便需在適當時機將其引導至獨立的探視與接觸,期透過監. al. n. v i n 督會面服務促進案家復元,未來在沒有監督人員的協助下,子女仍能與未同住父 Ch engchi U 母持續維繫親子關係,由父母共同合作照顧子女。. 邱憶晨(2016)訪談探視父母的研究發現,即使監督會面受限於親子互動環 境,探視方依舊能與子女恢復曾中斷的親子關係,係因探視父母與孩子的親子關 係,仍持續嘗試築起連結。例如配合孩子的發展、個性而衍生的互動模式,包括 寓教於樂的遊戲、鼓勵多方面嘗試的態度或以滿足孩子生、心理需求為主的互動 等,都是使親子關係修復的因素。 從孩子的角度來看,Ahrons(2008)訪談曾經歷父母離異的孩童,當他們成 年過後回顧探視的安排時,他們在乎的並不是與父母雙方同住的天數是否公平, 20.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0) 而是更在乎父母是否能以和睦的情緒,體貼他們穿梭在兩個家庭之間的心情;他 們也會希望探視的安排不會妨礙他們的學校活動和友誼;以及能夠在保持穩定的 基礎下,對於時間和活動的安排有調整和變動的彈性(引自張婉儀,2006)。因 此,若父母能放下過往的衝突,以「合作」的溝通方式,討論未來的探視安排, 對孩子而言,亦扮演「示範」的模範角色,學習以正向、積極和理性的態度面對 衝突,孩子亦能從父母的努力看見對自己的重視,並擁有對關係的安全感與信任 感。. 小結. 政 治 大 綜上所述,可以總結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目的係為安全維護、安全依附 立. ‧ 國. 學. 親情維繫與關係修復。社工人員除監督外,更重要的是如何扮演中立協調者,讓 雙方父母放下過去對彼此的成見,皆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願意以合作、正向. ‧. 的態度協同照顧子女。而社工人員於父母願意合作進行會面的服務過程,方能促. sit. y. Nat. 進良好的親子關係建立,讓探視父母在會面時重建親職角色,讓未成年子女在安. n. al. er. io. 全且溫暖的環境下與父母相處,以達到關係修復。. i n U. v. 目前國內外有關會面交往服務方法的論文研究相當有限,僅能從文獻檢閱肯. Ch. engchi. 定具有穩定性、一致性的監督會面,對於兒童和父母有益且具治療性(Smith, et al, 2014) 。Bullen等人(2015)亦呼籲進行更多方法論研究,例如了解基於優勢的 基礎,如何促進父母與子女之間進行最佳的探視和互動;而這也是呼應本研究之 研究目的,探究如何應用優勢觀點處遇模式於監督會面服務,並萃取出社工人員 有效運用優勢促進案家復元的實務策略與方法。. 21.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1) 第三節 優勢觀點與復元 Sainine, Black, Lwin, Marshall, Fallon 和 Goodman (2012)針對都市機構 28 位於離婚高衝突家庭的兒保工作者進行四場焦點團體。研究發現大部分的工作者 缺乏與離婚高衝突家庭工作的訓練及經驗,團體參與者也指出針對這樣的高衝突 離婚家庭,工作者缺乏實質的資源、時間、能量和堅毅的情感,針對夫妻間不斷 透過離間的方式虐待孩子的身心亦感到無所適從。學者也呼籲須進行更多方法論 的研究,了解基於優勢基礎如何促進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最佳接觸(Bullen, et al., 2015)。基此,第三節將以優勢觀點與復元作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進一步了解. 治 政 優勢觀點處遇模式的理論內涵。 大 立 ‧ 國. 學. 壹、 優勢觀點模式內涵. 優勢觀點是由 Modrcin Rapp 和 Chamberlin 於 1985 年發展出來,此觀點之. ‧. 提出乃是立基當時社會工作實務逐漸偏向醫療模式和問題解決取向,為了破除病. Nat. sit. y. 理化趨勢而大力倡導呼籲之觀點,其強調發掘和探索個案的長處(Strength)與. n. al. er. io. 資源,協助他們建立和實現目標(宋麗玉、施教裕、顏玉如、張錦麗,2006)。. i n U. v. 優勢觀點提供解套專業困境(professional dilemma)的新視野,跳脫傳統以缺點. Ch. engchi. 模式(the deficit model)發展的專業關係,即助人的焦點「在於優點而不是問題 和病理」。優勢觀點以正向觀點對待案主,強調案主優點的發掘、激發與運用, 並著重案主非正式支持體系之運用,符合社會工作的原則與人在情境觀點。其服 務目標聚焦在案主面對此情境中展現的能力和自尊,甚至超越障礙和問題後的成 長與復元(宋麗玉、施教裕,2009) 。. 22.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2) 一、優點模式對於人的基本假定: 優點模式對人有兩項基本假定:1.有能力生活的人必然有能力使用與發 展自己的潛能,並且可以取得資源;2.人類行為大多取決於個人所擁有的資 源,此乃對人有絕對的相信與肯定。由此衍伸出優點模式的兩個主張:「凡 能夠存活的人都有優勢和資源」以及「每個人都有學習、成長、改變的潛能」 (宋麗玉、施教裕,2010)。這個觀點認為即使人們遭遇逆境和限制,其開 始改變的最好策略就是去探索和開發他們內在優勢和想望。原因為人們的行 動往往是由自身的興趣和對於他們而言有意義的事物所推動,故人們行動的. 政 治 大. 成果,往往是因為使用他們熟悉或擅長的事物。優勢觀點並不是忽視人們存. 立. 在的一些問題,而是相信以復元為目標,讓案主的想望來指引道路。也就是. ‧ 國. 學. 說,案主的目標並不是直接導向問題的解決,而是提昇案主生活中的任何面 向,進而發揮及創造漣漪效應。優勢觀點認為案主是他們生活的專家,是助. ‧. 人關係當中的指導者。助人專業的主要角色是灌輸希望,促進改變和提供訊. Nat. sit. y. 息和支持。此外,應該強調重建案主非正式支持系統,還有,潛在的社區資. n. al. er. io. 源是案主應該充分挖掘和利用的(Song, and Shih, 2010)。. Ch. 二、優點模式於家暴領域之運用:. engchi. i n U. v. 優勢觀點一開始被視為運用在精神障礙領域提供服務,後來被運用到許 多其他的社會服務方案,像是保護性服務領域。Andersen(1997)與 Leung, Cheung 和 Stevenson(1994)發現優勢觀點能夠增強兒童的自尊和推動其復 元。Bell(2003)認為在家暴受害者中,優勢觀點能夠防止二度創傷。Lee, Uken 和 Sebold(2004)與 Wormer, Bednar(2002)也顯示了優勢觀點對於 家暴相對人在其自尊方面有正向的影響;這些結果顯示優勢觀點可以成為一 種有效的處遇方法(引自 Song, and Shih, 2010)。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為家. 23.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3) 庭暴力防治網絡的一環,社工監督人員於服務過程亦有機會接觸家暴相對人、 家暴受虐者、目睹或家暴受虐兒,並以優勢觀點處遇模式介入,促進三方復 元。 貳、 優勢模式的終極目標-復元 復元(recovery)乃為優勢觀點模式之終極目標,優點模式之運用旨在促進 案主復元(Rapp and Goscha, 2006;引自宋麗玉、施教裕,2010)。「復元」是 一種個人改變態度、價值、感受、目標、技巧以及角色,是深沉且獨特的過程; 是一個讓生活滿足、有希望以及有貢獻的生活方法;是一個過程、生活的一種方. 政 治 大. 式、一種態度、以及面對每日挑戰的方法。它不是一個完美的直線過程;有時是. 立. 一個不定、搖晃,甚至滑落到原點,再開始的路線(Anthony, Cohen, Farkas and. ‧ 國. 學. Gagne, 2002;引自宋麗玉等人,2006)。Deegan(1988)指出復元是一個過程、 生活的一種方式與態度、以及面對每日挑戰的方法,其建立在三大磐石上:希望、. ‧. 意願(willingness)、和負責的行動(responsible action)。而復原力(resilience). y. Nat. n. al. er. io. 2005)。. sit. 則是個人發展歷程中逐漸成形的一種內在能力,是復元過程的助力(宋麗玉,. i n U. v. 因此,復元並非指恢復原狀或是創傷消失,而是指由現在出發,重新找到自. Ch. engchi. 己,即重新界定自己的價值並能體現主體性,重建具品質且滿意的生活(宋麗玉、 施教裕,2009)。對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的服務對象而言,透過優勢觀點處遇模 式,即是希望為家庭修復因離婚或家暴所帶來的創傷,取而代之的是重新定位家 庭及父母的合作關係與角色,並達到案家關係的復元。. 24.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4) 參、 優勢觀點典範內涵 總結上述,筆者引用宋麗玉、施教裕(2009)優勢觀點典範架構圖(詳見圖 二-3)呈現出整體優點模式之典範內涵。. 復元旅程—工作步驟 基本策略:運用優勢. 接觸與 建立關係. 工作依據:案主想望. 立. 動力:激發希望. 治 優點評量 政 大 發掘想望. 基本要素:夥伴親善 關係、案主參與. ‧ 國. 學. 工作目標:案主復元. 介入途徑:合作與對話. 訂定個人 工作計畫. 中介目標:增強權能. ‧. 建立目標. n 復元歷程:螺旋上升. Ch. engchi 鞏固優勢 結案. er. io. al. sit. y. Nat. 工作場域:案主生態. i n U. v. 重建依歸: 非正式支持網絡建構 正常化. 圖二-3:優勢觀點典範架構圖 資料來源:宋麗玉、施教裕(2009)p.65 整體優點的工作程序,依循一般的助人過程,由接觸、評量、建立目標、執 行計畫、到結案。其特殊性在於整體的終極目標為協助案主邁向復元,必須注意 此旅程乃是來來回回的螺旋上升歷程,當案主後退或停滯時,仍對案主抱持信心。. 25.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5) 就監督會面服務而言,案家復元的面向包括:家人重建正向互動關係及溝通 方式,成為「友善父母」探視方與子女能修復親子關係、父母能重新習得親職技 巧等。 復元的中介目標是增強案家的權能,基本策略為運用案家的優勢,以增進案 家對於自身內在能力的體認,和外在資源的覺察以及運用。因此,優勢評量為工 作過程的關鍵,以充分掌握全人的優勢內涵,進而激發案家的希望感。 會面的工作過程乃是依據案家的想望,藉由親善和夥伴真實關係的運用,落 實案主參與和自決。社工與案家互為主體,過程中不斷對話討論各種可能性,建. 政 治 大 讓父母能善用自身周遭的資源陪伴孩子,透過雙方合作,並培養穩定探視及合作 立. 立可以合作的目標和任務。服務的場域希冀能從會面中心轉移至案家的生態環境,. 共享親職的默契。. ‧ 國. 學. 在整個優點處遇過程中,著重正向經驗可以帶來案家與社工,雙方互動的愉. ‧. 悅感受,並啟動案家的改變意願、行動和成果之間的一連串「良性循環」。避免. y. Nat. 負面情緒和無力感,亦提醒案家本身已具備的優點和內外在資源,可以善加運用. n. al. er. io. sit. 和創造附加價值,帶給案家諸多意想不到的改變或成長,使生命產生無限的希望。. Ch. engchi. i n U. v. 26.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6) 第四節 優勢觀點運用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 第四節結合筆者實務經驗與既有的文獻,論述優勢觀點如何運用於未成年子 女監督會面服務,並著重在優勢觀點處遇模式實際運用之操作方法,包括優點原 則、優點評量與個人計畫之使用。 壹、 優勢觀點於會面之運用. Olmsted County Visitation and Family Access Guidelines 指出探視是為了兒童. 政 治 大 了解兒童的需要;可提供機會讓家長學習新的親職技巧,提昇家長改變的動機和 立. 的福祉,對於兒童維持家庭關係具有其重要性。工作人員可分享親職資訊給家長. 資源,藉此改善親子關係。Smith 等人(2014)提出以優勢為基礎的模式運用於. ‧ 國. 學. 監督會面服務是目標導向的,能藉由系統性的評估,將環境作為重要資源,透過. ‧. 擬定計劃,充分利用家庭和環境的優勢,培養希望感,並提供服務對象有意義的. sit. y. Nat. 選擇。研究指出復原力理論、基於優勢的策略能建立保護因子,透過持續且穩定. io. 童展現其復原力,父母亦能重新習得親職技巧。. al. er. 的會面,能維持親子關係,並以優勢基礎為策略,讓兒童重新認識父母,促進兒. n. v i n Ch 社會工作者提供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時 ,須視家庭為一個系統,正如「一 engchi U. 即一切」所能掀起的漣漪效應,當社會工作者與家庭工作時,以兒童最佳利益為 介入焦點,即為促進改變之開始。當監督會面進行時,社會工作者須建議父母適 合兒童年齡及能力的活動,並提供機會建立親子關係,讓父母能於會面期間發揮 其潛能。會面過程進行的活動具有復原力,藉由社會工作者的促進和正向回饋, 能發掘兒童的優勢,父母也能實踐正向的親職技巧。工作者亦可透過監督會面, 提供家長互動與行為改變的方法(Thoburn, 2003)。 監督會面中所有的參與者(同住方、探視方和兒童)皆帶著不同的情緒感受, 需要情緒上的支持,藉由第三方社工監督人員的協助,能傾聽他們於會面中的感 27.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7) 受,並關注孩子在其中的感覺(Tilbury and Osmond, 2006) 。當社會工作者能處理 父母悲傷或憤怒的情緒,就能將更多的時間著重在親職技巧的重建,以及正向且 愉快的親子探視時間(Beyer, 2008)。為了使監督會面具有治療性,並提昇監督 會面的品質,會面期間需要所有參與者一起參與,以兒童為焦點,並確保每次探 視的目標是明確的(Nesmith, 2013)。 Smith 等人(2014)研究提出與父母進行復原力會議 (resilience meetings) 的概念。此會議的目的即是讓父母有參與的機會,於會面過程討論孩子的優勢、 設定會面目標。首先,討論最好是在會面開始之前開始;第二,是工作者須花時. 政 治 大 要求父母與子女共同努力,保持維持會面環境清潔,最後和工作者共同擬定下次 立. 間為父母與子女建立融洽的關係;第三,是制定會面目標和計劃。在會面結束時,. 計劃。討論過程經常包括探索家庭成員喜歡什麼,不喜歡什麼,以及在下次會面. ‧ 國. 學. 期間應該做什麼。透過回顧和規劃時間能幫助父母為探視負責任,也能幫助孩子. ‧. 們得知下一次會面的期待、感受,賦予子女安全感,並讓他們適應分離(Beyer,. y. Nat. 2008) 。Smith 等人(2014)的研究係以優勢為實務基礎的主要原則,提供監督會. er. io. 原力。. sit. 面服務。最終研究發現工作者行為的正向改變會影響家長的行為,能促進兒童復. al. n. v i n 「復原力」為邁向終極目標「復元的過程」 。 「復原力」 (resilence,亦可翻譯 Ch engchi U. 為韌性) ,是個人內在自我修復的一種能力。復原力是可塑性(plasticity)的一種. 型態,可塑性是為適應而改變的潛力。復原力乃是個人發展歷程中逐漸成形的一 種內在能力,可能是復元過程的助力,但不同於復元。宋麗玉與施教裕兩位老師 特別將 recovery 翻譯成復元而非復原,係因「元」意指本體與潛能,換句話說, 恢復的不只是原來的表相,而是充滿元氣與可發展、超越的自己,而如前所述, 復元是全觀的概念,涉及更豐富的過程與結果(宋麗玉、施教裕,2009)。而運 用優勢觀點處遇模式的終極目標是促進永久的變化及案家復元,故以下將針對優 勢觀點處遇的實施原則及實施策略作論述,作為成功邁向復元的實務基礎。 28.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8) 貳、 優勢觀點的實施原則之運用 宋麗玉、施教裕(2009)指出優勢觀點強調每個人都有內在和外在優勢,是 一種對待議題和實現個人想望和目標的方法,也是一種介入事情的角度和策略, 社工可運用優勢觀點的工作原則於實務工作當中。Rapp (1998)將優勢觀點歸 納出六項原則,此六項原則是一種觀念、想法的轉化,可以重新看待與重新解讀 人們在生活中如何獲致成功的理論,並且也衍生發展出許多具體方法技巧,去協 助輔佐人們達到目標與想望。這些原則代表認知和行動規範的準則、價值或義理, 也是一切工作方法的根基和依據(引自宋麗玉、施教裕,2009)。. 政 治 大. 優點原則定義核心價值與信念,驅動所有的方法及技巧。優點導向不是病理. 立. 導向,也不是問題導向,並非忽視病理或逃避問題,而是另一種同時融合放下和. ‧ 國. 學. 提起二者之超越的觀點與心態來面對和轉化。運用優勢觀點之六大原則與個案進 行目標訂定、計畫執行與討論,由案主之改變與回饋,亦增強社工人員運用優勢. ‧. 之信念,而形成良性循環(宋麗玉等人,2006;宋麗玉、施教裕,2009)。. Nat. 一、個人有學習、成長與改變的能力:.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y. 以下介紹優點原則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之應用:. i n U. v. 優勢觀點的中心信念是,相信個人並不是充斥負向能量或問題的個體, 這些僅為其生命的一部份。優勢觀點相信個體內在原有的潛能,強調個人成 長改變的能力,並相信個人有能力使自己的生活更好。這項原則貫串整個模 式,強調個人成長改變的能力和潛力。 宋麗玉、施教裕、張錦麗(2004)將此原則做更進一步之解釋,對於此 原則並非是盲目的相信,而是必須去理解與思考此相信背後的義理,而後將 之實踐,去探索各種可行的方法與技巧,最後在相信、理解、實踐之間去親 身體驗,並且反覆檢討與驗證成果,就如同螺旋循環可不斷提昇與超越。. 29.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39) 即使於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服務的對象被標籤為非自願案主、婚姻失和 的家暴高衝突家庭,仍要採取「可行(can do)」的態度。藉由社工相信案主 具有的能力,引導激發案主的想望和動力,隨機示範與教導案主,並增強案 主的權能,鼓勵案主維持改變與持續成長(宋麗玉、施教裕,2009)。 二、焦點在於個人的優點而不是病理: 過去社會工作處遇往往陷入問題及看待服務對象的缺失,其優點反而因 此被忽視或掩沒。人傾向做自己喜歡且擅長的事,藉由肯定案主的優點,亦. 政 治 大 的事,不是分享你的豐富,而是讓他知道他自己的豐富。」優勢觀點的焦點 立 可增強個人權能(empowerment),正如 Disraeli 所說:「你為別人所做最好. 旨在增強案主的動機,工作過程不只是展現社會工作者擁有的專業,而是使. ‧ 國. 學. 受服務者展現其本身所擁有且個別化的內外在資源(宋麗玉、施教裕,2009) 。. ‧. 社工在進行會面的過程中,從發掘與肯定做起,使案家成員的優點更具. sit. y. Nat. 象化、增強化、持續化,並喚回與重溫過去的正向經驗,對負面語言行動的. al. n. 父母的愛。. er. io. 解構和重建正向的語言,致使高衝突離異父母能透過合作,讓子女獲得雙方. Ch. engchi. i n U. v. 三、案主是助人關係中的指導者:. 此原則意指在處遇過程中,案主要為自己做決定,更深層的意義則是案 主的功能必須透過案主自己參與行動和決定的過程而重新發揮。行動的動力 則來自案主的意志、願望和覺醒。案主所需的(need)是其所要的(want) , 案主有權決定和明白自己的人生(生命、生活、生存)要什麼和怎麼過。目 標與所要一致,即易達成。案主參與,可以說是促進和培養案主做選擇的能 力與習慣,亦即任何的決策都詢問案家的意見,讓他們知道自己可以和必須. 30.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40) 做選擇(宋麗玉、施教裕,2009)。 雖然監督會面服務須與父母雙方及兒童工作,並保持中立的立場及角色, 然而,兒童才是實際真正的案主。當兒童捲入在父母的衝突及爭奪子女監護 權之中,往往是最無聲的受害者,故在監督會面的服務過程,工作人員須協 助支持兒童,讓他們有機會參與有關監督會面的決策,且能有機會讓兒童的 聲音被傾聽,具有選擇和決定權(Fitzgerald and Graham, 2011) 。Bullen(2015) 指出為兒童提供接觸與討論的機會,即讓兒童發聲,能部分解決兒童於會面 過程感受混亂和被孤立的感覺。會面的時間需確保不會干擾兒童生活中的活. 政 治 大. 動,需隨時間而變化,並應考慮到兒童的個人需求和想望(Hashim, 2009;. 立. 學. ‧ 國. Morrison et al., 2011)。. 四、助人關係是基本且為必要的:. ‧. 建立信任真誠的關係,乃是激發案家改變的關鍵要素,意義治療大師. sit. y. Nat. Victor Frankl 提到:「態度比方法更重要。」真誠可以感人,可以增強他人. n. al. er. io. 自尊、可以給人力量。信任關係建立後社工員所表述的存在意義和生命體驗,. v. 方能進入案家的內心,發揮影響效用。對此,優勢觀點可以說是建立友善的. Ch. engchi. i n U. 專業關係之最佳潤滑劑和催化劑(宋麗玉、施教裕,2009)。 助人關係應是專業的友誼關係,在整體會面服務過程中,無論是家暴相 對人、家暴受暴者、目睹或受虐兒童,社工人員皆專注傾聽案主的聲音及相 信其敘說的故事,不指責、不批評,接納、尊重多元的真實與個別差異,且 社工可彈性運用不同方式連結與親近案家成員,並強調正向的人際互動經驗 與親子經驗,陪伴與支持案家一起經歷困境。. 31.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41) 五、外展是較佳的處遇方法: 以外展方式與案主工作有助於評量和處遇,工作人員可以對案主有更真 實的觀察,並可發現案主週邊的資源。然而,由於監督會面的方案具有強制 於「監督會面交往服務中心」執行之性質,因此社工人員須以優點類型表、 優點評量與個人計畫表等輔助工具,了解和發掘案家週邊的資源。 儘管服務限定於監督會面服務中心執行,然而社會工作者亦可藉由加強 探視環境(enhancing the visitation environment)做到模擬居家環境及親子互 動示範的功能。Haight、Black、Manglesdorf、Girorgio、Tata、Schoppe 與. 治 政 Szewczyk(2002)研究提出以提供舒適、居家式的環境監督會面一致。透過 大 立 製造一個友善的會面環境,包括乾淨、完整的家具、有趣的玩具,能發展適 ‧ 國. 學. 當的活動,並促進親子互動的機會。舒適和溫暖像家一樣的環境,是為了減. ‧. 緩焦慮緊張的氣氛,由工作者製造機會,增強兒童融入環境,並與父母連結, 於會面場所進行和參與有意義的互動。. sit. y. Nat. n. al. er. io. 六、社區是一個資源的綠洲:. Ch. i n U. v. 這項原則有兩項假定,第一,個人的行為和福祉決定於其擁有的資源,. engchi. 和他人對這個人的期待;第二,案主有權利運用週邊資源。工作人員可扮演 資源觸煤與統整者的角色,不過此模式強調的是運用社區的自然(非正式) 資源。由於非正式支持具有長久性、自然性、可及性之特性,故在運用上較 能有助於案家在原來所處生態中建構其長久穩定的生活脈絡。社工扮演的角 色是資源觸媒與統整者,案主有權利運用身邊資源,因此社工協助案主運用 社區的資源,並鼓勵案主分享及運用資源,進而增強案主自行運用資源的自 信與能力(宋麗玉、施教裕,2009)。. 32.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42) 在運用優勢觀點的六大工作原則時,因監督會面服務具有於會面場所執行之 限制,而於「外展是較佳的處遇方法」與「社區是一個資源的綠洲」原則使用上 較為限縮;然而此亦為「借力使力」的契機,導引監督會面並非永久性的服務, 終極目標是在無須會面場所及社工人員的監督,同住與探視父母能溝通與合作, 利用自身周遭鄰近的社區資源,進行探視與維繫子女與未同住父母的親情。故社 工平時可透過會談及其他輔助評量工具的方式,了解案主的社區資源,與案主共 同盤點其資源與運用情況,並對於案主運用社區資源表示肯定,充權案主,增強 案主運用資源的自信與能力。 參、 優勢觀點的實施策略. 立. 政 治 大. 優勢觀點處遇模式包含實務的理論、一套運作原則以及工作方法,啟動復元. ‧ 國. 學. 和影響復元歷程的眾多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希望的萌生」,優勢觀點即強調運用. sit. y. Nat. 運用於會面服務中,及操作的工作程序與方法逐一說明。. ‧. 專業友誼關係激發案主復元的希望。以下筆者就自身實務經驗,將優點原則如何. n. al. er. io. 一、建立助人關係:. i n U. v. 優點處遇是由非結構性、非正式與閒聊式的接觸開始,社工於會面交往. Ch. engchi. 服務均有機會與父母及子女會談,然而話題一般會先從案家或兒童的生活近 況切入,不會直接涉及過往的衝突與暴力,亦透過遊戲的方式與兒童建立關 係,讓案主能感受舒適的環境進行會談。 因此社工與案主所建立的關係是有目標的、相互的、友善的、信任的、 增強權能的關係,焦點在激發案主的希望。關係建立所需要的重要行為包含: 建立希望並給予尊重、尊重案主、聚焦在正向事務、慶祝事情完成和成功、 陪伴案主、協助案主朝向他們認為重要的目標等,以及提倡導案主對生活的 自主性、家庭成員的互動與彼此支持等。 33. DOI:10.6814/THE.NCCU.GISW.001.2018.F0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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