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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學習認證 (Recognition of Prior Learning, RPL)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先前學習認證 (Recognition of Prior Learning, R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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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之文獻探討將分別就先前學習認證意涵、國家資歷架構之意義、各 國國家資歷架構現況與內涵、生涯歷程檔案功能、我國推動現況等部份,分別說 明如下:

第一節 先前學習認證

(Recognition of Prior Learning, RPL)

許多個人學習不在正規教育體系,則產生學習成就認證問題。同時先前學 習包括非正規、非正式的學習方式,其亦包含不同學習管道,如果可以進行整合 聯繫,並與國家資歷架構、生涯歷程檔案作一統整規劃,將是推展高等技職教育 以致終身教育的關鍵所在。本節將就先前學習認證意義、我國辦理先前學習認證 概況等,分別闡述之。

壹、先前學習認證(RPL)意義

先前學習認證之意義,主要係提供個人在非正規(Non-formal)或非正式 (In-formal)教育環境中所習得之技術與能力,能獲得正式認可的機會及途徑 (Deyson & Keating, 2005)。因此,先前學習認證的實施必然須與正規教育制度結 合,亦即統整於國家資歷系統下,將先前學習所獲得之技術與能力,促使其通過 一定的認可程序,並賦予一定之作用,而此作用或可作為一定資格之獲取,或是 作為學分抵免之用(NQAI, 2009)。另外所謂評估先前學習,也就是目前現有能力 的認可,這些認可的技術或知識是從正規教育外部而來,可以包括有薪或無薪的 工作及經驗,或相關課程、研究(NZQA, 2005)。

先前學習認證表示若具備攻讀某個學歷資格的技能和知識,或具有攻讀某個 學歷資格時,可換算為學分的技能和知識。若沒有任何書面證明,則可申請進行 個 人 評 估 。 若 得 到 認 可 , 先 前 學 習 之 資 歷 可 換 算 為 攻 讀 學 歷 資 格 的 學 分 (AEI,2009)。

貳、我國辦理先前學習認證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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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02 年 6 月 16 日制定公布之《終身學習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中 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建立學 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同條第2 項並規定:「前 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學分之有效 期間、入學採認之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 國法規資料庫,2002a)。

根據上述《終身學習法》第16 條之規定,教育部於 2003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發布《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此辦法全文12 條,除去第 1 條法源依據 及第 12 條辦法施行日期之規定,計有 10 條主要規範內容(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8)。

簡言之,《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亦即 教育部應設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委員會,負責有關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之決策 及督導等事宜,而認可作業則委託大專校院或全國性學術、教育團體(簡稱為認 可機構)辦理。辦法第3 條則規範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應提 計畫內容。第4 條規定,經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有效期間為 3 年,期滿仍需 檢具計畫再申請。辦法第5 條則就經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得開設學分課程或 非學分課程二類,且分別發給學分證明及修習證明。辦法第6 條再進一步規定,

學分證明之有效期間由認可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辦法第7 條明示,持有學 分證明者,得依各級各類學校之相關規定,申請採認作為入學條件。而辦法第8 條則規範,持有學分證明者,於入學後,得依各校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至於 辦法第9 條則規定,持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 之規定,申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考核之參據。而辦法第10 條之內容 則係就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認可機構實施評鑑,及認可機構應對其所認可之非 正規教育課程實施評鑑。至於辦法第 11 條則補充說明,辦理課程認可時,得依 法令收取規費(胡茹萍,2008)。該辦法復於 2008 年 7 月 29 日修正,修正條文 第3 條及第 4 條規定,取消申請單位須於開課前六個月提出申請之規定,賦予申 請機構較大之彈性。修正條文第6 條規定,刪除學分證明統一效期之規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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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得對性質不同之課程分別訂定不同之學分證明效期,以增進學分證明之可信 度(全國法規資料庫,2008)。

從上開辦法所規範之內容發現,臺灣尚無如愛爾蘭,或澳大利亞、紐西蘭、

加拿大、美國及南非等國家所施行之涵蓋教育與訓練之先前學習認證制度。蓋 因,臺灣目前所定規範僅從教育觀點著眼,並未對於學習者在工作場所的學習經 驗或訓練,予以認可,遑論直接認證。此外,因為我國目前尚無國家資歷架構之 建制,所以現階段教育與訓練尚處於分道揚鑣之情狀,亦即教育歸屬教育部負 責,而職業訓練則屬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職業訓練局負責(胡茹萍,2008)。

並 未 如 同 各 國 發 展 先 前 學 習 認 證 及 國 家 資 歷 架 構 , 多 有 設 立 國 家 資 歷 局 (Qualification Authority)之編制單位,以統籌、規劃及認證教育及訓練資歷,並核 發國家文憑或國家證書,實為我國當前亟需規劃建立者。

其次,我國實施非正規教育專業認證,未獲得社會普遍的迴響,良法美意,

未受關注,其主要的原因乃在於目前所實施的機制效益偏低,誘因不高。因此,

為提高其效益,增強其誘因,有必要建立其完整的機制,亦即目前我國認證制度 的實施,只做到學分的採認,並未有文憑或資格的獲得。依據先進國家實施的經 驗,在非正規學習成就的認證上,除給予學分外,尚有授予學位者,如韓國、法 國、美國;亦有授予職業資格或能力證明者,如英國、芬蘭、愛爾蘭等。這些國 家的作法,使申請認證者均可作為升學、升遷或就業的依據,故效益性較高,具 實用價值(黃富順,2008)。

故先前學習認證主要係提供個人在非正規或非正式教育與訓練環境中所習 得之技術與能力,能獲得被正式認可的機會及途徑。因此,先前學習認證之實施 如能與正規教育制度結合,亦即統整於國家資歷系統下,將先前學習所獲得之技 術與能力,促使其通過一定之認可程序,並賦予一定之作用時,則將能連結整體 教育與訓練活動,建立完整之人才培育體系與網絡(胡茹萍,2008)。

其次,依據《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 條第 11 款:「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累積不同科目課程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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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證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全國法規資料 庫,2006b);可知我國先前學習認證不僅做到學分採認,其非正規學分課程尚可 作為大學學士班入學資格之用,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用途,亦無法辦理學分抵 免,其效益、誘因及實用價值仍不高。同時我國的先前學習認證僅依據《終身學 習法》進行非正規學習認證,並未延伸至非正式學習部分,此種先前學習認證與 各國相較,無論概念及作法均較狹隘未具完整性。故我國應積極建立正式、非正 規與非正式三種學習型態的認證與銜接,並與國家資歷架構進行統整,使個人學 習成就能積極互補充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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