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規約、自由與兩種隱私
第一節 「免干擾規約」vs.「隱私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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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規約、自由與兩種隱私
第一節 「免干擾規約」 vs. 「隱私規約」
在這一章中,筆者將繼續探討第三章第一節末所述,Schoeman 的主張 b、c 是否言 之成理。第三章第一節末,筆者曾指出Schoeman 的主張 b、c 如下:
b. 我們常把隱私 (包括「顯性隱私」及「隱性隱私」) 和「敏感議題」混淆在一起,
並誤以為隱私是「隱私規約」的產物;事實上,根本不存在著「隱私規約」;
c. 只有「免干擾規約」才是 A 可藉以免於他人干擾 A 的隱私的理由,而「隱私規 約」則否;換言之,A 僅僅藉由「免干擾規約」,就可藉以免於他人干擾 A 的隱 私。
由於筆者已證明了「顯性隱私」不是隱私,而且「弱干擾」才和侵犯隱私有關,因 此,我們就應把Schoeman 的主張 b、c 中的「顯性隱私」一詞刪除、把「隱私」一詞一 律置換為「隱性隱私」,並把「干擾」一詞一律改為「弱干擾」,並得出主張b’及主張 c’如下:
b’. 我們常把「隱性隱私」(即「規範義隱私」) 和「敏感議題」混淆在一起,並誤 以為「隱性隱私」是「隱私規約」的產物;事實上,根本不存在著「隱私規約」;
c’. 只有「免干擾規約」才是 A 可藉以免於他人「弱干擾」A 的「隱性隱私」的理 由,而「隱私規約」則否;換言之,A 僅僅藉由「免干擾規約」,就可藉以免於他 人「弱干擾」A 的「隱性隱私」。
對此,筆者認為Schoeman 的主張 c’正是關鍵所在。我們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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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可以僅僅藉由「免干擾規約」,就可藉以免於他人「弱干擾」A
的「隱性隱私」?對此問題,Wasserstrom 的答案是否定的,而 Schoeman 的答案則是肯定的。為了繼 續探討Wasserstrom 及 Schoeman 關於隱私的主張,何者才言之成理,筆者認為我們有 必要再回頭探討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中曾提及的「免干擾規約」、「隱性隱私」、「描 述義隱私」以及「強干擾」與「弱干擾」。
由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討論可見:
1. 「免干擾規約」和「禁止他人談論、刺探、窺視事物或訊息 X,而且禁止他人對 X 施以外力干涉」有關;其中,為了禁止他人談論、刺探、窺視事物或訊息 X ( 或
「禁止弱干擾」),A 可以訴諸「A 有獨處權利」作為理由;而為了禁止他人對 X 施以外力干涉 ( 或「禁止強干擾」),A 則可以訴諸「A 有行動自由」作為理由;
可見「A 有獨處權利」及「A 有行動自由」是「免干擾規約」背後的兩大理由;
2. 「弱干擾」( 即談論、刺探、窺視 ) A 的「隱性隱私」或「描述義隱私」的主要目 的,是要藉由談論、刺探、窺視A 的「隱性隱私」或「描述義隱私」,而破壞其 隱蔽狀態;如上所述,當A 想要免於他人「弱干擾」A 的「隱性隱私」或「描述 義隱私」時,「A 有獨處權利」是 A 可以援引的理由;
3. 另一方面,「強干擾」A 的「隱性隱私」或「描述義隱私」( 即對 A 的「隱性隱 私」或「描述義隱私」施以外力干涉 ) 的目的,並不是要破壞 A 的「隱性隱私」
或「描述義隱私」的隱蔽狀態,而是要干涉它們的運行或發生;如上所述,當A 想要免於他人「強干擾」A 的「隱性隱私」或「描述義隱私」時,「A 有行動自 由」則是A 可以援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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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討論可見:當A 想要免於他人「弱干擾」A 的「隱性隱私」或「描述義隱私」
時,我們只需要考慮「免干擾規約」中的「A 有獨處權利」,而不用考慮「A 有行動自 由」此一理由。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把上述和Schoeman 的主張 c’有關的關鍵問題中 的「免干擾規約」一詞,修改為「獨處權利」如下:
A
是否可以僅僅藉由「獨處權利」,就可藉以免於他人「弱干擾」A
的「規範義隱私」(
或「隱性隱私」)
?筆者認為討論至此,我們已來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對此問題,筆者認為答案是否 定的,理由如下:如第四節所述,A 的內心情感與想法、A 私下在房裡寫日記、A 和配 偶在家做愛,或A 和律師討論遺囑,都是 A 的「規範義隱私」( 或「隱性隱私」);現 在,假設A 希望「私下在房裡寫日記、與配偶在家做愛,或和律師討論遺囑」都能發生 或繼續運行,而且他人也沒有對A 的上述「規範義隱私」施以外力干涉 ( 即:他人並 未「強干擾」A 的上述行為 ),因而它們都能繼續運行或發生;此外,他人談論、刺探、
窺視A 私下在房裡寫日記、A 和配偶在家做愛,或 A 和律師討論遺囑 ( 即:他人「弱 干擾」A 的上述行為 ),顯然也不會使得 A 的上述行為無法發生或繼續運行;若是如 此,則我們要問:為何A 可以要求免於他人「弱干擾」A 的「規範義隱私」( 或「隱性 隱私」)?
對此,筆者認為僅僅訴諸「A 有獨處權利」,我們根本無法解釋何以 A 可以要求免 於他人「弱干擾」A 的上述行為,理由如下:當我們說「A 有獨處權利」時,我們的意 思是「A 的上述行為必須保持隱蔽狀態,而且他人不能談論、刺探或窺視 A 的上述行 為,並破壞A 的上述行為的隱蔽狀態」;然而問題的癥結,在於「A 有獨處權利」只告 訴我們「A 的上述行為必須保持隱蔽狀態,而且他人不能談論、刺探或窺視 A 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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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並破壞A 的上述行為的隱蔽狀態」,並沒有解釋何以A 的上述行為必須保持隱 蔽狀態,而且他人也不能破壞A 的上述行為的隱蔽狀態。
若是如此,則筆者認為我們就可得出下列重要結論:
A 僅僅藉由「A 有獨處權利」此一理由,根本無法解釋何以 A 可以要求免於他人
「弱干擾」A 的「規範義隱私」(或「隱性隱私」),因為「獨處權利」無法解釋何以 A 的「規範義隱私」必須保持隱蔽狀態、何以他人不能破壞A 的「規範義隱私」的 隱蔽狀態。
現在我們要問:A 究竟要訴諸甚麼理由,才足以解釋何以 A 的「規範義隱私」必須 保持隱蔽狀態,並使得A 可以要求免於他人談論、刺探、窺視 A 的「規範義隱私」?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Wasserstrom 的下列主張正是問題的答案:如第二章第一節所 述,Wasserstrom 認為我們之所以想要使得「規範義隱私」(或「隱性隱私」) 處於隱蔽 狀態,而且認為一定要「私下從事這些行為」才會覺得放心,其根本原因,在於我們會 對「規範義隱私」覺得羞愧,而且我們認為一旦「規範義隱私」不處於隱蔽狀態,我們 就會受到傷害;Wasserstrom 認為究其原因,完全是由於「隱私規約」所致。而由於他 人「弱干擾」的主要目的,正是想要藉由談論、刺探、窺視,而破壞A 的「規範義隱私」
原本的隱蔽狀態;因此,為了防止自己羞愧並受到傷害,A 當然就可以藉由「隱私規約」
而要求免於他人「弱干擾」A 的「規範義隱私」。
筆者認為由此可見:
1. 只有當 A 藉由「隱私規約」,並指出 A 會對「規範義隱私」覺得羞愧,而且認 為一定要「私下從事『規範義隱私』」才會覺得放心,否則就會受到傷害,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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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無法解釋何以 A 的「規範義隱私」必須保持隱蔽狀態,而且何以他人不能談 論、刺探或窺視A 的「規範義隱私」;
2. 換言之,「A 有獨處權利」不足以解釋為何 A 有「免於他人談論、刺探、窺視 A 的『規範義隱私』的自由」;唯有訴諸「隱私規約」,A 才可能解釋為何「A 有 獨處權利」、為何A 有「免於他人談論、刺探、窺視 A 的『規範義隱私』」的 自由,並因而A 可以要求免於他人「弱干擾」A 的「規範義隱私」(或「隱性隱 私」)。
由此可見Schoeman 的主張 c’無法成立。
討論至此,筆者認為還有下列問題值得注意。如上所述,「隱私」有兩大類――即
「描述義隱私」及「規範義隱私」;若是如此,則我們可再追問:
A
是否可以僅僅藉由「獨處權利」,就可藉以免於他人「弱干擾」A
的「描述義隱私」?有趣的是,筆者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讓我們舉例說明如下。在第三章第一節中,
我們曾指出:A 把住家庭院的圍籬架高、A 刻意選擇樹林的後面紮營、A 刻意到電話亭 打電話訂機票,或A 與配偶在家用餐,都是 A 的「描述義隱私」;現在,假設 A 希望
「住家庭院的圍籬架高、刻意選擇樹林的後面紮營、刻意到電話亭打電話訂機票,或與 配偶在家用餐」等「描述義隱私」,都能發生或繼續運行,而且他人也沒有對A 的上述
「描述義隱私」施以外力干涉;更重要的是,他人談論、刺探、窺視A 的上述「描述義 隱私」,顯然也不會干涉或影響A 的「描述義隱私」的運行或發生;若是如此,則為何 僅因「A 有獨處權利」,他人就竟然不能談論、刺探、窺視 A 的「描述義隱私」?
為此,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再回頭探討「描述義隱私」的重要特徵究竟為何。如第 二節所述,Wasserstrom 認為「描述義隱私」的重要特徵如下:對當事人而言,私下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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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描述義隱私」並不重要。筆者認為這表示:A 根本不會對「描述義隱私」覺得羞愧;
其結果,則是A 就自然不會認為「描述義隱私」一定要處於隱蔽狀態才會覺得放心,更 不會因為「描述義隱私」不處於隱蔽狀態而覺得受到傷害。
若是如此,假設他人「弱干擾」A 的「描述義隱私」,並因而破壞 A 的「描述義隱 私」原本的隱蔽狀態;在此情況下:
1. 由於 A 根本不會認為「描述義隱私」一定要處於隱蔽狀態才會覺得放心,更不會 因為「描述義隱私」不處於隱蔽狀態而覺得會受到傷害;因此,A 為了主張自己 有「獨處權利」或「免於他人談論、刺探、窺視A 的『描述義隱私』的自由」,
A 援引「隱私規約」根本不會有任何幫助,因為「隱私規約」根本是無關的理由;
2. 由此可見:當 A 想要免於他人談論、刺探、窺視 A 的「描述義隱私」時,即使 A 訴諸「隱私規約」,A 還是無法解釋為何「A 有獨處權利」、為何 A 可以要求 他人不能談論、刺探、窺視A 的「描述義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