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七章 Deigh 和 Reiman 的理論有甚麼錯?

第三節 Reiman 的理論有甚麼錯?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Reiman 的理論有甚麼錯?

Reiman 於隱私的立場上同樣主張規範性的隱私。筆者將之整理如下:

1. Reiman 認為隱私即是社會規約 (social practice) 或社會儀式 (social ritual) 所產 生的。筆者稱上述社會規約或社會儀式為「和隱私有關的社會規約或社會儀 式」,並簡稱為「隱私規約」。Reiman 認為在下列例子中,「隱私規約」都扮 演了關鍵角色:

a. 我們拒絕與他人分享與其無關的訊息,

b. 禁止他人從自宅窗外窺視,

規範義 隱私 隱

Deigh 的 隱私觀

隱私規約

免干擾規約

(適用範圍)

Wasserstrom

的隱私觀 描述義

隱私

圖 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c. 拒絕未敲門便擅自進入自己所在辦公事的訪客。 (Reiman, 1984: 310) 2. 然而 Reiman 並未解釋何以在上述三個例子中,「隱私規約」都扮演關鍵角

色。為此,筆者代為解釋如下:

若我們的社會沒有隱私規約來訂定何為隱私,則我們即便拒絕與他人分享與其 無關的訊息,他人仍可能不明白該領域為隱私,而僅會單純而表面的認為遭到 拒絕僅是獲得訊息的阻礙,故可能仍會用各種方法探求。然而現實情況是一般 我們表達該事件屬於個人隱私而拒絕他人時,他人便明白、尊重他人而停止追 問。

3. 同理亦可推及例子 b 和 c,在 b 的情況中,即便以言語禁止生人窺看自宅,若 不具規範性,窺看者的行為仍可能持續,直到因種種限制(如:高牆、惡犬等 等)窺看者的能力難以達到其目的時才放棄窺看;而在c 的情況中,敲門本身 即是一社會規範,若無規範,敲門僅是單純的物理性的拳頭撞擊到門的聲響,

而無「探問可否進入私人領域」的暗示意涵。

故隱私規約使得行為的意義發生變化,在規約的影響下,物理性的行為因具有了 禁止他人打擾的意涵。基於隱私規約,觸犯隱私的行為才得以理解。

由上述討論,筆者因而把Reiman 的隱私規約說整理如下:

Reiman

隱私規約說》

1) 隱私是經由社會規範而形成的。

2) 若隱私規約不存在,則隱私則成為不可能或無法理解。

3) 隱私規約是使隱私存在的必要條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綜上所述,Reiman 認為隱私皆為隱私規約所產生,任何隱私都與該隱私規約息息 相關。Reiman 的理論看似與 Wasserstrom 或 Deigh 的理論相同,同樣支持隱私為規範 義隱私的主張,然而仔細檢查Reiman 的理論將發現並非如此。對於 Reiman 的主張,

筆者認為有以下2 個主要的問題:

1. Reiman 將所有隱私都視為隱私規約的產物,並認為若隱私沒有隱私規約將無法 使他人理解並有效阻止他人侵犯。然而,筆者認為Reiman 若如此理解隱私,

恐忽略描述義隱私。描述義隱私即為Deigh 理論中的物理性的遮蔽狀態,如:

於自宅庭院外圍架高圍籬使得他人無法窺視,因而處於物理性隱蔽的庭院空間 即為描述義隱私。故隱私規約所產生的隱私並非是我們獲得隱私的唯一途徑,

由自身創造出的物理性的遮蔽空間亦可以使得我們獲得隱私。

2. 依照 Reiman 所舉的三個例子,筆者將 Reiman 認為隱私規約的作用整理如下:

a) 我們拒絕與他人分享與其無關的訊息,而他人不得追問。可改寫為:當訊息內 容與他人無關時,無論訊息的確切內容為何,若當事人不想與他人分享該訊息 而拒絕透露,他人因隱私規約得以理解該事項是隱私,而尊重當事人不再追 問。

b) 當事人可禁止他人於自宅窗外窺視,而他人因隱私規約的規範而理解當事人所 表達的意思,而停止窺視行為。

c)

進入他人的私人空間前應先敲門告知並取得對方同意,此敲門之舉為隱私規約 的產物,若未曾接觸過該種隱私規約恐無法理解「先敲門,後入室」之舉的意 涵。於該隱私規約下,若他人未敲門便擅闖自己所在辦公事,主人得以該訪客 尚未獲取同意之名,拒絕受訪。

私規約」其實是Wasserstrom 所說的「免干擾規約」,而 Wasserstrom 所說的「隱私規 約」Reiman 並未提到。

再者,對於隱私內容為何,Reiman 並未明確指出。現在筆者要問:Reiman 所說 的「隱私規約」是否有助於我們得知何為隱私?對此,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推論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隱私=所有權的範圍+免干擾規約。

4) 若是如此,Reiman 的隱私規約根本不具定義隱私內容的作用,理由是 Reiman 認為受隱私規約定義的隱私內容實則早已受到所有權界定。然而,筆者認為無 論是將隱私理解為與自身相關與他人無關的訊息以及與所有權相關的訊息或事 物加上免干擾規約,或是所有權的範圍加上免干擾規約,Reiman 都將遭遇困 難。請設想以下兩個問題:

a. 在捷運等公共場所,我是否可以免干擾規約宣稱我的臉是隱私拒絕他人觀看,

即便我的臉並未以任何物體隱蔽?

b. 我是否可以宣稱我走路的姿態、吃飯的模樣是隱私拒絕旁人窺視?

對於以上兩個問題,直覺上我們會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然而按Reiman 的隱私理 論,答案應是肯定的。為何會產生如此衝突,筆者認為問題即在於Reiman 忽略物理 性的隱蔽狀態之於隱私的重要角色,未將隱蔽意義1 ( X 處於物理性遮蔽狀態 ) 納入 其隱私理論。

另外,有趣的是,Reiman 認為「隱私規約」是「自我」概念之所以可能的先 決條件。筆者將其相關主張整理如下:

1. Reiman 將「隱私規約」( 或社會儀式 ) 看作有如社會裡的某種儀式,只要是人 都需要此儀式。此社會儀式的目的一方面是保障人們的隱私權並且將隱私的領 域約定成俗彼此遵守,而深層的意義則是肯定個體的存在以及人權。人類基於 隱私權的保障才得以自己決定自身的命運而不受他人宰制 (Reiman, 1984:

310)。

2. Reiman 更進一步以隱私儀式的功能面向出發,推展隱私規約說的意義。他不僅 認為個人隱私權的維護是在肯定個體的存在使得個體擁有人權,隱私權更是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體形成自我概念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因為個體唯有從自我的概念才能得知其 自身的存在、思想、身體以及行動是屬於自己的。 (Reiman, 1984: 310)

3. 因此,按 Reiman 的觀點,他把隱私與自我概念認作是一體兩面。必定先要有 社會的隱私儀式才會產生出個體。Reiman 據此提出了自我的生成理論。每個嬰 兒都要首先能辨認出他所有的肉體與自身的獨特連結,此連結讓他發現只有他 能控制此肉體;再者,嬰兒經歷社會的隱私儀式不斷的反覆進行肯定其作為獨 立個體的存在,他因而得以從中產生出自我為一個整體的概念,亦即自我。基 於此論述,Reiman 亦主張即使是囚徒,只要是人都應給予其隱私權的保障。

(Reiman, 1984: 310)

4. 然而,Reiman 認為自我的概念是持續不斷形成的社會性過程,人們的自我並非 在童年出現,便永世不變或定型,自我是一個變動生成的過程。(Reiman, 1984:

310) 35

5. Reiman 認為隱私權是一種社會性的儀式,其必要性所在是:自我概念若無此儀 式於日常人類社會的反復常態運行,個體的自我便無法形成。Reiman 把社會的 隱私儀式與自我的關係看作是原料與加工品的關係。並且由於自我概念的基礎 使隱私權獲得保障,而自我概念亦是個體能將物質性肉體視為自身所屬物的先 決條件,故隱私權的基礎是為維護自我的成形使得人為一獨立、完整的主體而 必須得到人權的必要先決條件。(Reiman, 1984: 310)

為助讀者理解,筆者把Reiman 的隱私規約說整理如下:

35 筆者認為 Reiman 的自我的概念與其提出的理論矛盾,筆者將於問題討論部分進行分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Reiman

隱私自我生成說》

1 隱私是一種社會儀式。

2 社會的隱私儀式使得自我存在受到肯定。

3 自我的存在藉由隱私儀式而得以生成。

4 自我是能將物質性肉體視為自身所屬物的唯一依據。

5 社會的隱私儀式是自我生成的必要條件,是能辨認自我的唯一依據,因而社 會的隱私儀式對自我生成而言,是必要的。

對於Reiman 的自我生成理論,筆者抱持著相反的觀點,Reiman 認為是隱私規約 方能使我們生成自我;然而,筆者認為應該是因為我們有自我方能使隱私的觀念生 成。Reiman 認為自我的形成是透過隱私規約多次對於自我相關訊息的確定方使得自我 生成,若是如此筆者想問,若我們的隱私規約將他人相關訊息定義為自身隱私,那麼 我們對於自我的觀念是否會因此便擴及他人?例如:隱私規約是否可將他人的手定義 為我的,因而使得他人的手便成為我自我的部分?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若答案是肯定的將與我們日常生活的直覺產生衝突,並且若是沒有自我的概念作 為優先存在,當隱私規約界定某些事物是「我的」的時候,該界定將沒有給予的方 向,因為按Reiman 的理論在隱私規約生成自我之前自我不存在,若是如此隱私界定 出的內容將沒有對象能夠給予。因此筆者認為對此問題答案是否定的,自我應該優先 生成於隱私規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