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隱私訊息控制說與價目表說
第三節 Rachels 的問題 2:忽略「規範義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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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s 隱私資訊控制說示意圖
第三節 Rachels 的問題 2 :忽略「規範義的隱私」
承上所述,在Rachels 的理論中不僅忽略了隱私的免干擾規約,並將隱私的意涵限 縮於描述性隱私,因此筆者想要進一步追問,Rachels 將規範性隱私排除在理論外的用 意為何?此舉是否將對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造成缺陷?
然而,於此提問 Rachels 並未於文中回應,故筆者將同情的理解 Rachels 的觀點,
並試圖為此提問尋求解答。
Rachels 認為人對於自身訊息具有控制能力,因而得以將訊息分類,因對象之別公開 部分訊息、隱藏其餘部分。這麼做的用意有兩個:
1. 考量個人具有多種的社會角色,為了避免角色衝突的因應對策。
2. 藉由調控自身訊息與不同對象的分享來界定親疏有別,不同交情深淺的人際關係。
然而,筆者無法從Rachels 的理論目的看出,為何 Rachels 將所有自身訊息皆看作與 描述義隱私相關而與規範義隱私無關。換句話說,筆者認為不僅描述義隱私與人際關係
隱 私 自身
訊
息 控制力
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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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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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息息相關,令我們感到羞愧的規範義隱私在我們建立人際關係的環節中也至關重 要。
如前所述,Wasserstrom 認為規範義隱私為令個人感到羞愧 (shame) 的訊息,包含性 行為、赤裸的身體等,之所以被我們視為隱私並感到羞愧的原因為我們所處的文化灌輸 我們如此的觀念。此外,如前所述,Rachels 認為使我們感到羞愧的情況應排除在隱私 的討論之外,該種情形為特例,並非我們日常生活中談論隱私的常態。
筆者認為 Rachels 的觀點看似頗具說服力,規範義的隱私確實僅占整體隱私概念的 一小部分,但僅因其比重之輕便否定規範義隱私於隱私概念中的角色是不合理的,就其 內涵,規範義隱私的確是我們日常所重視的隱私。甚至對於Rachels 的理論,筆者主張 規範義隱私具有無可取代的地位,撇除規範義隱私談「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Rachels 將遭遇困境。
為清楚闡釋Rachels 的理論將遭遇何種困境,筆者將舉一思想實驗,如下:
假設:
1. Rachels 的理論基礎成立。
2. 存在某人 X。
3. X 將自身的描述義隱私由不重要到極為重要排序,則可能為:容貌、身高、職業、
生日、嗜好、厭惡事項、優點、缺點、童年回憶、政治傾向、教育觀、金錢觀、
人生觀、志向等等。
4. 這些項目皆不會令 X 感到羞愧。
5. 描述義隱私對 X 的重要性與 X 人際關係依照親密程度呈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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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X 按照這些訊息與他人是否相關的直覺,將 X 的人際關係依照親密程度分為 A 到F 六種:
親密程度的衡量依據,筆者擬以 Rachels 曾提過的信任、自在為判準,0-10 分最高 分為10 分表示。
A:為 X 在情感上 10 分信任、相處起來 10 分自在的對象。與 A 來往時,X 並不將容 貌、身高體重、三餐的內容、職業、生日、嗜好、厭惡事項、優點、缺點、童年回憶、
政治傾向、教育觀、金錢觀、人生觀、志向等視為隱私。
B:為 X 在情感上 8 分信任、相處起來 8 分自在的對象。與 B 來往時,X 並不將容貌、
身高體重、三餐的內容、職業、職業、生日、嗜好、厭惡事項、優點、缺點、童年回憶、
政治傾向、教育觀、金錢觀等視為隱私,將人生觀、志向等視為隱私。
C:為 X 在情感上 6 分信任、相處起來 6 分自在的對象。與 C 來往時,X 並不將容貌、
身高體重、三餐的內容、職業、職業、生日、嗜好、厭惡事項、優點、缺點、童年回憶、
政治傾向等視為隱私,將教育觀、金錢觀、人生觀、志向等視為隱私。
D:為 X 在情感上 4 分信任、相處起來 4 分自在的對象。與 D 來往時,X 並不將容貌、
身高體重、三餐的內容、職業、職業、生日、嗜好、厭惡事項、優點、缺點等視為隱私,
將童年回憶、政治傾向、教育觀、金錢觀、人生觀、志向等視為隱私。
E:為 X 在情感上 2 分信任、相處起來 2 分自在的對象。與 E 來往時,X 並不將容貌、
身高體重、三餐的內容、職業、職業、生日、嗜好、厭惡事項等視為隱私,將優點、缺 點、童年回憶、政治傾向、教育觀、金錢觀、人生觀、志向等視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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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為 X 在情感上 0 分信任、相處起來 0 分自在的對象。與 F 來往時,X 並不將容貌、
身高體重、三餐的內容等視為隱私,將職業、生日、嗜好、厭惡事項、優點、缺點、童 年回憶、政治傾向、教育觀、金錢觀、人生觀、志向等視為隱私。
觀察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能落入X 的各類人際關係為:
A 類:家人、配偶、戀人、關係極佳的友人。
B 類:好朋友。
C 類:朋友。
D 類:泛泛之交。
E 類:同事。
F 類:陌生人。
接著,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人際關係帶入 B 到 F 類,似乎尚可清楚符應我們日常 生活的人際關係情形,但是 A 類的區分卻無法讓人滿意。理由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必 定認為家人、配偶、戀人、關係極佳的友人之間具有差異,並不可化約為同一類的人際 關係。
此思想實驗的重點在於凸顯Rachels 的理論若缺乏規範義隱私,將無法區分 A 類人 際關係內部的親密差異。筆者認為其結果,則是在Rachels 的理論下無論是親人、配偶、
極親密友人等都將成為同一類人際關係。筆者認為親人、配偶、親密友人等極度親密的 關係之所以得以區分,除卻血緣或法律上的因素,規範義隱私正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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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一般而言,我們會與親人、配偶、親密友人分享自己的描述義隱私,但僅 會與配偶分享自身的規範義隱私。並且規範義隱私之於配偶或伴侶的關係也有不同於描 述義隱私的重要性。該種重要性亦是我們所處傳統文化中認為婚姻關係裡的必要條件。
雖然隨著社會變遷或少數個體特殊差異,將規範義隱私視為伴侶關係之必要條件的觀點 已不為絕對必要,但仍得以從日常生活觀察,將規範義隱私視為伴侶之親密關係為必要,
依舊是當代社會的常態。
故筆者總結:
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雖可以區分出普通的人際關係與親密的人 際關係之別,但卻無法辨別親密關係中的配偶、親人、親密友人等的差異,筆者認 為若補上規範義隱私,A 類親密關係中的多種人際關係方能合理得出。換言之,
Rachels 的理論僅可建立陌生人、泛泛之交到好友或家人的人際關係,而無法建立 人際關係中最為重要的伴侶關係。筆者想進一步追問,規範義隱私於人際關係中究 竟扮演何種角色?缺少規範義隱私或描述義隱私,僅存描述義隱私或規範義隱私將 分別形成何種人際關係?
「描述義隱私」、「規範義隱私」以及人際關係:
藉由Rachels 的理論,我們得知隱私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並且不僅描述義隱私與 建立人際關係有關,規範義隱私在建立親密的伴侶關係過程也十分重要,但三者之間的 關係仍尚未明朗。為幫助理解筆者於本節引入「價目表說 (price list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