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隱私訊息控制說與價目表說
第二節 Rachels 的問題 1:「強意義的控制」與「弱意義的控制」的混淆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Rachels 的問題 1 :「強意義的控制」與「弱意義的控
制」的混淆
筆者近一步追問,僅僅控制力是否即構成隱私成立的充分必要條件?再回答此 問題前,筆者想問 Rachels 對於控制力的定義為何?然而,Rachels 於文中未做清楚定 義,故筆者於此將先行探討控制力的意義。
筆者將控制力的可能意義區分為二:「強意義的控制」與「弱意義的控制」。
強意義的控制:當事人對於不欲被他人得知的訊息嚴密的隱藏,使得他人無法以任 何手段突破訊息的防護而得知訊息內容。換言之,強意義的控制是「全有全無的控 制觀」,即當控制能力無法抵禦他人探查、遭到他人突破,而使得訊息遭到泄露時,
當事人對隱私控制便失敗,此時當事人並未順利以強意義的控制隱藏自身隱私。當 隱私未受到強意義的控制而洩露時,代表當事人的控制力失效,當事人並未控制自 身隱私,洩露的訊息也不是隱私。簡言之,有成功受到強意義控制的訊息方為隱私,
一旦強意義的控制失敗,導致訊息洩露,所洩露的訊息便非隱私。
弱意義的控制:當事人對於不欲被他人得知的訊息加以隱藏,然而卻無法完全阻礙 他人突破訊息的防護而得知訊息內容。對於弱意義的控制可進一步依照控制力強度 的程度差異,分為不同層次,從強到弱分別為由困難到容易但皆有可能被摧毀的物 理性遮蔽和僅僅透過語言或手勢宣告他人不該侵犯。換言之,弱意義的控制是「有 程度之別、非全有全無的控制觀」,當事人以不同嚴密程度的控制隱藏自身的訊息。
訊息一旦受到隱藏,不論當事人的控制力強度使否足以抵擋外界侵擾,受到不同程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被他人干擾並成功突破而取得訊息時,依 Rachels 的理論,X 將無隱私,換言之,
X 的隱私並未受到侵犯,理由是控制力失效;如此一來,當事人等於完全沒有強意 義的控制自身訊息,其結果,則是該訊息也並非隱私。
為彰顯此後果的荒謬,筆者將舉例說明 Rachels 的隱私理論會導出何種結果。
如下:百貨公司的更衣室僅以布簾與人來人往的商場相隔,單薄的布簾所構成的控制力 只需稍稍一掀動即可突破,故產生以下問題:
1. 掀動布簾的人並未侵犯隱私,理由是更衣室內的人實際上並未充分的控制自身隱 私。然而當訊息變得無力控制便不再屬於自身隱私嗎?
2. 即便更衣室內的人對隱私的控制力近乎於零,但從日常經驗得知更衣室的布簾的 確製造了一個隱私空間,並且大部分的人不會主動去打擾。於此例,控制力已非 隱私存在的根據,然而為何仍然可以僅僅的一面布簾便建立出隱私?
若 Rachels 的理論採取強意義的控制觀點,則火車、布簾案例所引出的兩個問題,
Rachels 便無法順利回答。面對控制力無法發揮效用時個體卻仍能保有隱私的狀況,筆 者嘗試以弱意義的控制力為Rachels 辯護。
回到布簾的例子:百貨公司的更衣室僅以布簾與人來人往的商場相隔,單薄的布簾 所構成的控制力只需稍稍一掀動即可突破,若以弱意義的控制力觀點,將如此理解:掀 動布簾的人侵犯隱私,理由是更衣室內的人以弱意義的控制力控制自身隱私。
雖然以弱意義的控制力理解更衣室的例子似乎可得到合理的解釋,然而筆者想要繼 續追問的是:更衣室內的人對隱私的控制力近乎於零,既然如此,為何可以僅僅的一面 布簾便建立出隱私?是什麼因素使得他人不去掀開布簾所建構的隱私空間?對此問題 的答案不可能歸因於當事人有控制自身訊息,理由是單就當事人的控制並不可能有效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止他人突破隱私防護,必定是有除了當事人控制力之外的理由保護隱私不受侵犯。故單 就當事人具有弱意義的控制力仍無法合理說明百貨公司更衣室以布簾製造隱私空間的 例子。
故筆者得到以下結論:
Rachels 認為僅僅藉由控制自身的訊息即可獲得隱私,且將隱私指向人的直覺、本 能反應,而與後天文化或規約完全脫鉤,Rachels 的隱私理論中隱私成立的充分必 要條件即為當事人的控制力。然而,根據筆者的分析,無論Rachels 所言的控制是
「強意義的控制」或「弱意義的控制」皆無法單獨作為隱私得以存在的合理依據。
31
筆者懷疑這項缺陷是由於 Rachels 的理論只注意到了隱私的描述意義,而忽略了隱 私的規範意義(即免干擾規約)所致。回到更衣室布簾的例子,在日常脈絡下,布 簾即給予了隱私的規範意義,故當布簾作為隱私的描述意義不存在時(例如:輕易 翻動布簾,物理性的控制力屏障即可消除),布簾作為隱私的規範意義卻仍發揮效 用,使得布簾在規範意義之下即已宣示布簾內的範圍屬於隱私,明白該規範意涵的 人也不會認為布簾的控制力可輕易突破而做出干擾的行為。
筆者認為Rachels 的主張帶來的重重挑戰,正是 Rachels 僅考慮到控制力帶來的隱私 的描述意義,而未注意到隱私的規範意涵可能即是缺失所在。
31 除此之外,筆者主張僅僅控制力也無法使隱私成為可能,例如:「訊息」亦為必要條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Rachels 隱私資訊控制說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