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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干擾」vs.「弱干擾」及「獨處權利」vs.「行動自由」

第三章 究竟 Wasserstrom 和 Schoeman 誰較為言之成理?

第二節 「強干擾」vs.「弱干擾」及「獨處權利」vs.「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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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隱私是 A 的「核心訊息」,而且包括了「顯性隱私」及「隱性隱私」( 或

「規範義隱私」);此外,「A 刻意讓事物或訊息 X 處於隱蔽狀態」並不是 A 獲得隱私的必要條件;可見「描述義隱私」根本就不是隱私;

b. 我們常把隱私 ( 包括「顯性隱私」及「隱性隱私」) 和「敏感議題」混淆 在一起,並誤以為隱私是「隱私規約」的產物;事實上,根本不存在著「隱 私規約」;

c. 只有「免干擾規約」才是 A 可藉以免於他人干擾 A 的隱私的理由,而「隱 私規約」則否;換言之,A 僅僅藉由「免干擾規約」,就可藉以免於他人 干擾A 的隱私。

現在我們要問:Wasserstrom 及 Schoeman 關於隱私的主張,何者才言之成理?

第二節 「強干擾」 vs. 「弱干擾」及「獨處權利」 vs. 「行動自 由」

為了便於討論,在接下來的討論中,筆者將首先探討在上一節末所述,Schoeman 的 主張 a 是否言之成理。至於 Schoeman 的主張 b、c 是否言之成理,則留待第五章再討 論。如上一節末所述,Schoeman 的主張 a 如下:

隱私是A 的「核心訊息」,而且包括了「顯性隱私」及「隱性隱私」(或「規範義隱 私」);此外,「A 刻意讓事物或訊息 X 處於隱蔽狀態」並不是 A 獲得隱私的必要 條件;可見「描述義隱私」根本就不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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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讓我們從「『免干擾規約』究竟是甚麼?」此一問題開始探討。我們要問:

依Schoeman 之見,「免干擾規約」究竟是甚麼?

可惜的是,對此問題,Schoeman 並未提供任何回答,因此在接下來的討論中,筆者 只能猜測其真意為何。對於何謂「免干擾規約」,筆者認為 Schoeman 可以 Don’t tell, don’t ask policy 為基礎,並把「免干擾規約」理解如下:

假設A 刻意讓事物或訊息 X 處於隱蔽狀態,並因而獲得「描述義隱私」;在此情況 下,當我們說A 因為「免干擾規約」而有合理理由可免於他人干擾 X,否則就等於 侵犯了A 的隱私時,我們的意思如下:他人既不能談論 ( 此即 Don’t tell policy)、

刺探或窺視X ( 此即 Don’t ask policy ),而且也不能對 X 施以外力干涉;換言之,

「免干擾規約」可以理解為Don’t tell, don’t ask policy 加上「他人不能對事物或訊息 X 施以外力干涉」此一要求。15

例如:A 刻意把住家庭院的圍籬架高、刻意選擇樹林的後面紮營、刻意到電話亭打 電話訂機票、私下在房裡寫日記,或與配偶在家用餐或做愛,在這些情況下,當我們說 A 因為「免干擾規約」而有合理理由可免於他人干擾,否則就等於侵犯了 A 的隱私時,

我們的意思如下:對於 A 的住家庭院狀況、樹林後面的紮營狀況、電話亭裡的對話內 容、日記內容或與配偶在家用餐或做愛等狀況,他人既不能談論、刺探或窺視,而且也 不能對 A 的架高圍籬、樹林後面紮營、到電話亭打電話、寫日記及與配偶在家用餐或 做愛等行為,施以外力干涉。

15 筆者認為我們可把 Don’t tell, don’t ask policy 理解如下:Don’t tell policy 是指我們不能散播、傳遞某 些我們所獲知的訊息,而don’t ask policy 則是指我們不能收集我們不該獲知的某些訊息,因此筆者把 don’t ask policy 翻譯為「我們不能刺探或窺視訊息 X」。

sense of interference),而把「對 X 施以外力干涉」稱為「強干擾」(strong sense of interference)。

16 Warren 及 Brandeis 著名的「獨處權」(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Warren and Brandeis, 1890) 正是 A 可以訴諸的理由; 而不談X」。換言之,Schoeman 似乎主張「隱私」不同於「敏感議題」,而且「免干擾規約」不同於

「敏感規約」。若是如此,則筆者認為Schoeman 就可以把「敏感規約」理解為 Don’t tell, don’t 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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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干擾規約」和「禁止他人談論、刺探、窺視事物或訊息 X,而且禁止他人對 X 施以外力干涉」有關;其中,為了禁止他人談論、刺探、窺視事物或訊息 X ( 或

「禁止弱干擾」),A 可以訴諸「A 有獨處權」作為理由;而為了禁止他人對 X 施 以外力干涉 ( 或「禁止強干擾」),A 則可以訴諸「A 有行動自由」作為理由;

17

2. 可見「A 有獨處權」及「A 有行動自由」是「免干擾規約」背後的兩大理由。

現在讓我們再追問:「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隱私』遭到了侵犯」究竟是甚麼 意思?如上所述,由於「干擾」可分為「強干擾」及「弱干擾」兩種意義,因此,對此 問題,筆者認為Schoeman 可以分別回答如下:

1. 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隱私」遭到了侵犯,當且僅當

1) 他人談論、刺探、窺視 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隱私」 (「弱干擾」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隱私」),想要破壞 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 隱私」的隱蔽狀態,而且

2) A 想讓 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隱私」處於隱蔽狀態。

2. 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隱私」遭到了侵犯,當且僅當

1) 他人外力干涉 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隱私」 (「強干擾」A 的「顯性 隱私」或「隱性隱私」),想要干涉 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隱私」的 運行或發生,而且

17 筆者在本節稍後將指出:「弱干擾」才和侵犯隱私有關,至於「強干擾」則似乎和侵犯隱私無關,而 只和侵犯行動自由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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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想讓 A 的「顯性隱私」或「隱性隱私」繼續運行或發生。18

讓我們首先考慮以「強干擾」來理解「A 的『隱性隱私』遭到了侵犯」,是否言之 成理。不幸的是,對此問題,筆者認為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筆者認為究其原因,在於如 此一來,我們就會得出下列荒謬的結論:1. 直覺上觀之,A 的隱私顯然遭到了侵犯;然 而由於他人根本沒有「強干擾」A 的「隱性隱私」,因此我們竟會被迫得出「A 的隱私 並沒有遭到侵犯」此一結論;2. 另一方面,如果他人「強干擾」了 A 的「隱性隱私」,

則我們就會得出「A 的隱私遭到了侵犯」此一結論;然而直覺上觀之,A 的隱私顯然並 未遭到侵犯。可見以「強干擾」來思考A 的「隱性隱私」是否遭到了侵犯,會得出荒謬 的結果。

現在讓我們探討何以如此。如先前對於「強干擾」一詞的定義可知:

A 的「隱性隱私」遭到了侵犯,當且僅當

1. 他人外力干涉 A 的「隱性隱私」 (「強干擾」A 的「隱性隱私」),想要干涉 A 的

「隱性隱私」的運行或發生,而且

2. A 想讓 A 的「隱性隱私」繼續運行或發生。

18 為了便於討論,筆者將稱以「弱干擾」來定義「A 的隱私遭到了侵犯」的主張為「隱私侵犯說」。筆 者認為「隱私侵犯說」言之成理,理由如下:假設A 洗澡時遭到 B 偷窺,在此情況下,A 想讓自己的身 體處於隱蔽狀態,而B 則想藉偷窺來破壞 A 的身體的隱蔽狀態;依「隱私侵犯說」,我們應推出「A 的 隱私遭到了侵犯」此一結論,這顯然言之成理,因為在上述例子中,A 的隱私顯然已遭到了侵犯。相較 之下,如註釋4 所示,Schoeman 的「隱私玷汙說」則會推出「A 的隱私並未遭到侵犯」此一結論,因此 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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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舉例說明甚麼是「強干擾」A 的「隱性隱私」。假設 A 私下在房裡寫日記,

或與配偶在家做愛。現在考慮下列三種情況:

a. 他人僅僅談論、刺探或窺視 A 的日記內容或與配偶在家做愛等狀況,而不對 A 的寫日記及與配偶在家做愛等行為施以外力干涉;( 談論、刺探或窺視,而不施 以外力干涉 )

b. 他人不僅談論、刺探或窺視 A 的日記內容或與配偶在家做愛等狀況,而且還對 A 的寫日記及與配偶在家做愛等行為施以外力干涉;( 談論、刺探或窺視,而且 施以外力干涉 )

c. 他人並不談論、刺探或窺視 A 的日記內容或與配偶在家做愛等狀況,然而卻對 A 的寫日記及與配偶在家做愛等行為施以外力干涉。(不談論、刺探或窺視,然 而卻施以外力干涉)

如此一來,筆者認為我們就可得出下列結論:在情況 a 中,他人並沒有「強干擾」

A 的「隱性隱私」( 因為他人僅僅談論、刺探或窺視 A 的上述行為,並沒有施以外力干 涉 );而在情況 b 中,他人則是「強干擾」及「弱干擾」了 A 的「隱性隱私」;至於在 情況c 中,他人則「強干擾」了 A 的「隱性隱私」 (因為他人雖然不談論、刺探或窺視 A 的上述行為,然而卻對 A 的行為施以外力干涉 ) 。

由於我們現在考慮的,是Schoeman 採取「強干擾」此一意義,是否會產生問題,因 此在接下來的討論中,筆者將忽略上述情況b,而完全聚焦於情況 a、c。現在我們要問:

在情況a、c 中,A 是否可以宣稱自己的隱私遭到了侵犯?

筆者認為答案顯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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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情況 a 中。由於他人並沒有「強干擾」A 的上述行為 ( 因為他人僅僅談論、

刺探或窺視 A 的上述行為,並沒有施以外力干涉,A 的上述行為也仍然能運行 或發生 );其結果,則是 A 就完全不能宣稱自己的隱私遭到了侵犯 ( 因為他人 根本沒有「強干擾」A 的上述行為 )。然而筆者認為這顯然是相當荒謬的結論,

因為在情況a 中,A 的隱私顯然已遭到了侵犯;

2. 在情況 c 中,他人則「強干擾」了 A 的「隱性隱私」 (因為他人雖然不談論、刺 探或窺視 A 的上述行為,然而卻對 A 的行為施以外力干涉 ),而且由於如此一 來,A 的行為很可能會因為外力干涉而無法運行或發生,因此,我們必須得出「A 的隱私遭到了侵犯」此一結論。然而筆者認為這也是相當荒謬的結論,因為在情 況c 中,顯然 A 的行動自由才遭到了侵犯,至於 A 的隱私則並沒有遭到侵犯。

為了擺脫上述困境,Schoeman 就必須被迫承認下列主張:

1. 為了解釋何以 A 的隱私遭到了侵犯,「干擾」一詞的意義只能是「弱干擾」,而 不能是「強干擾」;

2. 在情況 c 中,雖然他人「強干擾」了 A 的上述行為,然而情況 c 似乎和「侵犯 A 的隱私」無關,而只和「侵犯A 的行動自由」有關;由此可見:「弱干擾」才和 侵犯隱私有關,「強干擾」則和侵犯隱私無關,而只和侵犯行動自由有關。19

由上述討論可見:為了解釋何以 A 的隱私遭到了侵犯,Schoeman 必須採取「弱干 擾」此一意義。若是如此,則我們要再追問:以「弱干擾」來理解「A 的『隱性隱私』

遭到了侵犯」,是否言之成理?如先前對於「弱干擾」一詞的定義可知:

19 由於筆者已證明了「強干擾」和侵犯隱私無關,而只和侵犯行動自由有關,因此,我們就不需要探討 下列問題:以「強干擾」來理解「A 的『顯性隱私』遭到了侵犯」,是否言之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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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的「隱性隱私」遭到了侵犯,當且僅當

1. 他人談論、刺探、窺視 A 的「隱性隱私」 (「弱干擾」 A 的「隱性隱私」),

想要破壞A 的「隱性隱私」的隱蔽狀態,而且

2. A 想讓 A 的「隱性隱私」處於隱蔽狀態。

現在我們要問:Schoeman 的上述可能主張是否言之成理?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現在我們要問:Schoeman 的上述可能主張是否言之成理?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