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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

第六章 隱私訊息控制說與價目表說

第一節 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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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隱私訊息控制說與價目表說

在第六章及第七章中,筆者將以前面章節得到的結論,重新檢視在隱私的哲學探討中,

不可忽視的三個經典理論─James 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control-relationship definition of privacy)、Deigh 的隱私理論,以及 Jeffrey Reiman 的「隱私自我生 成說」(personhood view of privacy),並深入探討它們是否言之成理。本章將首先檢視 Wasserstrom 的「隱私規約說」與 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之間的關聯,

並判斷在Wasserstrom 理論成立下,「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是否仍可站得住腳。

第一節 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 人際關係說」

30

筆者首先討論 Rachels 關於隱私的主張,並將其主張稱為「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 說」。筆者將之整理如下:

1.

Rachels 認為隱私權並非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的混合物,隱私權能保護人們某一獨特的 領域不受侵犯。於文獻中,Rachels 挑選出數種與隱私相關的情況,然而這些例子都 是人們處於避免訊息被濫用或防止自己被錯誤對待的情況,例如:競爭對手彼此訊息 保密、人們刻意隱藏一些特殊嗜好等等。其認為此類情形並非日常生活的狀況。因此

30 Rachels 贊同 Charles Fried (1968) 的隱私觀,並承認自己的觀點與 Fried 大致相同。Fried 主張隱私如 同人際交往時所使用的貨幣,Fried 稱此種貨幣為道德貨幣 (moral capital)。Fried 認為隱私是尊重、信 任、友誼、愛等等的必要條件 (Fried, 1968: 205)。Rachels 與 Fried 不同的是,Rachels 近一步指出隱私與 多元人際間的關聯,並主張隱私即是對自身訊息的控制能力,唯有藉由隱私我們方能擁有多種人際關係 (Rachels, 1975: 29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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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s 真正想要討論的是在不為了避免尷尬、羞恥並且無威脅性的情況下,人們視 作不願意隱私權受侵犯的理由。 (Rachels, 1975: 290-292)

2.

Rachels 認為人們對於他人冒犯自己隱私的行為有一種直覺,即是「不關別人的事」

(nobody else's business)的念頭。Rachels 覺得這是隱私權更核心的理由。而此感覺的 源頭,Rachels 宣稱,是奠基於自我的訊息控制能力與在社會中與不同人建立多種人 際關係的能力兩種能力間密不可分的關係。(Rachels, 1975: 292)

3.

Rachels 認為個體並非在所有對象面前都是以同一個樣貌或形象呈現;正是個體與不 同的對象有著各有所異的互動模式,不同的模式才能代表不同的人際關係。然而,這 並不意味著人在不同對象之間的角色轉換是必然是欺騙行為。排除欺騙的動機,不同 的角色都是人們企圖以自認最合適的方式與他人互動相處。(Rachels, 1975: 292-294)

4.

並且,Rachels 主張特殊互動模式對應著特定的人際關係的對應之間並非純屬偶然,

而是不同的互動模式正定義了該所對應的人際關係種類。就是基於多種互動模式,人 們才能產出多元的人際關係。例如:我們心中的恐懼、擔憂以及重大人生決定只會對 某些朋友訴說,而這些朋友因而被我們當作親密好友,我們相信他們的會保密、喜歡 他們相伴,自己的舉止也會更佳隨意,親密的互動模式因此建立了親密友人的關係。

兩者不可獨立而論。(Rachels, 1975: 294-295)

5.

Rachels 由此導出我們有權拒絕任何干擾或使得目前的人際關係難以維持的任何第三 者的介入。相反地,也是因為我們具有控制自身訊息的能力,我們才能維持各種不同 的關係,而此即是我們珍視隱私權的原因。(Rachels, 1975: 295)

簡言之,Rachels 主張人們覺得隱私權相當重要是因為人們需要在人際之間維持不同 的行為模式,而我們既有訊息控制的基本能力而已能形成不同的人際模式,但隱私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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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常容易使得既有的關係破裂,故人們有權拒絕他人侵犯隱私以保護人際關係不受他 人破壞。

為幫助讀者理解,筆者將上述討論,整理成下列論證:

1 只當我們有控制關於我的訊息、決定誰才可得知的能力,此時我們才能和他 人有不同的人際關係。

2 我們有隱私,當且僅當我們有控制關於我的訊息、決定誰才可得知的能力。

/∴ 只當我們有隱私,此時我們才能和他人有不同的人際關係。

為有助於判斷 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是否言之成理,筆者想問 Rachels 所言的隱私是描述意義的隱私還是規範意義的隱私?

Rachels 對於隱私的定義問題:

Rachels 於文中並未注意到描述意義隱私與規範意義隱私的區分,故對於筆者的提 問 Rachels 亦未給予直接的回覆。但筆者可藉由分析 Rachels 於文中所提的隱私概念進 行分析與推敲,嘗試以Rachels 的角度對此問題給予可能的回覆。

為方便讀者理解,筆者將Rachels 的理論精華濃縮如下表:

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

前提: 撇除特殊情況,如:尷尬、羞恥並且無威脅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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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隱私受侵犯 的理由:

不關別人的事 (nobody else's business) 的直覺。

隱私運行方式: 藉由控制自身訊息的公開與保密調控。

隱私的功用: 藉由調控自身訊息,建立不同隱私程度的模式,以定義相 應的多種人際關係。

對人格的預設: 人隨著與不同對象相處,而有多種面向,排除欺騙的情況,

多種面向的用意是主體以最合適的方式與他人相處。

隱 私 遭 破 壞 的 後果:

隨著人際關係中的第三者介入,並揭露在原關係中未知的 訊息,該段人際關係便遭破壞。

結論: 隱私即為控制自身訊息後選擇保密的訊息。人藉由對於自 身訊息的調控而產生隱私,此種隱私並非恆常、同一,而 是相對於不同人際關係而各有差異。所以一個人有多種隱 私的模型,不同的模型對應不同的人際關係,也是多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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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關係的定義根據。若無隱私,人將無法維持多種人際關 係。

表 4

Rachels 認為僅僅藉由控制自身的訊息即可獲得隱私,並且 Rachels 刻意排除尷 尬、羞恥與威脅性的情況。而按Rachels 的理論控制自身的訊息的充要條件僅需:

1. 當事人具有自身訊息。

2. 當事人具有控制自身訊息的能力。

以上兩條件皆為當是人不需藉由外力,僅僅憑藉自身便可取得:

1. 當事人的自身訊息可由當事人自己產生。

2. 控制自身訊息的能力為人所固有。

3. 控制自身訊息的能力之運用為本能反應。

推測 Rachels 傾向將隱私視做一種對於自身訊息的控制能力,並且此能力的運 用源自於一種由經驗累積的反應,即當主體感受到他人行為逾越進而干涉到自身事務時,

而產生的抗拒、排斥反應。筆者推測Rachels 的論述似乎將隱私指向我們先天而自然的 本能表現,而非後天文化或規約的產物。故筆者可由以上線索推測Rachels 認定的隱私 並非規範義隱私,而是描述義隱私,理由是描述義隱私為我們以物理屏障遮蔽我們所要 隱蔽的事項,該事項的內容為當事人決定、不受隱私規約限定,且描述義隱私的內容並 不會使我們感到羞愧,這正是Rachels 所認為的隱私。而規範義隱私指的是隱私規約定 義了某些事項為隱私,並且一旦沒有私下從事這些事項,便會使我們感到羞愧,而這並 非Rachels 所認為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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