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為何「隱蔽狀態」是「隱私」的必要條件? 四個思想實驗
第五節 魯賓遜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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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eman
:泰山有隱私。理由是泰山仍是人,而人有自我,且核心事物即定義了自我,而核心事物又是隱私,故泰山有核心事物,且泰山有隱私。26
至此我們似乎尚無法斷定究竟是Wasserstrom 還是 Schoeman 較言之成理。為更清 楚顯示Wasserstrom 與 Schoeman 兩者的差異,筆者引入第二個思想實驗,即魯賓遜論 證,請見本章第五節。
第五節 魯賓遜論證
為凸顯隱私規約於隱私的概念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想進一步引入另一思想實驗:
魯賓遜論證。
假設某人「魯賓遜」,原本生活在與我們社會相同的環境,卻因一次船難漂流至一 座荒島,且魯賓遜與泰山除了前者生於文明世界,因海難漂至荒島,而後者生於荒 島的差異外,魯賓遜與泰山兩者所處情況及其他條件均完全相同。換言之,魯賓遜 與泰山兩者的唯一變數是魯賓遜生於文明世界,因海難漂至荒島;而泰山生於荒島。
筆者稱以上思想實驗為魯賓遜論證思想實驗。筆者想問:魯賓遜與泰山的隱私情況 將有何差異?
26 對此主張或許可能有人會質疑,泰山雖是人但未必有自我概念,理由是(例如)泰山未曾於人所共 組的社會環境生長,而自我是經由人類的社會互動方能發展形成。筆者不排除此類論述的可能性,然而 單就Schoeman 的理論來看,Schoeman 未考慮到社會與自我概念的關聯,所以 Schoeman 應會認為泰山 有自我概念。本文暫以 Schoeman 的自我理論成立的觀點討論,至於 Schoeman 的自我理論是否成立,
筆者將另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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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直覺反應,我們會認為魯賓遜仍有隱私觀念,並且在尚未肯定荒島上無人的情 況下,魯賓遜不只會以尋找遮蔽而擁有描述義隱私,並且魯賓遜從事規範義隱私的內容 時,也必定會在自認隱蔽的環境裡進行,否則在不確定是否有他人的情況下從事規範義 隱私,必會感到不安且可能感到羞愧。然而,對於自小獨自生活於無人荒島的泰山,我 們會認為泰山可能有描述義隱私,會為了免於干擾而尋求遮蔽,卻不會認為泰山會刻意 尋求隱蔽以從事規範義隱私。
值得一提的是,若針對隱蔽事項做直覺判斷,筆者得出泰山與魯賓遜唯有可能為了 事項X(如:解決問題、打獵、選擇休憩地)或事項 Y(如:性行為、裸體)尋求隱蔽,
而從事任何其他事項Z(如:消化、眨眼、咳嗽等)時,皆不隱藏。如下表所示:
事項
X
事項Y
其他事項Z
泰山 會隱藏 不會隱藏 不會隱藏
魯賓遜 會隱藏 會隱藏 不會隱藏
表 3
若是如此,則筆者要問:為何泰山與魯賓遜同處於荒島,卻有如此差異?筆者認為 此差異恰可以Wasserstrom 的理論解釋,而 Schoeman 無法解釋。
按Wasserstrom 的理論,隱私可分為規範義隱私與描述義隱私,後者可以本能來理 解為,我們在從事某些事項時為避免效率或效果受到他人影響,而選擇可不被干擾的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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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或獨處狀態;然而,前者Wasserstrom 認為並不存在理性為根據,以合理解釋為何某 些特定行為 ( 如:性行為 ) 必須尋求隱蔽方得從事,且一旦行為者的隱蔽性遭破壞便 會使其感到極度羞愧。Wasserstrom 認為我們之所以認為特定事項是隱私,且一旦隱蔽 狀態去除便會感到羞愧,是社會文化的偶然產物,在我們所處文化中有一套隱私規約如 是教導我們。
因此對於泰山與魯賓遜的隱私情況差異,Wasserstrom 將解釋為,前者因為沒有隱 私規約的教導,使得泰山不會有某些事項非處於隱蔽方得從事,否則會感到羞愧的觀念;
而後者由於來自與我們所處的社會,而有隱私規約的觀念,因此即便遇難至與原初社會 脫節的荒島,荒島上沒有他人或社會,魯賓遜也早已因舊社會所教導的規範義隱私觀,
而即便在與原初社會相異的荒島,仍會於從事規範義隱私的內容時特別在意隱蔽性,並 且會於從事規範義隱私時,所處隱蔽狀態因風吹草動而疑似遭破壞時,擔心自身的隱蔽 性遭解除而感到不安或羞愧。
直覺告訴我們泰山與魯賓遜的隱私情況差異,正可以作為Wasserstrom 理論對於隱 私規約之於規範義隱私的重要性說明。換言之,我們直覺產出的泰山與魯賓遜的隱私情 況差異,可以順利地以Wasserstrom 的隱私理論來理解。
以上是筆者從Wasserstrom 的理論出發,得出對於泰山論證及魯賓遜論證的可能理 解。接著,讓我們試著從 Schoeman 的理論出發,探討 Schoeman 對於泰山論證及魯賓 遜論證的可能回答。
Schoeman
:當泰山處於無人荒島時,泰山仍有隱私。‧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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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Schoeman 的觀點,我們可以藉由核心事物來定義隱私的內涵,因此無論外在環 境如何變遷,泰山仍必然具有核心事物。泰山無論處在群體或孤立的環境,泰山作為主 體而具有核心事物的狀態皆不受影響,故一旦泰山具有核心事物,泰山便具有隱私。
且值得一提的是,將泰山的隱私多寡與泰山來到荒島前相比,Schoeman 會主張兩 者是處於完全等同的量,泰山絕不會因為處於隱蔽程度高的荒島而使得隱私的含量增加,
理由是 Schoeman 認為定義隱私的是個人核心事物,與個人所處的隱蔽性無關。意即 Schoeman 的理論將得出:泰山於荒島狀態下仍有隱私,且隱私的量與來到荒島前一樣 多。
筆者認為由此可見,Wasserstrom 及 Schoeman 的理論於泰山論證的思想實驗得出 互相衝突的結論。Wasserstrom 認為泰山無規範義隱私但有描述義隱私;另外,筆者進 一步補充得出,在有其他生物可讓泰山躲避的情況泰山雖無規範義隱私,但有描述義隱 私;而在無其他生物可讓泰山躲避的情況泰山既無規範義隱私,也無描述義隱私;而 Schoeman 認為泰山仍有隱私,並且隱私的量與泰山是否處於荒島無關。
筆者於此小結:
對於泰山論證的思想實驗可看出 Wasserstrom 及 Schoeman 的主要爭執點在於,
Wasserstrom 認為隱私分為描述義隱私與規範義隱私,而規範義隱私與隱私規約息 息相關,我們之所以會對某些特定事物 Y ( 如:性行為、裸體 ) 感到羞愧並認為 必需隱藏,正是隱私規約教導我們的,對於為何Y 必需隱藏我們無法以理性解釋,
只能訴諸社會建構的隱私規約。然而,Schoeman 並不認為隱私規約存在。我們之 所以有隱私,是因為我們具有能夠定義我們自身的核心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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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Wasserstrom 及 Schoeman 的衝突,筆者想進一步追問,Schoeman 是否可 順利解釋魯賓遜思想實驗中的魯賓遜與泰山論證的思想實驗的泰山兩者的隱私情況差 異?
為方便讀者比較Wasserstrom 與 Schoeman 的理論將得出的差異,筆者將泰山論證 及魯賓遜論證依照直覺出發得出的隱私情況整理如下:
泰山:自幼處於荒島的泰山會於從事某些事項 X(如:解決問題、打獵、選擇休憩 地)時尋求隱蔽,目的可能是為不被打擾或躲避獵食者,但即使未成功於從事某些 事項X 時得到隱蔽,亦不會因此不從事事項 X。但對於我們所處社會認為非遮蔽不 可的行為 ( 如:性行為、洗澡、更衣或裸體 ),泰山既不感到羞愧亦不感到非隱蔽 不可。換言之,按照直覺反應,筆者可得以下兩點重要結論:
1. 對泰山來說,雖從事某些事項 X 會尋求隱蔽,但即便隱蔽狀態未成功獲得,泰山 仍然會從事X。
2. 對泰山來說,我們所處社會認定非遮蔽不可的事項 Y,泰山卻無意為 Y 尋求遮 蔽。
魯賓遜:來自與我們所處相同文化社會的魯賓遜,因意外來到荒島。在荒島上,魯 賓遜不僅會於從事某些事項 X(如:解決問題、打獵、選擇休憩地)時尋求隱蔽,
目的可能是為不被打擾或躲避獵食者。當所處環境無法肯定為隱蔽時,對於性行為 或裸體等行為將感到羞愧,且感到非隱蔽不可。換言之,按照直覺反應,筆者可得 以下兩點重要結論:
1. 對魯賓遜來說,雖從事某些事項 X 會尋求隱蔽,但即便隱蔽狀態未成功獲得,魯 賓遜仍然會從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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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魯賓遜來說,我們所處社會認定非遮蔽不可的事項 Y,魯賓遜亦必然為 Y 尋 求遮蔽,且一旦遮蔽狀態遭破壞,魯賓遜將感到極度羞愧且停止從事Y。
藉由以上泰山和魯賓遜的思想實驗,筆者可得以下重要結論:
同樣身處荒島的泰山、魯賓遜在除了「前者生於荒島,後者生於文明世界,而因海 難漂至荒島」的差異外,兩者情況完全相同的前提下,泰山和魯賓遜的行為卻有一 個顯著差異:對泰山來說非隱蔽不可的事項不存在,而對魯賓遜來說非隱蔽不可的 事項存在。
對於泰山和魯賓遜思想實驗,Wasserstrom 與 Schoeman 將可能如何理解?並且 Wasserstrom 與 Schoeman 將如何解釋泰山和魯賓遜的行為差異?對於這兩個問題 Wasserstrom 與 Schoeman 均未曾親自回答,故筆者將按照 Wasserstrom 與 Schoeman 理 論,將雙方可能產出的理解整理如下:
Wasserstrom
:泰山與魯賓遜對於某事項X ( 如:解決問題、打獵、選擇休憩地 ) 皆會尋求隱蔽,
歸其根源可藉由Wasserstrom 的第二類訊息(如:打電話訂機票)來理解某事項 X,即 對於與第二類訊息相關的行為,我們通常會因效率或避免被干擾等因素而尋求隱蔽,但 無法獲得隱蔽並不會使我們不從事與第二類訊息相關的行為。
而泰山對於性或裸體等魯賓遜認定非遮蔽不可的事項不會尋求遮蔽,而魯賓遜則必 會尋求遮蔽,按Wasserstrom 的理論,筆者認為此一差異可歸結為魯賓遜來自與我們相 同的文化社會,而泰山則否。即由於泰山自幼生於荒島,所處環境沒有創造出定義隱私 內容的相關社會規約,而來自與我們相同的文化社會的魯賓遜則受隱私規約的影響,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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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和魯賓遜的差異是源於隱私規約對於泰山未起作用,而對於魯賓遜則有起作用的差
泰山和魯賓遜的差異是源於隱私規約對於泰山未起作用,而對於魯賓遜則有起作用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