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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

透過本文對隱私的討論,筆者得到以下幾個重要的結論:

Wasserstrom 與 Schoeman 的隱私之爭

1. 對於 Wasserstrom 以及 Schoeman 之間的爭論,Wasserstrom 的理論似乎較言之成理。

Wasserstrom 認為隱私與自身相關的訊息息息相關,而 Wasserstrom 將訊息分為四類,其 中的第三類訊息,即必定私下從事否則會感到極度羞愧的事項(如:性行為、裸體、排泄 等等),Wasserstrom 認為我們之所以將其視為隱私與我們所處的文化高度相關,筆者於 本文中將該種隱私一律成為規範義隱私,即社會的隱私規約定義的隱私,其緣由不可訴 諸理性。而對於其他非必然私下從事不可,非私下從事亦不感到羞愧,Wasserstrom 將其 另作區分,於本文筆者一律稱其為描述義隱私,為增進理解,筆者補述描述義隱私之所 以有時尋求隱蔽是為效率考量或為求便利,如:選擇躲避他人於房間內閱讀,是為避免 他人干擾,而影響專注力。

2. Wasserstrom 的理論重點在於隱私分為描述義隱私與規範義隱私,且後者與所屬社會 文化的隱私規約息息相關,且隱蔽是規範義隱私的必要條件。

3. Schoeman 堅決否認隱私是社會文化的產物,也否認隱私規約的存在。Schoeman 認 為隱私與定義我們自身的核心事物息息相關,非訴諸規約來決定何為隱私,且對於幫助 我們定義自身越重要的事物我們有越高的傾向將其視為我們的隱私,因而Wasserstrom 所 說的描述義隱私通常非Schoeman 認可的隱私。並且 Schoeman 認為隱蔽性並非隱私的必 要條件,唯核心事物是隱私的必要條件。根據隱私通常所處的隱蔽與否狀態,隱私可分 為顯性隱私與隱性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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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為了解決 Wasserstrom 與 Schoeman 的爭論筆者引入「弱干擾」與「強干擾」(弱干擾 指的是以談論、刺探、窺視事物或訊息X,以破壞 X 的隱蔽狀態;強干擾指的是對 X 施 以外力干涉,其目的並不是要破壞X 的隱蔽狀態,而是要干涉 X 的運行或發生),得出僅 有「弱干擾」與隱私侵犯有關,而「強干擾」與侵犯自由相關。並且得出以「弱干擾」來 理解顯性隱私遭到侵犯,無法言之成理。顯性隱私並非隱私,因此Schoeman 必須承認隱 蔽是隱私的必要條件,隱私侵犯方可理解。

5. 再者,筆者以 Q 星人論證的思想實驗佐證隱蔽必須是隱私的必要條件,並且於思想 實驗中分析隱蔽的四種意義。

• 隱蔽意義 1:X 處於物理性遮蔽狀態。

• 隱蔽意義 2:X 無法不受他人感知,亦非處於物理性遮蔽狀態,但 X 處於得以不 受他人辨識的狀態。

• 隱蔽意義 3:X 無法不受他人感知,亦非處於物理性遮蔽狀態,且不得不受他人辨 識,但得以處於不受他人注視、躲避他人視線的狀態。

• 隱蔽意義 4:X 無法不受他人感知,亦非處於物理性遮蔽狀態,且不得不受他人辨 識,亦不得處於不受他人注視、躲避他人視線的狀態,但X 未曾向通訊媒體、報 章雜誌等展示X,使得 X 處於「未曝光」或「未公開」的狀態。

得出 Schoeman 必須至少承認隱蔽意義 3。由此可見,Schoeman 的理論問題在於一方面 承認免干擾規約,另一方面又否認隱蔽作為隱私的必要條件,而未注意到隱蔽的意涵早 已隱含於免干擾規約之中,進而造成理論的內部矛盾。Q 星人論證所得到的結論,筆者 於第四章第三節,以自我放棄論證來檢視,再次獲得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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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後,筆者引入泰山與魯賓遜論證,以泰山與魯賓遜的隱蔽行為差異,前者不會隱 藏Wasserstrom 的第三類訊息,而後者傾向隱藏,證明對於隱蔽行為,Schoeman 無法得 到合適的歸因,因Schoeman 否定隱私規約的存在,而 Wasserstrom 則認為隱蔽行為的有 無在於是否受隱私規約影響,而合理解釋隱蔽行為的差異。

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

1. Rachels 認為隱私權奠基於自我的訊息控制能力,且不可化約為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的 混合物。Rachels 主張隱私權的重要性在於,透過自我訊息的控制方使我們能夠建立、

維持豐富多元的人際關係。

2. 然而,Rachels 於文中並未注意到描述義隱私與規範義隱私的區分。經筆者根據 Rachels 對隱私的宣稱:隱私為一種對於自身訊息的控制能力,此宣稱似乎將隱私指向我們先 天而自然的本能表現,非後天文化或規約的產物;且Rachels 刻意排除尷尬、羞恥與 威脅性的情況,因此筆者推測,Rachels 認定的隱私並非規範義隱私,而是描述義隱 私。

3. Rachels 似乎主張僅僅控制力即構成隱私成立的充要條件,然而,Rachels 於文中未言 明控制力的定義為何。因此筆者代為探討控制力的意義,並將控制力的可能意義於第 六章第二節區分為二:「強意義的控制與「弱意義的控制」。然而,Rachels 的理論無 論是選擇「強意義的控制」或「弱意義的控制」都會遇上困境,隱私無法單獨依據控 制能力而存在。筆者認為這正是Rachels 僅考慮到控制力帶來的隱私的描述意義,而 未注意到隱私的規範意義所造成的缺失所在。

4. 最後,於第六章第三節筆者認為 Rachels 忽略規範義隱私同樣使得其「訊息控制人 際關係說」造成問題。筆者認為在我們建立人際關係的環節中,不僅描述義隱私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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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際關係有關,規範義隱私更是至關重要。為清楚闡釋Rachels 的理論將遭遇的困 境,筆者舉ㄧ思想實驗,依照Rachels 曾提過的信任、自在為判準,將人際關係依照 親疏分為A 到 F 六類 ( A 為最親密 ),得出:以描述義隱私來區分人際關係,將無法 區分A 的人際關係與 B 的人際關係。筆者主張為區分 A 與 B 兩種人際關係,必須引 入規範義隱私。對於「描述義隱私」、「規範義隱私」以及人際關係之間的關連,筆 者於第六章第四節以「價目表說」解釋。

Deigh 的隱私規約說

1. Deigh 支持 Benn (1971) 的看法,將隱私劃分成兩種意義:描述意義與規範意義。筆 者將前者理解為物理性的隱蔽狀態,後者為透過語言或行為宣告某領域為隱私,使其 成為隱私。

2. 並且,Deigh 認為當隱私價值與其他價值衝突時,隱私價值不必然絕對勝出,而是依 情況而定。Deigh 主張隱私具有七種價值 ( 簡樸、隱居及個人空間以及四種隱蔽性—

—匿名、秘密通訊、自身訊息的保密、免去大眾的注意 ) (Deigh, 2008: 138),僅當隱 私的核心價值與其他非核心價值衝突時隱私較可能勝出。然而Deigh 卻未對以上價值 的界定及核心價值的判準進一步說明。

3. 最後,Deigh 的理論問題在於,其描述意義與規範意義的隱私劃分並未考量到 Wasserstrom 所說的規範義隱私。Deigh 的規範意義的隱私其實僅是 Wasserstrom 所說 的免干擾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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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man 的「隱私自我生成說」

1. Reiman 同樣支持 Deigh 的隱私規約,認為隱私是社會規約所產生,唯有基於社會規 約,拒絕他人侵犯自身隱私方能被理解,否則他人恐持續追問個人隱私。然而筆者於 第七章第三節釐清,Reiman 認為隱私規約所得出的隱私內容與所有權定義出的與所 有權相關的訊息或事物完全相同,隱私規約並無進一步定義隱私內容的功能。另一方 面,Reiman 所謂的隱私規約其實是 Wasserstrom 所說的「免干擾規約」,而Wasserstrom 所說的定義隱私內容並使我們感到羞恥的規範義隱私,Reiman 並未提到。

2. 另一項關於 Reiman 理論之重點在於,Reiman 認為隱私與自我概念的生成息息相關。

Reiman 認為隱私規約定義了自我的範圍,且防止他人的侵擾,因此自我概念才得以 應運而生。然而,筆者抱持相反的觀點,於第七章第三節,筆者認為應該是先有自我 概念方能使隱私的觀念生成,理由是在邏輯上要將某物劃分給某人時,我們得先有給 予的方向,而此方向即是某個自我的存在;若沒有對象為前提,則沒有給出某物的可 能性。再者,筆者的另一個反駁理由是,我們不可能單單藉由規約便將不屬於某人X 的事物強加成為X 自我的部分(例:基於規約的劃分將某人 Y 的手定義為 X 自我的 範圍,Y 的手便成為 X 自我的部分),否則將得到荒謬的結論。

總結

經由本文詳探隱私的幾個重要問題,可使我們深刻地瞭解到日常生活中熟知的隱私 其實是非常複雜並且難以掌握的概念。直覺上,隱私似乎有很大的程度是基於個人主觀 認定,我們直觀地依據某事物是否重要來判斷是否為隱私。然而,就本文探討,我們的 重要性判準無法脫離文化的影響,並且強烈地認為某物是隱私,並且會因揭露而感到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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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可能是非理性的 ( 如:Wasserstrom )。而直覺上,當我們宣稱某事物為隱私時,該 行為似乎簡單明瞭地意味著,基於我們不想讓他人得知某項與自身相關的事物為由,而 禁止他人探查或揭露。然而,我們的宣稱理據為何?是根據所處文化偶然形成的規約 ( 如:Wasserstrom、Deigh、Reiman ),還是其實隱私之所以是隱私是有更基礎的道理可 尋,如隱私是源於我們的財產權 ( J. J. Thomson;請見 Thomson, 1975) ,若是如此,我 們宣稱擁有訊息或關於自身的事實究竟是什麼意思?我們是否有權禁止他人發現真相、

禁止知識流通、禁止他人談論,僅僅基於該知識與我們相關?上述問題相當複雜,筆者 於本文並未直接處理上述問題,但由本文探討的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

我們似乎可看出,以「控制訊息」來定義隱私會面臨許多挑戰。

除此之外,僅僅觸動到「為何不想讓他人得知某項與自身相關的事物?」此一問題,

便足夠引發哲學家的多種觀點,並且難以達成共識。隨之牽連出隱私之於其他更佳模糊、

難以定義的概念,如:親密關係 ( 如:Robert S. Gerstein , 1978 ) 、人際關係 ( Fried, Rachels )、自我 ( Schoeman, Reiman )、自主 ( 如:Benn36 ),而也有哲學家反對自主與 隱私的關係,認為會主張隱私與自主有關是將隱私誤與自由混淆的結果 (Parent, 1983:

難以定義的概念,如:親密關係 ( 如:Robert S. Gerstein , 1978 ) 、人際關係 ( Fried, Rachels )、自我 ( Schoeman, Reiman )、自主 ( 如:Benn36 ),而也有哲學家反對自主與 隱私的關係,認為會主張隱私與自主有關是將隱私誤與自由混淆的結果 (Parent,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