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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身處攝像技術與網路傳媒蓬勃發展的時代,科技使我們輕易且大量地紀錄生活、跨 時空與各方交流。然而,享受科技革新之便的同時時,其隱憂也接踵而至。當我們意識 到有意無意提供的個人訊息,將可能被他人紀錄、搜集、分析,進而利用時,我們方才 警覺自己的隱私可能遭受侵犯,隱私無疑是當代非常重視的價值之一。
將隱私視為權利,最早可追溯自Samuel Warren 和 Louis Brandeis 於 1890 年提出的 獨處權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Warren 和 Brandeis 主張隱私權並非著作權、財產權,
且不可以毀謗理解,隱私權是一獨立、特殊、不容侵犯的基本人權 (Warren and Brandeis, 1890) 。至此隱私權便在法律判決上獲得一席之地。然而除 Edward Bloustein (1964) 為 代表為Warren 和 Brandeis 辯護,支持 Warren 和 Brandeis 主張的聲量遠不及其異議者。
William Prosser 認為 Warren 和 Brandeis 錯將隱私視為具共同基礎的單一一類,Prosser 主張隱私具有四個向度,各個向度互不相關,各自代表不同利益 (Prosser, 1960)。Harry Kalven 則專文檢視 Warren 和 Brandeis 的主張,並得出 Warren 和 Brandeis 的隱私概念 模糊不清,以隱私保障一特定價值的主張似乎難以成立,並且Warren 和 Brandeis 的隱 私概念也未能合理解釋隱私與著作權、隱私與毀謗之間的差異 (Kalven, 1966)。Judith Thomson 則大膽質疑隱私作為一獨立權利的主張,Thomson 最後得出隱私權為其他權 ( 如:財產權、自身權等 ) 的延伸,且就算隱私權可化約為其他權利,談隱私權可能也 是瑣碎、微不足道的。故一旦隱私權經成功還原為其他權利後,隱私或隱私權一詞便可 消去,無需保留 (Thomson, 1975)。
經上述考察,日常生活中彷彿清楚明瞭的隱私直覺,立即變得朦朧不清。當我們深 入思考隱私的意涵時,才發現隱私的概念牽連甚廣,一時之間難以言明,各家理論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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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隱私的定義未明,甚至對於隱私的價值也產生異議。筆者於上一段略舉各家觀點的 用意是,顯示出隱私問題的錯綜複雜,而並非本文的討論重點,筆者認為為釐清隱私的 概念為何,Richard A.Wasserstrom 和 Ferdinard David Schoeman 的爭論將是一個極佳的 切入點。
筆者將於本文第二章文獻探討,第一節回顧 Wasserstrom 的「隱私文化規約說」
(privacy conventionalism), Wasserstrom 主張有一類與自身相關的事務 ( 如:性行為、
裸體 ) ,我們會從事該類事務,當且僅當我們處於隱蔽狀態,否則當事人會感到極度 羞愧,Wasserstrom 稱之為「私密的事情」(private kind of thing),並且主張該類事務之 所以是隱私,是所處文化下的隱私規約所決定。第二節討論 Schoeman 的隱私觀。
Schoeman 極力反對 Wasserstrom 將隱私視為文化產物的觀點,Schoeman 主張當某人 X 將某事Y 視為隱私,則 Y 對 X 必定十分重要,並且 Y 與 X 的自我概念息息相關,Y 是 X 的「核心訊息」(central to us)。第三章將討論究竟是 Wasserstrom 還是 Schoeman 的理 論較為合理,為釐清兩者的衝突點,筆者將於第一節引入John Deigh 將隱私區分為描述 義隱私 (descriptive sense of privacy) 與規範義隱私 (normative sense of privacy) 的主張,
以及「免干擾規約」、「敏感規約」及「隱私規約」三種規約的區分。接著,第三章的 第二節筆者將討論隱私侵犯究竟是與「強干擾」有關還是「弱干擾」,該節所得結論將 有助於我們理解「獨處權利」與「行動自由」間的差異。
第四章筆者主要探究Wasserstrom 與 Schoeman 的另一分歧點,即「隱蔽狀蔽狀態」
與「隱私」間的關聯。本章將討論四個值得深思的思想實驗。
綜觀第二章的回顧、第三章的分析以及第四章的思想實驗,筆者將於第五章得出下列結 論:Schoeman 的理論看似合理實則矛盾,而 Wasserstrom 的理論較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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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於第六章及第七章筆者將引入在隱私的哲學探討傳統中,不可忽視的三個經典 理論,並以前文得到的重要結論重新檢視此三個代表性理論是否能夠言之成理。筆者 於第六章首先介紹James Rachels 對於人際關係與隱私間的討論,筆者將 Rachels 的理 論稱為「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control-relationship definition of privacy)。於本 章筆者將檢視Wasserstrom 的「隱私規約說」與 Rachels 的「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 說」之間的關聯,以及判斷在Wasserstrom 理論成立下「隱私訊息控制─人際關係說」
是否仍可站得住腳。接著,於第七章筆者將以Wasserstrom 的「隱私規約說」回過頭 檢視,Deigh 對於隱私的分類方式是否有問題,以及 Jeffrey Reiman 主張隱私與隱私規 約以及自我之間的關係是否可讓人信服,筆者稱Reiman 的主張為「隱私自我生成 說」(personhood view of privacy)。最後,筆者將本文所獲得的重要觀點彙整於第八章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