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案例介紹
4.1.2 與合理使有關之案例
Ⅰ.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et al. v. Shawn C. Reimerdes, et al.、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Corley
詳見 4.1.1Ⅸ
Ⅱ. Realnetworks, Inc. v. Streambox, Inc.130 (Ⅰ)事實
原告 RealNetworks 生產一系列產品名為「RealProducer」、「RealPlayer」、「Real Server」,利用串流技術(streaming),可以讓消費者透過網路收看或收聽,然 經由串流之過程,並不會在消費者電腦留下任何傳輸之片段,除非該內容之 提供者同意消費者下載該等檔案131。原告 RealNetworks 的產品使用之科技保護 措施主要有二,一為 Secret Handshake、一為 Copy Switch。Secret Handshake 主 要技術是一套只有 RealServer 與 Real Player 知道的認證程序,以確保利用
128 Id. at 458.
129 Supra note 79, at 5.
130 2000 WL 127311(W.D. Wash Jan. 18,2000)
131 該判決指出,在數位化時代,下載(downloading)與串流(streaming)有很大差別,蓋經過下 載之檔案,係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之重製物,若若將取得數位化重製物之人,將該重製物散 佈,將會排擠原始檔案所有人之市場(見該判決第 2 頁.)。
RealServer 提供之 RealMedia 檔案僅能由 RealPlayer 播放程式存取,因此,只 有已安裝 Real Player 軟體之用戶,才能通過該技術之認證,而成功地從伺服 器即時下載串流檔案以線上收看或收聽 RealMedia 串流影音檔案。而 Copy Switch 則是將著作人是否同意使用者下載影音檔案之資料,紀錄在每一個 RealMedia 檔案中,用戶的 RealPlayer 軟體會辨識此紀錄,只有著作權人同意 可以下載檔案而開啟 Copy Switch 功能時,使用者才能利用 RealPlayer 在其電 腦儲存該檔案132。
被告 Streambox 則生產一種名為 Streambox VCR 之軟體,可以模仿 RealPlayer 程式,而通過 Secret Handshake 之認證程序,使得使用者可以從網 路上接觸並重製經由 RealServers 傳輸之 RealMedia 檔案。Streambox 另研發名 為 Ripper 之軟體,可將下載之 RealMedia 串流影音檔案轉換成其他格式之影 音檔案,以方便使用者利用其他程式播放、編輯或剪接。被告 Streambox 並推 出另一產品 Ferret,此為一套應用在 RealPlayer 上的外掛程式,使用者安裝 Ferret 後,RealPlayer 的使用者介面,將會增加一個按鈕,允許使用者切換 Snap 公司與 Streambox 的搜尋引擎,並且原本在 RealPlayer 的使用者介面裡的 Snap.Com 標誌,會被換成 Streambox 標誌133。
原告 RealNetworks 於 1999 年 12 月 21 日向美國西雅圖法院提起訴訟,請 求對被告 Streambox 生產之前述三項產品:Streambox VCR、Ripper、 Ferret 核發暫時禁制令(temporary injunction)。原告 RealNetworks 主張:被告 Streambox 生產之 Streambox VCR 軟體,違反 DMCA 第 1201 條(a)(2)、(b)(1),並主張 Ripper 軟體違反同條(b)(1),而 Ferret 軟體則違反同法第 106 條(2)。被告 Streambox 則以:Streambox VCR 軟體可讓使用者在合理之範圍內接觸並重製 RealMedia 檔案,而具有合法用途云云及 Copy Switch 技術並無法有效地保護影音著作不 受未經許可之重製,不符合 DMCA 第 1201 條(a)(3)(b)對於科技保護措施之定 義云云,資為抗辯。
(Ⅱ)法院見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RealSever 在串流內容之前,與 RealPlayer 間之 Secret Handshake 認證程序,若使用者沒有安裝 RealPlayer,便無法接觸受 Secret Handshake 保護之著作,核屬 DMCA 第 1201 條(a)(3)(B)所稱之有效控制接觸 之科技保護措施。而與 Secret Handshake 相配合之 Copy Switch 可以控制著作 是否被重製,核屬 DMCA 第 1201 條(b)(2)(B)所稱有效保護著作權人控制未 經授權之重製之科技保護措施。在 DMCA 之規定下,任何產品或零件,若 能避免、規避、移除、關閉或為其他損害該科技保護措施之運作,即構成規 避科技保護措施,而違反 DMCA 第 1201(b)(2)(A)、(a)(2)(A)之規定。本件被 告 Streambox 生產之 Streambox VCR 藉由模仿 RealPlayer,而規避認證程序,
而使 RealServer 傳輸資料給 Streambox VCR,足見其至少有部分零件之主要
132 Supra note130,at 2.
133 Id, a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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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於規避保護著作權人之接觸控制或重製控制之科技保護措施,且僅有 有限之商業價值,而違反 DMCA 之規定。至於被告辯稱可以使使用者合理 使用一節,法院認為本案與 Sony 案的情形並不相同,在 Sony 一案,絕大多 數之著作人同意觀眾可以透過時間轉移(time-shifting)的方式去觀賞其在電 視播放之著作,但本案中,絕大多數著作人並不同意其著作受到重製,此故 其採取關閉重製開關之措施。更何況,Sony 案並不涉及 DMCA 之解釋。在 DMCA 通過後,法律已明文規定,禁止廠商銷售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設備,
法院並引述 Nimmer 教授之見解認為,在 DMCA 生效後,即使某一產品具有 實質上非侵權性之用途,而可依據 Betamax 案而不構成著作權法之侵害,但 仍無法免除違反 DMCA 之責任134。
法院認為 Streambox VCR 軟體,確實已經違反 DMCA 第 1201(a)(2)與(b)(1) 之規定,Ferret 軟體則違反同法 106 條(2)之規定,而核發暫時禁制令,禁止被 告繼續銷售 Streambox VCR 及 Ferret 軟體。至於 Ripper 軟體,法院審理後認為 其尚有其他合法之目的(如基於合理使用的轉換檔案格式),且具有重要商業 目的,因而駁回原告關於該部分禁制令之聲請135。
Ⅲ. Agfa Monotype Corporation 揚言以 DMCA 控告發明”embed”的大學生 2002 年 1 月,一家電腦字型販賣商 Agfa Monotype 公司,威脅一名大學生要 負 DMCA 責任,因為他創造了“embed”─一種為了操作 True Type 字體的免費
、open source、非商業用軟體程式。根據該名學生的說法,「我在 1997 年發現所 有我的字體都無法在文件中插入,因而撰寫 embed,雖然我的字型是免費的,這 似乎有點傻,但我不想改變,我寫這程式起初是為了改變我的字型,這個程式很 簡單,只需要將一些位元設定為 0,我注意到其他經授權的字型都無法插入,所 以,我把這個程式放到網站上,希望能幫助其他的字型開發者。」
Agfa Monotype 公司威脅該名學生其散布前開程式,違反 DMCA。根據 Agfa Monotype 公司的說法,儘管該程式對字型開發者來說有許多合法的用途,但事 實上 embed 也可以用在散布受保護之字型,因此該項工具乃屬於 DMCA 第 1201 條所稱禁止散布之物品。136
Ⅳ. 321 Studios v. Metro Goldwyn Mayer Sutdios, et al.137
原告 321 Studios 對外販售 DVD Copy Plus 及 DVD X-Copy,可供使用者將 DVD 內容複製至可讀取之 CD,且破解原加諸於 DVD 內之 CSS 防拷技術。原告向美 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其聲明有二:(1)有關 DMCA 部分:請求法 院確認原告所散布之 DVD Copy Plus 及 DVD X-Copy 並未違反 DMCA,或確認國 會所制訂之 DMCA 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之保障;(2)有關著作權部分:請求 法院確認原告所散布之 DVD Copy Plus 及 DVD X-Copy 並未違反著作權法或確認 著作權法有關禁止原告散布 DVD Copy Plus 及 DVD X-Copy 之規定,違反憲法增
134 Id. at7、8.
135 Id. at10.
136 Supra note 79, at 8.
137 307 F. Supp. 2d 1085(N.D. Cal. 2004)。
修條文第 1 條之保障。法院於 2004 年 2 月 19 日判決,原則上依循 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 v. Corley、United States v. Elcom Ltd.等案之見解,認定 DVD 購買者無 權破解 CSS,DVD 播放設備業經允許得以將 DVD 內 CSS 解碼,原告之 DVD Copy Plus 及 DVD X-Copy 並無此允許,自無權擅自解碼,且使用者合法或非法地使用 DVD Copy Plus 及 DVD X-Copy,並不影響原告規避 CSS 科技保護措施之認定,
DMCA 僅在防止製造或提供足以規避防拷技術,而禁止使用防拷技術之行為,即 便使用者合法地以 DVD Copy Plus 及 DVD X-Copy 使用附有 CSS 之 DVD 內容,
亦不足以為原告有利之認定。是以,被告設計、製造、販賣 DVD Copy Plus 及 DVD X-Copy 主要目的在使公眾得以規避 CSS,違反 DMCA 第 1201 條(a)(2)、(b)(1) 之規定。關於言論自由之限制部分,法院認為 DMCA 僅禁止電腦程式碼的功能 要素,並未限制電腦程式碼所表彰之言論,應以中度審查基準判斷其合憲性。而 國家就保護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具有重要且實質之政府利益,DMCA 足以達成其 目的,在 DMCA 相關規定下,仍有合理使用之存在空間,並未不合理地增加合 理使用者之負擔,國會制訂 DMCA 並未越權,故 DMCA 並未違反憲法之保障,
法院自得禁止被告於判決 7 日內製造、散布規避 DVD 科技保護措施之軟體。138 4.1.3.與發明及競爭有關之案例
Ⅰ.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 v. Connectix, Inc.139
原 告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Inc. 及 其 美 國 子 公 司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America,製造、散布“Sony PlayStation”。被告 Connectix 公司則開 發了一個競爭軟體名為“Virtual Game Station”,該軟體與 PlayStation 操作台在功 能上可以相容。為了要創造 Virtual Game Station,Connectix 對 PlayStation 作業系 統進行反編譯及還原工程。Sony 公司因此對 Connectix 公司提起訴訟,主張其侵 害著作權、商標淡化及規避科技保護措施。其中有關規避科技保護措施部分,原 告係主張 PlayStation 及它的 video games 都嵌入科技保護措施,以避免仿冒的遊戲 軟體在 PlayStation 執行,被告的競爭軟體因為沒有科技保護措施,所以使得仿冒 軟體得以在 PlayStation 執行。原告主張刪除了 PlayStation 的科技保護措施,構成 非法規避科技保護措施等語,原告並請求法院核發暫時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Connectix 則辯稱,它研發的競爭軟體有提供 PlayStation 的科技 保護措施,且並無法執行仿冒遊戲軟體。因此,原告有關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主 張所依據的前提事實顯然不存在,法院因而駁回其暫時限制令之聲請。在上訴 審,第九巡迴法院認為 Connectix 對於 Sony PlayStation 的還原工程,屬於合理使 用的範疇,該判決並未提及 DMCA 的爭議。140
Ⅱ.Sony Aibo Hobbysit
138 蔡惠如,著作權法最新發展趨勢,科技法學評論第 2 卷第 1 期,頁 32-33(2005 年 4 月)。
139 本案件摘要引自 David L.Hayes, Esq.,Advanced Copyright Issues on the Internet,頁 75。
140 203 F.3d 59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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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波是一隻可用程式控制的機器狗,Sony 也提供消費者控制愛波的程式工 具,但是有一位化名為 AiboPet 的愛波消費者,另外寫了一個控制程式,並透過 網路提供給其他愛波買主。由於其所提供之程式功能較 Sony 提供的更強,甚至 可以修改愛波的操作系統,因此 Sony 乃主張該程式工具違反 DMCA 反規避條 款,因為該程式可以允許合法購買愛波的消費者規避 Sony 對愛波操作軟體所加 的保護措施。此種法律動作引起購買愛波人士的抗議,才迫使 Sony 停止對 AiboPet 的訴訟。141
Ⅲ.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America v. Gamemasters.142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America 控告 Gamemasters,因為其散布一種名為
「遊戲加強機」(game enhancer)的裝置, 允許玩家可以使用 Sony PlayStation 的 主機來玩只在日本、歐洲銷售的遊戲軟體。Sony 本來打算在日本、歐洲、美國 各有專門使用的遊戲控制操作台。Sony 的 PlayStation 控制操作台的設計,是只有 遊戲光碟內的加密資料經認定是授權,且屬於與該遊戲主機在同樣區域銷售的產
「遊戲加強機」(game enhancer)的裝置, 允許玩家可以使用 Sony PlayStation 的 主機來玩只在日本、歐洲銷售的遊戲軟體。Sony 本來打算在日本、歐洲、美國 各有專門使用的遊戲控制操作台。Sony 的 PlayStation 控制操作台的設計,是只有 遊戲光碟內的加密資料經認定是授權,且屬於與該遊戲主機在同樣區域銷售的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