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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護措施之成本分析

在文檔中 科技保護措施規範之研究 (頁 17-20)

著作之交易可能性與著作之排他成本與交易成本,有極大的關係。何以著作 權人認為採用科技保護措施,得以防止數位著作遭受剽竊,進而可增加其著作之 交易可能?可由以下之成本分析窺見端倪。

2.4.1 降低排他成本

Ⅰ.就即時性而言

雖然著作權法禁止非法重製,並科以非法重製者應有之民事、刑事責任,但 此種管制都是「事後」的;但若著作權人於著作上加上科技保護措施以防止他人 重製,則能「即時」管制他人之重製行為。

Ⅱ.就低度依存主觀管制而言

法律係高度依存著主觀管制發揮事前管制之作用,法律管制如要內化至國民

19 科技法律要聞—網路法律新知,2006 年 1 月,at http://stlc.iii.org.tw/elc-c.htm

20 章忠信,作繭自縛?還是弄巧成拙?  at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111

21 章忠信,前揭註。

心中,成為行為準繩,需要相當的內化成本。反之,即使行為人不尊重他人著作 權,科技保護措施仍可即時管制其行為(例如限制其重製),節省內化的成本。

Ⅲ.就自動執行而言

對於違反著作權之侵害行為,不論循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或以刑事程序進行訴 追,都需仰賴他人執行,法律才能發揮管制效力,在執行的過程中,需要耗費許 多成本。而科技保護措施無庸他人執行,可以自動發揮管制之效果,節省執行成 本。

Ⅳ.就變遷可能性而言

著作權法之修改需要經過行政機關研議、立法機關三讀、總統公布等階段,

非常不容易。但科技保護措施可經由程式設計師修改、創新而變遷,不須經過繁 瑣的程序。

由上可知,科技保護措施有助於增加著作之排他性,降低著作之排他成本222.4.2 降低交易成本

Ⅰ.善用網路特色

雖然網際網路的興起助長分散式重製現象,使得著作排他成本提高,增加交 易成本(因多次交易所生之成本),但是,就某些方面也降低了不少交易成本,

例如搜尋引擎、P2P 架構等降低了搜尋成本。而網路上數位傳輸係無體地移動位 元,並不像在實體世界需要藉由有體載具的移動來達到傳送著作的目的,省去了 運送成本。不過,這種低交易成本的特性卻無法被善用,因為當排他成本高時,

消費者可逕行免費重製著作,而無動機去交易,即使交易成本低,對於交易的促 進,也沒什麼大助益。科技保護措施降低排他成本,增加著作的排他性,使網路 上低交易成本的特性得以發揮,促進交易的達成。23

Ⅱ.差別定價與自動執行

科技保護措施,如 DRM,有利於差別定價24。DRM 用於差別定價的主要例 子,就是所謂的「計次付費系統」(pay-per-use system ),亦即對於受著作權保護 之著作物,例如電影或音樂,在受限的時間內或一定次數內,被允許接觸,接著 DRM 技術就會將之結束。「計次付費系統」的優點在於,提供使用者有讀、看或 體驗他們尋求的資料的機會,而不必支付無限制接觸的代價。換言之,DRM 允 許差別定價以吸引認為該產品價值不高(low-value)的消費者,尤其是 DRM 允許認 為該產品價值不高的消費者,以較低(相較於在無限次使用系統下付費)的成本

22 陳佑寰,著作技術保護措施之法規範─從分散式重製著作之多元管制談起,國立台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 6 月,頁 181-183。

23 陳佑寰,前揭註,頁 184。

24 所謂「差別定價」(price discrimination)係指廠商的生產成本相同,但對不同顧客索取不同價格 的方式,以爭取最高的利潤。例如,電影院、音樂廳等,將票價區分為成人票、學生票、老人 票等,由於不同顧客群對同一種商品的需求彈性各異,獨占廠商就可以考慮採取差別定價的策 略,以獲得較高的利潤,參見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合著,經濟學理論與實務上冊,

頁 303、305(2000 年 8 月 4 版)。

12

來接觸該著作。25

著作權人經由科技保護措施,將交易客體區分為種種類型,使得界定與衡量 交易客體的成本降低,而降低交易成本。此外,科技保護措施使消費者受限於契 約約定之方式使用著作,消費者若要違約使用,將受到科技保護措施之阻礙,因 此省去契約執行的成本,著作權人不要擔心消費者違約,而須付出監督與救濟之 交易成本。26

Ⅲ.與其他機制結合

科技保護措施與權利管理資訊、電子契約以及電子付款機制結合,將能使數 位著作的交易,在網際網路上快速又安全地進行。權利管理資訊上有使用條件,

使用人如果同意該條件,則依著作權人所定之方式表示同意(例如,按下同意的 對話方塊),即與著作權人成立電子契約。電子契約約定之權利,則由科技保護 措施捍衛之,使得未經同意契約之人無法接觸或利用著作,超過約定使用次數,

則著作自動消失。

權利管理資訊上記載著作權人,降低搜尋成本。經由其上約款成立電子契 約,降低協商成本,再配合電子付款機制,降低金流面之交易成本。27

25 Christopher D. Kruger, Passing the Global Test: DMCA§1201 As an International Model for Transitioning Copyright Law into the Digital Age, 28 Hous. J. Int’l L. 281, 298。

26 陳佑寰,前揭註 22,頁 186。

27 陳佑寰,前揭註 22,頁 188。

三、有關科技保護措施之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

雖然科技保護措施可以防止數位著作遭受不法剽竊,且能降低排他成本及降 低交易成本,增加著作交易之機會。然而,科技保護措施之發展與保護,卻在執 行層面遭受許多爭議與難題。首先,迄今仍沒有任何保護措施可以做到百分之百 的防錄程度,有關之科技保護措施不斷遭駭客破解,導致原本應受保護之數位檔 案內容紛紛曝光;此外,若干反盜拷措施僅能防止數位至數位之重製,除非經過 特殊處理,否則無法防止自傳統錄影帶的類比訊號轉換成數位檔案,因此產生所 謂「類比漏洞」。況且,採用科技保護措施之成本高昂,使得好萊塢電影業者基 於成本考量,而重新思考是否要無止境地從事科技競賽,還是應該直接立法尋求 更多保障。28本章即就國際公約及美國、歐盟、德國、日本等立法先進國家,對 科技保護措施之法律規範加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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