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科技保護措施之型態甚多,若以功能取向分類,可分為接觸之控制
( access of control )、 利 用 之 控 制 ( usage control )、 同 一 性 保 護 ( integrity protection)、利用紀錄(usage metering)四大類14。
2.3.1 接觸之控制(access of control)
此種科技保護措施乃係用以防免對資訊內容之接觸與使用,尚可細分以下四 類:
Ⅰ.在線上入口控制接觸之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es that control access at the online outlet)
此類型科技保護措施通常被以訂閱方式提供資訊服務之業者所利用,若 使用人能提供正確的鑰匙—通常為一串密碼,則使用人將得以進入接觸網站 內容,藉著控制接觸服務的同時,達到內容接觸的保護。
11 賴文智、劉承愚,數位科技對著作權授權契約及合理使用範圍之影響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委託研究期末報告,2002 年 11 月 28 日,頁 64-66。
12 章忠信,前揭註 6,頁 2。
13 馮震宇,數位內容之保護與科技保護措施—法律、產業與政策的考量,月旦法學雜誌,第 105 期,頁 72(2004)
14 陳柏如,前揭註 2,頁 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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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就資訊使用人或接收人之層級予以控制接觸之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s that control access at the level of the user or receiver of the information)
在線上的資訊內容乃經過加密,使用人必須要利用相對應之解密軟體或 裝置破解後,才能接觸資訊的內容,此類型科技保護措施是將使用人區分授 權之等級不同,藉以控制使用人得否接觸資訊內容。
Ⅲ.就已取得之著作內容予以控制接觸之科技保護措施(Measures that control access to an already acquired copy of a work)
此類型科技保護措施係對 CD-ROM 或從網路上下載之著作重製物為接 觸之控制,例如音樂或影片下載後只能收聽或觀看一次,看過後就無法再開 啟檔案。
Ⅳ.防免初次接觸後再為接觸之科技保護措施(Measures that prevent subsequent access)
此類型科技保護措施並不禁絕初次接觸著作內容,但就初次接觸後再為 接觸著作內容時,就會透過科技保護措施加以控制。例如:網路上常見電腦 軟體的試用版供人下載,但試用期經過後,如果使用人不付費購買該軟體,
試用版軟體將會失效而無法運作。
2.3.2 利用之控制(usage control)
此類型科技保護措施可以控制著作之利用,例如運用此種科技保護措施使多 媒體產品無法列印出內容,或無法將該多媒體產品整體加以重製,或無法透過網 路分享多人一同使用。由於接觸著作往往是使用著作的前提,此類控制著作使用 的技術措施,通常在設計上即同時結合「控制接觸」與「控制重製」的功能,
DVD 上的 CSS(Content Scramble System)技術即為一例。15
控 制 著 作 利 用 最 有 名 的 例 子 就 是 「 連 續 重 製 管 理 系 統 」( 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CMS),乃在音樂 CD 上特定地方嵌入特別之數位信號,
而為數位錄音機器識別之用,其允許為一次的數位重製,但之後的重製均被禁 止,其方法為:利用 SCMS 的數位信號記錄,原本的信號為「允許一次重製」,
經由錄音媒體重製後,則被嵌入「禁止重製」之信號。
又如,DVD 使用之區碼(regional code),亦屬此類常見的科技保護措施。由 於 DVD 在各國發行的時間與價格不盡相同,影音片商為了避免水貨過渡氾濫,
影響當地代理商之銷售利益,便於 DVD 中加入區碼,以供播放軟硬體識別,而 DVD 放映機之製造商亦將特定區碼寫入機器的韌體內,使該機器僅能播放特定
15 李憲珍,技術保護措施與反規避條款之探討─兼論衍生之不公平競爭問題,全國律師,第 19
卷第 1 期,頁 20(2005 年 1 月)。
區域之 DVD 光碟。16此外,Sony 公司所研發的 Key2Pro,亦屬科技保護措施,
該技術採取的策略是讓受保護的音樂光碟僅得於一般 CD 播放機中播放,而無法 在電腦中播放,藉以達到防拷、防散布的目的。此外,還有 Midbar 公司所研發 的音樂防拷技術—CDS(Cactus Data Shield,仙人掌資料保護 ),CDS 在音樂光 碟中加入一些雜音碼與控制資訊,不論以各類播放裝置播放原版音樂光碟,播放 裝置均會略過該雜音碼,而播放出正常的音樂資料內容;然而若想要複製該音樂 光碟,光碟中的控制資訊便會使燒錄程式控制光碟機讀出原先加入的雜音碼,並 將雜音寫入至複製光碟的音軌中,使得複製光碟在播放時會產生大量不堪入耳的 雜音17。
2.3.3 同一性保護(integrity protection)
此類科技保護措施在於防止著作被竄改,但目前技術的重點係在證明著作內 容卻為著作人所創作,進而嚇阻其他人對著作之任意利用或修改。最原始的作法 就是將著作人的電子簽章(Digital Signature)放進著作裏。這裡所指的電子簽章,
也就是所謂的電子浮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用以和一般文字檔案的電子簽 章區別,通常用於影像(image)、聲音(audio)、視訊(video)等資料中。
2.3.4 利用紀錄(usage metering)
此類型科技保護措施並不能防免或禁止著作之接觸或利用,但能記錄或追蹤 著作被接觸或作其他利用的次數,透過此類型科技保護措施之利用,就能監視並 記錄就著作每一次之利用情形,以收取使用報酬或得以追蹤到著作為違反授權條 款之利用。甚至可以藉由線上交易系統讓使用者每一次對著作之利用得以使用自 動化付款機制,完成使用報酬的支付。
數位權利管理機制(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以下均簡稱為 DRM)就是 一種結合硬體與軟體之存取機制,將數位著作設定存取權限,並與儲存媒體結 合,使得數位內容在其生命週期內—從產生到消失(如檔案被刪除或全世界都無 法開啟使用的狀態下),不管在其使用過程中是否有被複製到別處,仍然可以持 續追蹤與管理數位著作之使用狀況18。
2005 年底喧騰一時的 Sony 公司的 XCP 也就是此種科技保護措施。Sony 公
16 吳俊幟,論科技保護措施與反規避條款—以美國 DMCA 為核心,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3 年 6 月,頁 14、15。
17 吳俊幟,前揭註,頁 13。
18 楊大廣,數位權利管理的市場趨勢及技術展望,智慧財產權管理季刊,第 35 期,頁 6(200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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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 CD 裡置入了一種名為 XCP 的科技保護軟體,當消費者在個人電腦播放 CD 時,XCP 軟體便自動在微軟操作系統深層安裝該公司擁有的「媒體播放器」
(Media Player),不過,XCP 軟體能透過網路連線,將每日更新資訊提供給 Sony 公司19,這件軟體可以偵測消費者使用 CD 的情形,當消費者以電腦光碟機欣賞、
播放或作各種活動,若有私下非法複製,或是轉成 MP3 在網路散布,或是轉成 可以在 iPod 上收聽的檔案,XCP 軟體就會透過網路通知 Sony 公司。正因為有這 樣的特性,駭客就以 XCP 軟體為出氣桶,設計了另一套木馬程式的病毒,隨著 XCP 軟體的運作路徑,入侵消費者的電腦,這項病毒還是被其他的病毒專家發 現,在網路上討論後,引起大家的注意,迫使 Sony 公司於日前不得不大作廣告 呼籲買家回到原銷售點更換先前購買的 CD,以免 CD 導致電腦中毒20。Sony 公 司所使用的另一軟體 MediaMax 也引發消費者類似病毒攻擊之困擾(此軟體尚能 提供消費者之消費習慣給 Sony 公司,但不含個人資訊)。因此,許多購買 Sony 公司 CD 之消費者,便在加州及德州提出訴訟。面對龐大的訴訟壓力,Sony 公 司提出了和解條件,並已獲法院初步同意。和解內容包括 Sony 公司同意退費並 可下載裝有 XCP 軟體 CD 內之歌曲;消費者亦可放棄退費而享有下載較多歌曲 之權利。至於購買內含 MediaMax 軟體之消費者,只能取得歌曲下載之權。和解 條件中亦要求 Sony 公司停止使用前述軟體;而該公司亦已回收市面上所有內含 XCP 軟體之 CD,並承諾提供能夠移除 XCP 軟體之工具供消費者利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