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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兒少保社工的實務督導

本節主要探討兒少保社工的實務督導,聚焦於兒少保社工所面臨的工作挑戰、

兒少保護督導角色功能與民間兒少保社工督導的挑戰,勾勒出民間單位兒少保社 工督導實務現況。

一、台灣兒少保社工的工作挑戰與困難

兒少保社工所要背負的是兒童與少年的人身安全,同時需要扮演多重的角色,

透過不同的處遇模式介入案家與案家建立專業關係。以下分列台灣兒少保社工所 面臨的挑戰 (游美貴、郭貴蘭、畢國蓮,2010;周清玉、曾冠鈞,2011;徐雅嵐,

2015;王秀燕,2014;衛生福利部,2018) : (一)不精準和卸責式責任通報增加工作量

目前責任通報網絡自 2014 年修訂〈兒童暨少年權益保障法〉後,納入更廣 泛的網絡使得通報數量增加,然而精準通報不足,通報案件數居高不下,依據兒 少權法明訂的通報處理時間與流程分別有不同的時效性,最為緊急保護性個案為 24 小時內需面訪兒少,高案件量無形增加兒少保社工的時效壓力。民間單位兒 少保社工即使不必處理第一時間的通報案件,但在案中的個案再次被通報時,仍 被要求繕寫風險再評估表,回應調查社工的風險評估表,另外每月召開的個案列 管成效評估會議,檢視在案處遇超過六個月的個案,面對高升的來案量與多項表 單和行政會議,直接與間接的讓民間單位兒少保社工承受更多的工作量。

(二)非自願性個案的抗拒

多數兒少保護事件相對人,對於兒少保社工的介入存有抗拒與敵意,介入調 查或服務的社工出現明顯抗拒行為,例如:拒接電話、責罵社工、不配合訪視、

出現威脅並揚言不要兒少保社工多管閒事等,極其不配合訪視處遇,對兒少保社 工在工作上造成壓力。民間兒少保社工一般而言,被認為比較可以避開與案家緊 張的角色介入關係;然而,民間兒少保社工常被相對人認為沒有公權力,不願意 配合且百般拒絕和挑釁,甚至出言恐嚇,面對這般困境又要持續與家庭建立工作

關係以完成後續的家庭處遇計畫,民間單位的兒少保社工也用盡心力回應相對人 的不理性,並致力於降低相對人抗拒的表現,好讓工作能夠順利推進至結案,可 見民間兒少保社工雖要執行公權力,卻未有強而有力權力色彩迎擊非自願性個案 的挑戰。

(三)兒少保社工的人身安全挑戰

服務家庭中有許多不同類型,常見有藥、酒癮、精神疾患、身心障礙與傳染 疾病等,甚至面臨被跟蹤尾隨與恫嚇威脅,面臨到訪視時的不確定性與危險性,

無形中推升兒少保社工的人身安全挑戰,在實務工作中社工、督導、行政主管經 常埋沒於龐大的業務量中,更加忽略了工作安全的重要性。公部門的兒少保社工 尚有相關人身安全的制度規定和資源,予以人身安全與聯繫機制。反觀民間單位 兒少保社工是以委託方案補助形式,在社工人身安全的制度規定下以及從業前的 訓練,到頭來仍多是到職後邊做邊訓練,無形中提升了社工人身安全的挑戰,在 整體的人身安全和危險事件應變上,皆設有標準作業流程(SOP),但在工作進行 中,防制流程與實務演練仍顯不足與無暇演練。

(四)人員不易久任、工作經驗不足

兒少保社工處理案件時,可能會面臨民眾投訴,或者是需要出庭維護兒少權 益,甚至是因公涉訟。雖然多數單位設置訴訟準備或訴訟代理等協助的制度,但 這些事件常在調查、出庭和反覆答辯中,磨損兒少保社工的熱情與鬥志,種種工 作條件無法吸引社工久任,加上兒少保社工常需要與網絡合作,卻往往得不到應 有的協助,更可能形成單打獨鬥缺乏共識的情形。凡此種種,都降低兒少保社工 的留任選擇,以考量轉職或離職,進而形成較高的流動率,公部門兒少保社工有 斷層,民間單位更是如此,民間單位甚至需要協助本身機構的例行性活動,更加 重了社工原有的工作量,在流動率快速與無法久任工作上,同樣面臨組織在經驗 傳遞上出現斷層,當青黃不接時,則加劇其他社工的工作量,新手社工來不及培 育,資深社工又苦撐無援,如此似乎變成不斷循環的消耗歷程。

(五)特殊工作性質導致社工心理壓力沈重

兒少保護工作具有:高勞動、高負荷、高危險,在多元複雜的兒少保業務中,

社工所面臨的是兒童與家庭的脆弱性,同時也承接了家庭的負面情緒,頻繁的在 工作中經歷糾結繁亂的情緒,久而久之的挫折感、替代性創傷或是對於個案的投 射,都嚴重消耗兒少保社工的專業熱情和能量,長久以來衝擊著社工的身心健康 甚至推向工作耗竭。近年來政府檢討現行社工勞動現況,透過改善工作條件緩衝 實務工作者的工作壓力,在改善勞動品質、在職訓練、專業制度上進行回應,在 尚未有效減輕兒少保社工的高壓工作情境前,不論是公部門或民間部門的兒少保 社工都相同背負著兒少保護的重責大任,再加上行政表單與過多的行政會議,都 加深了兒少保社工所承擔有形與無形的心理壓力。

總和上述,當兒少保社工不斷遭受到打擊與挫折時會喪失其工作熱情,進而 可能會影響服務個案品質,導致社工對個案的愧疚感,這樣的心情對於社工來說 是相當複雜的(Gibso, 2014)。兒少保社工面對個案或家庭所給予的壓力,基本上 是需要自行調整身心狀態,因此在兒少保工作中所需花費的心力和時間,則與兒 少保社工的工作滿意度有極大的相關(Hussein et al ., 2014)。當兒少權益逐漸被社 會所關注的同時,兒少保社工的工作困境與挑戰,需有更多的重視,從社會工作 教育到社工自我覺察,以及教育訓練,都需要透過實務督導的引導,以協助社工 擔負起保護兒少的實務工作(楊佩蓉,2016)。這也是本研究所關心的,因此,下 一段落則探討兒少保社工督導角色的相關文獻探討。

二、兒少保社工督導的角色

社會工作督導(social work supervision)的角色,提供受督者專業技巧、知識與 工作價值,以及確保機構政策的實踐,此對於機構服務品質與受督者工作滿意度 有重要的影響效果(Kadushin & Harkness, 2014)。在 Tsui(2005)的研究中指出督導 者會透過服務建議來提升服務的輸送品質,另一方面也鼓勵受督者的專業發展,

更強調團隊與組織內部的溝通及共識建立。再者,兒少保實務工作中經常面臨突 如其來的變化,在實務現場中督導者與受督者不斷修正、內化與反思,因此「在 實務工作中反思」也成為當前督導實務中重要角色功能之一(Davys & Beddoe, 2010)。而在臺灣社工督導實務工作中,督導者需要承擔行政管理責任,除在領導 團隊功能發揮外,更需要確保服務品質和責信(游美貴、鄭麗珍,2018)。

以下將以 Hawkins 與 Shohet (1989)說明在督導關係中督導具有的專家角色 與督導進行的方式(引自游美貴、鄭麗珍,2018):

(一)督導專家角色

1.直接服務的專家(direct-practice specialist):指在實務上的直接服務中,具備有足 夠的經驗或專業能力。

2.組織能力的專家(organizational specialist):進行機構內或機構外的溝通協調組織 工作。

3.在職訓練的專家(training specialist):規劃與傳遞有關於社會工作專業所需的專 業知識。

4.人事管理的專家(personnel specialist):以適合受督者的激勵或管理策略,評核 受督者在工作中的表現。

在民間兒少保社工的督導過程中,督導扮演著連接內外部的網絡合作功能,

同時也肩負起受督者的訓練養成,並在實務工作中規劃與擬定兒少保社工的訓練 計畫,以因應多變與複雜的高壓力情境,更透過定期的個案成效評估會議與評鑑 機制,維持民間單位的工作責信和方案執行率,透過督導角色的架構中對應於民 間兒少保社工督導角色也可相互對應以回應當前實務情形。自下一段將聚焦討論 督導的實務功能,並逐一回應兒少保社工督導的實務功能概況。

三、兒少保社工實務督導功能

於前所述的社會工作督導角色中,可看出督導在機構、實務工作、團隊領導 上各有其角色意義與進行方式。Noble 與 Irwin(2009)發現到,在新型態的社會變

遷中,督導功能具有批判和創意的操作,對於實務工作會有所激盪。而在傳統經 典的督導實務功能上區分為行政功能、教育功能、支持功能,此三大最主要實務 督導功能內涵整理如下(Kadushin & Harkness, 2014;Tsui 著,陳秋山譯,2008;

Davys & Beddoe, 2010;游美貴、鄭麗珍,2018;黃源協,2013):

(一) 行政功能

需要協助之處,直接向督導進行諮詢,由督導進行建議和引導,以讓兒少保實務

四、良好的實務督導實施方式

實務督導的三大主要功能,須落實於工作現場之中,透過雙向的方式傳遞督 導者與受督者間的督導關係發展,協助受督者在實務工作產出有質量的服務,且 符合責信與相關規定,更激勵受督者對於工作保有熱情與投入,進而讓實務的工 作產出最大的成果與效益,透過良好的督導方式實施改善工作中所面臨的挑戰 (Kadushin & Harkness, 2014; Wonnacott, 2012)。在 Hair(2014)的研究中發現,有越 來越多的督導者側重於回應行政管理以及官僚科層,限制了實務督導者發揮實務 功能和忽略與受督者一同參與和實踐的督導需求。

因此,督導者如何以有效又符合受督者的需求進行督導提供,成為實務督導 工作相當重要的一環。如 Munson(2002)所提出的良好督導關鍵,包含 1.督導的 提供要視受督者的需求進行;2.督導是以教育為前提的進行;3.堅定且明確的提

因此,督導者如何以有效又符合受督者的需求進行督導提供,成為實務督導 工作相當重要的一環。如 Munson(2002)所提出的良好督導關鍵,包含 1.督導的 提供要視受督者的需求進行;2.督導是以教育為前提的進行;3.堅定且明確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