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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兒少保護的發展

一、台灣兒少保護法令的發展

兒少保護社會工作在台灣發展已超過 40 餘年,因應國際趨勢與台灣社會發 展在法令和政策上不斷修訂,不同的發展年代中有著不同的意義,以下依據兒童 少年保護法令制定來說明,台灣兒少保護發展的各階段重點:

(一)第一階段的發展

緣起自 1963 年台灣始接受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F)之援助,成為台 灣兒童福利的開端,1971 年台灣退出聯合國後,終止其服務援助,時至 1973 年 訂定《兒童福利法》為第一部針對特定族群所訂立的法令 2(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 員會,2018)。到 1989 年訂定《少年福利法》對於兒童與少年的福利與保護關注 逐漸成形,兒童與少年的保障在社會中獲得了第一次的看見,同年聯合國並通過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在國際間建構全面 性的兒童與少年權益發展,至此也奠下了台灣兒少保護法令發展的第一步(葉肅 科,2012)。

(二)第二階段的發展

2 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2019),經濟小辭典。摘自:

https://www.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01B17A05A9374683&sms=32ADE0CD4006BBE5&s=AC19580 4B87C4BC2

是在 1993 年歷經兒童福利法二度修訂,自第一版的 30 條增訂為 54 條3,將 兒童受虐保護到積極參與兒童權益保障,納入了責任通報、緊急安置等更全面的 保護機制,也自第一階段的宣誓性條文躍進為有具體作法的保護方法,兒童的福 祉也不再僅僅是單一個人或是家庭的責任,而是社會與政府部門和民間單位共同 的使命(郭靜晃、吳幸玲,2001)。1995 年後,台灣積極回應國際上對於兒少權益 的趨勢,宣示將遵守兒童權利公約,並願意將兒童與少年權益作為重要的發展政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050002

非營利組織成為台灣福利推動的先鋒,是政府在推動各項兒少福利工作的重要夥

這階段是原為 1988 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Chinese Children's fund),現更名 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Taiwan Fund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首先的投 入兒少保護工作之後,各地方政府便逐漸予以回應,家扶基金會成為了民間發展

4 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2019),認識兒盟,摘自:https://www.children.org.tw/about/milestone

5 原兒童局,於衛生福利部設立後走入歷史。

(劉邦富,2011)。使得在民間部門衝鋒陷陣的兒少保社工有了法令的依據,這股 修法的力量推升公部門與民間部門間合作的開始,台灣許多的兒童福利單位隨後 便投入兒童保護領域中。從福利服務多元提供的觀點討論起:政府部門對於兒童 權益與兒少保護負有著極大的責任,在民間部門和其他第三部門就在此時扮演了 重要地位 (彭淑華,2011)。隨後便發展出民間部門與公部門間的新合作關係。

(三)第三階段公私協力推動兒少保

此階段的兒少保護發展在於:公私部門間共同協力,政府不再只是唯一提供 兒童少年保護服務的中心,加入民間部門與機構共同承擔政策落實與服務推展,

彼此可形成相互信賴的夥伴關係,達到縮短成本與創造最大效益,以滿足不同服 務對象的需求;建立相互合作的專業分工關係,提供專業上的寶貴交流機會(陳 怡如,2007)。台灣兒少保護發展至今,在面對不同的兒少保護事件時,公私部門 間的夥伴關係因權力或是資源的結合而產生綜效(synergy),彼此間形成相互依賴 與達成共同願景與目標 (黃源協,2013)。民間部門同時面臨許多挑戰,尤其在提 供服務的過程中,不免會面臨到政治因素的考量,以及需要受到政府部門的評鑑 與對於大眾的責信議題(Alicia, David, & Marie, 2014)。公私協力雖然充滿著挑戰,

但兒童權益和保護的工作一天都不能等待。

綜合前述三階段的整理後發現到,從一開始的由民間部門走在前端進行修法 倡議與保護工作推展,再到第二階段的公部門以修法回應社會時勢,近年來發展 出的是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合作關係,讓整體服務能夠更有彈性以及貼近個案的需 求,然而以家庭為處遇為主軸的兒少保護工作,受到社會中的兒童保護觀點與專 業網絡的影響,在高負荷量的工作中對於服務提供的品質帶來影響(彭淑華,

2011)。於民間部門發展兒少保護工作上雖逐漸成形,在下一段落將整理出當前 台灣兒少保護的工作轉變。

三、台灣兒少保護服務工作面臨轉型與挑戰

台灣在全球經濟發展變化快速的環境中佔有一席之地,隨著不同階段的發展 趨勢兒少保護法令上和公私部門協力有了新的合作開始,各項的保護工作與時俱 進的進行轉型和調整,以下將分述社會安全網的推動與工作現況。

(一)轉型-社會安全網推動

自 2014 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與 2016 年「小燈泡」事件,兩起震驚台灣 社會事件,推使著時任的蔡英文總統,於競選政見中從各面向強化社會安全網,

維護國人生活安全(safe)與保障(protection)的環境中,並且強化跨專業的合作機制,

構築「社會安全網」(衛生福利部,2018)。林萬億(2019)指出,兒少保護的服務非 僅是各地的社會局或家防中心之責,跨網絡單位依所屬職務的不同,有不同的服 務視角,共同拼湊出社會安全網的全圖,藉由網絡間的連結、串接地方政府、民 間部門、各社區與社會大眾共同推動與執行。在多元不斷變動的社會中,兒少保 護工作出現了轉折與突破,全面推動以「家庭為核心,社區為基礎」的處遇服務,

透過社區作為預防兒虐的目標之一,加強社區中的支持系統,打破專業間的阻礙,

有效的降低兒童的脆弱性(Wright, 2004),全面的整合資源構築安全網絡,是兒少 保護工作發展中的重大轉型。

(二)現況-社會安全網兒少保護整合情形

公私部門的整合工作中全力推動社會安全網絡,因大多的兒少保護與脆弱家 庭方案委託由民間部門辦理,當通報事件發生後,不同的單位易對於案件的認定 有不同的標準,出現雙方各自結案,而忽略了兒少需求或風險的發生(林維言、

陳怡如,2019)。如表 2-1 所示,從衛生福利部統計數據發現,通報件數逐年攀 升,如 2014 年的兒少保護事件通報量為 49,881 件,2018 年增加為 59,915 件,

顯見出在當前的兒少保護工作中,納入不同情境的風險與增加通報網絡,來回應 不同的風險發生可能,依著兒少可能面臨在不同情境中的風險增加,進而提升危 險因子發生,這般情形對於實務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指標 (Evans et al., 2013),

同時增加公私部門間的服務整合挑戰,一線的兒少保護工作者壓力相對應的提升,

依著社會安全網的推行,在服務輸送上具有更多元的挑戰。

(三)挑戰-社會安全網中兒保工作新挑戰

公部門與民間部門的互動和佈建服務網絡上,有更全面的合作新藍圖,共同 朝向一個都不漏接的目標,整合社會安全網落實於公部門與民間單位的兒少保護 服務之中,此為台灣兒少保護服務推動至今的重要轉變,有效應用跨專業團隊間 的合作不能僅是在管理執行上,同時需要考量可操作於實務工作之中(趙善如,

2009)。在社會安全網的計畫通過施行後,面對高案量與高張力的保護性事件中,

兒少保社工可能面臨有處理通報的時間壓力、需要即時評估的判斷力、個案處遇 專業能力提升、工作量負荷沈重、社工人力不足、勞動條件不佳、高流動率及專 業訓練無法整合等等挑戰(衛生福利部,2017)。在社會安全網時代中,兒少保護 工作面臨全新轉變後,增加兒少保護工作的新興挑戰。

表 2-1 2014 年至 2018 年兒少保護通報情形

台灣 2014 年至 2018 年兒少保護通報情形

年別 通報數量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2014 49,881 40,220 9,661

2015 53,860 44,383 9,477

2016 54,597 44,889 9,708

2017 59,912 51,092 8,820

2018 59,915 51,731 8,184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8)https://dep.mohw.gov.tw/DOS/cp-2985-14081-113.html

四、小結

台灣兒少保護發展透過了法令與民間部門的倡導推動,逐漸在不同網絡間有 連結和對話,也建立公私部門間的網絡合作關係。近年來,更在社會安全網所推

動的四大整合策略6中,替兒少保護工作注入了強心針,標榜著不漏接需要協助 的個案。在這樣的過程中,民間單位與公部門的合作關係,產生了更加緊密的編 織;為了積極服務需要協助的個案,民間單位兒少保護工作者的勞動條件和工作 安全,卻更赤裸地呈現在其中;而且民間單位兒少保護社工需要專業的支持與協 助時,最直接的專業指引就是其所屬的社工督導,因此督導的實務功能就在這樣 的背景之下,顯得更加重要與充滿挑戰性了。

6參考資料,摘自衛生福利部(2018)。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核定本)。四個策略為:策略一布建社會福利服 務中心整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策略二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策略三整合加害人合併精神 疾病與自殺防治服務、策略四整合跨部會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