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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倫理

研究倫理所涉及的範圍廣泛,凡以人作為主要觀察與試驗的研究,為保護研 究參與者,在研究進行中不會受到研究執行者的主觀價值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及研 究資訊不對等的狀態下,造成參與者生命身體與權益上的傷害,皆屬於研究倫理 規範之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中心,2016)。在社會工作研究中,以人為 主要的研究對象,透過質性研究研究方法進行中應避免傷害造成與遵守倫理原則。

本研究遵守研究傷害與研究利益原則,以下羅列社會工作研究存在之風險,

進而在研究進行中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1.身體上的傷害;2.心理上的傷害;3 社 會性的傷害;4.經濟性的傷害;5.法律性的傷害;6.尊嚴性的傷害,衡量研究參與 者是否會因參與研究而受到傷害,主動與盡可能讓參與者的風險降至最低,在資 料蒐集過程中觀察參與者的身心理轉變狀態,必要時採取積極的保護來降低風險 發生,降低研究本身可能帶來的傷害風險(鄭麗珍,2019)。

綜合上述,本研究於研究過程中納入倫理考量如下(詳見附件二):

一、保護參與者避免受到傷害(最小傷害原則):研究進行前先考量與顧及研究可 能產生的傷害,並積極進行預防,降低參與研究者的困擾與不必要的爭議,

納入社會性、法律性與參與者尊嚴的考量,為必要的進行條件。

二、知情後同意:充分告知參與者於研究過程中將經歷的過程,並主動告知權益、

保密性、資料應用與訪談錄音意願和簽署研究同意書,並向參與者強調其有 隨時終止研究進行的權利。

三、保密原則:在相關文件、錄音檔、逐字稿及任何可識別參與者資料之背景資 料,皆以匿名方式或去除可辨識的連結性,以維護參與者的隱私。

四、研究成果共享:本研究以實務工作者為研究對象,在實務工作中進行蒐集、

彙整、資料分析、提供實務上的修正建議,並非由研究者所擁有,將主動提 供研究成果與參與研究之實務督導共享,並以謝禮答謝其對於實務研究的貢 獻。

本研究中有受訪督導考量身份或所服務之單位有被識別的可能性,故研究者 恪遵保護參與者避免受到傷害(最小傷害原則)與保密原則,避免參與者受到額外 的壓力與不必要的困擾。因此,在參與訪談督導基本資料呈現上,未有呈現過多 背景資料,於服務年資上以極大區間進行呈現,同時在訪談結束後,訪談逐字稿 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受訪督導確認後,受訪督導所調整或期待隱去之關鍵字詞進行 刪除或不納入訪談分析之中,以最高保護原則讓所有參與督導在無擔憂之下進行 研究,同時體現研究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