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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之正向成效與負向影響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之正向成效與負向影響

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推動迄今已半百年,許多國家透過政策推動與法規制 定,建構完整的兒少保護責任通報與篩案制度;藉由規範專業人員的通報職責,

於知悉有兒童少年疑似遭受不當對待進行通報,及時引入資源提供協助與保護。

然責任通報制度推動以來,也引發檢視及討論此制度所帶來的正向成效與負向影 響,本節分述之。

壹、 責任通報制度之設置目的與正向效益

儘管最早期是以醫學的觀點看待兒少虐待的議題,並隨之發展出責任通報制 度;然隨著深入探討後也發現,兒童少年虐待事件的發生有著更為複雜且多元的 背景因素,包含文化、經濟、社會、個人等層面影響(Melton, 2004),兒少保護責 任通報制度的設置也不單僅為「解決兒童少年虐待問題」的策略,其實存有更深 層的意涵與考量,並確實帶來正向效益。

一、彰顯維護兒少權益與反對暴力的價值信念

目前已拋除將兒少視為成人所有物的錯誤想法,認同並肯定兒童少年為具有 權利的個別主體已成為普世價值信念;且由於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未臻完熟,因 此更須受到適當的保護與權益維護,以避免遭受侵害。此外,無論出於何種原因 與關係,暴力實為不可被容忍的犯罪行為,需要被制止且不可發生。責任通報制 度的設置即為彰顯維護兒少權益與反對暴力的價值信念,一方面落實兒童權利公 約規定,由國家制定相關措施以保護兒童少年的各項權益(何明晃,2008;林亭 廷,2015),同時也明確表達兒童少年虐待的問題為需要關注的公眾議題,而非 可被容忍或潛藏於家庭內的私人問題(Humphreys, 2008; Takis,2008)。

二、聲明專業人員的主張立場並遵守倫理責任

專業倫理是各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所需符合的道德標準與行為規 範,避免專業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有所偏離,出現踰矩或不當行為。責任通報制度 則為專業倫理責任的體現,藉由規範專業人員的通報責任,要求於執行職務的過

程中若接觸到具有協助需求的家庭,透過通報以連結相關資源。除了明確主張各 專業反對兒童少年受虐的立場之外,也指引專業人員藉由責任通報以及其他更積 極的作為,保護兒童少年免於傷害,善盡專業職責(何明晃,2008;林亭廷,2015;

Alvarez et al., 2005; Takis, 2008)。 三、建構跨專業間的網絡合作機制

兒童少年的權益維護與保護工作非屬單一成員或單一專業的責任,而是社會 上的每一個成員都須共同努力的目標,包含家庭成員、親屬、鄰居、師長、醫護 人員、警察、社會工作者…等。責任通報制度納入各種不同專業的人員,除了提 醒各專業人員應具有的倫理責任之外,更是期待能夠建構跨專業的網絡合作機制,

促使專業人員共同積極回應兒童少年虐待的議題,協力保護兒童少年(何明晃,

2008;林亭廷,2015;Feng et al., 2010)。 四、終止暴力行為並提升家庭功能

除了價值信念上的意涵之外,責任通報制度最實際的目的與成效即為發掘隱 藏於家庭中的兒少虐待議題,及早引入相關服務資源。藉由評估兒童少年所處環 境的照顧與保護功能,進而提供相關處遇計畫,以提升照顧者的親職教養與保護 能力,終止暴力情境或行為持續發生,確保兒少的身心健全發展(Alvarez et al., 2005; Takis, 2008)。

貳、 責任通報制度的負向影響與疑慮 一、造成社會烙印與侵犯家庭權益

長久以來,兒少保護服務所帶有的法律強制介入特性被批判過度強勢、侵犯 家庭權益,並可能因為個人歸因而造成社會烙印的效果;而責任通報制度屬兒少 保護服務中的一環,必然存有相同的疑慮。即便遭通報疑似有不當對待情狀,經 調查排除有任何兒少保護的疑慮,評估不予成案;然對經歷強制性通報與調查程 序的兒童少年與家庭成員來說,仍可能感覺被指控或誣陷、認為家庭隱私遭受侵 犯,或者影響原有的親子互動關係(余漢儀,1995,2011;Alvarez et al., 2005;

Besharov, 2005; Munro & Parton, 2007; Takis, 2008)。在實務工作中,也不乏有被 通報的個案反映相同的擔憂,認為若社工到校訪視可能使案家被標籤為「有問題 的家庭」,或引發配合訪視及輔導工作的單位過度敏感與關注該家庭的狀況,讓 家庭成員感到不舒服,並因此出現防備或抗拒服務之反應。

二、責任通報人員處於不利處境或破壞工作關係

責任通報人員可能會因為不清楚通報後續的案件處理程序,因而產生諸多疑 慮及擔心(何明晃,2008),如擔心身分曝光使責任通報人員本身處於危險之中,

恐將面臨相對人的恐嚇威脅或者傷害之舉;或是因通報案件涉及司法訴訟,使得 責任通報人員需要配合案件審理,面對冗長的法律處理程序等(鄭善明、陳宇嘉,

2005)。此外,由於責任通報人員皆屬專業人員的身分,往往會擔心因為進行責 任通報而破壞與個案間的工作關係,使原有的處遇工作不利進行(鄭善明、陳宇 嘉,2005;Alvarez et al., 2005; Takis, 2008);甚至影響個案後續揭露家庭成員間 實際生活樣貌以及教養困境的意願,以避免遭通報為兒少保護個案(Wallace &

Bunting, 2007),更不易覺察有協助需求的家庭。

三、削弱專業網絡間的合作意願

儘管責任通報制度的設置用意與效益之一,是期待藉由納入各專業的通報職 責,提升各專業在兒少權益維護的意識,以及促成跨專業網絡間的協力合作(何 明晃,2008;林亭廷,2015;Alvarez et al., 2005; Feng et al., 2010; Takis, 2008)。

但也有文獻提出完全相反的意見,認為責任通報制度反而削弱專業人員保護兒少 的意識,將任何疑似有涉及兒少不當對待情事的案件通報至保護性系統,認為通 報之舉已善盡專業職責,出現卸責式的通報現象,更不利於提升專業人員的保護 意識與合作意願(余漢儀,2012;陳淑娟,2016;蔡孟君,2015;Munro & Parton, 2007)。

四、應通報情狀之定義與範疇過於模糊

儘管法律條文已規範有關於通報情境、通報事由、專業人員身分等內容,但 仍多屬原則性規定,對於應通報情事的定義相對廣泛且模糊,未必能契合實務中

各形各色的案件,使得專業人員不易辨識兒童少年不當對待案件,甚至同時出現 過度通報與低度通報的現象(何明晃,2008;鄭善明、陳宇嘉,2005;Takis, 2008)。 Besharov(2005)建議藉由提供清楚的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判準指引,將可減少不正 確的通報行為;臺灣已於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系統中架設有兒少保護通報決策指 引,提供通報人員自由運用,協助進行案件通報時適用的表單、以及不同危機程 度的處理情形之辦別,但專業人員的使用情形與指引成效仍待觀察。

五、過度通報現象的形成

Mathews & Kenny(2008)提到,雖然許多國家皆已透過立法規範兒少保護通 報責任,然仍有部分地區為了避免非屬兒少保護議題的案件湧入系統,造成過度 通報現象的出現,因此未推行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顯見責任通報制度與過度 通報現象的關聯。可能引發過度通報現象的原由如下:

1. 廣納通報事由與責任通報人員,以致更多的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案件湧入系統,

造成通報量上升(陳淑娟,2016;Besharov, 2005; Jenkins & Palmer, 2012; Scott, 2015)。

2. 對於應通報情狀的規範過於廣泛、模糊,欠缺通報案件的辨別指引,且專業 人員的教育訓練不足,無法清楚辨識兒少保護案件(何明晃,2008;鄭善明、

陳宇嘉,2005;Takis, 2008; Wallace & Bunting, 2007)。

3. 制定強制通報責任與相關罰則,使專業人員因擔憂受罰、認為缺乏判斷通報 與否的空間而一律通報之;或由不同專業人員重複通報相同案件,造成通報 案件數的浮濫(劉淑瓊,2010;Takis, 2008)。

4. 專業人員擔憂若兒童少年發生憾事會遭究責,故於不當對待事件發生前進行 預防性通報(余漢儀,2012),或者一律通報所有疑似兒少保護案件,代表 已善盡專業人員之責的卸責式通報行為(余漢儀,2012;陳淑娟,2016;蔡 孟君,2015;Munro & Parton, 2007)。

5. 由於兒少保護服務相對具有較多的資源挹注,有可能出現藉由通報危機程度 最高的兒少保護系統,以快速獲取福利服務的諮詢或資源,使得兒福業務泛

兒保化,造成過度通報現象(余漢儀,1999;Besharov & Barth, 1994; Munro

& Parton, 2007)。 六、低度通報現象仍存

Besharov(2005)認為在目前的責任通報制度中,過度通報與低度通報的現象 同時存在,然 Finkelhor(2005)反而覺得相較於過度通報的現象,低度通報才是更 嚴重的問題,使具有需要協助的個案無法連結兒少保護的服務資源,錯失救援時 機;且 Wallace & Bunting(2007)認為,即便透過責任通報制度的設置,仍然無法 完全消除低度通報的現象,顯見低度通報的問題持續存在。研究指出會影響低度 通報的因素如下:

1. 案情資訊模糊或複雜,專業人員難以釐清是否確有兒少保護情事或欠缺證據,

擔心因為判斷錯誤而錯誤通報,故而未予通報(張裕豐,2006;Takis, 2008;

Wallace & Bunting, 2007; Webster, R. O’Toole, A. W. O’ Toole, & Lucal, 2005)。 2. 責任通報人員的訓練不足,欠缺對於通報法規與通報職責的自覺,因而未依

法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張裕豐,2006;Takis, 2008)。

3. 責任通報人員擔憂通報後將破壞專業人員與個案間的工作關係,或者因通報 人身分曝光,而遭個案報復或引發其他不利於通報人的狀況,阻礙專業人員 的通報意願(張裕豐,2006;Wallace & Bunting, 2007; Webster et al., 2005)。 4. 對於兒少保護單位缺乏信心,認為即便通報也無法有效的提供兒童少年保護,

甚至可能對兒童少年與其家庭造成負向影響,故而引發低度通報之現象(張

甚至可能對兒童少年與其家庭造成負向影響,故而引發低度通報之現象(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