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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受理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案件之經驗探究

本研究邀請到分別任職於北部三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家防中心,負責受理兒 少保護責任通報案件的社工進行訪談。本節將呈現受訪者所屬中心在受理兒少保 護案件的範疇與分工安排,針對通報案件應篩出系統或下派調查的評估面向,以 及在訪談中提及會篩出系統不予調查的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案件類型。

壹、 各中心受案範疇與程序分工

由於兒少權法明文規定通報案件處理時效,包含 24 小時內進行案件分級分 類,依案件危急程度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因此連帶影響受案單位內 部的案件處理程序規劃。本研究受訪者所屬的家防中心雖皆已依職務內容設立專 門組別,如受案組、兒少保護組、性侵害組等,但在單位內外的分工與處理流程 上仍有些微差異。

一、A 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一)明確定位受案組別初篩角色

A 市配置有 24 小時社工輪班的受案組別,統一受理全中心各類型的通報案 件;但受訪者說明,受案組別內近乎八成的工作焦點皆在處理兒少保護案件,明 確定位功能角色為「案件初篩」。

在 A 市家防的部分其實可以講我們受案組大概百分之八十的時間都是在處 理兒少保護的案件。(FG3-E)

受案組的角色在於,我們把他定義為 screen,調查在兒少(組)。(FG3-E)

且受訪者分享,受案組大約可篩出約四成左右的通報案件。就此看來,受案 確實能發揮其初篩功能。

一個月大概如果說進我受案組的,大概會是 200 到 250 之間……我派下去

(兒少保組)頂多 120 到 140 之間。(FG3-E)

(二)受理案件範疇符合單位定位

除了受案組的功能角色定位明確之外,受訪者也明確指出「主管機關」應為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簡稱兒少科),理當處理大宗的兒少保護通報案件;

中心則如其名,僅處理其中的「家庭暴力」事件與「性侵害」事件。

對 A 市來講,就是會有很多案件要通報所謂的主管機關,那主管機關對我 們來講,分得很清楚,主管機關叫做兒少科,所以大宗是兒少科;那在兒少 科管轄的範圍裏面呢,涉及家內、家庭成員的,才推過來我家防中心做。所 以只要不是家庭成員的,他愛通報、他就去通報,但是都是兒少科要處理,

我們不收,對,就不收;啊他(兒少科)又沒有辦法說他不收,因為他主管 機關。(FG3-E)

由於機關的立場明確,因此兒少科與中心之間已清楚協調案件處理範疇,各 自處理主責範疇內的兒少保護通報表,從受理、分級分類評估、調查等程序各自 完成。因此,A 市的家防中心僅需處理「家內成員」的兒少保護通報事件。此外,

受案組另會主動確認是否有誤填為高風險通報表、但實則屬兒少保護情事的案件,

逕行處理。

A 市比較特別是因為我們的案件分工可能又相對其他縣市又再更清楚一點,

所以家外的兒少、性騷的部分,我們其實是不做的,還有性交易(性剝削)

的部分我們通通都不做,全部都是在兒少科那邊,所以那種案子,我們已經 協調好分工,就是原則上就是各自的案子各自認領走。就是說我們會點進去 看,可是發現說他不是家內的,我們其實就不會收,我們就會留著,等他們 上班時間再收,那真的是家內的案件我們其實才收。但,我們會巡高風險通 報單,因為有的通報人他通報錯誤,他其實傷勢很嚴重,但他填了高風險通 報單,那如果真的有傷,或他明顯其實是兒虐,我們其實就高風險通報單我 們直接收下來做了。(FG3-E)

(三)確認有無可供調查資訊並進行分級分類

受案組會針對家內兒少保護通報事件進行分級分類評估,由受案組別的社工 聯繫相關人員,如通報人、學校、兒童少年本人、照顧者等成員,以釐清案件資 訊,確認是否有需要進行兒少保護調查的資訊。在此階段,受案組的社工也會提 醒相關證據的保全,並協助預告與溝通後續兒少保護社工處理案件的策略,以利 兒少保組能順利介入進行案件調查。

兒少保護的案件原則上我們的標準就是追到他其實有可供調查資訊,然後需

要指派社工員調查,這兩個要件其實我們就下去(兒少保組)了這樣。 (FG3-E)

像有時候調查案件我們會很重視那個證據的保留,有沒有拍照、有沒有驗傷 什麼,那個在我們這一(輪)班其實都要先做提醒。……學校可能就會開始 跟我們討論說,要不要跟家長講啊、什麼的,那我們的節奏跟步調會跟後續 的兒保社工會是一致的,譬如說我們會跟他們講說,沒有你不用先去聯絡家 長,我們的社工會先去做了解,這些我們都會先處理這樣子。(FG3-E)

一旦確認需下派調查,會由受案組別於保護資訊系統上點選分級分類結果,

並開啟系統中的個案資料夾後轉由兒少保組續處。組內資深社工多可獨立完成初 篩評估,資歷較不足的社工則會由督導協助覆判後決定。

紅夾是我們開,我們會開好下去(兒少保組)。(FG3-E)

一定資深的社工可以自己分,然後就直接下去(兒少保組),啊如果是比較 資淺的要督導覆判,案子之後才能下去。(FG3-E)

(四)配合法規要求訂定初篩時限

受訪者分享到,由於兒少權法綁定分級分類處理時效,連帶也影響受案組別 釐清案件資訊的時限。若為平常工作日,受案組有更寬裕的時間進行案件的聯繫 與初篩評估,釐清與篩出不須進入兒少保護系統的通報個案,減輕後續調查的成 本負荷。但若是夜間假日或者傷勢明確的個案,則處理時間被大幅限縮,受案組 所能釐清的程度仍屬有限。

因為我知道他在一定的時間內他要提調查報告,那我這邊就會變成、以前我 也沒有兒少案件只能追 2 班的限制啊,那我就只能追 2 班,有的案件你打到 第三班他就明朗化了,其實就不用去了(台語),但是就不行。(FG3-E)

我們有一個內規是不能超過 2 班,就是說因為我們是 24 小時輪班,但大夜 班跟假日我們就為了分級分類只追那 1 班,那不然其他正常上班日我們就是 追 2 班。……大部分的案子是這一班收、交下一班處理,下一班算第一班,

除非他是緊急的,我們會有當班案的定義,就是說他傷是很明確、然後看起 來有立即的危險,那種我們會抓起來叫做當班案,那當班案就是我收通報單 這一張,我開始連絡我就叫第一班。如果我這一班資訊清楚了,就知道要調 查了,其實就下派兒少保組了;可是我這一班沒有辦法,可能追不到人,或 是沒有辦法確認訊息,或是要再多追一點什麼樣的訊息,就交下一班。但原

則上 2 班,如果是兒少案件的話 2 班就要下去,除非他被我分他不是兒少保 案,譬如說他可能被我們暫分 3-2,資訊明確之後才做處理,但如果 1-1 或 1-2 的案件原則上不過 2 班,其實就下去(兒少保組)給他們處理。 (FG3-E)

(五)組別間具合作共識

由於受案組只會聯繫兒少保護通報案件,以評估是否篩出系統或下派調查,

對兒少保組來說可大幅減輕工作負荷;再加上中心主管明白支持受案組別的派案 職權,因此受案組與兒少保組之間尚具有合作共識。

兒少保組也知道全中心受案組就對兒少保組最好,因為我們只追兒少保案,

所以他們就對我們也很好,所以兩組還不錯,就不會在那邊說,欸我下派的 案子他拒絕或什麼不行。而且其實我們歷任的主任都有要求,受案組就是有 派案權,他派了你就是要給我先做,你不可以去退他案。(FG3-E)

在 A 市啊,我們就會有一個協議,就是,你要我受案組幫你追,那你就不要 給我唉說我佔你 4 天,所以我們有講好。(FG3-E)

二、 B 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一)受案組為統一受案窗口

B 市的受案組別統一受理全市各類型的通報案件,並進行案件的篩案與派案 程序,組內並無更細部的分工安排。

負責工作就比較是受案跟篩案的部分,對,還有派案。……我們受案組就是 一組。……沒有分案件類型。(FG3-D)

(二)以表單認定受理案件類型範圍

受訪者表示,在 B 市由於沒有其他可受理兒少保護案件的單位,因此只要是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表」,即統一由中心受理通報,再由受案組評估是否轉由其 他單位處理,或者下派中心的兒少保組進行調查。舉例來說,兒少施用毒品案件 會由受案組先受理通報單後,傳真給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以下簡稱兒少科); 若為符合兒少權法第 54-1 條、孕婦吸毒等狀況,則評估轉介高風險服務續予處 理。但保母施虐、家外成員施虐等類型的案件,則會由中心主責處理。換言之,

B 市的家防中心等同全市的兒少保護案件受案窗口。

因為沒有人可以轉出去,所以只好在中心做。……兒少保(通報表)就是,

目前收的話就是家防中心收。(FG3-D)

(兒童少年施用毒品)我們給兒少科,就傳真給他們收。(FG3-D)

(孕婦吸毒)就看是不是要轉高風險。……不然的話就要評估看是不是可以 轉社工科,反正就是一定在受案組這邊處理掉。(FG3-D)

(三)僅就通報內容進行案件「粗」篩

B 市的受案組並未配備 24 小時輪班,工作時間與人力有限,卻必須涵蓋全 市各類型的通報案件,並且擔任所有兒少保護通報表的受案窗口;在如此龐大的 工作負荷下,當然僅能發揮「粗篩」功能。B 市的受案組通常就通報單的資訊進 行判斷,若有明確受暴情狀或傷勢,就直接派由兒少保組進行調查;但若資訊模

B 市的受案組並未配備 24 小時輪班,工作時間與人力有限,卻必須涵蓋全 市各類型的通報案件,並且擔任所有兒少保護通報表的受案窗口;在如此龐大的 工作負荷下,當然僅能發揮「粗篩」功能。B 市的受案組通常就通報單的資訊進 行判斷,若有明確受暴情狀或傷勢,就直接派由兒少保組進行調查;但若資訊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