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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責任通報制度之實務經驗與困境探究

受訪者分別在焦點團體中分享到,通報端與受案端雙方的合作概況,以及進 行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時所遭遇的困境與因應策略。研究者將各場次焦點團體中所 談及的議題,延續至其他場次的焦點團體中討論,藉以激發受訪者更全面的反應 兒少保護責任通報相關法規、制度、實務操作上的經驗與困境。

壹、 兒少權法規定衍生之實務困境

兒少權法可謂為兒少保護與責任通報制度的根本,有法律依據始得依法行政,

由專業人員進行通報、由兒少保護社工介入調查及處遇。然而,法律條文並非、

也無法成為操作準則,因此在實務工作中衍生出許多其他困境。

一、兒少保護之範疇難以界定

(一)各自解讀「違反兒少權法」之情事

即便兒少權法羅列不得對兒童少年所為之行為以及應通報事由,但受訪者認 為在不同專業人員眼中仍存有各自的解讀與詮釋,具有極大的彈性空間,使得許 多模糊不清、甚至是非屬兒少保護議題的案件也進入兒少保護系統,使得案量攀 升,產生過度通報之現象。尤其兒少權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其他對兒 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更是可以囊括所有狀況,

因此被受訪的兒少保護社工戲稱該條款為「帝王條款」。

因為我們警政知悉疑似就會通報,如果大家都是知悉疑似就通報的情況之下,

量應該會很大,社政可能承接不了。(FG1-E)

我們在面對這種個案的時候其實有時候,真的是我們沒辦法去界定他的程度 的嚴重性是什麼,所以通常我們都是依照以往的經驗,或是說上級指示我們 要怎麼做這樣子啊,其實我們現場的實務大概都是這樣子啦。……因為我們 不像法條他有一個很明確的界定是說,他那個定義是什麼,那因為這個跟人 有關的東西,他的變動性是很大的啊。(FG2-A)

其實對於法規就是大家對於文字的認定……就是隨個人解讀。就像我們不會 解讀其他對兒少不正當情事的範圍有這麼寬。(FG3-B)

帝王條款……就是其他對兒少不正當情事嘛,只要我覺得他不正當,他就是 不正當。……彈性空間非常大,只要你敢說,都符合。(FG3-B)

(二)通報指引難以改變專業人員既存之判斷

由於暴力樣態過於繁複,實務上難以指標化,無法確切精準的引導通報判斷。

儘管關懷 e 起來通報網站上已架設有兒少保護通報決策指引,可協助引導責任通 報人員區辨通報高風險或者兒少保護、是否需要立即連繫家防中心等判斷,但專 業人員仍可忽視該指引的建議,以自己的主觀判斷進行通報。

兒少保的樣態、包含施虐的樣態或是疏忽的樣態其實真的太廣,我們通常其 實在告訴通報人他們就是用排除法……我覺得很明確大概只能用這種。可是 你說施虐的樣態,有可能我們羅列了 100 種,但還是會有 101 種甚至於到 1,000 種,這種太難把他細緻化。(FG3-E)

其實像關懷 e 起來他有通報的指引啊,但他如果想要通報的話他就不管你那 個通報指引,他一定可以找到他要勾的地方……因為他總是可以,比如說有 疏忽什麼,他就覺得欸這個可以套用,他就勾了……他一定可以找到他要勾 的。(FG3-D)

他就是寫大的 slogan 而已,那他當然通報指引有一本通報指引的書……今 天你那個指引寫歸寫,你後面的說明其實全部都在書上,人家不看就是不看、

拿去墊便當就是拿去墊便當,就算我寫的再仔細、裡面羅列的再清楚,然後 告訴你說哪一個可能是走哪一條路,反正他沒看,他想要,這件事情(通報)

就會發生。(FG3-B)

二、罰則規定剝奪專業人員評估空間

(一)究責與裁罰之壓力造成過度通報現象

兒少權法第 53 條規定專業人員的通報責任,同法第 100 條則明定若專業人 員無正當理由未予通報,處 6,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罰鍰。身為責任通報 人員的受訪者認為法律並未賦予專業人員裁量案件通報與否的判斷空間,再加上 擔憂若未予通報可能遭事後究責或裁罰;為求自保,因此選擇通報所有疑似兒少 保護個案,連帶造成通報量的大幅增加。

法規他很死,他就沒給我們教育人員這樣的裁量空間。(FG1-D)

就是你為了保護自己,對,你為了保護自己不得不通報。(FG1-B)

如果出大事的話那一定是回去看誰沒有通報。(FG2-G)

我們教育人員這邊擔心就是判斷,在社政這邊,或是跟醫療這邊有落差的時 候,那很有可能到時候究責,我們教育人員也許沒有通報的話,勢必要承擔 那個責任。……在我們看我們不覺得他是家暴,但是我們會擔心比如說送到 醫療那邊去,醫療報了,那社政覺得,欸這是家暴,那反過來追到我們教育,

欸你們怎麼沒有報。(FG1-D)

(二)兒少保護社工信賴專業人員對於案件之判斷

然而,身處在受案端的受訪者卻指出,實務中鮮少因為未依法通報而開立裁 罰的狀況,除非屢次溝通仍無改善意願的單位,才會開立裁罰。雖然針對部分案 件會有專業人員於首次發覺時未予通報、第二次才通報社政主管機關,但受訪的 兒少保護社工也大多相信身處第一線的專業人員必然有其判斷與考量,因此會釐 清前次事件未通報的原因,並討論案件後續的處理方式。

像我們這邊會裁罰,通常都是通報單位屢勸不聽或是態度頑劣,例如說我已 經跟他說這要通報……我們會先勸導啦,但是勸導大概可能 3 次,你還是屢 勸不聽,我一直等不到你的(通報),我就只好裁你。……警察我們就會直 接跟家防官講,我們就說我們已經跟學長說過 3 次,但他都不想通報,是想 要被裁罰嗎;然後家防官就會去勸導他們或是協助他們直接通報。(FG3-B)

未成年引產不通報的診所,那種我們會罰。(FG3-E)

我覺得教育單位他們常常會被教育局,或是教育部下達一些命令是,你不通 報你就會被責罰,所以其實他們很害怕,就會覺得只要我多說一個字、或多 告訴你一些事情,我可能就會被罰,他們就會很反彈。但其實社政不會隨便 輕易罰任何單位,我們只是想要跟他們合作確認孩子的狀態。……我們只是 想要釐清一下是不是爸爸媽媽慣用的方式是用這樣的方式來打罵,還有因為 我相信學校會處理,然後學校前端第一次他們是做了那些處理,那他們為什 麼這次覺得他們應該要通報。(FG3-C)

(三)罰則規定無助於提升通報品質

擔任兒少保護社工的受訪者分享其經驗,即一旦針對責任通報人員開立裁罰,

其所處的專業領域可能一片風聲鶴唳,流傳未通報確實會遭處分的訊息;連帶使 得該段期間湧入大量的責任通報案件,許多輕微甚至非屬兒少保護議題的案件也 被通報。這樣的現象顯示,礙於罰則規定的壓力雖然可以增加通報案件量,卻無

法提升通報品質,反而會消耗受案端的人力、時間等資源,以篩出不須下派調查 的責任通報案件。

我們每裁一次就會爆發大戰爭……那半年啊,真的就被他們搞死了,大小事 就給你通報。(FG3-E)

裁一次就會變成一朝被蛇咬,我們通報單就會收不完。……然後就說,因為 我有聽我的同伴說,就是被你們裁罰。(FG3-B)

三、法定處理時效造就實務困境

(一)迅速介入特性反遭濫用

受訪者說明,在工作經驗中曾接觸到責任通報人員為求案件能被快速介入處 遇,因此選擇通報兒少保護而非高風險。儘管這樣的狀況僅屬少數,但也可以看 出兒少權法針對案件處理時效的規定遭到濫用,以致兒少福利服務的分級預防架 構形同虛設,本末倒置。

之前有聽過老師就說...因為兒少保有時效性,因為我(通報人)通報兒少保 都很快就來了,但我通報高風險我等了很久,所以我覺得應該通報兒少保,

我這案件可以很快地被解決。(FG3-C)

(二)壓縮通報案件處理空間

案件處理時效同時也壓縮受案單位的處理空間。由於受案組與兒少保護組的 社工必須共享案件處理時效,為符合兒少權法規定、避免排擠兒少保組的調查時 效,受案組所能釐清案件資訊的程度有限,使得必須下派調查的案件量增加,或 者發展出暫緩系統陳核以及重新通報等因應策略。但也連帶造成不成案的案件比 例提升、兒少保護的人力資源錯置於調查而非處遇、未落實法律規定等情形發生。

我覺得他從那個開始要分類分級跟四日調查報告之後就開始垮台,因為大家 為了...就是...他追時效嘛,所以他最後的結果就是兒少保案件就是回應得快 嘛,那回應得快其實...其他案子其實就會進來嘛。或者是說,譬如說我們就 少了 screening 的裁量空間,他就得派去兒少保。(FG3-E)

為了因應那個 24 小時的分級分類,如果今天以內沒有辦法釐清案情,例如 說都連絡不到通報人,或者沒有辦法跟重要他人確認的話,我們就會先暫點 3-2,但是不陳核,對。因為一般來說點完以後要陳核給主管嘛,可我們就不

陳核,先放在手上,然後我們這邊會先給督導這邊做註記,然後...盡量是希 望可以在 4 天以內,就是以前的四日調查報告要結束以前先把它處理掉。那 如果不行,時間拖太久的話,就是我們會先把它用 3-2 結,然後重新再通報,

等我釐清完,如果確定要下派,我們就會重新再通報。……不然其實壓縮到

等我釐清完,如果確定要下派,我們就會重新再通報。……不然其實壓縮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