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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臺灣兒少保護案件責任通報制度

我國兒童少年保護的概念與制度發展可以說是由下而上、由民間到政府的推 動過程。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透過蒐集 1987 年下半年發生的兒虐新聞資訊,並 於 1988 年與東海大學合作辦理研討會,深入探討兒童虐待事件的嚴重性(余漢 儀,1995,1996;彭淑華,2006;鄭善明、陳宇嘉,2005);由關心兒童的立委、

社會人士與團體所組成的兒童福利聯盟於 1980 年成立,推動兒童福利法的修法,

以契合當代社會的狀況,並於 1991 年底正式成立目前的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 會(侯崇文,2002);世界展望會則於 1995 年接受省政府委託,規劃與成立全省 的兒童少年保護通報中心,開通專線(余漢儀,1995,1996;彭淑華,2011;鄭 善明、陳宇嘉,2005)。這些民間團體積極投入兒少保護工作,對於我國責任通 報制度的發展歷史與現行制度占有重要地位。本節將分別探討我國兒少保護責任 通報制度的發展、通報事由、通報管道以及篩案機制。

壹、 責任通報制度之發展 一、1993 年以前

我國 1973 年制定兒童福利法,成為推動國內兒童福利工作的法源依據(郭 靜晃,2004;彭淑華,2011),其中雖設置有保護專章,規範不得對兒童有虐待、

遺棄等不當對待行為,但整部法律規範仍明顯簡略,僅分為 5 章、共 30 條條文,

亦缺乏責任通報制之規定;少年福利法則是直到 1989 年才制定,同樣規範有禁 止不當對待的相關條文,在少年福利法制訂通過前,針對 12 至 18 歲的少年暫時 準用兒童福利法之規定。郭靜晃(2004)指出當時兒童福利法的制定背景是為了 獲得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贊助與支援,張笠雲(1983)更質疑此法並非出自於關 切兒童的需求,而是在國際政治壓力下制定(轉引自郭靜晃,2004),在此背景 之下,法律似乎還不足以對兒童少年有充分的保護作用。

二、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後

80 年代發生多起嚴重兒童虐待事件,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重視兒童福利

與權益的立委、社會人士與福利團體組成兒童福利聯盟,推動修法以保障兒童相 關權益,並符合當代社會需求,於 1993 年首度修正兒童福利法,除促成兒童保 護工作制度性的發展外,並確立責任通報制度以及相關罰則規定(林亭廷,2015;

侯崇文,2002;施宜君,2008;鄭善明、陳宇嘉,2005;郭靜晃,2004;彭淑華,

2011)。在 1993 年的兒童福利法第 18 條中規定,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 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 人員在知悉兒童有遭受不當對待情狀,須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進行報告,

針對責任通報者的身分予以保密,同法第 49 條的罰則規定違反者處 6,000 元以 上、30,000 元以下的罰鍰。然而,兒童福利法雖明定責任通報制度,但該法僅適 用於未滿 12 歲的兒童;少年福利法在廢止前皆未有針對介於 12 至 18 歲的青少 年遭受虐待的責任通報規定,倘若有少年遭受虐待情事發生,並無相關條文與罰 則規範專業人員的通報職責。

三、2003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過後

考量到兒童與少年的福利服務實際上有其連貫與重疊,國際間亦多以單一法 令規範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權益維護,為避免資源浪費並使服務體系整合,

臺灣於 2003 年將兩法合併,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宜君,2008;郭靜晃,

2004;彭淑華,2011)。該次修法仍保留原兒童福利法的責任通報制度,並且進 行微幅修正,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 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的通報責 任,於知悉兒童少年遭受虐待情事時須於 24 小時內進行通報。此外,同條第 2 項亦規範一般通報制度,即其他任何人在知悉兒童少年有遭受不當對待情形時,

得通報主管機關。無論是責任通報或是一般通報人員的身分皆有訂定通報者身分 保密的規範。在罰則部分,於 61 條中規定前述專業人員「無正當理由」而違反 34 條規定者,處 6,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罰鍰。本次修法已建構目前我國 兒少保護責任通報的大致型態,區分出責任通報與一般通報制度(羅瑩雪,2003), 針對責任通報人員的身分以及罰則規範有更為清楚的界定。

四、2011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過

修正日期:1993/1/18 公布日期:1993/2/5

 醫師

制定日期:2003/5/2 公布日期:2003/5/28

 醫事人員

修正日期:2011/11/11 公布日期:2011/11/30

 醫事人員

修正日期:2015/1/23 公布日期:2015/2/4

 醫事人員

有 5 年之久,但所通報的案件比例仍極低(0.1%),主要的兒少保護案件通報來源 仍是以教育人員(29.44.%)、警察(23.78%)與社會工作人員(21.18%)所占比例較高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b)。

表 2-2-2 2016 年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數(以通報人身分區分)

通報人身分 通報案件數 百分比

責任通報

44,889 82.22%

醫事人員 3,070 5.62%

社會工作人員 11,561 21.18%

教育人員 16,076 29.44%

保育人員 180 0.33%

教保服務人員 169 0.31%

警察 12,985 23.78%

司法人員 676 1.24%

移民業務人員 10 0.02%

戶政人員 35 0.06%

村里幹事 57 0.10%

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70 0.13%

一般通報

9,708 17.78%

父母 2,193 4.02%

親友 1,137 2.08%

兒童少年本人 3,171 5.81%

鄰居及社會人士 1,935 3.54%

其他 1,272 2.33%

合計

54,597 100%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處 ( 2017b )。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 通 報 處 理 情 形 。 取 自 : http://www.mohw.gov.tw/cht/DOPS/。研究者整理之。

隨著四個階段的法規確立後,責任通報制度不斷發展,負有通報之責的專業 人員也為保護兒少不斷的增加,期能建構更嚴密的保護網;然而,此發展趨勢也 可能使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隨著責任通報來源而增加。

貳、 通報事由

通報事由主要是依據兒少權法中,禁止對兒童少年所為的不當對待事由逐項

規定,明文規範專業人員在知悉兒童少年遭遇相關情事時需要進行責任通報。大 致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一、兒少暴露於有害身心的物質或不當環境之中

如兒童少年施用毒品或管制藥物等有害身心的物質(兒少權法第 53 條第 1 項),或者擔任如酒家、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電子遊戲場等涉及賭博、色情、

暴力等場所的工作人員(兒少權法第 47 條第 1 項)。此外,由於 6 歲以下或者需 要特別看護的兒童相對欠缺自我照顧與保護的能力,若讓此類兒童獨處或者由不 適當的人照顧恐發生危險(兒少權法第 51 條),故亦須依法進行通報。

二、兒少遭受身心不當對待

包含兒童少年遭受身心虐待、遺棄、猥褻或性交、以各種方式使兒童少年有 自殺行為、綁架或人口販運、剝奪或妨害兒童少年接受國民教育的機會、利用兒 童少年進行犯罪行為…等(兒少權法第 49 條)。尤其出現若非立即提供保護安置 或者其他協助會使兒童少年的生命、身體、自由會有立即危險的狀況,如兒童少 年未受到適當的養育照顧、有立即接受醫療協助之必要、遭受不當對待或者其他 迫害等,更須通報兒少保護系統立即介入協助(兒少權法第 56 條第 1 項)。

現行兒少權法關於通報事由的規定繁多且複雜,對於何謂身心虐待並無明確 定義,亦未特定於法條中劃分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等類型(施 宜君,2008)。但從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a)的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歷年來 兒少遭受虐待的類型多以身體虐待為大宗,於各年度皆占約三至四成不等,從 2012 年的四成二左右逐步下降,2016 年更驟降至僅剩二成四左右的比例,可能 與當年開始統計不當管教的類型有關。各年度所占比例次高的虐待類型為性虐待,

近五年來比例逐漸上升,2016 年突然攀升至 19.4%,與身體虐待類型的變化趨勢 相反。精神虐待的案件比例大多約占 11%~12%,然 2016 年驟降至 8.09%,可能 與 當 年 列 出 目 睹 暴 力 的 受 虐 類 型 有 關 。 疏 忽 類 型 的 案 件 在 各 年 度 皆 落 在 10%~13%間不等的比例。遺棄類型的虐待案件於各年度所占比例最低,約僅有

1%左右,在 2016 年僅有 0.78%。整體而言,在 2016 年的統計數據有較明顯的變 http://www.mohw.gov.tw/cht/DOPS/。研究者計算整理之。

近五年來在通報事由的規範多已確立成形,惟 2015 年 1 月 25 日修法於第

路、電信傳真、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若遇緊急狀況,得先以言詞或電 話的方式進行通報,並後續補陳通報單。整體而言,目前兒少保護責任案件的通 報管道有專線、傳真、網路通報三種管道,以下分述之。

一、專線通報

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現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約自 1987 年開始投 入兒童保護服務,並開辦「2085」兒童保護專線,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則於 1989 年自行設置「7048585」受虐兒童保護專線,各地方政府透過專線接獲兒少保護 案件通報之後,即轉由各地方的家扶中心進行訪視評估(余漢儀,1995,1996;

林亭廷,2015;張裕豐,2006;陳逸青,2010;游美貴,2011;蔡孟君,2015;

鄭善明、陳宇嘉,2005)。然而,此階段的專線仍是各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欠缺 統一窗口。直至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委託台灣世界展望會,規劃與成立臺灣省兒童 少年保護熱線中心,並於 1995 年開通「080-22110」兒童少年保護熱線,以受理 全省疑似兒少保護案件的通報,才有較為單一的通報窗口(林亭廷,2015;陳逸 青,2010;彭淑華,2011;游美貴,2011;蔡孟君,2015;鄭善明、陳宇嘉,2005)。 2001 年,台灣世界展望會在內政部的委託之下,將「080-22110」兒童少年保護 熱線、以及原本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成立的「080-000600」保護您專線合併,並為 方便記憶而變更專線號碼,成為現今熟為人知的「113」婦幼保護專線(陳逸青,

2010;彭淑華,2011;游美貴,2011)。「113」的專線號碼意味著「1 通專線、3 種服務」,除兒少保護之外,並受理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案件的通報,2007 年 以更納入性騷擾防治業務;然而,多種類型案件的受理與服務若引起龐大的諮詢 電話,相對可能排擠緊急救援的專線功能(游美貴,2011)。

113 保護專線為全年無休的熱線,由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員輪班接聽,另有

113 保護專線為全年無休的熱線,由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員輪班接聽,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