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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制度性與實務層次相關建議

本研究分別就責任通報人員與兒少保護受案社工在焦點團體中,依其實務工 作中所經驗到的現況與困境,提出對於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兒少保護整體服 務制度、以及實務運作模式等方面的建議與想法進行討論。

壹、 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相關建議

受訪者針對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所提出的建議,可分為四大方向;包括對 責任通報人員的保護與保障措施、明確的責任通報指標與資訊、提升責任通報程 序的順暢性、降低重複通報情形,以及透過篩案機制與規劃專組人力以過濾通報 案件。

一、 對責任通報人員的保護與保障措施

(一)確保責任通報者的人身安全與工作權益

身為責任通報人員的受訪者認為,現行的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中,雖針對 通報人員身分予以保密,但仍擔心曝光後將遭遇人身、財產、名譽遭破壞或威脅 的疑慮,因此期待能有更多的保護與保障措施。

1. 保障責任通報者人身安全

受訪者曾有進行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後,險遭被通報的家長毆打之經驗,也因 此期待能有針對責任通報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

我覺得你可能要去立個法、然後要去保護那些通報出去的人吧。因為我們自 己本身也會很擔憂,就是通報出去的後果是什麼。像我們那時候通報,然後 就是家長不諒解,那家長知道,欸通報的人是那一位老師的時候,其實家長 很氣憤,第一時間很想要衝過去打老師……。所以我覺得,可能也要保護那 些通報的人員。(FG2-D)

然而當前的立法規定與社會制度已存有保障個人人身安全之規定,進行兒少 保護責任通報的專業人員同樣被涵蓋在內。相較於設置專法保障責任通報人員的 人身安全,更應著重當責任通報人員與警政單位於遭遇類似狀況時,如何發揮緊 急應變措施,進行即時警民連線,以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的部分,當然我們現在也是有法律嘛,你如果被打的話,你就去找 警察,那個其實我覺得是執行上的問題;就是他是不是一個法律可以解決的 問題,我覺得法律能做的也只有這個樣子,因為你如果被打,你找警察;可 是你如果怕被打,要找警察,我想...就是這個法律怎麼修,可能都沒有辦法 修到說你通報了以後就有警察來保護你,我想這是不太會出現的。(FG2-G)

2. 保障責任通報人員的工作權益

在焦點團體中,部分受訪者反映出同單位內對於通報的意見不一致,甚至出 現單位主管或者主責通報的窗口人員強勢要求不得通報的現象,使得第一線的專 業人員相當為難。

我們怎麼去處理行政上的這個問題,怎麼樣讓基層教師可以沒有壓力的去通 報,或許就是我們常常會有聽說什麼吹哨者條款,就是吹哨子的人,不應該 被處罰,就是保護吹哨子的那個人……。像是,呃就是...其他的法律可能會 規定說如果你揭發了這個組織裡面的什麼問題的時候,那你可能不能因此而 受到不利益的待遇之類的。(FG2-G)

就此部分,研究者認為同一單位內的專業人員大多皆屬責任通報者的範疇,

可以自行運用通報管道完成責任通報。當專業人員在履行其法定通報職責之際,

應確保其不因執行法定權責,而承受來自單位內部的壓力、甚至損害其工作權益。

(二)以通報獎勵替代未通報裁罰之規定

當前的兒少權法規定,針對無正當理由未予通報的專業人員會處以罰鍰。儘 管受訪的兒少保護社工說明實務中鮮少有開立裁罰的狀況,但受訪的責任通報人 員普遍對於裁罰規定相當畏懼,主張應以正向鼓勵的措施替代負向懲罰的規定。

(責任通報制度)這個就是說...他用鞭子...打你,其實我是覺得應該是用胡 蘿蔔,就是應該是鼓勵的方式。(FG1-F)

我們兒少法,就裡面規定是很多罰則就對了,可是他沒有所謂的,就是說...

一些鼓勵或是一些保護的一些東西啦,那當然就是...第一線人員在面對這個 問題的時候,當然是選擇就是自己的安全為優先考量。(FG2-A)

然而,保護兒童少年的人身安全本來就是全民的責任;尤其專業人員在接觸 到疑似遭受不當對待的兒童少年後,聯繫主管單位介入提供保護,更屬專業上應 履行的基本道德與專業責任,於履行基本職責後要求獎勵的合適性仍待商榷。

(三)明確賦予責任通報人員通報裁量空間

受訪者皆有感於兒少保護通報量的增長,於焦點團體中表達擔憂案量攀升對 社政系統所造成的負荷。然而受訪者也指出,兒少權法並未賦予專業人員「評估」

的職權,要求發覺有疑似兒少保護個案皆須通報之,儘管受訪者認為在其專業角 色上可發揮初判、不予通報非屬兒少保護議題的個案,但也礙於法律規定而無法 執行。因此,若能透過明文立法,賦予專業人員對於通報兒少保護案件的裁量空 間,即有可能降低兒少保護系統的負荷,落實三級預防與跨專業合作的兒少保護 工作架構。

我會覺得可能如果家暴案件報量增的話,就是那個法規那邊可能要稍微做一 下調整,讓比如說讓教育人員他有一個裁量的餘地,我們可以事先過濾一些 很明顯就不是家暴(的案件)。(FG1-D)

如果今天社政覺得,那個(通報案件)量太多,那建議衛福部然後下放裁量 權給學校的話,那勢必可以少很多(通報案件),因為我們要跟家長工作嘛,

所以有一些我們就會覺得這個不是(兒少虐待)……然後以我們跟家長的熟 悉度、跟小朋友的熟悉度,我們來篩、可以替社政篩掉很多。(FG1-D)

但從訪談資料中可以發現,責任通報人員與兒少保護社工對於應通報與下派 調查的判斷仍存有落差,例如責任通報人員並未通報責打管教成傷的案件,然兒 少保護受案社工針對此類案件會評估應下派調查;倘若由責任通報人員進行案件 篩選,以前述狀況為例就可能使存有協助需求的家庭錯誤篩出服務系統。因此,

若欲賦予專業人員篩案空間,何謂兒少保護的上位概念仍須先取得一致共識。

二、明確兒少保護通報情形與資訊

(一)責任通報人員應釐清案件確有兒少保護情事

責任通報人員在其專業角色上會與兒童少年有更多直接接觸的機會,除了各 專業知能之外,對於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也有基礎的認識。也因此,身為兒少 保護社工的受訪者會認為,相較於一般民眾,責任通報人員應更清楚的掌握兒童 少年遭受不當對待的情事的相關資訊,以判斷是否需進行兒少保護通報。

因為他是責任通報人員,所以他其實必須要做專業的通報,所以他不能像路

人甲乙丙一樣,就是有個黑影他就通報,他必須要真的有比較明確的受暴事 件,因為他是責任通報人員嘛,他一定有什麼機會跟孩子很...很直接的接觸,

而且可以掌握一些資訊。(FG3-E)

(二)兒少保護主管機關應訂定標準化的通報指標與資訊

另一方面,責任通報人員也對於應如何判斷須通報兒少保護事件、在通報時 須提供那些資訊仍感到困惑。因此,有受訪者期待兒少保護主管機關提供標準化 的通報指標,以利責任通報人員可以清楚明確的判斷是否需要進行兒少保護事件 通報,避免有評估不一致的情形。目前雖已建構有兒少保護通報決策指引可供責 任通報人員使用,然該通報指引並非既定流程,可由專業人員自行選擇是否運用;

尤其受訪者也指出通報指引的建議仍可以被忽視,專業人員會依各自的解讀與詮 釋、或者心中既存的判斷進行通報,實施效果仍屬有限。

每一個人對家暴的界定不太一樣,那是不是可以有一點比較...明確的(指標)。

(FG2-D)

我覺得做量表嘛,就像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因為量表一定很多樣態 嘛,那他們去做量表,那個量表到達那個分數就真的就要做通報。(FG1-E)

除了標準化的指標,另一種則為明確訂定進行兒少保護事件通報時須提供的 案件資訊,以利專業人員可以在了解案件狀況的過程中先蒐集相關資訊,並於通 報與配合調查的過程中提供相關訊息,以利通報端與受案端雙方合作。

(兒少保護)社工如果你要覺得我們問的不夠細,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哪些東 西我一定要寫、我一定得問……就是說我們(通報人)不去負擔說評量,那 你們(兒少保護)社工覺得進通報表哪一些項目一定要問到,然後,那個東 西你們才會覺得他是精準的通報,而不會是浮濫的通報。(FG1-C)

三、提升責任通報程序的順暢性

(一)單一類型通報表單

由於目前通報表單類型繁多,責任通報人員容易錯誤使用表單,造成實務上 的困擾。受訪者指出,在責任通報制度的設計上應以便利操作為優先考量,若簡 化使用單一類型的通報表單,無須細分為家庭暴力事件、兒少保護事件、高風險

事件…等類型,對責任通報人員來說可增加其便利性,無須花費心力判斷需填寫 的通報表單。

我有點覺得表(通報表單)太多欸……我記得古早年代真的就是只有一張表 耶,就是家庭暴力通報表……我再自己判嘛。如果是要考量通報品質這件事

我有點覺得表(通報表單)太多欸……我記得古早年代真的就是只有一張表 耶,就是家庭暴力通報表……我再自己判嘛。如果是要考量通報品質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