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各國兒少保護案件責任通報制度

本節將探討美國、澳洲、英國的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與相關法規,以及該 國內特定地區現行的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模型,藉以了解國外責任通報制度施行情 形。

壹、 美國

一、責任通報制度之源起與現況

(一) 立法情形

美國小兒科醫師 Kempe 等人於 1962 年發表「受虐兒童症候群」(Battered child syndrome)之概念,透過媒體報導引起大眾關注兒童受虐所產生的創傷,對 於美國 1960 至 70 年代的兒少保護議題扮演重要關鍵(余漢儀,1995,1996;彭 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譯,1999;鄭麗珍總校閱,2011;Myers, 2006, 2011b)。由於當時主要是從醫學防治的觀點看待兒少虐待的議題,美國兒 童局(U.S. Children’s Bureau)邀請 Kempe 醫師等兒保議題的專家,討論如何積極 有效的回應兒少受虐的問題;在會議中建議建立通報制度與法律,讓醫師通報疑 似兒少虐待案件給相關局處或警察單位,成為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度的基礎(余 漢儀,1995,1996;Melton, 2004; Myers, 2006, 2011b; Palusci & Vamdervort, 2014)。 首部通報法律於 1963 年出爐,至 1967 年,美國除夏威夷州外的各州皆設有通報 法律(彭淑華等人譯,1999;Myers, 2006, 2011b; Palusci & Vamdervort, 2014)。

而美國聯邦政府於 1974 年正式通過兒童虐待防治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CAPTA),保障各地方政府在推行兒少保護服務方案與教育訓 練 的 財 源 , 並 確 立 責 任 通 報 與 調 查 制 度 (Alvarez et al., 2005;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1; Kenny, 2001; Melton, 2004; Myers, 2006, 2011b; Palusci

& Vamdervort, 2014)。由於兒童虐待防治法屬於聯邦法律,對於當時美國各州施

行的責任通報制度奠定了一致的基礎,包含定義兒童少年為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 人,通報案件類型包含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與疏忽等類型,由各州政府 立法明定責任通報的專業人員身分,以及責任通報者的法律免責權(Alvarez et al., 2005; Kirk, 2006a; Mathews & Kenny, 2008)。

(二) 通報情狀與事由

美國屬於聯邦體制,各州政府得在不違背憲法與聯邦法律的前提下訂定地方 法,因此,各地區對於責任通報的規範略有不同(Kirk, 2006b)。一般來說,只要 專業人員「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兒童少年疑似遭受虐待或疏忽,即須 進行通報,不需要由通報人證實兒童少年是否確實遭受不當對待(Alvarez et al., 2005;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6b; Mathews & Kenny, 2008; Myers, 2011a);而另一種常見的通報標準,則是當專業人員判斷或觀察到兒童少年處在 可能導致其受傷的情況下,亦須進行通報(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6b)。在通報案件的類型上,從最早的身體虐待類型,已擴展到疏忽、性虐待、

情緒虐待,有些州別甚至在法規中明確定義當父母有物質濫用,或者有遺棄兒童 少年之行為,皆屬兒童虐待(Alvarez et al., 2005;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4; Mathews & Kenny, 2008; Palusci & Vamdervort, 2014)。

(三) 責任通報人員身分

責任通報人員的身分,從醫師,普遍拓展到醫療專業、護理師、精神健康專 業、心理師、諮商師、社會工作者、兒童照顧工作者、教職人員、警察、司法等 專業人員(彭淑華等人譯,1999;Albrandt, 2002;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6b; Kenny, 2001; Kirk, 2006a)。目前美國將近 48 個州皆立法規定責任通報人 員若未依法進行通報,將予以處鍰或判刑,在佛羅里達州(stare of Florida)甚至有 可能處以重罪(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6c)。

從表 2-1-1 可以看出近年來美國兒少保護的通報案件責任通報仍占大宗,約 為總通報數的六成左右,近兩成為一般通報,而剩餘的兩成左右則可能因為通報 者匿名等因素而無法進行分類。

表 2-1-1 美國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統計數據 註:此部分統計數據為針對篩案機制後篩入(screened-in)的案件所進行的統計。

資料來源:U.S. 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 Administration on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ies, & Children’s Bureau (2016)。Child maltreatment 2014. Available from http://www.acf.hhs.gov/programs/cb/research-data-technology/statistics-research/child-maltreatment.

(四) 通報管道

美國各州皆已設立 24 小時免付費的通報熱線(hotline)受理通報,有些州設置 的熱線為全州通用的單一號碼,有些州則設置郡或地區的專用號碼(彭淑華等人 譯,1999;Myers, 2006),通常會陳列在電話本上,以利人們立即翻閱與求助 (Albrandt, 2002);而除了通報熱線之外,警政的報案專線 911 也是另一個求助管 道(Myers, 2006)。無論是專業人員、一般民眾、家庭成員、甚至是兒童少年本人,

皆可透過熱線或報案專線進行通報與求助(Myers, 2006)。當接獲通報後,受理通 報單位的社會工作者會立即記載通報案件的相關資訊,進行案件篩選(report screening),除判斷案件是否符合當地規定需要啟動調查程序的標準之外,亦評估 是否需要採取緊急性的案件處理(彭淑華等人譯,1999;鄭麗珍總校閱,2011;

Albrandt, 2002;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3; DePanfilis, 2011);倘若 兒少處在立即的危險中,當地執法人員在接獲通知後即可提供立即的安全維護與 協助,與兒少保護社工共同合作,保障兒童少年的人身安全(Albrandt, 2002)。

(五) 篩案機制

美國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量相當龐大且複雜,根據美國聯邦政府在 2015 年的 年度報告指出,美國 44 個州總計的通報案件數約有 3,137,536 件,約每 1,000 名

兒童即有 53.2 名兒童被通報;而透過篩案機制篩出(screened-out)的案件將近有 1,310,716 件,占總數的 41.8%。篩出的原因會因為各州的政策規定有所差異,如 通報案件並非兒虐或疏忽案件、通報資訊不夠充足、評估其他單位更適於提供服 務、發現兒童是由其他單位或其他區域所管轄、或者兒童已超過 18 歲等(U.S.

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HHS], 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ACF], Administration on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ies[ACYF], & Children’s Bureau, 2017)。透過篩案機制可以減少調查資訊不詳甚至是惡意通報的案件,避 免兒少保護系統中資源的浪費,也降低未證實的不成案比率;然而相對的,有可 能因被篩出的案件未能獲得關注,導致通報者擔心若通報其他案件也不會被接受 與重視,而降低對於其他案件的通報意願(Albrandt, 2002; Melton, 2004)。

二、愛達荷州現行的兒少保護案件責任通報制度

Palusci & Vandervort(2014)指出愛達荷州(state of Idaho)在 1963 年 3 月通過通 報法案,為美國第一個通過通報法案的州,因此以該州現行的通報規定進行探討。

愛達荷州的兒少保護服務隸屬於該州的健康福利部(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

Welfare),並由其中的兒童及家庭服務(Child and Family Services, CFS)方案進行主 導。

(一) 責任通報人員身分與通報事由

愛達荷州規定的責任通報人員採取最廣義的定義,包含醫師、醫院工作人員、

實習生、護理師、驗屍官、教師、日托人員、社會工作者,或其他任何人相信有 18 歲以下的兒童少年遭受虐待、遺棄或疏忽,或者觀察到兒童少年處在可能導 致遭受虐待、遺棄或疏忽的情況下,即須進行通報(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6b; 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03);此外,當地亦規定 機構的通報職責,意即當上述專業人員向所屬機構報告有需通報的情況時,必須 以機構的名義或者由機構中指派的專人進行案件通報(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6b)。在通報案件類型的部分,則包含了典型的身體虐待、疏忽、性 虐待/性剝削、情緒虐待、遺棄等類型(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4;

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03);此外,愛達荷州特別敘明倘若家庭 成員因為宗教信仰的因素,選擇透過如禱告、其他靈性儀式等方法為兒童進行治 療,而非接受一般的醫療行為,並不能視為醫療疏忽,但法院得以在兒童生命瀕 臨危險之際以法院命令進行醫療處置(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4;

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5b)。該州法律針對責任通報者未依法 通報會處以輕罰,亦規定有責任通報人員的法律免責權,但倘若為惡意或虛假通 報 則 不 在 此 保 障 範 圍 內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6a; 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03),且會針對惡意通報造成的實際損害追償 或者處以美金 2,500 元的罰鍰,再額外追討訴訟過程中的律師及訴訟費用(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6c)。

(二) 通報管道與案件處理程序

愛達荷州除了設置一支全州通用的通報熱線之外,針對該州的波夕都會區

(Boise,又稱寶藏谷 Treasure Valley)設置專門的通報熱線,在前述的責任通報 人員知悉兒童少年有遭受不當對待情事的 24 小時內,必須透過熱線進行案件通 報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6c; 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03),並由愛達荷州健康福利部的通報熱線中心(central intake)統一接案,

蒐集有關案件以及通報者的相關資訊;若通報者堅持與地區辦公室的特定成員討 論案情,則會由地區辦公室先行蒐集案件資訊,再致電通報熱線中心進行通報 (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5b)。接獲通報後,社會工作者會依據 通報資訊進行初篩,評估是否引入兒少保護服務以及案件回應的優先等級(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13; 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5b),

並於收到轉介的 5 天內進行信件回覆,讓通報者確認案件已有通報至兒童及家庭 服務方案(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5b)。

(三) 篩案機制

愛達荷州在 2015 年所接獲的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共有 16,684 件,透過篩案機 制篩出的案件約占五成七左右,共計 11,159 件,進入兒少保護服務的則將近四

成三,共計 8,525 件(HHS, ACF, ACYF, & Children’s Bureau, 2017),相較於同年全 美統計平均篩出系統的 41.8%來說,該州案件的篩出比率明顯偏高。該州針對通 報案件將篩出系統不予調查的標準如下(HHS, ACF, ACYF, & Children’s Bureau, 2016, 2017; Idaho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5b):

1. 行為人因素

(1) 所通報的行為人非屬兒童少年的家長或照顧者。

(2) 所通報的行為人已無法接觸到兒童少年本人。

(3) 兒童少年的家長或照顧者可以提供保護,避免兒童少年遭受不當對待。

(4) 所通報的犯罪行為已轉由司法單位進行處理。

2. 兒童少年的年齡因素

(1) 被通報的被害者為未滿 18 歲但已婚。

(2) 被通報的被害者尚未出生。

(3) 被害者所遭遇的不當對待事件雖然發生在 18 歲之前,但被害者目前已滿 18 歲。倘若被害者已滿 18 歲但仍有生理或心理障礙,會轉由成人保護服 務(Adult Protective Services)及司法單位進行處理。

3. 案件因素

(1) 欠缺證據指出有身體虐待或疏忽等狀況,或者所通報的虐待、疏忽、或遺 棄事件發生在過去且無證據支持該指控。

(2) 儘管兒童及家庭服務方案認同家庭暴力對於兒童少年所造成的情緒影響,

但考量到資源分配,除了涉及到兒童少年本身的安全外,有關目睹暴力的

但考量到資源分配,除了涉及到兒童少年本身的安全外,有關目睹暴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