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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邀請到兒少保護責任通報人員,與任職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家防中心 的兒少保護受案社工,分別了解其於兒少保護責任通報的實務情形、可能遭遇之 困境與因應作為、以及對於現行責任通報制度之想法與建議。以下分別說明本研 究之研究對象上的取樣方法與接觸管道、選取條件、以及受訪者資料。

壹、 取樣方法與邀請管道

本研究以立意取樣(purposive sampling)與滾雪球取樣(snowball sampling)進行 研究對象的邀請。立意抽樣指研究者運用其主觀判斷以及既有知識,選擇最能夠 回應研究問題的成員作為研究對象,有目的性的進行資訊探索(張可婷譯,2010;

Monette, Sullivan, DeJong, & Hilton, 2014; Rubin & Babbie, 2011)。滾雪球取樣則 指由一部分已選定的研究對象,繼續帶領研究者找尋更多合適的研究對象,並再 以同樣的方法持續擴展邀請(Monette et al., 2014; Rubin & Babbie, 2011)。綜合運 用上述兩種取樣方法,並透過下列的邀請管道,順利邀請到符合本研究設定條件 之研究對象。

一、 研究者私人社交網絡

藉由張貼研究邀請信函(參見附錄一,研究邀請信函),由親友、同事、同 儕協助引薦符合條件的研究對象人選,再由研究者直接與符合條件的研究對象說 明本研究的相關資訊,邀請專業人員參與本研究。

二、 BBS 電子佈告欄系統

研究者於各專業人員的分類看板張貼研究邀請信函,由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 主動與研究者進行聯繫,研究者再進一步說明研究相關資訊、核對專業人員是否 符合本研究的研究對象條件。

三、 逐一信件邀請

透過地區區公所網頁公開資訊,由研究者逐一發送電子郵件予村里幹事,說 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等資訊,並檢附研究邀請信函,由具有參與研

究意願的村里幹事逕與研究者聯繫,以進一步說明研究相關資訊。

透過上述管道與符合條件的研究對象取得聯繫後,無論其是否符合研究對象 的選取條件,皆會邀請專業人員協助引薦其他符合條件者與研究者聯繫,以拓展 可能的研究對象。針對已確認符合研究對象條件者,即由研究者進一步提供研究 訪談大綱(參見附錄二,焦點團體訪談法訪談議程與大綱-主要責任通報人員場 次;附錄三,焦點團體訪談法訪談議程與大綱-增列責任通報人員場次;附錄四,

焦點團體訪談法訪談議程與大綱-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場次),澄清本研究執行 方法以及受訪者的各項權益後,始確認研究對象的參與意願。

貳、 研究對象選取條件

兒少權法歷經多次修正,納入責任通報制度之專業人員身分隨之變更。從統 計數據與實務經驗中可以發現,不同身分的專業人員可能隨著工作性質、與兒少 接觸頻率、與兒少保護系統合作機會的差異,而會有不同的兒少保護案件通報經 驗與態度。基於上述考量,研究者依據專業人員在兒少保護案件的通報經驗多寡,

區分為主要責任通報人員與增列責任通報人員兩類,設定不同的專業人員身分與 通報經驗之條件;以及已累積相當實務經驗的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案件受案社工,

分別參與本研究的焦點團體訪談,並依據其通報或受理兒少保護案件之經驗探討 不同的研究問題。

一、目前身分屬兒少權法第 53 條所列的醫事、社會工作、教育、警察等專業人 員,於最近一年內曾有通報兒少保護案件之經驗。

二、 目前身分屬兒少權法第 53 條所列的保育、教保服務、司法、移民業務、戶 政、村里幹事、與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之專業人員。

三、 目前任職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從事兒少保護社 會工作服務之社會工作者或督導,所負責之業務內容須包含兒少保護責任通 報案件之受案評估,且兒少保護服務年資滿 2 年以上。

參、 受訪者基本資料

本研究依研究對象所屬的專業人員身分差異,分別依序舉辦主要責任通報人 員、增列責任通報人員、與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總共 3 場的焦點團體訪談,共 計邀請 14 位責任通報人員,以及 5 位兒少保護社工參與本研究,相關資料如下 表。

表 3-2-1 受訪者基本資料-主要責任通報人員場次

受訪者代號 專業身分 通報經驗 邀請管道 FG1-A 醫務社工 有 私人社交網絡 FG1-B 醫務社工 有 私人社交網絡 FG1-C 學校社工 有 私人社交網絡 FG1-D 專輔老師 有 BBS 電子佈告欄系統

FG1-E 家防官 有 私人社交網絡

FG1-F 急診醫師 有 BBS 電子佈告欄系統

FG1-G 護理師 有 私人社交網絡

表 3-2-2 受訪者基本資料-增列責任通報人員場次

受訪者代號 專業身分 通報經驗 邀請管道

FG2-A 教保員 有 私人社交網絡

FG2-B 教保員 有 私人社交網絡

FG2-C 教保員 無 私人社交網絡

FG2-D 教保員 有 私人社交網絡

FG2-E 家務指導員 無 私人社交網絡

FG2-F 里幹事 無 逐一信件邀請

FG2-G 法官 無 私人社交網絡

表 3-2-3 受訪者基本資料-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場次

受訪者代號 任職縣市 邀請管道

FG3-A C 市 私人社交網絡

FG3-B C 市 私人社交網絡

FG3-C C 市 私人社交網絡

FG3-D B 市 私人社交網絡

FG3-E A 市 私人社交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