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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節的研究建議將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有關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政策面、

制度面、以及實務工作模式相關的建議。第二部分則針對未來探討兒少保護責任 通報制度相關研究,可以進一步深入探索的建議。

壹、 責任通報制度相關建議

一、綁定責任通報人員的兒少保護訓練課程

各專業領域在兒少保護的核心價值與信念、辨識兒童少年不當對待事件與提 供家庭服務的相關知能、操作責任通報的方式的訓練參差不齊,將影響專業人員 在面對兒少保護案件時的認知與態度,並衍生過度通報與低度通報的現象、與兒 少保護社工的評估落差、對於服務期待與合作模式溝通的相關困境。

由於各專業領域多訂有在職訓練的相關規範,建議應綁定訓練課程與內容,

協助專業人員對於兒少保護案件辨識與責任通報流程有更清楚的掌握。在課程內 涵上,可以包含下列面向。

(一)兒童少年基本權益:協助專業人員對於兒童少年應具有的各項基本權益,

尤其是受保護權的核心概念有所認知。

(二)兒少權法相關規定:說明兒少權法中,專業人員的通報責任、應配合訪視 調查之義務、相關罰則規定、以及對於責任通報人員的各項保障。

(三)辨識兒少不當對待案件:包含從傷勢部位、形狀等狀態,以及兒少的情緒、

行為等表現進行觀察,以敏感覺察及辨識疑似兒少保護案件。

(四)如何進行責任通報:包含如何透過各式通報管道進行通報與實際操作,與 填寫通報表單時應提供的各項資訊等實務內容,以及兒少保護系統於接獲 通報案件後的概略處理流程。

(五)兒少與家庭服務:協助專業人員了解在其專業角色與職務內容上,可以如 何提供兒童少年與其家庭成員相關協助,以及如何與兒少保護社工協力合 作,以維護兒少權益。

在課程設計上,可以針對不同的專業人員身分著重於不同面向。例如主要責 任通報人員對於通報操作已具有基本知能,因此可以進一步澄清兒少權法之規定,

避免專業人員因為對法規的錯誤解讀而有過度通報的情形;以及提升專業人員在 提供兒少與家庭相關服務的能力,以共構社會安全網。而針對增列責任通報人員 責可以加強兒少權法的基礎認知,協助專業人員能確實了解通報職責與相關保障,

避免應通報卻未通報而有觸法之虞;以及指導專業人員通報操作方式,協助專業 人員對於兒少保護系統受理責任通報案件後的處理方式有所了解,降低專業人員 因為擔憂而阻礙其通報意願。且可以安排相同於兒少保護社工受訓時邀請的講師、

或者由資深的兒少保護社工提供專業人員訓練,藉以消弭通報端與受案端之間的 溝通斷層情形,使專業人員與兒少保護社工在相同案件的評估能有共通的準則,

共同合作以提供保護。

二、提升責任通報行政程序順暢度

受訪者在焦點團體訪談的過程中反映到責任通報過程中的困境,包含難以釐 清案件中的被害人與相對人身分,以致填寫通報資訊遭遇瓶頸;困難區辨高風險 案件與兒少保護案件,因通報至不正確的受案體系而遭要求重新通報;當前的通 報表單類型繁多複雜,以致有錯誤使用表單等狀況。這些實務現象使得責任通報 人員在通報過程中受阻,因而降低其通報意願或者影響與兒少保護社工的合作關 係;也使兒少保護社工需要花費時間成本,進行通報表單的轉換與資訊確認。上 述現象除了透過提供訓練課程,協助責任通報人員具有辨識保護性案件、知悉且 了解如何實際進行案件通報之外,也應提升通報過程中的行政順暢性,避免因為 行政因素而阻礙通報進行。

(一)單一通報表單且提供標準化格式

由於當前的通報表單所需填寫的資訊大同小異,建議採用可以一概適用於所 有案件類型的通報表單,避免責任通報人員需要費時選擇表單種類。通報表單上 除了羅列被害人與相對人的基本資訊、兩造關係之外,並於案情描述提供標準化 的既定格式,請責任通報人員填寫當次暴力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案情經過描

述,並將暴力事件發生頻率、過往受暴歷史概述、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與影 響等項目列為選填,協助責任通報人員可以更清楚了解到在通報時可以提供什麼 樣的資訊,以利兒少保護社工可以更快速的掌握案件狀況。

(二)統一受案與篩派案窗口

針對兒少保護案件與高風險案件的分界模糊,連帶產生錯誤通報的情形,除 了中央主管機關應釐清我國兒童少年服務的核心價值,進而引領其他跨專業領域、

基層社政單位具有相同的認知之外,在行政處理程序上也應回歸統一的受案與篩 派案窗口,一律由社政主管機關受理合併後的兒少保護與高風險案件,再進行內 部評估與分派案件至各社政服務體系;而非由責任通報人員承擔社政機關的內部 分工之責,造成責任通報人員需要進行無謂的重新通報程序。目前衛生福利部已 有意規畫統一篩派案中心,確實與當前實務領域的需求相符;然也期待能進一步 建構完整清楚的案件處理流程與分流指標,並監督地方主管機關能落實執行。

三、降低過度通報現象發生的可能性

受訪者反映實務工作中的負向合作經驗,如責任通報人員在未釐清案件實際 的兒少保護疑慮即予以通報、在現場已判斷無兒少保護疑慮甚至無兒童少年存在,

但仍進行通報、對兒少保護服務系統有錯誤或者過高的期待,藉由通報引入資源、

重複通報相同事件、或者是認為在通報後已盡專業人員之責,無意願進一步提供 案件資訊或者討論案件狀況等。這些狀況有可能源自於錯誤理解兒少權法與責任 通報規定,可能是因為對於辨識兒少保護事件的知能不足,但也可能是在究責文 化的影響下而出現的卸責式通報行為;一方面使通報端與受案端產生合作困境,

另一方面也會出現過度通報的現象,連帶造成兒少保護工作的相關困境。

(一)將具體客觀的通報決策指引成為必經程序

要解決這樣的現象,除了前述的綁定責任通報人員進行兒少保護基礎訓練,

以協助責任通報人員對於兒少權法中的責任通報規定、兒少保護案件的辨識、通 報資訊提供有更清楚的掌握程度之外;也建議將當前的兒少保護通報決策指引成 為通報必經的程序,並且提供操作型定義、可具體測量的選填說明,一併於通報

頁面上進行呈現,以儘可能提供客觀的判斷準則,提升兒少保護責任通報案件的 精準度。

(二)免於重複通報的例外規定

實務工作中仍有不同專業人通報相同案件,然而通報是為了令主管機關知悉 有兒童少年與其家庭需要協助,重複通報的實質效益有限,反而浪費專業人員與 兒少保護社工的行政處理時間。因此,建議制定不需重複通報的例外規定,例如 由第一知悉兒童少年遭受不當對待情事的專業人員進行通報,或者經查該案已有 社政主管機關在案服務,則以電話知會主責社工適時修正對於案件的評估與處遇 方向,降低行政成本。

(三)強化全民皆具維護兒少權益之責的概念

專業人員可能低估自己在提供兒童少年與其家庭相關服務的能力,認為兒少 保護工作之責在於社政,或者在究責文化的影響下出現卸責通報現象。但事實上,

兒少保護工作的核心價值是兒少基本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應獲得保障,且屬全民之 責,因此包含專業人員在內皆應該要投入兒少權益維護的工作,不單僅進行基本 的通報職責,而是更應該要在自身的專業職責之中,陪伴與協助家庭成員能夠妥 適照顧未成年的兒童少年,並且提供各項服務,以避免兒童少年落入遭受不當對 待的風險之中。建議各專業的上級主管機關皆應首先成為楷模,清楚理解與認知 到此核心價值信念,才能夠進一步透過政策制度的規定、專業養成與在職訓練的 過程中,培養基層專業人員也具有相同的認知。

貳、 未來研究建議

一、增加通報端與受案端的討論交流

本研究設計依照受訪者的專業身分不同,分別召開 3 場焦點團體進行訪談,

並由研究者將已蒐集得的訪談資料,延續至不同場次的焦點團體中討論。然而這 樣的訪談模式也使得通報端與受案端的受訪者無法直接進行對話,激盪出更多的 想法與交流。因此,建議後續進行有關責任通報主題的研究,仍可以邀請責任通

報人員與兒少保護社工於同一場次進行訪談,藉以引發更豐富的討論與資料蒐集。

二、探索統一篩派案中心的運作模式

在當前的實務工作中,確實有統一受理兒少保護案件與高風險案件的實務需 求,避免因為二三級服務的分工模糊而衍生爭議。雖已耳聞衛生福利部有意規劃 統一篩派案中心,然而運作模式、案件處理流程、篩派案評估指標等訊息皆尚未

在當前的實務工作中,確實有統一受理兒少保護案件與高風險案件的實務需 求,避免因為二三級服務的分工模糊而衍生爭議。雖已耳聞衛生福利部有意規劃 統一篩派案中心,然而運作模式、案件處理流程、篩派案評估指標等訊息皆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