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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研究者角色與研究倫理

壹、 研究者角色

在質性研究中,研究者本身亦為重要的研究工具。於接觸研究對象的過程中,

研究者需要扮演協商及溝通的角色;於執行焦點團體訪談的過程中,研究者需要 引導受訪者緊扣著研究主題進行分享,並於必要時激發受訪者交流討論,以豐富 研究資料的蒐集(李政賢等人譯,2007)。

一、兒少領域社會工作者之背景

研究者本身於大學及研究所階段皆就讀社會工作學系,由於對兒童少年及家 庭服務領域有著濃厚的興趣,在學期間修習諸多兒少領域相關課程,並選定於兒 童少年服務領域進行實習;此外,曾有 4 年於直轄市政府家防中心擔任兒少保護 社工,以及 1 年於民間單位擔任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社工之直接服務經驗,對兒 少保護領域與直接服務工作有著清楚的認識與了解。上述求學與工作背景有助於 研究者分別自兒少保護社工與責任通報人員的角度,貼近研究對象的主體經驗,

理解與積極傾聽受訪者所分享的寶貴資訊,並聚焦於研究主題,視訪談情境與研 究需要進一步追問及釐清。

二、 研究者之角色與能力

上述的求學與工作背景雖有助於接觸研究對象與了解其經驗,然亦可能使得 身為研究者的角色偏頗,影響研究資料的蒐集過程與資料分析客觀性。為降低此 背景經驗對於受訪者分享資訊的影響,於邀請研究對象與執行焦點團體訪談的過 程中,皆澄清目前身為研究者之角色,根據受訪者所提供的經驗催化焦點團體之 討論,避免帶入個人主觀想法。此外,於資料分析與學位論文撰寫的過程中,研 究者亦將回歸研究參與者之主觀經驗與詮釋,於研究參與者之查核確認與指導教 授之督導下,客觀呈現研究成果。

由於研究者本身在實務工作中具有多次會談與團體帶領的經驗,並曾以受訪 者的身分參與焦點團體訪談法;而在學術研究方面,則曾以研究助理的身分參與

數次焦點團體訪談法,協助及觀摩焦點團體的運作進行。前述經驗有助於研究者 執行焦點團體訪談,再加上研究者本身對於實務現況具有基本掌握,以及訪談工 具的輔佐之下,焦點團體訪談得以順利引發討論及對話交流,從中蒐集到豐富的 研究資料。

貳、 研究倫理

研究倫理是指研究者必須嚴格遵守的道德責任與義務,規範研究過程中所有 的研究行為,以避免對研究對象造成傷害(潘淑滿,2003;Liamputtong, 2009;

Monette et al., 2014)。Davies & Dodd(2002)亦指出研究倫理是在討論研究嚴謹性 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顯見研究倫理的重要性(轉引自 Liamputtong, 2009)。研究 者於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皆謹慎注意下列倫理議題,時刻反思研究行為是否符合 相關倫理規範。

一、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知情同意是基於誠實與平等的原則,充分地向研究對象說明研究目的、研究 程序與方法、可能的風險與傷害、對研究參與者的益處等資訊,讓研究對象得以 對研究有清楚的了解,進而選擇是否參與研究(潘淑滿,2003;Liamputtong, 2009;

Monette et al., 2014; Rubin & Babbie, 2011)。研究者在邀請研究對象時,即完整說 明研究目的與資料蒐集方法;實際執行焦點團體訪談法之前,亦再度向參與者說 明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公開、參與者之權利與可能出現的風險等相關資訊,

並確認受訪者清楚了解上述資訊之後,邀請受訪者簽署研究參與同意書一式 2 份,

由研究者與受訪者分別保管留存。

二、隱私與保密(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隱私與保密的原則可分為兩部份,其一是指研究參與者有權決定其提供資訊 的多寡程度(潘淑滿,2003);另一部分則是指對於研究參與者身分的保密,避 免研究呈現的資料能夠辨識出受訪者的身分,而影響或破壞研究參與者的生活

(潘淑滿,2003;Liamputtong, 2009; Monette et al., 2014; Rubin & Babbie, 2011)。

於研究執行階段,針對不同場次焦點團體訪談中所提及之議題,欲帶到其他場次 的焦點團體訪談中進行討論交流時,僅由研究者口頭說明與討論主題相關的研究 資料,以避免受訪者的身分遭辨識與流出。此外,研究者皆向全體研究參與者口 頭確認是否有不願呈現在研究資料中的資訊,並於逐字稿轉譯完成後提供給研究 參與者,除請其確認逐字稿轉譯是否符合原意之外,也再次檢閱是否有需排除於 研究分析之外之資訊;在研究資料分析與研究呈現時,將可能足以辨識受訪者真 實身分之資料予以隱匿處理,以避免有身分曝光之疑慮。

三、風險與傷害(risk and harm)

研究者有責任確保研究參與者不會受到任何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或者於研 究過程中有影響其社會福祉的研究行為(Liamputtong, 2009; Monette et al., 2014;

Rubin & Babbie, 2011)。在研究設計與執行的過程中,研究者皆謹慎注意是否可 能出現有損及研究參與者權益與造成傷害的任何風險;此外,於邀請研究對象以 及正式進行訪談之前,也再三向研究參與者核對是否有損及其權益或有其他存有 疑慮之處,予以澄清及進行調整。於雙方皆確認無風險疑慮,且研究參與者知情 同意的前提下,始進行本研究。

四、互惠原則(reciprocity)

由於研究參與者花費私人的時間與精力參與研究,提供研究者所需要的研究 資料,對研究有許多貢獻與參與(潘淑滿,2003)。因此,為表達對研究參與者 的感謝以及進行回饋,除口頭與書信表達謝意之外,提供每位受訪者 200 元便利 商店禮券,以及簡便餐盒以表達謝意;於研究完成後,視受訪者之意願與需求,

提供論文之電子全文或紙本報告 1 份,使研究參與者得以完整了解其提供的個人 經驗所產出的寶貴成果。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