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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兒童權利公約第 19 條指出,各國應透過立法、行政、社會、教育等措施,

保護兒童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虐待、疏忽、不當對待、剝削,

明白宣示兒童之受保護權。而臺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 少權法)中,除保障兒童少年的身分權益,規範相關福利服務之外,更設立保護 專章,禁止危害、侵犯兒童少年身心與權益之各項作為,以促進兒童少年之身心 健全發展。在多年的觀念宣導與政策施行之下,禁止兒少虐待之觀念已深植人心,

於發現兒童少年未獲適當之養育照顧或疑似遭受虐待之情事,無論是一般民眾或 是專業人員多會透過專線求助與責任通報,尋求社福資源介入協助,以穩定兒童 少年之生活品質。

根據兒少權法第 53 條之規定,通報制度可依通報人員身分區分為「責任通 報」與「一般通報」。責任通報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 事、以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上述專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 違反兒少權法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無正當理由而未進行通報者,可依同法第 100 條處以罰鍰。而一般通報則 指其他任何人知悉有侵害兒童少年權益之情事,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在責任通報與一般通報並行的政策之下,多數遭受不當侵害的兒童少年保護案件 均得以進入兒童少年保護系統,進而引入相對應的服務與協助。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b)的數據指出,兒少保護案件的通報數逐年 上升,自 2006 年的 13,986 件,至 2016 年的 54,597 件,在十年間成長四萬多件。

而通報來源始終以責任通報人員為多數,比例逐年增加,近五年來皆占總通報案 件數的八成左右。

表 1-1-1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案件數統計數據

年份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通報案件數合計

案件數 百分比 案件數 百分比 案件數 百分比 2006 8,623 61.65% 5,363 38.35% 13,986 100%

2007 12,453 64.70% 6,794 35.30% 19,247 100%

2008 12,866 60.00% 8,577 40.00% 21,443 100%

2009 13,994 65.24% 7,455 34.76% 21,449 100%

2010 22,213 72.14% 8,578 27.86% 30,791 100%

2011 21,115 72.92% 7,840 27.08% 28,955 100%

2012 29,996 83.73% 5,827 16.27% 35,823 100%

2013 30,753 89.02% 3,792 10.98% 34,545 100%

2014 40,220 80.63% 9,661 19.37% 49,881 100%

2015 44,383 82.40% 9,477 17.60% 53,860 100%

2016 44,889 82.22% 9,708 17.78% 54,597 100%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處 ( 2017b )。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 通 報 處 理 情 形 。 取 自 : http://www.mohw.gov.tw/cht/DOPS/。

從表 1-1-2 中可以發現,雖然兒少保護案件的通報人數逐年上升,然受理案 件人數卻未同幅成長,開案服務人數則逐年遞減。在 2009 年尚有約六成七左右 的開案率,但在 2016 年卻僅剩二成三,顯示受理案件人數與開案人數之間存有 相當大的落差。出現這樣的現象可能是因為已在案服務中的個案,再度發生不當 對待情狀而進行新事件的通報,然在當前的服務體系之中不須重複開案,因而造 成通報人數的上升與開案數的下降。也有可能是專業人員或一般民眾雖依法進行 通報,然通報端與受案端對於案件存有評估落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案、

篩案、調查的三個階段中,重重排除有兒童少年保護情事,或者認為不應由兒少 保護系統提供後續服務,因此未開案續處。上述原因皆有可能造成通報人數、受 理案件人數、與實際開案服務人數的落差,並且引發研究者對於兒少保護責任通 報制度的好奇,同時有感於下列實務現象。

表 1-1-2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與開案人數統計數據

年份 通報人數 受理案件人數 開案人數 開案率 2009 19,928 19,841 13,400 67.54%

2010 27,459 26,550 18,188 68.50%

2011 30,197 26,573 17,667 66.48%

2012 31,917 29,268 19,174 65.51%

2013 31,102 25,971 16,322 62.85%

2014 39,352 37,357 11,589 31.02%

2015 42,822 41,512 9,604 23.14%

2016 42,138 40,660 9,461 23.27%

註 1:開案率=開案人數/受理案件人數,研究者自行計算之。

註 2:受理案件人數與開案人數之資料僅有 2009 年迄今之統計數據。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處 ( 2017b )。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 通 報 處 理 情 形 。 取 自 : http://www.mohw.gov.tw/cht/DOPS/。

一、兒少保護觀念的轉變

兒童少年虐待一般可分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等四種類型,

但在此分類之外,「不當管教」的案件類型是否屬於兒少虐待?多數人皆曾聽聞

「不打不成器」、「棒打出孝子」等諺語,余漢儀(1999)針對 157 位縣市政府兒 保社工與 58 位家扶中心的兒保社工進行問卷調查,發現雖然 94.4%不同意「管 教孩子一定要打」,但仍有 60.5%的受訪者同意「父母體罰孩子幾乎是不可避免 的」婉轉說法,意味著某程度的體罰仍為多數人所接受的管教方式。兒童福利聯 盟文教基金會(2015)在 2014 年的調查結果發現,60.4%的民眾身邊熟識的親友 會有責打管教之情形,63%的民眾不同意「完全不打小孩的管教方式」,44.9%的 民眾認為「打小孩是教養必要手段」。家扶基金會針對全台 21 個縣市的國中生進 行分層便利抽樣,了解其家庭管教態度,在 1,630 份的有效樣本中,仍有 22.77%

的國中生會遭父母以責打方式進行管教(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2015)。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a)統計資料亦顯示,2016 年遭不當管教的兒少 受虐人次也有高達 24%的比例。雖然多年來皆倡導以正向鼓勵替代打罵處罰,但 上述的調查研究結果再再顯示責打管教的現象普遍存在。

隨著對於兒童少年各項權益愈加重視,兒少保護的觀念與範疇亦隨之產生轉 變,責打管教不再是可以被接受的教養行為。由於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尚未完全 成熟,國家與照顧者確實有維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免於侵犯之責任,因此立法 規範專業人員發現兒少有疑似遭受不當對待時,須通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以評估 是否需要提供相關服務。然而,倘若只要觀察到兒童少年疑似受傷或確有傷勢,

未經篩選一律通報兒少保護系統,有可能出現「極端保護觀」現象,一方面弱化 兒童少年的能力,將其視為無能者,抑制兒童少年學習成長的機會(余漢儀,1995;

甯應斌,2011);另一方面,則是會由國家與專家定義可為與不可為,以中上階 級的生活習慣與教養觀念判斷何謂合宜的教養方式,形成階級治理,否決部分家 長的教養知能,使得在進行兒少保護調查的同時形成控制與壓迫,甚至侵犯公民 權益(余漢儀,1996;甯應斌,2011;Finkelhor, 1990, 2005; Giovannoni, 1995)。 二、兒少保護制度逐漸失衡

Kadushin & Martin(1988)提出三級預防之概念,將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分為支 持性服務、補充性服務、替代性服務三大類型。若對照我國的兒少福利服務體系,

則是將支持性服務作為第一道預防防線,針對社會大眾進行教育宣導;高風險家 庭服務作為第二道防線,補強家庭照顧功能之不足,降低家庭壓力與風險;最終 則為第三級的兒少保護系統,針對已發生兒少虐待事件的家庭提供相關處遇服務

(轉引自郭靜晃,2004;黃翠紋、葉菀容,2012)。然而我國現行的服務系統偏 重於第三級的處遇策略,相較於初級的教育宣導與次級的風險預防措施,明顯在 兒少保護服務中規劃了更為多元及多項的服務,三級預防架構的比重明顯失衡,

資源錯置(余漢儀,1995;黃翠紋、葉菀容,2012)。

除了社政單位的福利服務之外,兒少保護工作也相當重視網絡合作機制,需 要跨專業、跨單位的合作,以共同維護兒童少年的人身安全,包含社會福利、志 願服務、醫療、衛生、司法、警政、教育、民政等專業(王秀燕,2012;衛生福 利部,2016a)。依據兒少權法之規定,專業人員知悉疑似有兒少保護案件均須依 法通報,由社政主管單位介入執行案件調查與處遇(衛生福利部,2016a)。然而

蔡孟君(2015)的研究指出,2010 曹小妹事件發生之後,在監察院強調檢討通報 系統的壓力下,使得各體系不斷強化通報機制與行為,出現卸責通報的現象。當 整體兒少保護系統明顯偏重社政單位進行主導,兒少保護社工成為最後一道防線,

有限的資源卻無法因應如此龐大且多元的通報案件,當前的服務架構必然無力負 荷而失衡,並連帶出現相關工作困境。

三、兒少保護工作困境

近年來許多研究紛紛指出兒少保護領域及兒少保護工作者的不利處境,包含 流動率高、人力不足、保護性社工資歷偏低、訓練不足、工作壓力大、出現替代 性創傷、資源不足、網絡合作功能未能發揮、通報精確性不足等(王秀燕,2012;

王珮甄,2011;余漢儀,1999;林琪雅,2006;黃翠紋、葉菀容,2012;蔡孟君,

2015;鄭麗珍,2006;Anderson, 2000; Boyas & Wind, 2010; Boyas, Wind, & Kang, 2012; Bride, Jones, & MacMaster, 2007; Finkelhor, 2005)。這些工作困境相互扣連,

儘管期待透過提供保護性加給、增加人力員額、強調網絡合作等方式改善勞動現 況,但仍未見起色。大量湧入的通報案件是否可能為兒少保護工作困境的源頭,

成為值得探究的議題。

2016 年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的社會工作人員及社會工作師共有 1,289 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c),然而上述員額可能尚包含從事高風險服務、安 置服務、兒童權利公約等其他廣義的兒童少年福利業務,實際上主責兒少保護業 務的直接服務工作者可能遠低於 1,289 名。對照當年度兒少保護案件通報人數的 數據,平均每位工作者每年至少需要負荷 30 案以上;而此個案負荷量的估算僅 考慮當年度的新通報案件,尚未包含歷年來已開案並持續提供處遇服務中之個案 量。相較於美國兒童福利聯盟於十年前建議每位兒少保護社工主責 12 至 15 位兒 少,至多不超過 18 位的個案量(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NASW], 2004),我國兒少保護領域仍處於不利環境。

當通報案件量居高不下,社工忙於新進兒少保護案件的調查時,經常難以兼 顧案件長期處遇的需要,保護性業務演變為「量多」而「質不精」,無法真正的

協助兒少及其家庭功能重建。此外,在案件急迫性與法定時效的雙重壓力之下,

兒少保護社工經常出現職業倦怠(burnout)的現象,最終選擇轉換工作甚至離開社

兒少保護社工經常出現職業倦怠(burnout)的現象,最終選擇轉換工作甚至離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