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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研究者根據本研究之過程檢討,分別提出了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的建議,並 依據研究結果提出了實務方面之建議,以做為後續參考:

一、研究限制

本研究採單一個案研究之研究方法,雖然能夠細膩地了解研究參與家庭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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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介入兒童拒絕探視的經歷,以及伴隨法院專業人員的介入後,對當事人帶來的 改變成效。然而,本研究有兩項限制,包括由於案件尚未三審定讞,因此當研究 者邀請法官參與研究時,法官告知這涉及法官的職業倫理,因此未能在此研究中 呈現法官的角色、立場與觀點;另外,研究者於法院積極介入後,始提出研究邀 請,研究觀察與訪談歷時逾半年,然而較無法蒐集到長期的介入效果,有些文獻 中發現,在較嚴重的離間案件中,即使孩子可以在法院協助下恢復與遭拒親方的 關係,在父母未接受長期心理諮商,或是改定親權行使的情況下,離間仍可能再 發生,這些資料無法在本研究中獲得。

二、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取質性的個案研究法,研究者分析當事人的資料,以呈現兒童拒絕 探視的案件中各成員的主觀經驗,以及透過家庭系統的觀點探究兒童拒絕與非同 住親方見面的可能原因;另外,透過分析心理諮詢師與程序監理人等法院專業人 員的資料,了解在司法系統服務的心理專業人員如何評估、合作與治療性的介入。

透過這個個案研究雖可以用一個整體、全面的角度呈現進入家事法庭的家庭,然 而本研究並未蒐集法院介入前後孩子身心狀態的量化資料,在單一個案研究中,

應盡可能提高內在效度,透過增加標準化量表之研究設計是未來可行的作法。

國內外對於兒童拒絕探視與親方離間現象之介入效果的量化實徵研究均不多,

然而近十年國外已經漸漸推行一些完整的介入方案,並研究介入前後的效果為何,

然而長期的追蹤效果尚不足。另外,不提供治療性的介入,而是用強制執行探視,

或改定監護權的成效,或是因不同案件的適用性,還有許多爭議之處。而台灣本 土化的研究更是稀少,因此若是要針對介入效果建立大型的量化實徵研究,恐有 操作上的困難。然而,當國內司法與心理專業人員對「親方離間」、「探視症候群」

等現象有更敏銳的關注後,亦可依親方離間現象的普及程度作量化研究,以提高 國人對此現象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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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主題

目前關於兒童拒絕探視的國外研究,主要是臨床工作者的實務經驗論述與成 因探討、當事人的描述與成年後的回顧性訪談等質性研究、心理教育介入方案成 效的個案研究或跨個案研究等,較欠缺長期介入效果的研究,可能的原因是要執 行這樣的研究並不容易,因為縱貫性的研究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然而即使對於 離間現象的重視早在 1985 年就由 Garner 提出,多數諮商或治療性的方案也是近 十年來才發展出來的,像是 Johnston 的 Multi-Modal Family Intervention、Sullivan 等人的 Overcoming Barrier Family Camp、Warshak 的 Family Bridge 心理教育性工 作坊,以及 Billings、Robbins 與 Gordon 的 After the Storm 教育方案等。

國內探視困難的案例愈來愈常見,然而研究者初聽聞此專有名詞後,曾以

「Parental Alienation」搜尋中文研究文獻,僅有少數法學院的資料,可見「親方 離間」的知識在國內心理學界尚鮮為人知,國外卻有非常豐富的系統知識與跨學 科的專業對話,相較之下,台灣本土化的研究是十分欠缺的。

(三)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是一個得以排除兒童虐待、比較單純的親方離間案例,若涉及家 庭暴力、忽視,或是目睹暴力的拒絕探視案件,應有不同的介入模式,以及更多 對於「兒童最佳利益」的爭議,像是當孩子的拒絕是一種保護自己安全的需要時,

如何評估家暴的事實?如何評估創傷事件對孩子造成的影響?恢復探視是否仍是 較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做法?關係的修復需要更長期的治療介入,如創傷治療、

加害者的處遇等。探視困難的案件中,Sullivan 與 Kelly(2001)曾提到宜有客製 化的介入策略,未來的研究若能就不同類型的探視困難之家事事件呈現出不同的 做法,將有助於國內專業人員辨認家事事件的獨特性,並提供可行的本土化策略。

三、實務建議

(一)給專業人員的建議

1. 對探視困難事件的家庭動力關係有所了解

在探視困難的家庭進入司法系統後,很容易相互對立且將對方視為讓自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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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受傷的加害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僅聽取一方的說法,很容易造成錯誤的評估。

透過對於家庭系統的了解,以及家庭動力關係的認識,專業人員得以了解同住親 方和遭拒親方,在兒童拒絕探視的家事事件中,扮演了怎麼樣的拉力與推力。

另一方面,司法與心理的專業人員皆應對於高衝突的離婚家庭較容易發生的 特定現象有所了解,包括家庭暴力、親方離間、不斷的訴訟等,在協助家事事件 的過程中,應謹守「兒童最佳利益」為原則,小心不要與當事人結盟。

2. 協助父母了解拒絕探視對兒童的影響

在探視困難的家事事件中,專業人員最常聽到的一個說詞就是「拒絕是孩子 的意思,要給孩子時間」,也就是說,同住的親方可能是一個很在乎孩子的父母,

但卻錯誤地低估了孩子拒絕另一親方對於兒童心理發展上的負面影響,以及修復 孩子與另一親方的關係對孩子帶來的好處。當事人可能是不了解,也可能是對另 一親方的報復,司法及心理背景的專業人員宜協助父母了解孩子的需要,當事人 較願意接受後續的介入一起幫助孩子,也會提高介入的效果。

服務家事事件之專業人員進行親權評估時,宜以能協助孩子度過離異過渡期 之親方任之,可考量該親方對未成年子女之需要的敏感度、接受專業介入後改變 的彈性。例如,該親方能否在專業人員協助其了解孩子的需要後,跳脫出自己的 主觀感受,以孩子的利益考量後續的合作照顧計畫;另一方面,若擔任主要照顧 者的同住親方有明顯的報復心理,可以想見的是,在面臨兒童拒絕探視時,該親 方較不會協助孩子修復與非同住親方的關係。另外,可參考林詩敏(2014)與鄧 學仁(2011)的親權評估面向和親權酌定原則。

3. 跨專業的合作與溝通

跨專業人員來自不同的訓練背景、各有不同的工作角色,研究者發現,心理 專業人員進入司法體系中進行跨專業合作時會遭遇若干挑戰,需要有彈性地進行 工作角色的適度調整。首先,「工作角色倫理議題」。心理專業人員在家事事件中 的角色,有時候更像是教練(coaching),協助當事人增加親職技巧和衝突解決的 能力,心理專業人員應當謹記自身的角色在於「協助父母成為更好的父母」,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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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父母在司法中占上風」,避免不當地與當事人結盟。其次,「治療目標訂定」。 從臺灣法條的沿革而言,顯見孩子的利益已經被列為首要考量,在治療目標的訂 定上,若當事人未能將孩子的利益納入首要考量,而是以打贏官司或報復對方為 關注的焦點時,治療師不應完全由當事人來訂定治療目標,而是應再次澄清當事 人對孩子的重要性,以及治療的過程得以如何使孩子因當事人地投入而受益。最 後,「資料保密的倫理議題」。心理專業人員將保密視為一項極為重要的倫理守則 之一,僅將需緊急通報的危機個案是為保密之例外,然而在家事事件中,若法官 指定當事人接受心理治療,當治療師感受到某一親方有故意阻礙治療進行之情事、

人格上的違常、心理疾病等評估,這些資料的保密與否將形成一個倫理上的兩難,

可能會使法官沒有足夠且客觀的資料裁定適任的主要照顧者。

在合作提供家事事件的服務上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若是合作與分工得 當,可提供國人更完善的服務。目前已有法源依據的專業角色,包含裁定前協助 當事人解決衝突的「調解委員」,有涉及家暴事件時提供服務的「社工人員」,以 及為未成年子女與無程序能力人選任的「程序監理人」,除此之外,台灣台北家事 法庭另設有心理諮詢的服務模式,這些專業人員在司法體系內需有更明確的角色 分工,以及溝通交流。例如,在探視困難的案件中,程序監理人應能提出符合兒 童最佳利益的建議,交由法官依當事人及程序監理人所呈現的資料做出最後裁定,

而心理諮詢師若能依循法官和程序監理人設定的目標,在與當事人工作的時候也 會比較能聚焦,而心理諮詢師在與當事人工作的時候已能提供親職能力與人個特 質等評估資料,供法官和程序監理人有更完整的訊息決定孩子的最佳利益。依不 同的家事法庭所能運用的專業人力,若能有較為明確的流程、分工,與訊息交流,

有助於跨專業人員形成團隊夥伴關係。

4. 對家事事件法官提供之參考建議

(1) 審理初期可篩選出有離間風險的家庭

研究結果顯示,孩子拒絕探視反應會受到父母之間的關係影響,在高衝突的 離異家庭中,孩子對於探視安排的抗拒,不論是來自對非同住親方的不滿,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