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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

第四章 我國都市防災相關法令規定

第四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

921 地震後,本所於 89 年研編第一版「都市計畫防災作業規劃手冊彙編(何明錦、

李威儀,2000 年)」,初期規劃重點以地震災害為主,由於地震災害發生往往僅幾分 鐘就造成嚴重的災害且在地震發生後一小時之內,幾乎無法得到任何外援,所以人們 惟有依照完整的防災避難計畫,才可進行避難及補給。手冊針對災害中不同時序列所 應採取對應之行動及策略,提出六大空間系統規劃建置原則與緊急應變作業,包括警 察、避難、道路、消防、醫療、物資等六大防災空間系統。其建議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增列「防災避難圈規劃」及「防災六大系統」規劃,以利劃定避難動線和防救災據點,

再針對劃設的避難道路與防災據點評估調查其現況與堪用程度,接著進行防災據點的 強化工作。倘防災據點或避難道路經檢討有所不足的地方,應藉由都市計畫相關法令 實施建設、改善或徵收。

一、都市防災空間系統

該手冊針對都市計畫防災空間系統劃設分為三大方向,分為防災避難圈(包含直 接避難圈、間接避難圈)、防救災動線系統(包含緊急通道、救援輸送通道、消防通 道、輔助通道),以及防災據點(包含避難據點、消防據點、醫療據點、物資據點),

防災公園可歸屬於都市防災空間系統之防災據點。都會區防災空間資源表說明如下(表 4-9):

(一) 防災避難圈(包含直接避難圈、間接避難圈)

防災避難圈避難人員應以三萬~四萬五千人之間為準,且自發性避難範圍應以中小 學學區為主,因學區可以算是分佈最均勻之社會單位,所有人員能在 5 至 10 分鐘內步 行至 1 公頃以上之避難場所。

1. 直接避難區域:

以『都市現有面積 1 公頃以上之公園』為指定之可安全停留避難地,以其為中心 點,半徑 300 公尺左右劃設為一避難圈域,人員可步行到達至少一處以現有之公園綠 地為主之安全避難地點。

2. 階段避難區域:

除直接避難區域外,無法直接進入 1 公頃以上之避難據點的都市其他區域的居民,

為求避難的時效性,此區域人員需進行二階段的避難方式來進行避難行為,而在進行 第二階段避難前,該區域內每一個避難圈必須提供臨時避難之場所及以中小學或 1 公 頃以上之公園為中心半徑 300 公尺左右之範圍劃設,待救援人員抵達或餘震結束後,

再由引導進入指定的避難地。此外,避難圈之劃設方式則應以都市的人口分佈,學區、

鄰里組織、道路系統、避難空間分佈等相關資料一併考量劃設而成。

(二) 防救災動線系統(緊急通道、救援輸送通道、消防通道、輔助通道)

1. 緊急通道:

指定路寬 20 公尺以上之主要聯外道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於災害發生後,要 在第一時間內排除障礙加以搶通,對緊急道路沿線之人員及車輛實施通行管制。

2. 救援輸送通道:

對於輸送道路必須維持在 15 公尺以上,主要以聯繫緊急道路及避難據點之物資運 送,架構成完整之交通路網。主要提供避難人員避難路徑,及車輛運送物資至各防災 據點之機能。

3. 消防通道

此層級是消防道路,所以在執行上要將此類型的道路予以區隔,為考慮消防車輛 滅火的活動,以區域內路寬 8 公尺以上之道路為指定對象。為了保持消防車輛行進暢 通與消防機具操作空間之確保外,還必須滿足有效消防半徑 280 公尺的要求,以避免 產生消防死角。

4. 避難通道

區域內 8 公尺以下道路為指定對象,主要是在避難場所、防災據點之設施無法臨 接前三個層級之道路網時,而劃設一輔助性的路徑,部分地區 4 公尺至 6 公尺的道路 因停車問題及不當佔用,影響避難輔助道路之功能,且人員避難為避難輔助道路最主 要功能。

(三) 防救據點(避難據點、物資據點、消防據點、醫療據點、警察據點)

而對於防災據點的指定上,依有效避難面積至各層級道路的可及性,人員疏散至避難 圈之最短距離 350 公尺為半徑考慮。

1. 避難據點:據點之劃設可分為四個層級緊急避難場所、臨時避難場所、臨時收容場 所、中長期收容場所。

(1) 緊急避難場所

以因應震災發生的三分鐘內,人員尋求緊急躲避的場所,屬於個人的自發性避難 行為。指定對象為圈域內現有之開放空間為主,包含基地內之空地、公園、道路等。

(2) 臨時避難場所

此據點是以收容暫時無法直接進入安全避難場所的避難人員為主,指定的對象以 現有鄰里公園、綠地為對象。

(3) 臨時收容場所

此一層級據點劃設的目的,為提供大面積的開放空間作為安全停留的處所,待災 害穩定後,再進行必要之避難生活。主要以中小學及 1 公頃以上公園為指定對象。

(4) 中長期收容場所

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能夠進行災後都市復建完成前進行避難生活所需設施,並且是 當地避難人員獲得各種情報資訊的場所,因此必須擁有較完善的設施及可供庇護的場 所,以都市現有的高中、大學(非日常教學用建築物如禮堂、體育館等)或『全市型 之公園』為理想的對象。

2. 醫療據點:

(1) 臨時醫療場所

為發揮機動醫療設施、急救的功效於災區,配合臨時收容場所來加以指定。也就 是說每一防災避難圈所指定之臨時收容所,必須同時醫療體系之臨時醫療場所指定據 點。

(2) 長期收容場所

主要提供傷病之避難人員中長期收容場所,以都市中現有附設病房之醫院為指定 對象,並依據各據點之地理區位條件,以防災避難圈為單元,分派服務範圍,以求醫 療資源之充分運用。

3. 物資集散地點 (1) 發放據點

發放據點設置之目的,乃為求避難生活物資能有效運抵每一可能災區,並供災民 領用。以臨時收容場所做為指定之對象,即中小學。

(2) 接收據點 a.全市型接收據點

設立此據點之目的在於接收外援物資及分派各受災區域,所需支援物資之活動場 所。指定對象以便於聯外之主要機場、港埠、大型市場及車站等。

b.區域型接收據點

考慮因自然地理條件的限制,而劃設較為獨立的防災圈域,接收上一個層級據點 所分派之支援物資,在圈域內選定一處交通便利、區位適當且方便直升機停放及車輛 進出的大型公園為據點。

4. 消防據點

為使消防資源有效的運用,主要以消防分隊做為消防指揮所,並配合防災避難圈 的單元劃分,分派每一消防分隊的服務範圍。此外,利用臨時收容場所做為臨時的觀 哨所,儲備消防器材、水源,以因應緊急之用途。

5. 警察據點

警察據點的設置目的,為進行情報資訊的蒐集與災後秩序的維持,以便災害指揮 中心下達正確的行動指令。指定對象以現有之派出所,擔負主要工作任務,同樣以防 災避難圈的單元劃分,分派服務範圍,進行情報的發佈與蒐集。

圖 4-2 各時期災害現象與都市六大空間系統對應關係圖表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防災作業規劃手冊彙編(2000 年)」)

表 4-9 都會區防災空間資源表

防災空間名稱 都市計畫空間名稱

大型避難空間

全市型公園 兒童遊樂場所

大學、專科校區外部空間

臨時避難場所(1 公頃以上之公園)

鄰里公園 綠地 都市廣場

戶外平面停車場所

臨時避難場所(一公頃以上之公園)

中小學校區外部空間

收容場所

中小學 社會福利機構 活動中心 收容場所 政府機關設施 緊急道路

20m 以上都市計畫道路 連外快速道路

連外橋樑

救援、輸送道路 15m 以上都市計畫道路 消防避難道路 8m 以上都市計畫道路 緊急避難道路 8m 以下道路

醫療據點 醫學中心

地區醫院 消防、警察據點 消防隊

派出所

物資運送據點 航空站、河港、大型貨物轉運中心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手冊彙編 (2000))

二、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改版歷程

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歷經三次改版,經本所 104 年度「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 修訂之研究-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防災規劃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銜接(何明錦、吳杰穎,

2015)」彙整說明改版歷程如下:

(一) 都市計畫防災作業規劃手冊彙編(第一版)

第一版手冊之內容包括都市防災規劃基本原則、規劃範圍與設施的擬定、都市防 災資源之調查與確認、防災空間系統之規劃與劃設、資源與設施之評估與檢討,以及 擬定都市防災建設計畫等五個步驟,擬定出手冊之初步架構。第一版手冊將都市防災 空間系統分為三種次系統,分別為防災避難圈之劃設、防災據點指定以及防救災動線 系統劃設(吳杰穎、楊礎毓,2011),著重於防災空間之劃設與防災資源供給量,尚

無『災害風險』與『潛勢模擬』等概念,災害類別亦以地震災害為主,水災等其他災 害則較無著墨,且多為整備階段,尚缺乏減災觀念。

(二) 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第二版)

內政部建研所於 2003 年將第一版手冊「都市計畫防災作業規劃手冊彙編」之內容 新增,編修並更名第二版手冊為「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第二版手冊除承襲第一 版手冊之內容外,新增『災損評估模擬、避難需求與供給量檢討、繪製防災空間系統 計畫圖、實施建物耐震評估作業』等內容。

第二版手冊強調整合『非都市地區之防災空間』,以及防救災道路與空間之整備 計畫,如替代道路規劃等;且開始有了災害風險與災害潛勢模擬的概念,但仍多著重

第二版手冊強調整合『非都市地區之防災空間』,以及防救災道路與空間之整備 計畫,如替代道路規劃等;且開始有了災害風險與災害潛勢模擬的概念,但仍多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