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本防災公園法令規定與規劃建設原則
第三節 防災公園規劃整備之關聯計畫
日本與防災公園規劃整備相關之關聯計畫,包括「市町村綠地基本計畫」、「都 道府縣廣域綠地計畫」、「市町村(包含特別區)都市計畫相關的基本方針(市町村 都市綱要計畫)」、「地區防災計畫」、「都市防災構造化的綱要計畫(防災都市營 造計畫)」等,說明如下:
一、市町村綠地基本計畫
日本依照都市綠地法第 4 條規定制定「市町村綠地基本計畫」,規劃市町村都市 計畫區域內公園綠地系統,由市町村以該市町村的都市計畫區域為對象,所擬訂的都 市綠地配置保全計畫,其「綠地配置方針」分為環境保全系統、休憩系統、防災系統、
景觀構成系統等四大系統配置,因此,日本防災公園規劃整備的時候,必須先依據市 町村公園綠地「防災系統配置」來做明確的定位。
市町村綠地防災系統包括防止災害或是在災害期間的避難通路、避難地計畫,以 及具減緩都市災害功能的綠地系統等,整理如表 3- 3 市町村公園綠地防災系統配置注 意事項。
表 3- 3 市町村公園綠地防災系統配置注意事項 功能 系統配置注意事項
防災公園 1. 將具有廣域避難地機能的都市綜合公園、具一次性避難地並位在附近徒 步範圍內的住宅區鄰里公園、可當避難通路的綠道或幹線道路、河川綠 地等公園或綠地,視為綠地防災系統的一環來配置。
2. 配置可轉變為廣域防災活動據點的大型公園,在災害期間可迅速且確實 地進行災害應變活動來協助人數眾多的災民。
3. 配置可轉變為區域防災據點的公園綠地來當物資收集和分配、救援基 地、志工基地。
保全重點 配置在中小學或醫院、福祉設施等地區防災的核心設施中,也要配置在毗鄰廣 域幹線道路等位置。
防火綠帶 1. 促進大型道路、河川、市區街廓的綠化植栽耐燃化,形成避難地、避難 通路等延燒遮斷帶的綠地。
2. 活用山腳下、活動斷層上的森林地,成為廣域防災帶的綠地。
水災防治 1. 山崩坍方高危險性地區及都市易淹水地區,致力於綠地保全和綠帶網絡 化來防止災害。
2. 公園綠地提高保水滲透、洪水調節機能和雨水貯留等機能。
3. 易廣域淹水地區,高程足夠且容易避難的防災公園,可成為水災期間的 避難所。
農地保全 位在市區的農地在災害期間有許多功能,若能得到農地所有人同意,亦可將農 地納入防災綠地來保全。
隔離災害 鄰近工業區之住宅區,應配置緩衝綠地並推動工廠綠化,以防止工廠火災擴 大、減輕工業噪音等。
海嘯防災 1. 考量公園綠地可發揮「作為多元防禦機能其中之一」、「當作避難通路・
避難地的機能」及「復原重建支援機能」等機能,並配合都市計畫和土 地利用計畫等研擬海嘯防禦對策。
2. 必須注意樹林不能取代防護海嘯的防潮堤。
(資料來源:整理自「防災公園計畫與設計指導手冊(草案)、2015 年」)
二、都道府縣廣域綠地計畫
「都道府縣廣域綠地計畫」是由都道府縣從廣域觀點出發,所主導擬訂都道府縣 整個都市計畫區域的綠地配置方針,內容包括廣域公園等重點中心公園的配置計畫、
都道府縣在都市計畫中的綠地指定方針等,應從廣域觀點來保全整體結構性的綠地中 心地帶。整理如表 3- 4 都道府縣廣域綠地防災系統配置注意事項。
表 3- 4 都道府縣廣域綠地防災系統配置注意事項
功能 配置注意事項
廣域性防災 因應超過市町村範圍的廣域性大規模地震災害方面,要努力保全和 整備綠地,應用於廣域避難措施、廣域緊急物資輸送措施、市區大 火延燒遮斷區的形成等,有助於防止廣域性的災害。
減輕地質災害 山崩、坍方等高危險性地區或存在有活動斷層等高災害發生率的地 區,為了努力防止災害,事前要先保全綠地,以求減輕受害。
水災防治 在市區易淹水地區,透過上游森林地的保護,來防止下游廣域性的 都市水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防災公園計畫與設計指導手冊(草案)、2015 年」)
三、市町村都市綱要計畫
日本都市計畫法第 1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市町村建設相關之基本構想及都市計畫 區域的整備、開發以及保全的方針是經由會議決議所制定的,市町村要依照其方針來 制定該市町村都市計畫相關之基本方針。故防災公園規劃整備時,應與「市町村都市 綱要計畫」所規定之都市防災計畫做整合。
「市町村都市綱要計畫」係奠基於「都市計畫區域綱要計畫」基礎上,由市町村 政府與民眾依據都市計畫區域整備、開發及保全方針,為當地城市發展願景所共同制 定之都市綱要計畫,主要內容包括 1.具體都市願景、2.土地利用規範、3.整合各個都市 計畫、4.各土地利用規範與各種計畫事業的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原則。
四、地區防災計畫
日本防災公園之規劃整備,應與災害對策基本法(昭和 36 年法律第 223 號)第 40 條及第 42 條所規定之「地區防災計畫」中所制定的「災害應變措施相關事項」的
「避難相關事項」等進行整合,以期反映至地區防災計畫。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涉及 防災公園相關條文摘錄如表 3- 5。
表 3- 5 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涉及防災公園之條文 法令條文 條文內容
災害對策基本法第 40 條(摘錄)
都道府縣防災會議應依據「防災基本計畫」來訂定「都道 府縣地區防災計畫」,並且每年檢討都道府縣地區防災計畫的 內容,必要時必須要修正計畫。且都道府縣地區防災計畫不可 與防災業務計畫相抵觸。都道府縣地區防災計畫中之制定事項 如下:
該都道府縣地區相關的防災設施之新建、改善,或防災調 查研究、教育訓練,及其他災害預防、資訊收集及傳達,災害 相關的預報或發布警報,傳達、避難、滅火、防範淹水、救難、
救助、衛生及其他災害應急措施,以及災害修復相關計畫。
災害對策基本法第 42 條(摘錄)
市町村防災會議(不設置市町村防災會議的市町村則由該 市町村長決定)須依照防災基本計畫來訂定該市町村地區相關 的市町村地區防災計畫,並且每年檢討市町村地區防災計畫的 內容,必要時修正計畫。市町村地區防災計畫不可與防災業務 計畫、或都道府縣地區防災計畫相抵觸。
(資料來源:「防災公園計畫與設計指導手冊(草案)、2015 年」)
日本災害應變計畫研擬與執行分為中央、都道府縣、市町村等三個層級,於平時 召開防災會議,而於災害發生時成立災害對策本部,相當於我國的災害應變中心。
(一) 中央層級
由內閣總理大臣、中央防災會議及其所指定的行政機關及公共機關等組成,綜合研擬與 執行「防災基本計畫」與「防災業務計畫」。「防災基本計畫」主要由中央防災會議擬 訂;「防災業務計畫」則由指定的行政機關所研擬,主要規定防災相關採行措施及地區 防災計畫的基準項目。
(二)都道府縣層級
由都道府縣知事、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及的行政機關及公共機關等組成,綜合研擬與執行
「都道府縣地區防災計畫」。
(三)市町村層級
五、防災都市營造計畫
防災公園之規劃整備應與「防災都市營造計畫」加以整合,「防災都市營造計畫」
為災害對策基本法第 2 條第 10 號所規定的「地區防災計畫」項下之一環,其宗旨係為 有計畫性地整備都市地區的防災構造物,尤其是針對「避難設施」擬定都市防災構造 化措施推動計畫,其內容必須納入都市計畫法第 18 條之 2 第 1 項所規定之「市町村都 市綱要計畫」中呈現。「防災都市營造計畫」原則上由市町村所擬定,由消防、防災 等相關部門密切合作實施災害風險調查,跨二個以上的市町村區域,則由都道府縣從 廣域整備觀點來整合擬定。
日本從阪神・淡路大震災的經驗發現,都市防災構造化措施不能僅限於「避難設 施」,還必須將密集市區整備為「防災街廓」以確保防災機能。東日本大地震之後,
國土交通省已擬訂「防災都市營造計畫擬定方針(防災都市づくり計画策定指針)」
及「防災都市營造計畫的範本計畫及解說(防災都市づくり計画のモデル計画及び同 解説)」,以協助各地方政府考量海嘯和水災等災害風險重新審視防災都市營造計畫。
為了有系統地推動都市防災發展,由地方政府擬定「防災都市營造計畫」,作為 都市防災發展上因應各類行災害的的基本方針及具體對策。「地區防災計畫」是以短 期政策為主,「都市綱要計畫」以長期都市發展為主,「防災都市營造計畫」為居中 串聯「地區防災計畫」與「都市綱要計畫」之雙向聯繫計畫,日本防災都市營造計畫 與地區防災計畫、都市綱要計畫的關係如表 3- 7。
表 3- 7 日本防災都市營造計畫與地區防災計畫、都市綱要計畫關係表 地區防災計畫
依災害基本法擬定
為了守護市民的生命財產免於受災,而制定的防災相關業務和措施的 計畫。<以短期政策為主>
防災都市營造計畫 為了因應防災迫切課題,以建設可支援災害避難和應變活動的防災空 間為目的,所制定的防災都市發展基本方針及具體政策。
都市綱要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擬定
為擘劃都市及各地區市區的未來展望,規範都市地區之土地利用、設 施配置、地區計畫等事項。<以長期都市發展為主>
(資料來源:日本國土交通省「防災都市營造計畫擬定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