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東日本大地震後防災公園之功能、種類與建置原則

第三章 日本防災公園法令規定與規劃建設原則

第四節 東日本大地震後防災公園之功能、種類與建置原則

壹、防災公園之功能 一、都市公園之防災功能

都市公園在災害期間將隨著時間推移而有不同的功能變化。當災害發生初期,主 要用來避難,在避難情況穩定之後,將轉變成為災害應變活動的據點。

(一) 災害時期的避難場所

1. 一時避難地(緊急避難地、發生大火時的臨時集合場所、避難中繼地點)

2. 最終避難地。

3. 避難通路。

4. 一時避難所。

(二) 緩和、防止災害及提昇避難地之安全性 1. 延緩或防止火災延燒

2. 減輕或防止海嘯造成的損害 3. 減輕或防止爆炸造成的損害 4. 以雨水貯留滲透減輕或防止水災 (三) 情報蒐集與傳遞

(四) 支援消防、救援、醫療、救護等活動 (五) 避難及支援一時避難生活

(六) 支援防疫、清掃活動 (七) 災後救援重建據點

1. 救援活動的場地

2. 復原重建工作的據點。

(八) 支援各種物資輸送(與第(三)點至第(七)點相關聯)

(九) 支援步行返鄉者中途休息(2015 年新增)

日本以往針對「為了逃避緊急災害所設的避難地」與「為短暫避難生活所設的避

災害時間區分

預防階段 災害發生當下階段 緊急階段 應變階段 復原重建 階段 場所、避難中繼地點、

最終避難地、避難通路

支援等

(資料來源:「防災公園計畫與設計指導手冊(草案)、2015 年)

(一) 預防階段:

為災害發生之前的階段,防災公園平常當作普通的公園來使用,並可當防災訓練 的場地。

(二) 災害發生當下階段:

地震發生後大約 3 小時左右的時間,為非常混亂的一個階段。此為居民「自主防 災」的階段,防災公園轉變為以保障生命為最優先的緊急避難場所(也可當人命救援 或初期滅火等活動的場地)。除延緩或防止火災延燒,也可減輕或防止爆炸所造成的 損害。此外,在大火發生時,可當臨時集合場所、避難中繼地點、最終避難收容場地、

避難通路。

(三) 緊急階段:

地震後大約 3 天左右的混亂階段。很難期待會有完善的救援活動,所以此階段以 保障生命為主,防災公園轉變為緊急應變的救援活動場地或臨時性的避難生活場所,

要確保有足夠的水、糧食、能源、醫藥用品等維持生命所需的物資。此時防災公園仍 具有延緩或防止火災延燒等的功能。

(四) 應變階段:

地震後大約 3 天以後的階段。災害應變中心等組織的活動和救援體制整備完畢,

民眾避難生活趨於穩定,可安心地轉移至避難收容場所或開始生活重建規劃的階段。

此時防災公園轉變為以保障生活為目的之救援活動場地或臨時性的避難生活場所等。

對滯留災區的民眾而言,可以開始徒步返鄉。

(五) 復原重建階段:

地震後大約 3 天以後的階段。受損的基礎公共設施約在地震發生當天就開始進行 重點修復,不過全面修復重建要等到應變階段後才正式展開。此時防災公園將轉變為 復原重建工作的據點。

三、防災公園之種類

防災公園計畫與設計指導手冊(1999 年 9 月修訂)將防災公園分為 6 大類,包括 具廣域防災據點機能的都市公園、具廣域避難收容機能的都市公園、具一次避難地機 能的都市公園、具避難道路機能的都市公園、斷開石油工業區等與後方一般市街地區 的緩衝綠地,以及具臨近防災活動據點機能的都市公園等。2015 年 9 月修訂增加具地 區防災據點機能的都市公園與具步行返家援助服務站機能的都市公園。

表 3- 10 防災公園之種類

(資料來源:「防災公園計畫與設計指導手冊(草案)、2015 年)

四、各類防災公園之設置說明

(一) 具廣域防災據點機能之都市公園 防災公園種類 都 市 公 園 分

主要功能 廣域防災據點機能 廣域公園

消防或救助、救援、復原等各活動的廣域性支援據點(主 要後方支援),以及視情況成為廣域避難收容所及臨時避 難生活場所。

地區防災據點機能

(2015 年新增) 都市核心公園 消防隊、志願者等的救援救護活動前線基地,以及廣域防

災據點或由其他地區送來之救援物資運送的中繼站。

廣域避難收容機能 都 市 核 心 公 園、廣域公園

市街地區火災延燒時的廣域避難收容及臨時避難生活場 所、以及消防或救助據點、重建工作等的支援據點,或是 延遲或防止市街地區火災延燒。

一次避難地機能 鄰近公園、地區公園 民眾逃往臨時避難或廣域避難收容所的中繼站,初期的救 援活動支援。

避難道路機能 綠道 主要是往廣域避難收容或其他安全場所、避難設施的避難 通道。視狀況可延遲或防止火災的延燒。

緩衝綠地 緩衝綠地 防止火災或其他災害、或是減輕受災程度 步行返家援助服務

站機能的(2015 年新增) 街區公園 主要為步行返家者的返家援助服務站 臨近防災活動據點 街區公園 臨時避難、以及初期救援活動支援

於發生大型地震火災等災害時,主要作為廣域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的據點,都市人

注意通往廣域防災據點或避難地(所)間道路沿線的易達性,面積大約在 10 公頃以上。

其設置說明及其對應不同不同時間階段之功用,整理如表 3- 13 及表 3- 14。

表 3- 13 具地區防災據點機能都市公園之設置說明 具地區防災據點機能都市公園之設置說明

主要功能 1. 救援活動的前線基地(自衛隊、警察、消防隊等的活動據點、救助活動之場 所)

2. 救援活動之場所(救援物資的中繼站)

3. 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的前線基地(災後復原重建物資的集散據點、自衛隊的駐 紮、臨時住宅用地)

4. 臨時避難生活場所

設置標準 為發揮地區防災據點機能,應考量都市規模或假設災害情境、交通物流等因素合 理設置。

設置方向 前線基地設置於市街內或鄰近場所之同時,為使物資或資源機具設備能迅速且有 效率地發配至災區,應注意通往廣域防災據點或避難地(所)間道路沿線的易達 性。

公園面積 大約在 10 公頃以上為標準

(資料來源:整理自防災公園計畫與設計指導手冊(草案)、2015 年)

表 3- 14 具地區防災據點機能都市公園於不同應變階段之功能 具地區防災據點機能都市公園

發生當下階段 緊急階段 應變/復原重建 階段

發生災害 3 小時

大約 3 小時〜3

大約 3 天以後

○救援活動的前線基地

・自衛隊、警察、消防的前線基地

・救助活動的場地

○救援活動的場地

・救援物資的中繼基地

○暫時性的避難生活場地

○復原重建工作的前線基地

・復原重建物資的收集分配據點

・自衛隊的屯駐

・組合屋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防災公園計畫與設計指導手冊(草案)、2015 年)

(三) 具廣域避難收容機能之都市公園

於發生大型地震火災等災害時,主要提供一個市町村區域內居民的廣域避難使用,

因此規劃時必須特別考量避難弱者的行為因素,依 2 公里避難範圍劃定區域設置 1 處,

必須確保每人有 2 m2以上的有效避難面積,都市公園或與周邊公共設施等土地併計可 作為避難地的面積在 10 公頃以上者,即可視為具廣域避難收容功能的防災公園。若公 園周圍可能有輻射熱問題,則有效安全面積提高為 25 公頃至 50 公頃不等。其設置說 明及其對應不同時間階段之功能,整理如表 3- 15 及表 3- 16。

表 3- 15 具廣域避難收容機能之都市公園設置說明 具廣域避難收容機能之都市公園

主要功能 1. 延遲或防止火災延燒 2. 周邊居民的緊急避難場所 3. 大火時的最後避難地

4. 救援活動場所(收集、傳達地區防災情報的場所、救援物資的接收 場所、緊急生活支援場所)

設置標準 1. 廣域避難收容所為大地震火災時,提供從周圍地區來的避難者之收 容的場所。保守考量避難時間為 1 小時,年長者、孩童在緊急狀況 1 小時內步行可達距離為 2 公里左右。

2. 約 2 公里範圍區域應設置 1 處。如遇鐵路、河川難以跨越時,則到 該處為止。

3. 海嘯災害後,考慮到於救援活動進行中的生存確認或災後復原重建 工作中的生活重建階段,短期避難收容可於學校或活動中心等公共 設施,或在公園設施內搭設帳篷,建造臨時住宅以度過一定期間。

交通與周邊條件 1. 應設置使民眾容易到達避難道路的綠道、寬闊路面道路。

2. 為接收廣域防災據點送來的人力、物資等支援,應設置於經由陸、

海、空等主要交通幹線容易抵達的地方。

3. 應提升周邊區域的不燃化,且排除周邊可能引發災害的設施。

公園面積 1. 面積 10 公頃以上。若都市公園面積未達 10 公頃,但與周邊公共設 施等其他設施之土地一併計算,可作為避難地的面積在 10 公頃以上 者,則視為具廣域避難收容功能的防災公園。

2. 必須確保 1 人有 2 m2以上的有效避難面積。

3. 若考慮輻射熱的有效安全面積:

(1) 假設兩個方向有火勢,面積需 25 公頃以上。

(2) 四個方向有火勢,則面積需要 50 公頃。

(3) 若周邊有足夠的不燃區域(寬 120m),或避難地點內有防火林 的情形則不在此限,最低有效面積達 10 公頃即可。

(資料來源:整理自防災公園計畫與設計指導手冊(草案)、2015 年)

表 3- 16 具廣域避難收容機能之都市公園於不同應變階段之功能 具廣域避難收容機能之都市公園

發生當下階段 緊急階段 應變/復原重建 階段

發生災害 3 小時

3 小時〜3 天 大約 3 天以後

○延遲或防止火災的延燒

○周邊居民緊急避難的場地

○大火時的最終避難地

○救援活動的據點

・自衛隊、警察等的救援活動據點

・廣域性的消防活動的據點

・救助活動的場地

○回家困難者的暫時性滞留(有適當收容

○回家困難者的暫時性滞留(有適當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