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都市防災相關法令規定
第一節 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法之立法宗旨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 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其自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實施,於 105 年 4 月 13 日第 6 次修正公布,所稱災害如下:
(一) 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 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
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
所稱「災害防救」係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災害防救計畫」係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我 國災害防救計畫體系如圖 4-1 所示。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係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 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依縣(市)層級與鄉鎮市層級,又分為「縣(市)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與「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兩個層級。
圖 4-1 我國災害防救計畫體系
(資料來源: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102 年 6 月核定)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屬指導性之綱要計畫,為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之上位計畫,共分為三編,第一編總則:提出本計畫之 5 大方針與 18 項策略目標 之整體性規劃;第二編災害防救基本對策:根據前述基本方針及策略目標,以災害預 防、災前整備、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為架構,提出 5 年內應推動之優先施政對策;第 三編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擬定重點。本基本計畫明定政府於 102 年 至 106 年在災害防救的施政重點以及目標,揭露各級政府應努力的方向,作為各級政 府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撰擬的依據。
基本計畫第二編之災害防救基本對策,主要依據依災害防救法:第四章災害預防 之第 23 條至第 26 條、第五章災害應變措施之第 27 條至第 35 條、第六章災害復原重 建之第 36 條至 37 條等條文規定所應施政作為,再依前述 5 大基本方針及 18 項策略目 標,以減災、整備、應變與復原重建為重點,提出未來 5 年之災害防救基本對策。
依災害類型分別由內政部等部會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統籌推動相 關業務。茲就災害防救基本對策涉及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與防災公園規劃相關部分整理
如表 4-1,其中黑體字標示部分涉及防災公園的分工項目,建議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章
章 節
依
據 目標 工作內容
並規劃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及防災據點。
(二)重建時,應憑藉整體性都市計畫、土地重劃與社區開發 之實施,進行城鄉再造與機能更新。
八、重建區環境消毒 與廢棄物之迅速處 理
(二)設置臨時厠所,並辦理廢棄物清理、環境消毒及飲用水 質抽驗等事項,確保災區及照護所之環境安全。
九、受災民眾之生 活、生計復原及產業 重建
(一)對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必要時設置生 活重建中心,建立綜合性諮詢單一窗口。
(資料來源:整理自「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定重點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機關(構),
應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亦應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 救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災害預防相關事項、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災後復原 重建相關事項,及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 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各災害防救業務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時,應掌握災害危險特性,確立災害防救對 策之基本方向與優先順位,納入施政計畫與預算,核編適當經費列入其年度施政計畫 或中程施政計畫落實執行,並製作防災資料與地圖。防災地圖係以社區、村里為防災 單元,明確標示災害危險處所、避難場所、避難路線、防災機關、人口動態(作息時 間與年齡分布)等資料,供作災害對策細緻化之基礎資料,亦可提昇民眾之防災意識 與智能。主要擬定項目如表 4-2,與防災公園相關內容標示如黑體字。
表 4-2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擬定項目一覽表
章首 主要項目
總則 (一)計畫概述: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時應先就其目的、構 成條件、法律關係詳加說明,並於計畫中敘明其要旨。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針對所轄鄉、鎮、市(區)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以及各局處室災害防 救業務執行計畫之內容、擬訂方式及執行督考,訂定相關規範。
(二)所轄管災害或地區災害之特性
(三)災害境況模擬及防救災標準作業流程:利用災害境況模擬之分析結果,檢討 現有災害防救能量,並作為擬定改善計畫之依據。
章首 主要項目
內政部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地震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另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19 條規定,並參照「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內 容,訂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並報奉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於 93 年 6 月 16 日核 定後實施,配合 105 年 4 月 13 日總統令增訂並修正「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修正為「震災(含土壤液化)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計畫目的係針對地震所造成之震災(含土壤液化)及海嘯災害防救需要而擬定,
目的為健全震災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因應地震 引發海嘯應變作為,以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措施,有效執行災害預防、災害搶救、災情 勘察以及善後處置、災後重建等相關事宜;提升本部及相關機關(構)對於災害及重 大事故應變之能力,減輕災害及事故損失,並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行政機關(單位)
執行震災災害防救事項之依據,以提升全民災害防救意識、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全民 生命財產安全。計畫架構分為:總則、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災後復原重建、海 嘯災害防救對策、計畫實施與管制考核等六編;其主要內容為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 變、災後復原重建,及海嘯災害防救等相關事項,將本部等中央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辦理事項或施行措施詳列說明。針對第二編災害預防中涉及都市防災 公園規劃整備之相關重要內容,經整理如表 4-3,黑體字部分與防災公園的分工項目有 關,惟計畫內容並未述及防災公園,建議未來檢討列入。
表 4-3 震災(含土壤液化)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重點整理 章
節 內 容
第 一 章 減 災
第一節 國土與城鄉之營造
1 訂定或審查有關綜合性發展計畫時,特別考量城鄉耐震設計,充分考量地震可能造 成災害(地表破壞、土壤液化、坡地崩塌、土石流、海嘯等)之防範,以有效保護 國土及民眾之安全。
2 應藉由土地重劃、地區開發、老舊社區更新,強化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的耐震性與防 火性,以建構整體性之耐震都市。
3 辦理土地開發利用時,應配合區域性整體計畫,並由各權責主管機關加以審查及監 督;在具災害潛勢之區域採取必要之限制措施,以達國土保全之目的。
4 應積極針對供避難路線、避難處所及防災據點使用之都市基礎設施進行整備。
5 應先調查並提供所有活動斷層區、土壤液化區等相關潛勢資料,以利各級政府及相 關公共事業機關(構)設置重要設施時,能考量各區域之災害潛勢,以有效降低災 害發生之損失與傷亡。
6 應強化地震前兆及預警之研究。
章
章
節 內 容
2 應在避難場所或其附近設置儲水槽、臨時廁所及傳達資訊與聯絡之電信通訊設施與 電視、收音機等媒體播放工具;並規劃食物、飲用水、炊事用具之儲備及整備老人、
身心障礙者、嬰幼兒、孕婦等人士之避難所需設備。
3 應定期檢查避難處所之設施及儲備之物資,並訂定有關避難場所使用管理須知,宣 導民眾周知。
4 應依據土地使用分區、地形圖、交通路線、人口、歷年災情等資料,調查評估可供 搭建臨時收容所之用地,並掌握搭建所需物資及調度供應機制。
5 應配合提供臨時收容所之規劃與整備。
6 應督導並協助山地原住民地區相關生活安置事宜。
第九節 二次災害防止之整備
應整備防止地震造成二次災害之體制,並充實與維護必要的裝備、器材及災害監測器具,
以防止二次災害之發生。
(資料來源:震災(含土壤液化)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第三編災害緊急應變之第三章地震災害緊急應變之第三節避難收容,已將「避難」
與「臨時收容」予以區隔,並提及「跨縣市避難收容」、「特定族群照護」等應變作 為。有關災後避難收容之緊急應變作為整理如表 4-4 所示。
表 4-4 震災(含土壤液化)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有關災後避難收容緊急應變作為
應變程序 緊急應變作為
一、災民避難勸告或強 制撤離
震災發生時,地方政府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於災害應變中心成
震災發生時,地方政府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於災害應變中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