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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防災公園推動現況說明-以六都為例

第二節 臺北市防災公園推動現況

臺北市政府自 88 年 921 大地震後,即參考日本設置「防災公園」之理念,

選定具有開放空間及緊急救援道路之大型避難場所,於 90 年 9 月完成 12 行政區 防災公園整備,平時作為民眾休憩運動及防災教育之場所,倘若發生重大災變時,

則作為避難收容,成為救災作業整備、指揮及復原重建之重要據點。現有各區防 災公園分別為松山區民權公園、信義區松德公園、大安區大安森林公園、中山區 榮星花園公園、中正區 228 和平公園、大同區玉泉公園、萬華區青年公園、文山 區景華公園、南港區南港公園、內湖區大湖公園、士林區士林官邸公園、北投區 復興公園。鑒於 105 年 2 月 6 日 臺南震災,於 105 年 4 月 26 日訂定「臺北市防 災公園精進計畫」。

依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89 年「臺北市市中心區防救災據點與路徑之檢 討與空間規劃(李威儀,2001)」報告書建議,台北市都市公園之防災功能與需 求如表 5-1:

表 5-1 台北市都市公園防災功能與需求表 避難

層級 避難據點分類名稱 功能及需求

緊急避難 場所

150 處 1 公頃以上公園及綠 地、各區鄰里公園

主要係因應震災發生後的三分鐘內,民眾尋求緊 急躲避場所,屬個人自發性避難行為。主要以行 政區內公園、綠地及鄰里公園為避難空間。應設 置「緊急避難場所」標示牌、導引至「短中長期 收容場所」指示牌及照明設備。

短期收容 場所

區域性防災公園(1 公頃以 上) 如:台北市各區防災公園

公園面積具 1 公頃以上且內部較大開放避難空 間,其機能包括避難及收容災民,並提供消防、

醫療、物資運送中繼、指揮站等機能,具維生功 能的位防災公園。防災公園應具備「防災公園設 施設備(器材)配置清單」之設施。

中長期收 容場所

全市性大型防災基地

(10 公頃以上)

作為災民中長期避難據點外,應含大型救災據 點、醫療據點、指揮據點及物資調度據點,以作 為全市性大型救災基地,防救災基地面積應在 10 公頃以上。

(資料來源:「臺北市防災公園精進計畫」參考「臺北市市中心區防救災據點與 路徑之檢討與空間規劃(李威儀 2001)」)

防災公園是以避難和救援為據點,讓生活上安全、安心和兼具休憩的城市公 園,其參考日本防災公園設置原則,並衡量該市公園面積、分布狀況及人口密度 等因素,依下列原則加以選定:

(一) 公園面積具 1 公頃以上且內部較大開放避難空間,其機能包括避難及收容 災民,並提供消防、醫療、物資運送中繼、指揮站等機能。

(二) 公園外部四週必須有避難救災道路,交通網絡發達具多方進入之功能。

(三) 便於後續規劃相關避難設施及器材位置(含自來水取水處、物資倉庫、臨 時廁所、淋浴區、帳篷區、伙食區等)。

(四) 防災公園與一般公園皆屬室外緊急避難處所之一,其差異在於防災公園可 提供「維生功能」,避難者除了避難考量外,有必要進行「短期收容」,

必須提供維持最基本生活條件之設施及安全維護管理,包含食物、飲水、

住宿、通訊、廣播、電力、照明、治安、醫療、社工撫慰等功能。

臺北市政府有關防災公園相關規定,包括「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臺 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臺北市防災公 園精進計畫」、「臺北市防災公園檢核測試計畫」,以及「因應重大災害交通中 斷大量民眾返家困難實施計畫」等規定,概要整理如下:

一、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臺北市災害防救體系依「災害防救法」、「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地方 制度法」等相關法令為基礎,依行政體制規劃為「市」及「區」2 個層級。臺北 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每 2 年重新檢討一次,以建立具「耐災韌性」的「宜居永續 城市」為願景。

(一) 減災規劃

在第二篇災害防救基本對策之第一章有關減災規劃工作,所提及有關疏散避 難空間確保及都市防災空間規劃內容整理如表 5-2。

表 5-2 臺北市災害防救基本對策減災工作重點彙整表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另為因應重大災難,對於緊急醫療救護站之設置,各行政區規劃緊急醫療救 護站之設置及整備,工作項目包括強化 12 區防災公園醫療資源及器材整備、規 劃 12 區防災公園之醫療院所責任區、建置 12 區防災公園之醫療救援設備器材項 目,以利提供災害現場醫療救護工作。並由專業人員保管,定期檢查醫療用品及 更新,落實 12 區防災公園醫療救援設備管理機制。

(三) 應變階段

第二篇災害防救基本對策之第三章應變階段,訂有緊急安置計畫。為達成災 時緊急收容安置場所任務,要求各區應於平時檢視完成各行政區防災公園、優先 開設緊急安置所學校、里民活動中心及國軍支援營舍名冊,並應有專人定期維護 及管理。摘要說明如表 5-4。

表 5-4 臺北市災害防救基本對策之應變工作重點彙整表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緊急安置之 執行原則及 注意事項

1. 進行各區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孤兒院、弱勢團體等進行調查,

列為災時優先執行緊急安置之對象。

2. 加強緊急安置場所通訊及運輸器材及設備。

3. 緊急安置場所劃設及開放,應具便利性、機動性及安全性。

4. 針對各區之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孤兒院、弱勢團體等進行列冊 管理,平時各區也應設有聯絡窗口,以協助災時緊急安置工作之進 行。

5. 加強及增購各區緊急安置所之通訊軟硬體設施及設備,以隨時掌控 災情傳遞及災民運送資訊,另與第二、第三緊急臨時安置地點保持 聯繫,預作隨時開設之準備。

6. 請求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協助受災居民心 理輔導、慰問事宜。

7. 對疏散後之危險山坡、低漥或可能受災地區,相關業務單位應派員 做適當處理之後,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並隨時追蹤及 掌控居民返家後之情況。

緊急安置場 所之設置及 管理

1. 區級指揮官視實際情形,就臨近學校、防災公園、學校、區民活動 中心、軍營、運動場館、行政大樓、旅館或寺廟進行災區民眾安置,

有關協助災民疏散、安置事宜,由防救治安(指派轄區派出所員 警)、勘查(里幹事)、收容、救濟、環保(安置所消毒)、醫護

(安置醫療人員及衛生諮詢)等組派員負責;緊急安置所門禁、警 戒事宜,由防救治安組派員負責。

2. 緊急收容安置場所之設置,以防災任務學校優先開設,其次為廟宇 或區民活動中心等適宜場所,惟安置學校期間,以不影響學校正常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上課為原則,必要時安置於旅社(館)或其他場所(如區里活動中 心、廟宇、體育場館、國軍支援營舍及公共建物等),其所需經費 則由各機關年度預算所列災害防救相關經費項下覈實支應,若有不 足再動支災害準備金

3. 如防災公園開設後(含優先開設緊急安置所學校、運動場館、行政 大樓、旅館、區里活動中心及國軍支援營舍),隨時掌控災情,並 與其他安置地點保持聯繫,預作隨時開設之準備。

4. 緊急安置場所除應考量熱食、盥洗、禦寒衣物等物資供應及存放地 點,並增購通訊軟硬體設施及設備,隨時掌控災情傳遞及運輸路線 之通順,以確保安置場所之安全。

5. 請求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協助受災居民心 理輔導、慰問事宜。

6.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應隨時統計查報災民人數,並由市應變中心彙整 後,回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7.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救濟組持續辦理救濟事宜。

8. 非開設於學校之收容場所,應由權管單位或志工團體編成,人員納 入教育局年度教育訓練一併實施。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為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95 年修正發布「臺北市公園 管理自治條例」,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 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茲概略 整理如表 5-5:

表 5-5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條文內容

條號 條文內容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 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第 5 條 管理機關得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

一、園景設施:樹木、花卉、草坪、花壇、綠籬、花鐘、花架、綠廊、噴泉、

水流、池塘、小橋、瀑布、假山、雕塑、藝術作品、踏石、園燈等。

二、休憩設施:亭、榭、樓閣、迴廊、園椅等。

三、遊樂設施:沙坑、塗寫板、浪木、搖椅、鞦韆架、蹺蹺板、迴轉環、滑 梯、迷陣、爬竿架、攀登架、戲水池等。

四、運動設施:籃球場、排球場、足球場、網球場、羽球場、棒(壘)球場、

手球場、曲棍球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橄欖球場、田徑場、游泳池、溫 泉池、溜冰場、撞球檯、乒乓球檯、單雙槓、吊環、遊樂場、滑水場、

木(槌)球場、健康步道、跑道、腳踏車專用道及其他運動設施等。

條號 條文內容

相關條文 條文內容

(三) 中長期目標應規劃設置類似日本廣域防救災據點之防災公園(10 公頃以上),

臺北市中期目標係推動大型防救災基地整備計畫之防災公園建置,預訂 3-6 年建置完成,如表 5-8 所示。

表 5-8 臺北市防災公園精進整備檢討項目表(中期目標)

檢討項目 檢討內容

防災公園興闢 1 「信義 414 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內興建防災公園。

2 「三總舊址水源地區防災型都更計畫」規劃興建地區性防災公

2 「三總舊址水源地區防災型都更計畫」規劃興建地區性防災公